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農業產業化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6日

所謂農業產業化,可以定義為:圍繞一個或多個相關的農副產品專案,組織眾多主體參與,進行生產、加工、銷售一體化的活動,並在發展過程中逐漸形成一個新的產業體系的過程。其中,經濟利益是各方主體追求的共同目標。在相互合作參與過程中,各方結成了較緊密的經濟利益關係,這是農業產業化最為本質的東西。

如何建立農業產業化過程中的內部合理利益機制呢?有必要先認識一下農業產業化組織建設過程的一般規律。農業產業化體系的組織建設就是圍繞一個或幾個農副產品專案的生產經營而組織各方主體參與的過程。因此,農業產業化從形式上看是不同經濟主體的合作。它不僅是不同生產經濟活動的組合,也是各經濟利益主體的組織結構的重新組合。

制度經濟學認為,任何經濟結構的發育都是由各利益集團謀求利益的活動促成的。在經濟結構發育的可能性中,永遠都存在潛在的經濟利益。如市場規模的擴大和交易額的增加、新技術在生產上的成功運用,都會使某些成本的增率遞減,或者在成本方面作等量的投資可以引起收入有更大程度的增長。這就要求變革現存的經濟組織方式去獲取潛在的利益。於是,主體利益集團中一些人看到了這些潛在的利益,具有創新精神的一些人(或是個人、集團,也可是政府部門)組成行動集團,根據最大利潤原則進行幾種創新方案的比較選擇,並充分估計到預期成本後開始制度創新。這就是農業產業化形成原因的最好註解。

農業產業化按組織結合的特點分有三種表現形式:一為鬆散式,二為過渡式,三為緊密式。鬆散式表現為,農戶和龍頭的結合沒有任何經濟約束,某一相互聯絡的經濟活動,是通過純粹的、偶然的市場活動進行的。這種關係既不穩定也互相不負責任,相互之間的關係和交易的物件隨時可能變化。過渡型表現為各經濟主體通過某種經濟約束或協議進行交易活動,這些約束常常是合同或契約,期限可長可短。相互之間的經濟聯絡在一定時期內保持穩定,協約由各方協商,經營和管理職能仍保持在各個相互獨立的經濟主體之內,但龍頭企業起制導作用。緊密式的產業化除具有上述過渡式的特點外,參與的各方不僅有經濟約束,更重要的是各方經營管理的獨立性已經喪失,作為共同的出資方,組成新的企業主體,各自的經營管理權部分或全部喪失,生產計劃、組織管理、經營策略、利益分配等為總公司或集團決定,各方進行統一的活動。在農業產業化剛剛起步時,很多經濟聯絡都只是簡單的甚至是無任何約束力的協議。但隨著農業產業化的逐步發展,這些經濟關係都必須按照規範方式進行規定,以理順經濟責任和權利。同理,市場經濟和社會分工的發展,也必將促使農業產業化的組織形式由鬆散式向過渡式、緊密式發展。

建立合理的利益機制在農業產業化過程中有著必然要求。在產業化中,各利益群體往往從自身利益出發,很難自動地取得相互間的利益平衡。在利益總和既定的前提下,各利益群體將依據其所處的地位對利益進行分割,而在這個利益共同體中,農民的競爭力總是最弱的。這就決定了各種以減少農民以外的利益群體擁有的利益來增加農民利益的辦法,肯定會遇到種種阻力。因此建立合理的利益機制是農業產業化建立和發展的關鍵。特別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種平衡工具或者手段往往是以利益在各環節上的分配是否合理為依據的。

利益機制可以概括為兩個方面:一是利益如何創造,二是利益如何合理分配。前者是後者的基礎,是依據;後者對前者有促進作用,是利益機制的關鍵。創造利益的最直接主體,分為農戶和加工、運銷企業兩級,他們都為整個體系的利益形成做出了貢獻,都有必要採用先進的生產技術和管理經驗,提高生產水平,創造更多的利潤。在農業產業化初期,在產業體系中起主導作用的龍頭企業對廣大缺技術、少資本的農戶的培訓、扶持尤為重要。龍頭企業自身經營管理效率的提高和規模的不斷壯大是整個產業發展乃至生存的關鍵。但影響體系利益規模的還有其他外部的因素,如市場環境、產業風險、經濟區位等。在利益分配過程中,由於農戶處於出賣原料的地位,作為價格的接受者,一般難以得到正常的利潤,常常需要對其進行保護。加工和運銷企業在經營過程中,資金投入多,週轉快,利潤較大,資金利潤率常高於農業生產。為扶持農戶生產,與之簽定經濟合作協議是分配利益時常常採用的方法。在這裡,通過協調渠道或中介組織進行相應的監督,對於協議的公平合理是必要的。關於其他相關的經濟技術服務部門如畜牧部門,其參與利益分配的方式常常是與產業化的結合方式有關。在鬆散式或過渡式的產業化形式中,服務費用往往是直接向農戶收取,農戶把它計入生產成本並轉入農產品收購價中;或者是龍頭企業與之簽定協議,按協議收取費用。而在緊密式的產業化中,服務部門的服務支出作為一種投資入夥,按協議或按股份分取所得利益。

另一方面,在利益的分配上,除了要求公平合理外,還要求從產業整體出發,使得一定規模的利益刺激能夠產生規模效益,使整個系統創造的效益最大化。這其中應該還包括為提高經濟效率而相互尋找代表更高生產力的主體,並在自願基礎上進行的結合活動,這就是效率原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通常在發展之初,龍頭企業資金報酬率是最高的,而農戶與各服務環節的資金報酬率相對要小,這是由工業化生產和農業生產的一般生產率水平差異決定的。所以在此階段,利益分配偏向於加工廠,而當加工廠達到一定發展水平時,其邊際報酬率會下降。為穩定生產基地和服務體系,利益分配就應向農戶和各服務組織傾斜。這是一體化建設中利益分配總是難以平衡的根本原因。

任何成熟的農業產業化,在內容和形式上都有許多共同性,即:以市場為導向,實行生產、加工、銷售一體化經營;龍頭企業按照市場需求,與農戶簽定產銷合同,建立生產基地,提供配套服務;農民按合同生產、交售,企業按合同收購、加工,把產品銷往國內外市場;利潤在各個環節合理分配,生產者、加工者、銷售者結成風險共擔、利益共沾的經濟共同體或農工貿一體化。

在農業產業化過程中,以下幾項是關鍵性的工作:

1.明確各主體的職能和義務,劃分各方權、責、利在農業產業系統中的關係。從性質上劃分,所謂主體即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個人。

政府部門。組織發動一個專案,特別是在當地商品經濟尚不發達,龍頭企業十分缺乏,國營農副產品加工銷售單位經濟力量薄弱的時候,政府的領導和協調就顯得十分重要。這種作用表現在:①組織有關部門就某一專案進行市場分析和可行性論證,資金、信貸、人員的安排和計劃;②對專案進行重點扶持和管理,在龍頭企業建設與管理、基地建設、服務體系建設方面給予財稅支援;③作為產業化體系各方利益的監督者和協調者,對一體化內部各組織間的經濟協議和利益分配提出建議,對經濟糾紛進行公正的裁決;④對職能部門進行相應改革,為產業化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經濟環境。需要指出的是,用政府行政命令組織服務組織會使產業內部交易費用過高,這已被相當多的實踐所證實。所以,政府部門的角色、作用必須慎重處理。當農業產業化充分發展,或者跨越行政區域時,政府部門的這些行政性作用將逐步被覺悟的、有經濟能力的各“經濟人”之間的理性協作所取代。

企事業單位。作為投資經營主體和服務主體,其經營的好壞不僅關係到單位本身,而且影響到從事這一行業的廣大農戶和其他企事業單位。加工廠在努力提高經營水平、創造經濟效益的同時,對原料供應者——農戶的生產也進行相應扶持,以取得農戶的長期信任,獲得穩定的貨源。

農戶。作為原料生產的主體,迫切要求與加工銷售企業結成利益分配公平合理的共同體關係。

2.不斷改革,進行組織創新與產權改革,創造良好的執行環境。在農業產業化過程中,起重要作用的所謂龍頭企業可以是除政府部門以外的所有主體。他們與其他主體結合就形成了各種不同的結合型別。如,以專業大戶或農戶聯合體為主體的,即“農戶+農戶”的形式;以加工企業為主體的,即“加工+農戶”的形式;以運銷企業如供銷社、外貿企業等專業銷售單位為主體的,即“貿易+農戶”的形式;以國營大型生產單位為主體的,如“農場、養殖場+農戶”的形式;以技術服務組織為主體的,如“畜牧站+農戶”的形式等。這些型別代表著不同情況下結合形式的經濟合理選擇。其中,第一種受龍頭主體的經濟實力限制,一般只能帶動部分農戶。而後幾種龍頭力量較大,更適應農村生產力水平,可以更快地促進一體化的發展。各方產權主體及中介組織(如律師所、會計師所,也可以是政府部門等)構成了產業化系統。這些主體在產業體系中有著不同的作用:政府部門不僅對龍頭企業和生產基地實施扶持,同時參與協調各服務主體與農戶、龍頭企業等的經濟關係。各服務組織在提供服務的同時收取一定的報酬。農戶、加工企業、運銷企業是生產主體,相互之間的關係是交易的關係,利潤由運銷企業實現。中介組織對整個體系進行公證、約定及協調。各生產主體和服務主體雖有不同的活動內容,但利益矛盾客觀存在,公平與效率的矛盾在產業化的發展過程中也不可避免,需要在中介組織的幫助和指導、監督下,通過各方達成利益分配的協議或契約,以形成良好的一體執行環境。

3.確立產業體系中各方主體的產權,完善市場主體。特別是在過渡型或緊密型的農業產業化形式中,合夥、合作、租賃、股份合作等各種經營方式的採用不可避免。資產評估、民主決策、利益分配等都要求在產權上首先進行明確的細分,保證各方主體的利益完整、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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