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土地制度改革推進我國農業現代化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17日

  作為牽一髮動全身的重大改革,中國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將堅持保障經濟社會發展、保護耕地資源、保障土地權益“叄保”原則,促進工業化、資訊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以下是今天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加快土地制度改革,推進我國農業現代化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閱讀!

  加快土地制度改革,推進我國農業現代化全文如下:
 

  農業現代化是指現代化的科學技術和現代化的工業為農業提供技術手段和物質手段,現代化的經營管理為農業提供先進的管理手段,用現代農業方式規模化、專業化生產方式逐步改變和替代傳統的農業生產方式和經營管理模式。而當前我國土地的分散經營,一方面難以形成規模化生產;另一方面,現行土地制度造成農民經營土地行為的短期化,難以產生農民學習掌握農業新技術、新管理方法的內在動力。

  一、現行土地制度的種種弊端:

  進入二十一世紀,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已經強烈顯示出其本身的缺陷和不足,它不但沒有徹底改變我國農業落後的基本狀況,甚至造成農業發展的後勁明顯不足,嚴重影響我國農業的持續發展和農業現代化程序。

  一現行土地制度不利於提高農業生產水平。

  當前我國農業從本質上來說仍然是小農經濟,面對市場,農民作為生產者、農戶作為市場經濟中的組成部分,生產和銷售都是一家一戶,是市場鏈條上最弱的環節。雖然國家在保護農民利益方面著力不少,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發揮的作用並不明顯。中間商的盤剝和市場資訊瞬息萬變帶來的風險,不僅使農產品價格的槓桿作用扭曲和失效,也使作為小生產者的農民利益遭受損害,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受到嚴重挫傷。同時,承包制容易造成農民經營土地行為的短期性,甚至採用掠奪性經營方式,導致土地貧瘠化,不利於農業生產的持續、穩定發展,提高農業生產水平也就無從談起。

  二現行土地制度制約了我國農業競爭力的提升。

  制約我國農業國際競爭力提升的因素有很多,既有產業內部直接和間接因素,也有產業外部的商業環境因素,但從根本上說,諸多因素均受制於現行農業土地制度的弊端。從產業內部來說,一家一戶超小規模的土地經營方式,直接影響到農業新科技、新品種的推廣和大型機械化耕作技術的應用;土地超小規模經營,導致絕對的規模不經濟,造成農業生產成本居高不下,農業生產率低;從外部商業環境來說,以人力要素為主的一家一戶分散生產方式,在市場資訊的收集與反饋、新技術的學習培訓與推廣、生產標準化管理、質量的監控等方面,難以形成內在機制和動力,進而造成農產品品種的更新換代和產品質量標準難以保證,這勢必無法與發達國家農業的大規模集約化生產經營相競爭。農業生產規模小、勞動力素質不高、生產要素不能合理流動、生產效率低等問題正嚴重製約著我國農業競爭力的提升。

  三現行土地制度不能支撐城鎮化發展並嚴重影響工業生產水平。

  我國城鎮化和工業化的快速推進是歷史的必然,但從目前看,由於土地制度的制約,農村城鎮化加快發展的基礎還不牢固。現有的土地制度下,農民難以完全脫離土地成為城裡人;儘管大多數農民特別是新生代農民,雖然嚮往城市,卻沒有對如何留在城市拿出長遠規劃,“候鳥”心理使其在多個企業與行業間不斷轉移,難以學到一技之長,因而也很難成為真正的產業工人。所以一面是用工荒,一面是就業難,其根源就在於新農民工雖夢想在城市,但又感覺自己的根在農村,畢竟那兒還有一畝三分地,對向產業工人過渡缺乏自主意識,缺乏長遠規劃。

  所以,改革農業土地制度,讓一部分有條件的農民離開土地,提高進城農民工的專業分工技能和素質,才能加快推動城鎮化,也才能真正提高工業生產水平。而城鎮化的推進為農業現代化提供了服務支撐,工業生產水平的提高為農業現代化提供了物質基礎和技術基礎。因而,如果沒有城鎮化的推進和工業生產水平的提高與進步,農業的現代化也就失去了物質、技術基礎和服務支撐。

  四現行土地制度正逐漸使中國農業淪為西方發達國家

  的附庸。當前西方發達國家有相當一部分農業生產跨國企業,以農業生產為依託,進入農業研發領域,搶佔市場。我國涉農企業完全無法與這些跨國大公司競爭,因為我國涉農企業既在規模、效益、技術上無法與之抗衡,又沒有土地依託。國家相關科研機構找不到上規模的土地經營企業合作,靠政府配合又無法應對市場條件下的競爭;涉農企業本身因為規模小數量少,對農業研發既沒有基礎,更沒有動力,只能被別人牽著走。不改變這種現狀,就只能任由我國農業一步步淪為西方發達國家的附庸,我國農業的現代化也就無從談起。
 

  二、加快土地制度改革,推進農業現代化

  小農經濟形態已經不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不適應農業現代化的程序,改革土地制度勢在必行。現在各地出現了很多土地轉包向種糧大戶集中、通過自發整合向合作社集中的現象,都是農民適應新形勢的自發創造。黨和國家已敏銳的注意到了這個問題,《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權法》的頒佈,為土地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 ,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逐步建立,為農業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良好的基礎;國境外成功的土地管理經驗為我們提供了很好的經驗。所以改革的積極推進與改革的審慎並不矛盾,土地制度改革的關鍵是要明確政策導向和制度設計。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指出,“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縮小徵地範圍,規範徵地程式,完善對被徵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範圍,減少非公益性用地劃撥。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賃、轉讓、抵押二級市場。”[1] 現在進行土地經營模式改革的主客觀條件均已具備,改革時機已經成熟,關鍵是要順勢而為,不失時機穩健推進土地制度改革。

  在土地公有制、土地承包經營權由家庭分散擁有的前提下,通過承包經營權流轉來實現土地集約化規模化經營,土地流轉和規模擴大後的專業農戶家庭農場經營、合作經營、公司經營模式下,家家包地的同時不再戶戶種田,這才是一種新的中國農業的經營模式;只有在這樣的經營模式基礎上才能建設中國現代農業。

  一因地制宜,走土地集約化之路。

  進行土地集中經營有以下三種形式:

  第一種方式是以農戶參股的方式進行土地集中。由有能力的種糧大戶或幾戶聯合,實行集約化耕種,農民以土地參股,按一定的比例分紅,讓不種地農民安心地離開土地外出務工。這種方式的優點:一是整合後的土地經營者,可以發揮其資金、技術、裝置等優勢,提高生產效率,增加糧食產量;二是勞動力轉移效果顯著;三是這種方式適合以自然村為單位,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市場化運作,農民自由出讓土地,通過合同的形式確定收益,操作比較容易。

  第二種方式是以村社合作的方式進行土地集中。參照以前農業合作社形式,以村為單位把土地集中起來,農戶入社,不但能夠集中土地,還能夠集中資金、生產資料,按地畝、投資、勞動力投入做利潤分成。

  這種方式的優點:

  一是農戶自願加入合作社,自願出資,可以由小到大、由低到高地推進合作社的規模和運作水平;

  二是勞動力轉移效果也比較顯著;

  三是利於引進先進技術,從種到收,從良種的選擇、土地的改良、農用機械的使用、病蟲害及自然災害的防治到農產品進入市場,都由合作社統一組織,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科學的規劃;

  四是這種方式在全國有很多成功的例子,效果明顯,土地投入減少、產出增加,基礎設施的投入也有保障,農業抵抗自然災害的能力增加。

  第三種方式是引入社會資本進行土地集中。將社會資本引入農業生產領域,對土地進行工業化經營,是提高農業生產水平最有效的辦法。社會資本進入農業後,農民會向兩個方向轉移,一是為農業企業服務,在家門口成為農業產業工人;二是向工業轉移,逐步成為工業產業工人。但是不管農民向哪個方面轉移,即土地承包關係變更前,其每年都得到一份來自其土地承包出讓的固定收入。

  當農業發展到較高水平後,社會資本的進入是大勢所趨。社會資本進入農業領域後,隨著市場競爭加劇和市場監管加強,資本的特性將顯著表現在農產品品牌競爭、農業技術創新以及農業企業管理創新等方面,進而帶動農業和農村的發展。我們可以預計,社會資本的進入將會使我國農業發展出現新的轉機。屆時,社會資本以集中起來的土地生產為依託,吸納農業人才,或與大學等研究機構合作,設立農業技術研究機構,不但能推進其企業自身的農業生產水平,加快農業現代化程序,還可立足中國地域特點,在種子、農藥等各種農業技術上取得突破,打破西方發達國家對中國農業的智慧財產權控制,提高中國農業安全水平。

  以上三種土地集中的方式,可以說是土地集中經營的三個階段,是三個由易到難、由低到高的階段,也是中國農業改革必經的三個階段。但不是說非得按部就班的三步走,應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因地制宜採取適合的集中方式。在進行土地集中的同時,再輔以國家的惠農政策和嚴格的土地監管,農業的生產效率將得到本質性的改變,取得飛躍式的發展。

  二完善相關法律,推動土地集中經營。

  從國外經驗看,單純的自發式農地流轉不太可能將農地集中起來,但若以政府強制性行政措施推進農地集中流轉,又往往違背農戶自由意願,損害其權益。因此,法、德、日等國都採用政策和法規來引導農戶自願流轉農地。如日本於1970年大幅修改《農地法》,該法為促進農地規模經營,專門設立由國家、地方政府和農業協同組合共同組成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農地管理公司,協助農業生產單位從農戶那裡流轉農地,政府對農業生產單位和農戶雙方均提供優惠補助。

  1980年日本頒佈《農地利用增進法》,積極推行農地委託經營,在農業協同組合的協調下,農業生產單位接受農戶的委託,擴大農地經營規模。 進入本世紀以後,臺灣當局推行了所謂第三階段的土地改革,主要內容是建立老農退休機制,推動“小地主大佃農”計劃,並規劃農地分級分割槽管理和變更機制,在土地銀行和農會等中介機構的協助下,促進農業經營向企業化目標邁進。

  始於1993年的越南農村土地制度革新推動了越南農業的快速發展,其中最顯著的成效是糧食從短缺變為有餘,現已成為僅次於泰國的世界第二大稻米出口國。越南幾經補充完善的《土地法》明確規定土地的所有權為國家所有,賦予農民長期穩定的土地使用權,目前已完成了農戶土地使用權證的發放,為農民土地權利提供法律支援和保障。同時,增加了農戶土地作為投資的合資資本權利。2001年的《土地法》,賦予了農民農地贈予權,還規定了土地發生變更的情形及變更登記程式。新修訂的《土地法》中,土地首次被官方認定為一種“特殊商品”,具有價值,因而可以交易,允許農民和經濟組織參與土地的市場交易。

  我國可借鑑這些國家和地區農地規模經營的經驗和做法,用政策法規正確引導農戶自願流轉農地。

  三進一步明確農地產權,建立完善的農民退出機制。農地產權價值化,有利於完善農民的“退出”機制。

  第一,要改變當前農民土地產權只能“用”,不能“帶走”,也不能“兌現”的狀況,讓農民從土地產權的轉讓和流轉中獲益。農民可以通過對土地的耕種和勞作獲取利益,也可通過多種形式,如再承包、入股、轉讓等,從土地產權的價值化流轉上實現最大化的利益,這種作法為希望從事非農產業的農民提供了退出機制。

  第二,要逐步將農村的社會保障由依靠承包的土地轉變為依靠社會保障制度。國家應該有步驟、有重點地將在城市己經實行的社會保障制度推廣到農村。先通過建立”承包地+個人賬戶”的雙重社會保障制度,積累社會保障基金,在積累一定的資金後,承包地的保障功能逐步退出,即將“承包地十個人賬戶”的雙重保障體制向單純的“個人賬戶”式的社會保障制度轉化。承包地的社會保障功能的退出,可以還土地以正常的生產要素性質,儘可能地發揮土地的經濟功能,使土地的流轉依靠市場的力量,而不是行政的手段。這樣有利於促進土地流轉,從而為農民提供較為完善的退出機制。也為提高農業生產效率、促進農業現代化提供土地要素的保證。

  四發展引領有效、支撐得力、網路發展的農業生產性服務業與農業社會化服務。加快完善農村資訊綜合服務體系,形成網路發展的農業服務供給格局和農業服務能力格局,促進農業與服務業融合發展,培育城鄉要素平等交換機制和城鄉一體化發展的體制機制,探索農村土地、房產等資產要素市場化交易機制,切實提高農民利益保障;完善土地租賃、轉讓、抵押二級市場,積極推進農村產權制度改革。
 

  三、改革土地制度必須堅持三個原則

  一是必須堅持土地公有。我國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因此農村土地的所有權屬於國家和集體,這是不能改變的,毫無疑問,改革的是使用權制度和經營管理權制度,土地公有是必須堅持的原則。

  二是必須保護耕地。2008年10月,,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層層落實責任,堅決守住18億母耕地紅線。劃定永久基本農田,建立保護補償機制,確保基本農田總量不少、用途不變、質量有提高。”[2]可見中央力保耕地安全、力保糧食安全的決心十分明確。如果將土地改革稱之為一場革命的話,那麼這必須是一場“紅線內的革命”。因此,土地集中經營,無論是什麼方式,都必須確保“農地農有、農地農用”這個基本前提。

  三是必須保障農民利益。農村土地既是農民的生產資料,當前還兼具社會保障功能。在土地流轉過程中,既要健全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減弱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使失地農民“農轉非”後順利的從過去農民的生活方式、生產方式和行為轉化為市民的生活方式、生產方式和行為;又要改變過去一次性貨幣補償和安置為主的做法,建立合理的土地增值收益機制,確保農民利益

  農業現代化是我國農業發展的必由之路,從根本上解決中國農業二元化結構在於加快我國農業現代化的程序。目前我國農業改革還不足以徹底改變農業落後的基本狀況。只有進一步深化農業改革,消除現行土地制度的弊端,實行合理和適宜的土地制度,才能持續快速發展中國農業,推進中國農業現代化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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