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的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5日

  證券市場是在市場經濟的發展中孕育產生的,其已成為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下文是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關於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淺談證券投資者基金制度

  1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內容和作用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是在一定條件下進行的,並且其籌集資金的方式也是有一定要求的。2004年年初,經過我國財政部和央行的相互協調,證監會開始著手促進我國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的開展和進行,與此同時,證監會也開始起草一系列推動該項制度發展的規定。經過這些規定的出臺,我國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已經逐漸向具體實踐的層次。在2005年第十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當中,有關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的相關法律條文中有增加了很多補充要素,主要內容是關於如何維護證券市場的秩序,並針對具體環節做了重點強調。

  由此一來,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中多了賠償法律制度,這無疑在很大程度上促進這一制度朝著良性方向發展。在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的管理方面,我國也頒佈的了相應的法律條文,其中明確規定了基金使用、基金控制以及監督等多方面問題。這樣做的目的是希望能夠為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建立一個長期生存發展的良好空間,並在此基礎之上有效規避風險,最終使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統一。

  事實證明,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的確立,充分得到了國家的大力扶持和社會各界的肯定,這樣一來,投資者得到了保護,因而也就能夠及時規避風險。從另一個角度來說,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給金融市場帶來了一個全新的契機,這種契機的前提是科學的機制體制的確立。

  並且,整體上來看,它本身就具備一定的現實意義。首先是站在投資者這個角度來分析,我們可以看到,如果證券公司面臨重大風險或者嚴重紕漏的時候,國家會採取科學合理的方式給予投資者一定的保護,從而使其順利度過難關;

  其次,對於整個金融市場來說,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恰當好處地維護了金融市場的協調穩定,在很大程度上避免風險的擴散和蔓延;而對於監管體系來說,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在一定程度上,為證券交易所之類的機構提供了導向和支援,使其能夠建立健全完善的監管體系。另外,針對國際上現有的狀況和各國的做法來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為我國開闢國際市場提供了可能,它能夠幫助我國建立成熟的市場機制,並進而維護市場環境協調穩定。

  2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面臨的挑戰

  在西方發達國家當中,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已經得以實踐,並取得了成果,然而,在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尚且以一種萌芽狀態存在。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是證券市場風險補償機制中的一種,由此可見,它的地位不容小覷。我國在建立該項制度之前,對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有了一定的瞭解並適當進行了借鑑,相當於有了一定的理論基礎。就目前的狀況來看,這項制度在種種挑戰和壓力之下,其執行結果難免差強人意。筆者根據調查研究,分析了以下幾點原因。

  2.1融資問題

  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中,對於基金公司的籌資做了詳細規定,這些規定為基金公司提供了多渠道的融資方式。與此同時,在必要的情況下,基金公司還可以經國務院允許發行債券。由此看來,我國證券保護基金並不缺乏資金來源,然而,事實並非如此。據有關資料顯示,證券保護基金的資金收入並不能填補為處置風險券商而用去的費用,甚至可以說是杯水車薪。另外,儘管國務院為基金公司提供了保護措施,央行也為基金公司墊付一部分資金,但這樣做最終導致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面臨著巨大的債務壓力。再加上近年來證券市場持續低迷,使得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的執行面臨巨大壓力。

  2.2組織機制不合理

  西方發達國家基金公司的董事會成員大多是奇數,而我國的基金公司董事會成員則是偶數,所以,在遇到問題時,投票環節就會出現問題。儘管我國基金公司董事會的慣例是,如果出現票數相同的情況,就由董事長再投一票,但是,從法律角度來看,董事長並沒有投兩次票的權利,他的表決權應該和董事會其他成員沒有區別。另一方面,在西方發達國家的董事會中,往往有社會公眾來擔任某個要職,可是在我國,從未有過這種情況,極大地削弱了我國社會公眾對於重大事項的言論表達權。

  2.3監管制度存在紕漏

  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得知,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並不是獨立存在的,而是在財政部、人民銀行和證監會的共同管制之下運轉,之所以這樣規定,是想利用後三者對基金公司有效管制和協調控制,並且達到後三者相互制衡、相互促進的良性目的。然而,不得不說,如果出現高管完全來自於監管部門的公司,那麼“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等腐敗行為也有可能得以滋長,也就會有個人或者公司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而不擇手段,這樣一來,不僅不會推動市場建設發展,反而會阻礙相關機制的建立健全。

  3如何完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

  3.1保護基金的資金來源

  從我國現在的情況來看,已經明確的是,目前投資者保護基金的主要來源是公開發行股票、可轉債等證券發行時申購凍結資金的利息、基礎貨幣以及財政資金。可以看到,在資金來源構成中,新股申購凍結利差資金、問題券商處置所剩下的資產、央行再貸款和財政撥款佔了其中的主要部分,這其中除了問題券商處置所剩下的資產屬於國際通常意義上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資金來源外其他的還包括券商一定比例的經營利潤計提、會員費、上市公司提前計提的風險補償金等,其餘的實際上仍由國家買單或作為基金主要賠付義務的承擔者。這種責任倒置的情況顯然將不利於券商的風險防範和金融風險的進一步化解。資金是基金公司正常執行的血脈,保證基金公司擁有穩定的資金來源,是所有相關活動順利進行的前提條件,也是基金公司可持續發展的主要動力。

  對於如何保護基金的資金來源,筆者提出以下兩點:

  1正確看待申購凍結資金的利息。仔細檢視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初期階段的資料,便可得知,在那時,投資者申購證券所凍結的資金僅僅歸發行人所有。而後來,國家頒佈了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申購凍結資金的利息應當加入保護基金之中,這項規定曾經引來了業界人士的質疑。從理論上講,應當把申購凍結資金而取得的利息放在單獨的基金類別中,因為這方面的利息是所有投資者的共享資源,並不能分到個人手中。

  2科學對待政府的賠付責任。為了維護證券市場穩步發展,國家規定地方政府要承擔基金公司執行中的一部分賠付責任。當然,這項規定的確起到了維護證券市場穩定的作用,但仔細分析就會發現其中存在一定的紕漏。眾所周知,政府的經費只可以應用於固定的公共設施建設,而政府經費主要來源於對國民徵收的稅款。然而事實上並不是絕大多數公民都參與到證券投資中來,這樣一來,就相當於政府用全民財產來補償一部分虧損的證券投資者,這顯然是不合理的。所以說,基金公司的損失不應當由政府承擔一部分,而是應當由基金公司全額承擔。

  3.2調整組織機制

  首先要對基金公司董事會成員的結構做一個具體的規定,將公眾人士納入規定之中是重中之重,也是一個不可或缺的環節,這樣做充分發揮了言論表達權的積極作用,也極大地爭取了民心,順應民意,使得決策得到絕大多數人的支援,進而推動制度的操作和執行。其次,要保證董事會參與人數為奇數,並且委派一名投資者參與其中,這名投資者應當代表公眾的利益。只有這樣才能避免矛盾的滋生,促進社會公平和穩定。

  3.3加強監管手段

  為了保證公司內的資訊能夠公開透明,提高公司的信譽度和運作效率。在必要的時候,公司內部也應當建立相關制度,規定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務必向社會公佈相關資訊。並且要每年按時更新資料,資料的內容要切實可靠,不可弄虛作假。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少走彎路,避免紕漏和風險,從而使得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能夠得到群眾的支援。

  4結語

  我國始終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這就決定了我國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要順應國情,符合國家經濟發展的需要。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設立投資者保護基金,是投資者損失由政府“買單”轉向市場化運作的一大進步。當出現券商破產、關閉或撤銷等情況時,投資者資產因證券公司非法動用所遭受的損失可通過該基金獲得一定的補償,有利於證券公司風險防範和處置長效機制的建立,為建立完善的券商市場化退出機制打下基礎。儘管我國已經在長期摸索實踐過程中,積累出一套有價值的經驗。但是,實際操作過程中,仍有很多環節差強人意,與理想中的制度模式相悖。所以,我們應當站在長期構建證券公司的角度,對已有制度進行改革創新,從根本上維護我國證券投資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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