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財政政策效應的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因為包括稅收在內的財政制度安排與調控經濟的方式手段讓政府、企業分配佔比雙增的形式更多分享了各類經濟紅利。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推薦的,希望大家喜歡!

  篇一

  《關於財政政策影響國民收入分配的效應研究》

  摘要:近年來,我國國民收入分配結構中存在“向政府和企業傾斜、居民最終分配比重不斷下降”的不平衡現象,而財政政策有效制度供給不足的問題與國民收入分配不平衡的關聯是不可忽視的。本文在對國民收入分配格局中政府、企業和居民收入特徵進行分析後,全面解析引發我國國民收入分配結構不平衡的財政政策制度安排。針對財政政策制度供給不足,本文提出新一輪財政政策改革要以理順收入分配關係為基本目標,對稅制結構、政府收入體系、企業分配模式、支出結構等進行若干政策調整。

  關鍵詞:財政政策;國民收入分配;效應

  中圖分類號:F124.7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9031201110-0006-05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10.02

  一、引言

  近年來,我國國民收入分配結構中存在“向政府和企業傾斜、居民最終分配比重不斷下降”的不平衡現象,已經成為一個值得高度關注的經濟發展戰略問題,因為這意味著居民對經濟發展成果的分享程度越來越低,勢必會影響我國經濟增長模式從出口和投資拉動到依靠消費、投資和出口均衡增長的轉變。從國民收入兩次分配結構看,政府、企業收入所佔比重上升較快,而居民部門收入比重逐年下降。2000―2008年,政府、企業在國民收入初次分配中所佔分額提高了0.8個和個百分點,居民所佔份額下降了7.2個百分點;在再分配中居民部門的再分配收入比重下降7.7個百分點,政府、企業再分配收入比重分別上升1.8和6.1個百分點;並且從初次分配到再分配,居民部門的收入普遍由上升轉為下降或無明顯變化,而政府部門收入則上升2~3個百分點。

  本文認為,財政政策有效制度供給不足的問題與國民收入“向政府和企業傾斜”的關聯是不可忽視的,因為包括稅收在內的財政制度安排與調控經濟的方式手段讓政府、企業分配佔比雙增的形式更多分享了各類經濟紅利。近年來,我國稅收等財政收入的高增長,特別是超GDP增速的連續高增長,首先就表現為國民收入分配中政府佔比的增長趨勢;其次,我國的納稅人目前以企業、組織為主,稅收持續高增長,也反映出企業、組織行為的活躍以及收益的增加,傳遞到國民收入分配格局,自然表現為企業部門的強勢。

  二、我國國民收入分配格局特徵

  一政府收入:巨集觀稅負偏高

  巨集觀稅負是指一國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因政府課稅而減少的私人部門資源總量,表明納稅人對於國家課稅的承受狀況。衡量巨集觀稅負一般有三種口徑:小口徑的巨集觀稅負稅收收入佔GDP比重、中口徑巨集觀稅負一般預算收入佔GDP比重、大口徑巨集觀稅負政府全部收入佔GDP的比重。其中,大口徑巨集觀稅負真實地反映了政府集中財力的程度和由於政府運作給企業和居民所帶來的實際負擔。按照上述的收徑,可以得到我國各口徑的收入規模見表1和巨集觀稅負水平見表2。1999―2009年,我國小、中、大口徑的稅收收入規模分別從1.06萬億元、1.14萬億元和1.95萬億元增加至5.95萬億元、6.85萬億元和10.79萬億元,年均增長率分別為18.1%、19%和18.3%。2009年小、中、大口徑巨集觀稅負分別為17.5%、20.1%和31.4%,分別比2000年上升4.8、6.6和8.8個百分點。

  與國際比較來看,在國外大多數國家中,政府收入的絕大部分或大部分來自於稅收,因此稅收佔GDP的比重大體能反映政府支配財力的水平。2007年扣除社保資金後我國巨集觀稅負為27.9%,而工業化國家稅收佔GDP比重平均為29.9%,發展中國家稅收佔GDP的比重20.8%,我國巨集觀稅負高於發展中國家,且與工業化國家差不多①。在沒有對巨集觀稅負進行科學設定的情況下,財政收入平穩增長機制在實踐中逐步演化為“政府收入自我擴張機制”,財政超常增長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國民收入分配關係以及投資和消費比例等巨集觀經濟總量平衡關係[1]。

  二企業收入:企業利潤增長

  近些年我國企業的利潤收入大幅度增長,2001―2007年,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利潤佔GDP的比重從4.3%上升至10.2%,上升了近6個百分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利潤佔GDP的比重從2.2%上升到4.1%,2008年後有所下降。企業利潤的上漲導致企業可支配收入和企業儲蓄的上升。企業利潤增長的原因既有企業本身效率提高和勞動生產率進步的內因,也有壟斷尋租和資源尋租等外部條件,本文主要來看外部條件的原因。

  壟斷尋租,主要表現在國企特別是央企的高利潤與其壟斷性和資源獨佔性呈顯著的正相關關係。1990―2007年,實現利潤最多的6個行業如石油和天然氣開採、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電力等創造的利潤佔當年全部工業企業利潤總額的50%左右。工業利潤向少數行業集中,而且擁有不少國有的壟斷性企業,一個重要原因是這些行業集中度較高。這些壟斷性企業憑藉自身的市場壟斷地位獲取了較高的利潤,擴大了不同行業、不同企業之間的收入差距,企業收入差距擴大又導致居民收入差距的擴大,因此其高額利潤的獲得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犧牲消費者福利為代價。

  資源尋租,主要表現為資源能源價格上漲以及資源收益徵繳少導致企業利潤上升。2000年之後,我國的一些傳統產業,比如採礦、石油冶煉、鋼鐵等,行業利潤上升非常快。除生產率的提高外,導致利潤上漲的一個重要因素就是各種資源和能源的價格在世界範圍內大幅度的上漲。從1990年以來的年度資料來看,資源收入佔比企業盈餘在收入法GDP中的佔比與國際商品價格指數成明顯的正向變動關係,相關係數為0.87[2]。而這種大幅度上漲的資源都變成了企業大幅度上漲的利潤,因為對於資源行業我國一直都沒有改變企業既不繳納開採資源的特許權費用,也不和國家分享資源溢價收入的制度,因此,資源溢價收入基本上都歸企業所有。

  三居民收入:勞動要素成本、投資收益和轉移收入低

  我國居民收入佔國民收入比重下降主要表現在勞動要素成本、投資收益和轉移收入低三個方面,具體來看:

  一是勞動要素成本低。長期以來,我國實行的是低工資高就業政策,使勞動者在初次分配中處於劣勢;1990年我國勞動者報酬佔GDP的比重達到54%左右,但是此後一直不斷呈現下降趨勢,到2007年下降至39.7%,2009年有所提高。

  二是居民的投資收益及財產性收入較少。1992―2007年,我國居民可支配收入中來自投資收益包括利息、利潤等的部分不到6.5%,1994年最高時也僅為8.9%,而2005年降為4.2%。這主要是因為我國居民還不是生產要素除勞動以外的主要擁有者,大多數企業的所有權並不由居民直接或間接通過機構投資者和養老基金的方式掌握。

  三是政府對居民的轉移性支付較低。由於我國提供轉移支付社會保障、醫療、養老及救濟等的責任沒有及時地從國有企業轉移到政府,因而使居民的實際所得佔GDP的比重進一步下降。從資金流量表上看,政府並沒有將轉移收入充分地轉移給居民,最終的結果是政府擴大了可支配收入,政府經常轉移收支①的差額從2001年的2746億元擴大至2008年的12582億元,增長了3.58倍[3]。

  三、國民收入分配不平衡格局的財政政策制度供給

  一稅制結構中對於間接稅依賴過重,稅收調節力度有限

  1.間接稅的收入功能導致政府收入佔比高。作為生產經營環節徵收的流轉稅,由於是對流轉額或交易額徵稅,它將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基礎從企業利潤轉向企業的銷售收入,使與企業盈虧無關的流轉稅成為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這符合我國政府籌集財政收入並提高“兩個比重”的要求,因此分稅制時被確立為主體稅種,目前我國流轉稅的比重超過了50%。但以流轉稅為主的稅制結構是我國國民收入分配格局中政府佔比升高趨勢的一個重要原因。1994―2007年,初次分配階段政府部門收入平均佔比達到17%,其中生產稅淨額佔比超過90%,而生產稅淨額主要包括流轉稅;再分配階段,政府部門收入平均佔比為19.71%,其中收入稅只佔其中的20%以下,對政府收入佔比上升的影響較小。

  2.間接稅的累退性導致大規模稅負轉嫁給居民。累退性質的間接稅通過兩個媒介對收入分配產生重大影響。一是大規模稅負轉嫁的存在,使得稅收增長表面上是企業承擔,實際為居民承擔。一方面,在勞動力供給彈性小的情況下,流轉稅稅負可以向後轉嫁給勞動者,使得居民勞動報酬降低;另一方面,流轉稅可以通過提高消費品價格向前轉嫁給居民消費者,降低了他們的實際收入。二是營業稅和增值稅重複徵稅機制造成稅負不公平。重複徵稅是指只要產品發生不同企業間的流轉,就會有稅收產生,稅收負擔隨流轉環節增加而增加。如果把勞務、無形資產視為產品,營業稅所包含的重複徵稅因素和過去的產品稅是一致的,而如交通運輸、建築業和銷售不動產與居民的住和行都密切相關,需求彈性低,進一步強化了稅收的累退性,稅負更容易轉嫁到居民。

  3.直接稅調節作用未有效發揮。一是個人所得稅分類計徵的政策不利於合理調節收入分配。由於分類所得課稅模式容易使納稅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費用,使獲得多份收入的人費用扣除增多,造成所得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納稅人反而不要繳稅或繳較少的稅;而所得來源少、收入相對集中的人卻要多繳稅的現象。二是財產稅等稅制尚欠完善。在許多中高收入者擁有了住房等財產、並且隨財產的增值不斷拉大與低收入者的收入分配差距的情況下,對居民擁有的不動產仍繼續免徵物業稅、贈與稅、遺產稅等財產稅,對存量財富無法調節,顯得愈加不合理。目前我國20%的高收入者擁有70%~80%的財富情況下,稅收制度對財富積累和積累過快的調節作用無法發揮出來,使政府可做、應做的調節收入分配之事,沒有相應工具。

  二非稅收入引發政府收入膨脹,提供公共產品效率低

  1.非稅收入自生機制逐步形成。2000―2009年,我國非稅收入從0.7萬億元上升至3.3萬億元,佔全國政府收入扣除社保收入比重平均為38%,而非稅收入的大幅增長是導致我國政府收入膨脹、巨集觀稅負上升的一個重要原因。從非稅收入的歷史沿革中可以看到,非稅收入不僅有其生存的土壤,而且形成了自生機制。1993年國有企業折舊基金和稅收留用資金不再作為預算外資金管理後,地方政府通過國有企業收費的渠道受到阻礙,於是通過各個部門來收費,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成為新的預算外資金的主要來源。1996年,當國家繼續採取措施規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基金管理後,各地又有了新的生財之道,轉向出賣國有資產、土地和其他資源以獲取預算外收入。2003年後,土地出讓金成為地方政府謀取預算外資金的最主要的來源。非稅收入的快速增長,給政府帶來大量的資本性收入如土地收益,這必然大幅提升政府收入在國民收入中的佔比①。

  2.非稅收入大部分沒有投入到公共物品上。由於非稅收入的增長很大一部分是依靠預算外收入和土地收入來實現的,但這些非預算管理的收入卻並沒有像預算內收入那樣用於基本的公共物品提供。預算外收入主要用在基建1996年前和行政支出方面1996年後見表3。而土地收入很大一部分則投入到城市建設中,2009年土地開發支出、城市建設支出佔土地支出的10.7%和27.1%。地方政府預算外支出的職能與預算內財政明顯不同,意味著藉助於“預算外”這種較“軟”的預算約束條件,越來越多的公共資源被分配到約束較小的預算外財政管理機構,加重了地方居民的財政負擔,同時也使提供公共物品的效率相對較低[4]。

  三政府讓渡國有資產收益,國有資產分配長期向企業傾斜

  1.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徵繳制度缺失。1994年稅制改革時為了平衡和國有企業的利益關係,暫時下放作為國有資產所有者對於企業利潤的分配權利,把國有資本收益全部讓利於企業。由於國有企業不向國家股東進行分紅,將大量的利潤留存,類似於無償使用國有資產,成為我國國有企業重要的資金來源。2007年雖然試行了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中央本級,但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收入收繳卻較小。2007―2009年,共收取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1572.2億元,而2009年中央企業包括中央管理企業和部門所屬企業利潤高達9445.4億元。也就是說,中央級次國企利潤收繳三年集中到政府收入中的尚不足一年利潤的20%[5]。

  2.資源收益徵收力度小。目前,我國企業上繳的資源租專案有礦區使用費、資源稅、礦業權有償使用費、石油特別收益,儘管稅費種類不少,但徵收的力度普遍偏小,多數稅費實行從量定額徵收,這就導致了資源利用效率的降低,國民收入的流失或者低估,也導致了收入分配的不公。以礦業企業為例,根據不完全統計,在15萬個礦業企業中,通過市場機制有償取得礦業權的僅有2萬個,其餘13萬個礦業企業是通過行政劃撥的無償方式取得的。再以採礦權為例,目前全國採礦權約為12.6萬個,而無償佔有屬於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採礦權大約有7萬個;同時,在礦產資源開採環節上,向礦業企業徵繳的稅費標準過低,我國各種礦產資源稅水平僅為發達國家的1/3~1/2,2000―2008年,全國資源稅只佔稅收總收入的0.56%。

  四財政再分配調節功能未有效發揮,公共支出欠賬較多

  1.轉移支付的不完善使得政府沒有將收入充分用於民生。我國轉移支付由於結構性的問題導致政府在獲得龐大收入的同時沒有充分將這些資源轉移給居民。一是由於需要保證地方的既得利益,增值稅、消費稅和所得稅雖然屬於中央與地方“共享收入”,但納入了中央對地方補助性質的“稅收返還”,加劇了不公平性。二是專項補助的專案和內容是由中央和上級設定的,它不可迴避地體現了利益和“政績”訴求,與基層的實際需求往往脫節,加之有些專項還需要地方政府層層配套,更加劇了基層財政困難。三是財力性轉移支付多為短期解決新冒出的問題而設立但一直延留下來,或是為了填充財政缺口的縫縫補補舉措,真正具有均等化效應的均衡性轉移支付份額較小2009年僅佔轉移支付總額13.72%。

  2.公共支出不足。在財政資源有限的約束條件下,長期以“增收”為目標的財政激勵機制扭曲了地方政府的支出意願,追求短期增長和財政收入使得地方政府對公共產品和服務支出的意願下降,忽視了社會公共服務對長期經濟增長的促進作用,同時,各級政府和部門藉口市場化改革,儘量向其他層級政府和社會轉移支出責任成了各級政府的一種理性選擇。反映在財政支出上,地方政府把大量支出用於在基礎設施建設等競爭性領域和行政管理方面,而對教育和醫療等公共支出地方政府則採取了“甩包袱”的做法,公共服務支出不足成了各級政府財政支出的普遍現象。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政府在提供公共產品①方面的財政支出比例沒有發生多大的變化,這一比例基本在50%以下見表4。基本公共產品的欠缺和過度不均衡影響了居民尤其是低收入居民通過公共服務體系完成人力資本積累。

  四、以理順收入分配關係為目標推進財政政策調整

  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和黨的十七大,相繼對深化我國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集中到一點就是要改過去的效率為主兼顧公平為謀求效率與公平的均衡,從而使我國收入分配製度改革進入一個嶄新的歷史性發展階段。財政政策也需要適應社會發展的大方向進行有針對性的調整,重點是調節差異,注重公平,妥善處理經濟增長和收入分配、發展效率和社會公平的關係。

  一以“公平”取代“效率”導向,調整完善稅制結構

  適當降低一般流轉稅如增值稅和營業稅並相應提高選擇性流轉稅如消費稅佔流轉稅收入的比重,逐步推行營業稅併入增值稅的稅制優化改革,進一步消除營業稅“重複徵稅”的問題;逐步增加直接稅,擇機徵收財產稅以結束財產保有層面的無稅狀態,調節貧富差距,引導地方政府關心投資環境、基本公共服務的改進而不是投資本身,通過轄區不動產增值實現財政增收;實行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校正逆向調節分配效應,提高工資薪金收入佔居民可支配收入比重等,應當成為下一步稅制改革程序中佔據突出位置的改革措施。

  二變“準預算管理”為“全口徑預算”,改革政府收入體系

  建立全口徑政府預算,摸清政府收入的真正規模,統籌安排政府收入。結合部門預算改革,將目前的全部非稅收支分期分批地納入預算管理,編制綜合預算,並在部門預算中得到完全反映,逐步將專戶資金直接納入國庫單一賬戶核算。結合績效管理重新考慮設計合理、規範的激勵機制,逐步切斷非稅收支與部門的利益瓜葛,真正形成可由財政統籌安排的綜合財力,最終實現全口徑預算管理。

  三從“無償使用”到“有償徵繳”,理順企業參與收入分配的行為

  一是以稅利分流為基礎全面建立國有企業經營利潤上繳制度,確保國家作為國有資本出資人收益分配權的行使。具體做法可以優先從壟斷性行業特別是國資委直接管理的中央企業開始實行紅利上繳,待時機成熟,再面向全部國企收繳紅利。二是實行租、稅、費分設,為國家行使資源所有者權益提供製度保障。規範探礦權、採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資源稅制度,擴大資源稅徵收範圍,健全資源稅計稅依據,將原油、天然氣、煤炭的計徵辦法變為從價定率計徵,這樣既可以防止資源佔有者和使用者獲得額外的高收益,又可以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

  四由“全能財政”轉向“民生財政”,加大對公共產品的轉移支付和支出力度

  一是建立以均等化為主要目標的轉移支付體系,做到“一般補助講公平,專項補助講效率,慎用有條件專項補助”,使之更具再分配的功能。二是調整公共服務財政投入的內容和結構,投入的重點是絕大多數人們直接獲益的基本公共服務,如教育、醫療、社會保障與就業、“三農”、自主創新、環境保護等。三是調整城鄉之間的公共服務投入結構,改變重城輕鄉的投入體制,加大對農村及困難地區的基本公共服務財政投入。四是建立健全各級政府共同參與的基本公共服務責任共享與支出分擔機制,將公共服務的支出重心適當向省和中央上移,讓省級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務中發揮更大的作用,適當減少縣鄉級政府的事權和支出責任。

  參考文獻:

  [1]吳岷鋼,陳穎.我國巨集觀稅負研究[J].國庫研究,20112.

  [2]樊鋼,張曉晶,魏強,劉鵬,呂焱.中國經濟再平衡之路[M].上海:上海遠東出版社,2010.

  [3]江春,吳巨集.中國的國際收支失衡:基於收入分配的新視角.破題收入分配改革[M].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2011.

  [4]陳穎,吳岷鋼.我國非稅問題研究[J].國庫研究,20113.

  [5]賈康.現行財稅體制掣肘分配格局優化[N].中國證券報,201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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