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創業投資基金介紹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3日

美國創業投資基金的法律定義嚴格意義上的創業投資基金,係指由確定多數或不確定多數投資者以集合投資方式設立基金,委託專業性的創業投資管理機構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主要對未上市創業企業尤其是科技型未上市創業企業提供權益資本,並通過資本經營服務直接參與企業創業,當企業創業成功即退出投資,以實現資本增值和進行新一輪投資的一種特定型別的投資基金品種。

在美國,投資基金的法律稱謂是“投資公司”,但1940年頒佈的《投資公司法》主要是針對證券投資基金的設立、運作與監管(當時尚未出現創業投資基金這類投資基金品種)。而且由於與證券投資基金相比,創業投資基金投資於未上市創業企業,無通過操縱市場損害其它投資者之虞;且主要以私募方式設立,較少涉及公眾投資者權益。因此,美國並沒有就一般意義上的創業投資基金專門立法,而僅僅是針對“小企業投資公司”這種特別型別的創業投資基金, 在1958年制定了《小企業投資公司法》(因其受到政府特別扶植,故只能投資於一定規模以內的小企業)。此外,在1980年出臺的《小企業投資促進法》和後來《投資公司法》等法律的修正案中,對創業投資基金的運作作出了一些特別豁免規定,並將其界定為“企業發展公司”(Business development Company),以體現其“培育與促進企業發展”這一本質內涵,從而區別於從事產品經營的一般企業與投資於可流通證券的證券投資基金。後來韓國法律中的所謂“企業育成公司”,我國港臺及新加坡等其它華語地區所謂的“創業投資公司”,也可以說是與美國法律中的“企業發展公司”稱謂一脈相承。

美國創業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

在美國,規範投資基金的有關法律,如《投資公司法》,將“公司”(Company)這一組織界定得十分寬泛,“任何在法律上具有人格或不具有人格的組織團體”均可以稱為公司。創業投資基金的種類也很多,按組織形式的不同,可以分為公司型和合夥公司型兩大類。其中,公司型創業投資基金又可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形式,它們的共同特點是基金本身即是一個獨立法人,所有投資者作為基金的股東,對基金資產承擔有限責任。由於股東人數較多,基金規模通常較大。

合夥公司型創業投資基金又分為普通合夥、有限合夥、有限責任合夥三種類型。它們的共同特點是均被視為“人的聚合”,不存在“公司稅”問題, 因而運作成本大大降低。在合夥公司型創業投資基金中,有限合夥公司又最為普遍。因此,有必要特別加以介紹。創業投資有限合夥公司的特點,是除了管理合夥人作為“一般合夥人”(generalpartner)對合夥公司承擔無限責任外,非管理合夥人均作為有限合夥人(limitedpartner)只需對合夥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由於管理合夥人必須對合夥公司承擔無限責任,從而對管理合夥人構成一種強責任約束,使之真正對合夥公司運作履行誠信義務與責任,包括限制合夥公司向外舉債的金額,將基金的債務限於其資產的範圍內。由於非管理合夥人只需對合夥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因而又兼備了公司型基金的股東只需對基金承擔有限責任的優點。管理合夥人作為創業投資有限合夥公司的經理人,其本身通常也是一個有限合夥公司,即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合夥公司。由於它主要是通過專家管理優勢和社會信譽優勢來贏得委託者,而不是像一般意義上的企業那樣必須依靠雄厚的資本實力作信用保證,故其資本規模普遍很小。它在創業投資有限合夥公司中所佔的份額也通常只有1%,其餘的99%則由非管理合夥人認購。

“小企業投資公司”,作為一種特殊型別的創業投資基金,既可以按照一般公司形式設立,也可以按照合夥公司形式設立,其本身的運作也是完全市場化的。所不同的是,由於在其運作過程中政府通過直接優惠貸款或信用擔保方式賦予了它一定範圍的受信權並在稅收上予以必要的優惠,故其設立必須經美國小企業管理局的審查批准,投資運作必須接受美國小企業管理局的監管,以確保其真正投資於國家重點支援的小企業。

除公司型和合夥公司型創業投資基金外,一些學者將商業銀行、投資銀行、金融公司和實業公司附設的所謂“Venturefund”,也作為創業投資基金的另外一種型別。但更多的學者認為,若其資本完全來自母公司,則由於不具備投資基金特有的“集合委託投資”特徵,而不宜歸於創業投資基金之列;而只有當其以自有資金與其它確定或不確定多數投資者共同設立創業投資公司(或創業投資合夥公司)時,所設立的創業投資公司(或創業投資合夥公司)才能稱得上是創業投資基金。事實上,美國法律中的“企業發展公司”也是指的獨立的專業性創業投資基金,全美創業投資協會也主要由獨立的專業性創業投資基金組成。

創業投資基金與創業資本

與創業投資基金相比,創業資本是一個更寬泛的概念。由個人分散從事創業投資,或是由商業銀行、投資銀行、金融公司與實業公司以自有資金單獨從事47《中國中小企業》2000年第4期知識長廊O創業投資(通常是通過一個附屬機構)都屬於創業資本範疇,但它們都只是一種非組織制度化的創業資本,從法律意義上講這類創業資本的投資者都是“直接投資者”(Directinvestor)。與由個人或非專業性創業投資機構直接從事創業投資相比,創業投資基金的本質區別在於其由確定或不確定多數投資者通過“集合投資”方式,委託專業性的創業投資機構實現了創業資本經營的“規模化和專業化的機構管理”,因而是一種組織制度化的高階形態的創業資本,從法律意義上講這類創業資本的投資者都是“間接投資者”。

值得強調的是,由個人或非專業性創業投資機構直接從事創業投資在全社會創業投資活動中一直佔有相當大的比例。據不完全統計,近年來由相對富有且具有一定投資經驗的個人直接從事創業投資的創業資本,即所謂“天使資本 ”(Angelcapital)就高達300~500億美元,相當於創業投資基金總規模的10倍。但由於由個人或非專業性創業投資機構直接從事創業投資, 其投資的分散性和非組織性使之寡為人知,其具體的投資活動與規模更是無以準確統計。因此,我們目前通常談到的“創業投資”,實質上主要是指創業投資基金這種組織制度化的已經作為一個獨立產業存在因而可以對其發展情況加以統計分析的高階形態的創業資本。

創業資本與風險資本的聯絡與區別

考據辭源,“創業資本”(Venturecapital)與“風險資本”(Riskcapital)是兩個不同術語。其中的“Venture”與 “Risk”雖然意義相關,但性質炯然相異。“Risk”原本就作名詞用,表示作為客體存在的“風險”,如“風險分析”(Riskanalysis)。 “Venture”則最初用作動詞,表示“冒險、敢於做”,作名詞用時則表示作為主體發出的“冒險行為”,及其結果“冒險事業”,含有行為主體對其行為目的、實現目的可能需要承擔的風險因素的感知,以及基於此所作出的行動方案設計等多方面的涵義。尤其是當其運用於企業創業和對創業企業進行投資這一特定的專業領域時,它更是賦有了特定的內涵,所表示的就不再是一般意義的“冒險行為”和“冒險事業”,而是一種從事“創業”和“創業投資”這種特定意義上的冒險行為,及其結果“創業事業”、創業投資事業”,可以直接用來表示“企業”。因此,應當結合特定的專業內涵,區分其有別於日常用語的本質特徵。

“創業資本”概念起源於15世紀。當時手工業發展較早的西歐諸島國,由於受地域所限,一些富商為了尋求到海外創業,紛紛投資於遠洋探險,從而首次出現“Venturecapital”這個術語。地理大發現之後相繼建立起來的各類海外公司,如英國、荷蘭的東印度公司,荷蘭、法國的西印度公司,則直接促成了創業投資事業的萌芽。到19世紀末,美國的油田開發、鐵路建設熱潮曾吸引一大批富有個人,或通過律師、會計師的介紹,或直接將資金投資於各類創業專案。此後“Venturecapital”一詞即開始在美國廣泛流傳。到20世紀40年代,美國為了適應新興中小創業企業發展的資本需求,創業資本發展到創業投資基金這種組織制度化的高階形態。經過以上歷史演進過程,“創業資本”也就越來越賦有了以下特定內涵:(1)投資物件是創業企業,以區別於對成熟企業的投資;(2)不僅僅提供資本支援,而且還通過提供資本經營服務直接參與創業企業創業,以區別於單純投資行為;(3)僅僅在企業的創業期進行投資,即當所投資企業發育成長到相對成熟後即退出投資,以實現自身資本增值和進行新一輪創業投資,因而有別於長期持有所投資企業股權,以獲取股息為主要收益來源的普通資本形態。

與“創業資本”不同的是,“風險資本”(Riskcapital)這一術語則是從風險屬性角度對各種收益具有不確定性的資本形態所做的描述。隨著股票市場、期貨市場的發展,各種“風險投資”(Riskinvestment)工具層出不窮,“風險資本”這一術語逐步被廣泛運用於指稱“所有未做留置或抵押擔保的資本”,與“安全資本 ”(SecurityCapital)即“已做留置或抵押擔保的資本”對應。“創業資本”作為特指投資於創業企業的資本形態,則與“非創業資本 ”(Non-ventureCapital)即投資於成熟企業的資本形態對應。目前,一些較專業的詞典就對它們作出了嚴格區分。

從風險屬性看,由於創業投資(Ventureinvestment)通常是以未做留置與抵押擔保的風險性權益資本(Riskequitycapital)方式進行投資,而且所投資的創業企業相對於成熟企業而言具有更大的風險,故與一般意義上的風險投資相比,創業投資往往是一種“高風險投資”(Highriskinvestment)。其風險程度又因所投資企業所處創業階段的不同而不同。

創業階段劃分與“廣義創業投資”概念目前,美國創業投資界對創業企業的創業階段並沒有一個統一的劃分,但通常而言,可以相對劃分為以下四個階段:1)種子期:此時創業企業尚處於產品開發過程中甚至是商業創意過程中;2)起步期:企業已完成產品開發過程但尚未盈利,需要資本支援以助其開拓市場;3)擴充套件期:企業產品已具有一定的市場佔有率,但仍需要通過提高產品質量、擴大生產規模與開發新產品來進一步開拓業務;4)上市籌備期或重整期:前者指企業的產品質量、市場競爭力及社會知名度均達到相當水平,通過創業投資基金之類的投資銀行對其股本結構做些補充與調整,並協助其完成上市前的各種技術準備與業務公關工作後即可公開上市;而後者是指企業在創業過程中遇到市場風險、財務困難或是管理上的困境,需要通過資產重構、重組或引入新的管理團隊來盤活存量資產、改善財務狀況或改進經營管理。

需要補充說明的是,在除美國之外的世界其它國家,創業投資概念幾乎涵蓋了所有的“私人股權投資 ”“PrivateEquityinvestment”。但在美國,通過專業性“重組基金”(Turnaroundfund)所作的企業併購與重組投資, 通常並不計入創業投資之列,而是被列為“非創業類私人股權投資”。但由於所謂的“非創業類私人股權投資”與“創業類私人股權投資 ”(Ventureprivateequityinvestment)的區分並無法律意義,它們都是以私人股權方式從事資本經營,都是以放棄資產流動性來追求長期資本增值的“風險-收益”特徵而區別於對公開流通證券的投資,故目前一些學者也將所有“私人股權投資”視為“廣義創業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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