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皮包公司破產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4日

  在成都有一家做皮包的公司破產了,他們接下來應該怎麼辦呢?一起來看看下面小編為你帶來的“”,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公司破產清算的程式怎樣?

  公司破產清算的程式怎樣?公司破產清算的程式包括成立清算組、清算組接管公司、清理公司財產、接管公司債務、設立清算賬戶、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進行債權登記、處理與清算相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收取公司債權等。

  公司破產清算的程式:

  一、成立清算組

  公司清算的第一步就是成立清算組,根據清算的種類不同,清算組的成立也不相同,一般情況下,自行清算時,清算組的成立應當按照公司法第184條的規定進行,既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而指定清算的,在本文中是指解散的公司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時,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這時清算組的組成人員由法院來指定,可以由股東和中介機構共同進行,也可以全部由中介機構人員組成清算組。清算組成立以後,應當選舉出清算組組長,然後制定清算過程中的議事規則和會議制度,編制工作計劃,接下來就是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具體步驟和方法。

  二、接管公司

  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應當全面向清算組移交公司管理權,需要移交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1、公司的公章,公司進入清算以後應當嚴格控制公司公章的使用和保管;

  2、無遺漏的債權債務清冊;

  3、資產清冊,應當按照流動資產和固定資產分類登記造冊;

  4、合同書、協議書等各種法律檔案應當編製成冊;

  5、賬務賬冊、傳票、憑證、空白支票等;

  6、職工花名冊,含在職和離退休的全體人員的花名冊,詳細記載工齡、工種、用工形式、工資及工資拖欠、社保拖欠等情形;

  7、企業購買的有價證券,享有的無形資產的權利憑證;

  8、企業的歷史檔案和其他應當提交的資料。

  三、清理公司財產

  首先,清算組應當確定公司的財產範圍,這種財產範圍一般包括:公司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公司享有的債權;公司解散時享有的股權;公司享有的其他財產權利。

  其次,清算組應當接管公司財產。將公司的實物和債權進行清查登記;同時對公司享有的債權進行確認;調查公司對外投資情況;對公司的其他權利進行登記;最後還要對公司的非金錢財產進行財產估價。

  最後,清算組應當要求佔有清算公司財物的持有人交還其財物,如果相應的財物無法交回,則可以要求相應的持有人作價清償;如果清算公司向外進行了投資,則應當嚴格按照《公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回收對外投資;責成相關股東交足尚未繳納或者抽回的出資。

  四、接管公司債務

  公司的債務一般包括銀行借款、應付貨款、應付工資、未繳納稅金、專項應付款、其他合同義務。接管公司的債務分為債務的確認和登記,對債務的確認是接管債務的最重要的工作,通常情況下應當審查債務產生的原因和依據,對相應的債務產生的合同進行審查,看看有無違規合同或者是非應當公司承擔的債務,完成公司債務的確認後,將得到清算組確認的債務登記造冊。

  五、設立清算賬戶

  清算賬戶應當在清算組接管公司的同時設立,因為清算組一開始工作便會發生清算費用,公司原有的賬戶是以正常的生產經營為條件的,不能滿足清算業務的需要,因此應當及時設立清算費用賬戶和清算損益賬戶。

  六、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進行債權登記

  《公司法》第186條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其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這一環節,清算組的主要工作包括:通知或公告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對申報債權進行登記,查驗是否有遺漏債權人;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核對其證明材料。申報登記結束後,清算組應當編制債權、債務清查報告表,以利於及時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解決糾紛。

  七、處理與清算相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收取公司債權

  清算組為了了結公司未了結的業務,終結公司的各種法律關係,可開展一些必要的“為了了結公司業務”範圍之內的經營活動。清算組在此環節中的主要工作包括:為了結公司現有業務而對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進行清理,包括繼續履行或終止履行或解除合同;催收應收款,收回債權;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因為不同的債權有著不同的情況,所以應當指定不同的策略方針來實現債權的回收工作。

  八、參與公司的訴訟活動

  公司清理活動中,無可避免的會和其他相關主體發生糾紛,這時候清算組應當以公司代表人的身份參加民事訴訟,通過訴訟解決爭議,清算組可以聘請律師代表公司進行訴訟。

  九、處理公司財產

  因為公司在清算中的清償大部分都是金錢清償,因此清算組有必要對公司的相應資產進行變價處理,轉為貨幣形式。

  十、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在公司的債權清理完畢,債務登記清楚和財產變價處理完以後,清算組應當重新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相關報表完成以後,如果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則按法定順序清償;可能不足以清償的,及時通知債權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清算組應當停止清算活動並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十一、制定清算方案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清算公司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股東會或人民法院有權提出清算方案修改建議和意見,由清算組進行修改,直至通過。

  十二、確認並實施清算方案

  清算組制定的方案經確認後,清算組即可按清算方案執行。根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清償順序一般為:

  1支付清算費用;

  2支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5分配剩餘財產。

  十三、提交清算報告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制作清算報告,並製出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賬務賬冊,將這些材料一併提交股東會或政府主管部門,由上述機構對這些材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予以確認。

  清算報告的內容包括:

  1公司解散原因及日期;

  2清算組的組成;

  3清算的形式;

  4清算的步驟與安排;

  5公司債權債務的確認和處理;

  6清算方案;

  7清算方案的執行情況;

  8清算組成員履行職責情況;

  9其他有必要說明的內容。

  十四、辦理登出登記

  清算報告和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各種賬務賬冊經股東會或國有獨資公司的政府主管部門分別確認後,清算組應將清算報告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後,公告公司終止。

  公司破產員工補償怎麼算

  員工賠償標準

  根據《勞動法》,公司倒閉,應按規定給予員工解除合同補償金,標準為:工作滿一年的給一個月補償金月平均工資,如果做了十年,應該給十個月補償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後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後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公司破產,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後,首先是補償員工應得收入。

  員工應得收入的支付順序: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費用,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補償金按工齡計算: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不足一年超過6個月按一個月工資計算,低於6個月按半月工資計算,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按比例分配。

  【法條連結】

  《合同法》

  第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企業被宣告破產的情形:

  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法院根據債務人或者債權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當然,如在破產宣告前,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足額擔保或為債務人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或者債務人已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則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破產程式。

  二、債務人請求和解不成立或和解被廢止

  1、債務人請求和解不成立。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尚未做出破產宣告前,債務人請求和解的,如果法院駁回債務人的和解申請、債務人請求撤回和解、債務人經與債權人會議協商未能達成和解協議、法院裁定不認可和解協議的,應當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

  2、和解依法廢止。法院裁定認可和解協議的,如因債務人的欺詐或者其他違法行為而成立的和解協議,或是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和解協議的,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委員會的申請廢止和解,或者依職權廢止和解,宣佈債務人破產。

  三、重整程式終止

  1、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或者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顯著不利於債權人的行為,或者由於債務人的行為致使管理人無法執行職務,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2、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3、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通過且未獲得批准,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劃未獲得批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4、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人民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第一百二十條 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式。

  管理人在最後分配完結後,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並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式。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式的裁定。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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