農村幹部畢業論文
新形勢下農村幹部思想政治教育是黨的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下文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的範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農村財務審計中對村幹部舞弊的考慮
【摘要】在農村財務審計中,村幹部財務舞弊是應該重點關注的內容。分析村幹部財務舞弊的主要表現和舞弊因素,根據財務舞弊審計的特點,設計有針對性的審計程式,是提高農村財務審計效果的重要途徑。
【關鍵詞】農村財務審計;村幹部;舞弊
隨著中央“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政策的施行和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壯大,村莊整治、康莊工程等建設專案越來越多,村幹部掌握的資金越來越多,利用手中的權力進行舞弊、獲取非法利益可能性也越來越大。本文從鄉鎮財政所的財政監督角度出發,結合審計實務談談在對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財務收支審計時應該重視審計村幹部的財務舞弊。
一、村幹部財務舞弊的主要表現
村幹部財務舞弊是指村幹部使用欺騙手段侵佔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的故意行為。主要表現有:1貪汙收入款項通過不入賬、少入賬等方法將收入佔為己有;2盜取貨幣資金、實物資產,或者將實物資產私下轉讓或者出租並將收取的款項佔為己有;3以虛列費用或者虛構購買商品、勞務支出方式貪汙資金;4將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資產挪為私用;5其他舞弊手段,例如與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不公平交易包括低價購買、高價賣出等,用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安排本人及親屬旅遊,低價承租或者無償佔用村集體經濟組織房屋、車輛及其它物品等。
二、村幹部財務舞弊的因素
根據現代審計理論,舞弊因素包括動機或壓力、機會、藉口等三個方面。
一村幹部財務舞弊的動機或壓力主要有:家庭生活困難;本人或者近親屬遇到天災人禍、重大疾病或者新建房屋而急需資金;通過拉選票等非法手段當選的要把實惠撈回等。
二村幹部財務舞弊的機會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會計控制不健全或者失效,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不相容職務沒有分離。
例如村主要幹部兼任會計或者出納,還兼管錢管物,一個人辦理採購、銷售、貨幣資金收付的全過程;有的村財務人員變動頻繁,賬目不交接或者交接不清楚;有的村財務人員長期固定,未視具體情況進行崗位輪換;有的村會計出納由一人兼任或者會計出納之間分工不合理,出納兼任賬目登記、實物保管職務;有的村在建設專案管理上,由村主要幹部自己審批、自己經辦,造成批准、經辦、記錄、財產保管等職務兼任,給該村幹部利用村建設專案的資金、實物建造自家的房屋建築物創造了機會。
2.授權批准制度不健全、執行不力。
有些村的授權批准制度沒有明確規定授權批准的範圍、許可權等內容,或者制度未能得到執行,造成村主要幹部權力過大,所有支出全憑一兩個人說了算。
3.財務人員未以合法有效的憑證為記賬依據。
主要表現為:白條入賬現象嚴重,例如招待費金額較大,都是白條入賬,白條上也不寫明招待的時間、地點和客人名字等內容,只籠統的寫“吃飯”、“菸酒”等,無法稽核是否發生過招待業務,也無法稽核是否多報銷或重複報銷;有些付款憑證上沒有領款人的簽字;原始憑證上經辦人、審批人簽字不全的也予以報銷。
4.建設專案沒有編制預算,未能對專案材料、機械、人工費用進行控制。
完工後也沒有進行竣工決算與竣工審計;也未指定專人保管工程物資,未建立工程物資驗收、入庫、出庫制度,也未進行詳細的記錄,更加沒有定期盤點、賬實核對,無法確保其安全、完整。
5.部分村民主理財小組工作不力。
表現為:檢查工作不力,檢查時只是對賬目進行重新計算,複核其計算是否正確;注重憑證賬簿記錄的核對一致,不重視獲取賬外資料,不重視對原始憑證的真實性和業務的真實性進行稽核;對銀行存款未逐筆核對銀行賬戶而僅核對一下餘額,未盤點核實實物資產;有的村沒有做到每月或每季度檢查一次,有的村甚至一年檢查一次都做不到,檢查次數少,未能及時發現問題。
6.財務公開不規範、力度不夠。
例如雖然將財務收支情況張榜公佈,但是公佈內容不夠詳細,不列具體的收支專案,或者以較大金額的“其他收入”、“其他費用”掩蓋實質性的內容;有的還搞假公開,暗箱操作,例如公開的內容與賬面內容不一致。
三村幹部財務舞弊的藉口主要有:有的村幹部法律意識和民主意識淡薄,認為自己既然是村幹部,花村集體的錢是理所當然的,吃點拿點是天經地義的;有的村幹部認為當幹部待遇差、報酬低,與自己做的大量工作和為村集體作出的貢獻相比,太吃虧了;有的村幹部存在“有權不用,過期作廢”思維方式,認為在位的時候不撈點是傻瓜;對於通過拉選票等非法手段當選村幹部,認為自己當選後撈回本錢是應該的。
三、村幹部財務舞弊審計的特殊考慮
一查清村幹部財務舞弊是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審計的主要目的
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審計涉及到三方關係人,即審計人員、涉嫌舞弊的村幹部和要求查處舞弊的幹部、村民。
換屆選舉是村集體經濟財務審計主要動因。對於村民來說,希望查清現任村幹部是否存在財務舞弊,以免在換屆選舉中再次推選存在財務舞弊的人;對於未涉嫌舞弊的村幹部和其他候選人來說,希望審計查出現任村幹部的財務舞弊,可以打倒存在財務舞弊的幹部,並提高自己當選的
可能性;對涉嫌舞弊的村幹部來說,希望通過 審計來證明自己是清白的、不存在財務舞弊的。
另外,在任期內的現任幹部被懷疑存在財務舞弊是村集體 經濟財務審計另一個動因。這種情況下,往往是村幹部內部或者部分村民掌握了涉嫌財務舞弊村幹部的一些證據或者線索,迫切希望通過審計證實這些村幹部的財務舞弊,以達到趕這些幹部下臺的目的。
二對審計質量要求高、審計壓力大
村民是村集體經濟 組織的成員和所有者,村幹部財務舞弊直接損害其切身利益,因此村民對審計有很高的差錯防弊、保護財產的期望。村民往往以查 出多少舞弊作為評價審計 工作質量的唯一標準,並以此作為評價審計費用支付是否值得的唯一標準。在村集體經濟財務審計中,審計人員應該充分考慮到村民的不講審計過程、只講審計結果的思維方式,盡力將存在的舞弊查出來;如果存在舞弊而沒有被查出,將可能被視為是業務水平低下,並將造成審計人員的 信譽損失。
由於舞弊涉及違法違紀,對於被查出存在財務舞弊的村幹部,輕者會得到黨紀政紀處分,重者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如果該村幹部確實存在財務舞弊的,特別是存在嚴重財務舞弊的,審計人員就成為村內各種矛盾衝突的焦點。無論是否查出財務舞弊,在審計過程中都必定會受到各方的壓力。
三重要性水平低、審計風險高
由於財務舞弊涉及涉及違法違紀,無論金額大小,只要被查出存在財務舞弊的都將受到一定的處理,性質上都是重要,因此審計中重要性水平是很低的。重要性與審計風險之間存在反向關係,重要性水平越低,審計風險越高。審計人員將重要性水平確定為很低,就意味著審計風險是很高的。
在實務中發現,舞弊者以村黨支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任為主,一般情況下均與財務人員串通,甚至內外串通,對舞弊行為加以精心掩蓋,有較高的應對審計的水平。例如舞弊者將侵佔的資金加以分解,使得金額變小、筆數增多,並且在平時有 計劃有步驟均勻入賬核算,增加虛假 會計記錄數量和會計科目的範圍,使得各筆會計分錄、各個會計科目、各種經濟業務都可以成為隱藏舞弊的場所。加上審計取證權利的限制比如在檢查虛假支出時,由於審計人員不能採取強制辦法取證,在對方單位拒絕配合甚至幫助隱瞞的情況下就無法查清問題,查出村幹部財務舞弊不是件容易的事,因此審計風險是很高的。
四、通過詢問以發現村幹部財務舞弊的線索
詢問的物件包括被審計村的幹部、民主理財小組成員、村民、鎮政府、鎮農村經濟經營 管理站等。瞭解的內容為:1內部控制的設計以及執行情況,包括針對舞弊設計的內部會計控制,財務公開情況,平時財務檢查情況以及檢查中發現的舞弊跡象,群眾舉報、控告情況等。2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入情況,包括土地承包款收入,集體資產租賃款收入,集體經營收入,土地補償費收入,捐贈款及捐贈物資收入,上級撥款收入,上繳款返還收入,扶貧救濟收入,依法向群眾專項籌集的建設資金收入等。其中上級撥款收入和上繳款返還收入應該與鎮政府、農村經濟經營管理站等有關部門核對一致。3村集體經濟組織支出情況,包括土地補償費支出、福利費支出、捐贈款及捐贈物資支出、扶貧救濟支出、各項建設開支包括購建固定資產等支出、公益福利開支包括合作醫療支出等等。
由於村幹部可能存在財務舞弊,審計人員對於村幹部的答覆和解釋應該保持 職業懷疑態度,將其他人的答覆和村幹部的答覆進行對比、印證,如果發現存在不一致的,表明可能存在財務舞弊。
五、針對村幹部財務舞弊的進一步審計程式
審計人員應該將通過詢問發現的舞弊線索確定為審計重點,並設計有針對性的詳細審計程式。確定進一步審計程式的原則是:有意識地避免被村幹部預見或事先了解。在實務中可以考慮採取下列措施:
一依靠群眾、走訪村民以及有關部門
審計之前審計人員應該要求召開黨員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座談會等會議,並在會議上將審計時間、審計內容和目的等加以通報;審計過程中,應該經常有針對性的走訪村民以及鎮政府等有關部門,多作調查、詢問。
二詳細公佈收入支出的明細清單
在村內公開欄上公佈收入支出的詳細情況,包括公佈收入支出的發生時間、具體內容、經辦人、審批人等專案。同時公佈審計人員的姓名、 聯絡電話和地址,承諾為檢舉、舉報人保密,鼓勵知情人員向反映情況。
三重視檢查金額小的收支業務
審計習慣思維常常認為金額大的收支業務是審計重點,往往忽視對金額小的收支業務進行審計。村幹部在舞弊中利用這一點,採用分解金額、分散隱藏的手段將舞弊加以隱匿。因此審計時應注意重視檢查金額小的收支業務。
四以不預先通知的方式實施審計程式
調整實施審計程式的時間,使之有別於預先的安排。例如盤點現金等實物資產業務不在審計開始時盤點,可以在審計過程中間盤點;盤點了實物資產後,來個回馬槍,過若干天后作再次盤點。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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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預防農村幹部職務犯罪的思考
【摘 要】農村幹部官小職微,權力有限,一直以來未被作為職務犯罪高發群體予以重視。然而,近年來,農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現象呈逐年上升趨勢,由此引發的農村群眾上訪事件頻頻發生,農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成為影響新農村建設和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因此,預防和減少農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對於維護社會穩定,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具有重要的意義。現就近年來我院查辦的農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案件作如下調查分析。
【關鍵詞】農村幹部;職務犯罪;思考
一、農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的特點
從我院查辦的農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案件中,可以看出農村幹部職務犯罪呈現出以下特點:
1、犯罪主體基本固定,多為村支兩委成員。農村幹部職務犯罪的主體多為村支部書記、村主任及部分村會計、文書和出納等村兩委成員。
2、犯罪手段相對簡單,有多重犯罪傾向。
農村幹部職務犯罪的手段大都相同,手法簡單,犯罪型別主要表現為貪汙、賄賂和挪用公款。但也存在同時觸犯多個罪名的新動向。
3、犯罪物件集中在土地徵用款,涉案金額有上升趨勢。
隨著經濟的發展,各鄉鎮加大開放、招商引資力度,建房、修路、建廠等基礎建設用地大幅度增長。由此而產生的土地徵用費、補償費等便成為鄉鎮和村幹部非法攫取的目標。如:今年我院查處的甦仙區橋口鎮某村村支書羅某和村民廖某合夥貪汙郴永大道建設土地徵用款案。辦案中,我們發現農村幹部職務犯罪案件涉案金額有逐漸上升的趨勢。
4、犯罪形式多為共同犯罪,窩案串案有增多趨勢。
前些年,農村幹部職務犯罪以個人單獨犯罪為主要特徵,而近幾年來發生了很大變化。從案件偵查中發現,農村幹部職務犯罪多為村兩委成員共同作案,集體腐敗,一案連多案,出現了一些窩案、串案現象,成為當前農村幹部職務犯罪案件的一個顯著特點。在辦案中,往往小案牽出大案,大案套出小案,查處一案,帶出一窩,查處一個,帶出一串,個案向窩案、串案發展。這種集體腐敗直接侵害了農民利益,不僅嚴重影響了農村經濟的正常發展,而且破壞了幹群關係,損害了黨和政府在農民群眾心目中的形象,影響了農村的社會穩定和政治安定,成為當前農村群眾集體上訪、信訪的直接誘因。
二、農村幹部職務犯罪發案的原因
一民主管理沒有發揮應有作用。
現行的村民自治條例,學習宣傳不夠,貫徹不深入,落實不力,群眾的民主權權力行使沒有得到應有的保證,導致權力過分集中,為村幹部犯罪提供方便。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要求,村民委員會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而現實情況是農村普遍存在著:一是宗派家族勢力嚴重,導致一些人員是“強行”進入村委,個別人員通過非法手段拉選票,民主選舉被嚴重扭曲;二是村幹部管理農村事務方式粗暴,獨斷專行,“一言堂”情形嚴重,民主管理缺位;三是村幹部在本村成為一種勢力,出現村民敢怒不敢言、敢怒不敢管,村代表不能管,鄉政府不會管的現象,使監督失去了應有的作用,個別村幹部我行我素,走上了違法犯罪的道路。
二村級財務管理存有較大漏洞。
一是村級財務制度不健全,沒有建立起並實施整套的財務收支審批和經辦制度;鄉鎮統籌管理一部分,各村自己另設賬目管理一部分,監督管理體系明顯混亂。
二是村幹部之間分工不明。有的村村支書籤批,村主任也籤批,造成財務管理混亂失控,還有的村會計出納不分設,讓一人兼任,更甚者村會計、村主任和村支書存有一定的親緣關係,錢帳不分,坐收坐支,缺乏制約;
三是財務管理不規範,個別從事財務的人員不懂會計業務,不堅持原則,唯村支書和村主任的命令是從,也給村幹部職務犯罪留下可乘之機。
三監督機制不健全。
一是個別村幹部憑藉家族和宗派勢力,“稱霸”一方,導致村民對他們不敢監督,他們往往以個人好惡亂開財務口子,如動用專項收入為自己買商業保險;有的村幹部為已私利貪汙和挪用公款,缺少了有力的監督機制。二是村務公開不到位,“公示牆”、“明白紙”,大部分是成了走過場。三是各級組織沒有發揮監督作用。如有的村支書以權謀私,其他村委成員心知肚明,但礙於情面,顧慮重重,不願、不敢揭發,或相互串通共同犯罪;村民代表不清楚財務家底,找不到問題所在,又沒有形成強有力的監督力量,不會揭發;鄉鎮政府的監督也常是面上的工作,缺少深入調查,村帳鄉鎮管,還沒有完全管起來,存在較大的管理漏洞。
四村幹部法治意識淡薄。
部分農村幹部個人素質較差,法律意識淡漠,經不起金錢的誘惑,認為掌權後,自己就成了“土皇帝”,加之學習新思想新理論不夠,自我黨性要求放鬆,常受封建腐朽思想侵蝕影響,對物質佔有慾望強烈,再加上有的村對上級黨委廉政建設檔案和相關法律法規學習不及時,領會不深刻,對自身的作用和責任缺少清醒認識,致使在關鍵時刻,背離了農村黨員幹部的先進性,背離了組織原則和國家法律,走上犯罪道路。
三、預防農村幹部職務犯罪的對策和建議
農村幹部腐敗犯罪首先是直接侵害了村民的切身利益,其次是破壞了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在農村的正確實施,再次是容易激發矛盾並引發集體上訪。為此,應從源頭上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治理農村幹部腐敗問題。同時,檢察機關在服務新農村建設,預防農村幹部職務犯罪中也應起重要的作用。
1、抓教育,提高農村幹部人員素質。
針對村幹部素質低的現狀,加強教育培訓,是從根本上解決農村幹部職務犯罪問題的一個辦法。各級鄉鎮政府要建立專門村教育活動室,制定專門的培訓計劃、方案和教材,利用冬春農閒季節,集中對農村幹部進行黨性教育、財經管理、法律知識的培訓,提高村幹部的綜合素質,培養造就一批黨性強、素質高的農村基層幹部隊伍,預防和減少農村幹部職務犯罪案件。
2、抓監督,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
一要嚴格把好選人用人關。政府有關部門要在地方黨委的統一領導和部署下,認真執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發揮自身職能作用,對村委會直選工作加強領導監督,教育並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識、法制意識和參與意識,同時要嚴格把關,對村黨支部推薦和通過其他渠道推薦出來的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報上級稽核後將結果向全體選民張榜公佈。要對選舉工作中出現的利用家族、宗派勢力,或採取威脅、欺騙、賄賂等手段,非法拉選票破壞公正選舉正常進行的要嚴肅查處和糾正,保證選舉工作沿著合法軌道發展,選舉出德才兼備、服務群眾的優秀幹部。對村支書、村主任、會計、出納四職要實行專人專崗,不宜兼職,以實現黨務、村務、財務三種權力的分權制衡,相互監督。
二要加強財務管理監督。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定期對村財務進行檢查、審計,定期把財務狀況向村民進行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三要深化村務公開、實行民主議政。村務公開要實現熱點問題專項化。對群眾普遍關心的土地補償款、救濟款物的發放、農村建設專項費用等熱點問題實行專項公佈。
3、抓宣傳,提高農村幹部法律意識。
要真正遏制農村幹部的職務犯罪,必須加強對農村幹部的法制宣傳教育,使他們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知識均有深刻的瞭解,不斷提高他們的政策理論水平和法律意識,讓他們明白自己手中的權力來自於人民,屬於人民,權力必須服務於人民。檢察機關要充分發揮在懲治和預防農村幹部職務犯罪中的重要作用,以法律手段推進基層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充分利用預防宣傳,對村幹部集中進行培訓,重點講解與農村基層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結合查辦的職務犯罪案件,利用活生生的典型案例,以案釋法,警鐘長鳴,使他們認識到什麼是職務犯罪及其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從而提高自身遵紀守法、廉潔從政的自覺性。深入農村開展普法宣傳教育開展形式多樣的“送法下鄉”和“法律進村”等活動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引導農民群眾牢固樹立法制觀念,增強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和履行義務的自覺性。
4、抓打擊,嚴懲農村幹部職務犯罪。
維護公平正義、執法為民是檢察機關神聖職責,也是檢察機關在新時期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職責要求。檢察機關要嚴格執行全國人大會第十五次會議對《刑法》第93條第二款的解釋,認真研究其適用條件和範圍,加大對村幹部貪汙賄賂犯罪的查處力度。對於嚴重影響農村社會穩定,阻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農村幹部職務犯罪,一律嚴懲不貸。對構不成犯罪的,也要與紀檢、監察部門密切配合,及時提供情況,按照國家法紀處理,決不能心慈手軟,姑息養奸。
在嚴肅查辦涉農職務犯罪案件的同時,要加強對發案原因、特點、規律以及預防對策等方面的調查研究,通過檢察建議等多種形式,積極向黨委政府建言獻策,及時為各級領導預防職務犯罪提供決策依據。同時以查辦案件推動綜合整治,在農村建立一個以鄉鎮為中心的預防體系,從而促進村務公開、政務公開,建章立制,查漏補缺,使鄉村幹部做到“不想犯罪”、“不能犯罪”、“不敢犯罪”。努力做到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穩定一方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群眾最關心、最痛恨的是發生在身邊的腐敗現象。農村幹部職務犯罪嚴重侵害了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惡化了黨群、幹群關係,無形中降低了黨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和威信,使群眾產生信仰危機,破壞了農村基層穩定,造成人民群眾上訪,妨礙了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從構建和諧社會,建設“平安蘇仙”、“文明蘇仙”的要求出發,扼制農村幹部職務犯罪的高發態勢,應引起黨委政府等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
農村畜牧業論文兩千三千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