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警車管理規定解讀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4日

  為加強警車管理,規範警車使用,公安部發布了《警車管理規定》,公安部交管局有關負責人是如何解讀?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警車管理規定解讀如下

  一、警車管理的基本情況

  公安部黨委非常重視公安隊伍的正規化建設和民警的執法形象。2003年召開的第二十次全國公安會議要求公安機關及民警做到“四統一、五規範”,“四統一”是統一考錄製度、統一訓練標準、統一紀律要求、統一外觀標識;“五規範”是規範機構設定、規範職務序列、規範編制管理、規範執法執勤、規範行為舉止。根據這一要求,公安部對統一警車外觀標識,規範警車使用和管理進行了專門部署。近幾年,公安部通過完善法律法規、制定工作規範、開展專項治理等一系列措施,不斷加強對警車的管理和規範。

  一是從法律層面對警車的管理和使用予以規範。2004年5月1日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警車應當按規定噴塗標誌圖案,安裝警報器、標誌燈具。警車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不享有道路優先通行權。

  二是統一警車外觀制式。2004年8月,為貫徹落實二十公關於“四統一、五規範”的要求,全國公安機關開始啟用“2004式”警車外觀制式,截至目前,公安機關警車改裝工作已全部完成。從今年3月,安全、司法、法院、檢察4部門也開始啟用新的警車外觀制式。

  三是加大對警車的監督和查處力度。要求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嚴格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強對警車駕駛人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公安督察、紀檢等部門結合貫徹落實“五條禁令”工作,對警車的規範使用情況進行明查暗訪,對違反警車管理規定的嚴肅查處。

  四是開展警車專項治理活動。近幾年,公安部多次下發通知,要求各地對警車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整頓和規範。2003年,專門組織全國開展了公安機關警用車輛違規問題專項治理活動,其中把駕駛警車違反交通法律法規作為專項治理的重點之一。公安部及各級公安機關組織督察組,對警車使用情況進行了明察暗訪,發現問題,及時查處。在此次整治活動中,全國公安機關共投入警力約38萬人次,檢查警車13萬輛,取得了較好效果。

  但是,由於種種原因,警車在使用和管理中還存在著一些問題,如有些警車使用管理不夠規範,存在不遵守交通法律、法規的問題;有些警車執行非緊急公務時濫用警燈、警報器;有些警車不進行安全技術檢驗,車輛安全效能難以保證;還有些地方非警務人員駕駛警車,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等等。為有效解決這些問題,進一步規範對警車的管理,樹立公安機關良好形象,營造和諧的警民關係,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公安部對《警車管理規定》進行了修改,

  二、《警車管理規定》的修改情況

  修改後的《警車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89號,於2006年11月29日釋出並實施共二十四條。對原《規定》的6條進行了修改,增加了2條,對8條作了文字調整。修改內容主要體現以下幾方面的特點:

  一統一警車外觀制式

  規定包括安全、司法、法院、檢察部門在內的警車全部採用“2004式”警車外觀制式,以保證警車的統一性。但各部門警車要在相應位置分別噴塗“公安”、“國安”、“司法”、“法院”、“檢察”的字樣。同時,明確規定警車外觀制式的噴塗、警用標誌燈具和警報器的安裝、號牌式樣等應當符合相關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二嚴格警車的定編管理和註冊登記

  為嚴格落實警車定編管理制度,控制警車的使用範圍,明確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統一確定警車的編號”,並在警車外觀制式相關標準中明確“警車車身和頂部應當噴塗警車的編號”。另外,為強化對警車審批和登記管理,規定辦理警車註冊登記必須經省級公安機關審批,並由省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辦理登記,並規定警車登記資訊應當全部進入全國交通管理資訊系統。

  三加強對警車使用的管理力度

  從使用範圍、駕駛人員、安全檢驗等多方面對警車的使用管理進行了規範:一是嚴格限制警車使用範圍,明確警用標誌燈具和警報器的使用規定。二是規定警車必須由人民警察駕駛,駕駛警車時應當按照規定著制式警服,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和人民警察證,便於主管部門和社會群眾的監督。三是明確警車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確保其安全效能。四是明確警車轉為民用機動車的,應當拆除警用標誌燈具和警報器,清除車身警用外觀制式,收回警車號牌,並辦理相關變更、轉移登記手續。警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報廢。

  四強化對警車使用的監督檢查

  建立了對警車使用管理的多渠道、多方位監督機制:一是為加強對各部門警車的使用管理,規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制定本部門警車的使用管理規定,並對警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二是明確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應當對公安機關警車的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三是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執勤執法、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等工作中,應當對警車外觀制式的完整性進行檢查,並對違反警車管理規定的行為向有關部門報告。四是明確對不按規定審批和核發警車牌證,不按規定使用警車、轉借警車,駕駛警車時不按規定著裝等行為,要依法對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加大行政監督和查處力度。

  下一步,公安部將要求各級公安機關按照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的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從“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高度,認真做好《警車管理規定》的貫徹落實,會同法院、檢察院、司法、安全等部門,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一次警車清理整頓工作,並建立健全各項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和完善警車使用和管理措施,同時依法接受社會的監督,切實做到警車外觀制式統一,使用管理規範,監督檢查到位,樹立人民警察良好的執法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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