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貨物運輸保險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14日

  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會有滅失的風險,一旦風險發生造成貨物損毀,勢必會給運輸企業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為了規避貨物運輸途中由滅失而造成的經濟損失,企業一般會選擇為運輸貨物投保相應的貨物運輸保險,從而轉移企業承擔的風險。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貨物運輸保險論文,供大家參考。

  範文一: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利益分析

  摘要:對海上貨物保險利益的界定不清,使其在國際貿易中產生了不小的麻煩,提出了現行保險利益基本原則的規定在貿易實務中產生的問題,然後在充分研究了海上貨物貿易的特殊情況,對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中保險利益歸屬作了更合理,更有效,更符合實際情況界定。

  關鍵詞:貨物保險;保險利益;保險合同;貿易賠償

  中圖分類號:F7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220?0059?02

  1 背景

  在國際貿易自由化、全球化的背景下,海上運輸成為國際間貿易的重要運輸途徑,海上貨物保險作為分散海上貨物運輸風險的手段,被越來越多的當事人運用。保險利益作為最重要的保險基本原則之一,成為國際海洋貨物運輸保險的核心問題。《海商法》和《保險法》在我國發展相對較晚、起點較低,對保險利益的解釋過於原則,因此顯得比較薄弱,無法形成統一、準確的認識。使得海上貨物保險在適用保險利益原則時產生諸多法律問題。據廣東海事法院統計1984年建院到2005年底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案件中有23%的涉及保險利益問題。筆者試圖從保險的真諦、法律的適用性、貿易實務對保險利益展開分析,以便核賠人掌握國際海洋貨物運輸保險中對“保險利益”問題的基本處理方法。

  2 文獻綜述

  2.1 嚴格利益關係說

  學者對嚴格利益關係還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英國學者LordEldon定義為:保險利益是財產合同的訂立或財產上的權利而產生的關係,只有嚴格在這兩種情況下致使財產權利的滅失影響到當事人的權利時才能稱得上是保險利益。我國學者對保險利益也有深入的研究,司玉琢研究指出:保險利益是能夠準確用貨幣衡量計算被保險財產合法取得資產的損失。汪鵬南研究指出:保險利益是能夠準確衡量且獨立於保險合同之上而存在的關係。

  2.2 寬泛利益關係說

  另一部分學者認為嚴格利益說太過狹義,美國、法國、希臘等一部分航運傳統強國多數學者認為:所有和被保險財產利益相關的人都是保險利益者,即被保險財產的保全或滅失會給相關利益人造成利益和損失的都是保險利益人。例如,英國1806年Lucena和Craudurd之間關於貨物保險的訴訟案中,英國法官對保險利益的判斷是根據“精神上確定的事”、“真實的期待”或“與保險標的有某種利害關係”為標準。

  3 現行保險利益基本原則對貿易實務產生的問題

  保險的作用是分散風險,而分散風險對應的是填補虧損。而保險利益作為保險基本原則中最重要的原則之一,必定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在保險糾紛爭用的重型武器。那麼什麼是保險利益?保險利益的範圍有多大?保險利益應何時出現在保險合同裡?目前我國《海商法》還沒有對保險利益作出定義,但它在《保險法》中加以表現,我國《保險法》第12條定義:“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這樣的定義使在保險糾紛中處理問題原則化和簡單化,且難以形成準確、統一的標準。會在下列保險實務中產生問題。

  3.1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效力問題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必須對被保險保險標的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關係,否則保險合同無效,這樣的規定對於一般的陸上貨物保險不會產生利益糾紛,但是對於跨國貿易的海上貨物貿易保險合同就會出現很多無法解決的大問題。因為在跨國貿易運輸中貨物的投保人簽訂的是CFR和FOB合同,即貨物購買方在貨物裝船前都沒有法律上承認的保險利益,而貨物購買人不可能在貨物裝船以後再去辦理貨物保險合同,這就造成購買人在購買保險合同的時候並買有取得法律上承認的保險利益,從而導致保險合同無效的尷尬局面。所以我國保險法中這樣的規定是不符合實際情況的,這樣的規定在現在的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中是行不通的。

  3.2 海上貨物保險合同轉讓後的效力問題

  海上貨物運輸因其提單的多次轉讓使其所有權不斷轉移,保險的標的具有一定的流動性。例如,在貨物運輸途中在大部分時間內不在其所有人的控制之下。但是保險標的所有權的轉移不會損害保險人的利益,所以國際運輸中心允許不經過保險人的同意就可以由被保險人經過背書進行轉移。我國《海商法》中規定:“對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轉讓不需經保險人同意,可由被保險人以背書等方式轉讓,合同權利、義務隨之轉移”。這些法律部門都在形式上規定了可以自由轉讓合同,但是保險合同成立的核心的實質內容我國法律沒有進行規定,即保險合同效力要以保險利益為依據,被保險人沒有法律承認的保險利益就得不到合法的保險效力,保險利益原則是被保險的基礎,如果轉讓人沒有保險利益,那麼保險利益不會因為合同的轉讓而產生保險利益。我國現有的《海商法》、《保險法》都沒有對轉讓保險合同的實質要件保險利益作出具體規定,雖然保險利益是一種可以用貨幣衡量的權益,可以自由轉讓。但是學者對保險利益是否可以脫離保險標的而獨立轉移觀點不同。

  3.3 海上貨物保險人代位權問題

  保險標的保險利益的範圍不統一將會產生下列問題,承運人享不享有保險標的保險利益成為保險人能不能向承運人行使代位權的關鍵。國內專家學者對保險利益的解釋不統一,承運人堅稱,承運人在運輸途中要以自己的經濟利益去承擔貨物發生風險的損失,從而承運人享有運輸貨物擁有的可保利益,它可以直接為自身利益對要承擔的經濟責任進行投保獲取保險單或是通過合同規定從而有權享有託運人保險利益。而保險人則主張根據海上保險的可保原則,只有對貨物具有法律上承認的真正具有厲害關係的人才能投保,否則視為賭博行為合同無效,託運人將貨物的可保利益轉讓給承運人的條款實質上是使承運人獲得了本來不具有的保險利益,託運人損害了保險人的代位追償權的權利。

  4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中保險利益歸屬的界定

  對保險利益的歸屬界定比較難把握。過於嚴格的界定,會限制了合法保險,掣肘了保險經濟效用地發揮。過於寬泛的界定,會出現眾多擁有保險利益的關係人,這無疑是縱容了賭博行為,賭博行為會出現投保人投險並盼望貨物出險的現象,這違背了保險的原則。現在主流的觀點認為國際海上運輸保險合同要以承擔風險這一原則為利益的邊線。

  這就是說買賣雙方以承擔風險為界線,投保人的保險利益根據保險標的的所有權轉移而轉移。我國在處理海上貨物保險實踐中也多以風險承擔點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享有保險標的保險利益的劃分點標準。這樣劃分的原因是因為在國際貿易中《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與《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對貨物風險的轉移做了準確的規定。

  相關貿易術語買賣雙方的風險劃分在《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都作了詳細的規定。FOB、CIF、CFR,是國際海運貿易合同中最常見的3種合同價格條款,明確了風險劃分點為貨物以裝貨港船舷,即貨物買方從貨物越過船舷的一刻起開始擁有貨物的所有權並承擔貨物的風險。以“風險承擔”的界限作為有保險利益的界限雖然有一定的合理和可操作性,但是缺乏實務性和法理性。在該標規則下可能會出現貨物買賣雙方都無法獲得保險人賠償的情況,例如,在CIF雙方貿易中,貨物在越過船舷運輸途中造成的貨物損失,由於風險已經從賣方轉移到買方中。

  此時賣方失去了保險利益,如果買方退單、拒收貨物或者拒付貨款時,賣方即使手中持有提單和保險單也無法獲得保險人賠償。所以有風險承擔點為保險利益界線也造成了很多海上貨物保險糾紛。貿易合同在FOB和CFR條款下的保險糾紛最為典型,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只有具有了法律承認的保險利益才能購買保險合同,否則合同無效,從而造成貨物購買方只能在貨物越過船舷後擁有了保險利益後再能去購買保險,而在實務操作中貨物保險合同躲在貨物裝船前購買,尤其是預約合同。這樣如果認定保險合同無效,這明顯不符合國際貿易貨物運輸合同實務運作的事實。

  但是在實務中如果在FOB或CFR下保險貨物在裝船前發生貨物損失,保險人拒絕為被保險人賠償損失,理由是被保險人對保險貨物沒有保險利益。筆者認為,在以CIF、FOB、CFR下籤訂的國際貿易合同中,賣方從貨物交至買方手中,再到收到貨款,對保險貨物享有無可爭辯的保險權利,同樣,買方從和賣方簽訂貿易合同後到貨物劃在合同下對保險貨物也享有無可抗拒的保險利益。

  所以在處理保險人和被保險人貨物保險合同時沒有必要在貨物的保險利益上糾纏不休,簡單的處理方法是持有保險單並有提單的被保險人只要受到真實的損失就有權利向保險人索取損失報酬,這滿足實際,也符合我國《海商法》的規定,賠償原則是海上保險的基本原則,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損失的賠償不能超過被保險自身真實的損失,也就是說,被保險人索賠金額要以自身真實的損失為上限,沒有損失或者超出損失的保險人可以拒絕賠償。被保險人不能因為貨物損失而得到額外的利益。

  以“實際損失承擔”作為被保險人獲得保險人獲得保險的上限在國際海上貿易中更符合實際。這樣在貨物發生損失時,在損失中真正的受害者只要持有保單和提單自然能獲得賠償,這也體現了保險的真諦。這樣保單的轉讓等一系列的問題只要遵守這以準則都將迎刃而解。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釋義》一書對貨物保險合同中保險利益的解釋為:“凡因財產發生危險事故可能遭受損失的人,均對該項財產具有一定的可保利益。”此解釋明確了擁有提單和保險單的貨主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且是合法的經濟利益相關者,必然有權利依據相關法律向保險人提起索賠。

  5 結語

  本文主要研究探討了法律對保險利益原則的規定在處理保險合同糾紛中出現的問題,並對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中保險利益歸屬作了更合理,更有效,更符合實際情況界定。筆者認為我國法律規定的被保險人應該具有法律承認的保險利益的規定,應當寬泛的解釋為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保險利益不為法律所禁止。根據我國《保險法》相關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因此貨物買賣當事人應當對保險標的都具有保險利益在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中,且在操作海上貨物保險糾紛時,要以實際損失為依據作出對獲得保險賠償的標準。

  參考文獻

  [1]司玉琢等.新編海商法學[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1.

  [2]汪鵬南.海上保險合同法詳論[M].大連: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1996.

  [3]CIF和FOB合同郭國汀主譯[M].北京:復旦大學出版社,2001.

  [4]G.吉爾摩C.L.布萊克.海商法[M].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0.

  [5]張辰.保險基本原則在海上貨物保險人責任免除中的影響[J].山東社會科學,2007.

  [6]李欣.海上貨物保險利益案例分析與思考[J].對外經貿實務2007.

  [7]黃偉青.國際海運貨物保險的保險利益[J].中國海商法年刊,2001.

  範文二:海洋貨物運輸保險及保障損失

  摘要:隨著我國 經濟 的飛速 發展 ,我國在海上貨物運輸的不斷擴大的同時,對於在國際貨物運輸中如何保護自身利益,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利益顯得尤為重要。:本文論述了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險別、以及海洋貨物運輸中的損失,並通過對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案例的 分析 ,來說明怎樣維護自身的利益.

  關鍵詞: 海洋運輸貨物保險 保險險別 部分損失單獨海損 共同海損

  國際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由於種種因素的 影響 ,貨物在途中極有可能受到損失,貨主為了保障貨物在一旦遭到損失後能從經濟上得到補償,一般都要投保貨物運輸險。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是以運輸過程中的各種貨物作為保險標的,被保險人買方和賣方向保險人保險公司按一定金額投保一定的險別,並交納保險費,保險人承保以後,如果保險標的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約定範圍內的損失,應按規定給予被保險人經濟上補償的一種財產保險。國際貨物運輸保險,以海上貨物運輸保險起源最早、 歷史 最久,本文主要論述海洋運輸貨物保險的險別和海洋貨物運輸中的損失

  一.洋運輸貨物保險,按照國家保險習慣,可將各種險別分為:

  一主要險別

  A、平安險

  平安險這一名稱在我國保行業中沿用甚久。人其 英文 原意是指單獨海損不負責賠償。根據國際保險界對單獨海損的解釋,它是指部分損失。因此,平安險的原來保障範圍只賠全部損失。但在長期實踐的過程中對平安險的責任範圍進行了補麼和修訂,當前平安險的責任範圍已經超出只賠全損的限制。概括起來,這一險別的責任範圍主要包括:

  1、在運輸過程中,由於 自然 災害和運輸工具發生意外事,民被保險貨物的實物的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

  2、由於運輸工具遭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一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險貨物的部分損失。

  3、只要運輸工具曾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燬等意外事故,不論這意個事故發生之前或者以後曾在海上遭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被保險貨物的部分損失。

  4、在裝卸轉船過程中,被保險貨物一件或數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

  5、運輸工具遭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難港卸貨所引起被保險貨物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

  6、運輸工具遭自然或災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難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貨、裝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7、發生共同海損所引起的犧牲、公攤費和救助費用。

  8、發生了保險責任範圍內的危險,被保險人對貨物採取搶求、防止或少損失的各種措施,因而產生合理施遇用。但是保險公司承擔費用的限額不能超過這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施救費用可以在賠款金額以外的一個保險金額限度內承擔.

  B、水漬險

  水漬險的責任範圍除了包括上列“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C、一切險

  一切險的責任範圍除包括上列“平安險”和“水漬險”的所有責任外,還包括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各種外來原因所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不論全損或部分損失,除對某些運輸途耗的貨物,經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雙約定在保險單上載明的免賠率外,保險公司都給予賠償。

  上述三種險別都有貨物運輸的基本險別,被保險人可以從中選擇一種投保。

  此外,保險人可以要求擴充套件保險期,例如,對某些內陸國家出口貨物,如在港口卸貨轉運內陸,無法按保險條款規定的保險期內到達目的地,即可申請擴充套件。經保險公司出立憑證予以延長,每日加收一定保險費。

  不過,在上述三種基本險別中,明確規定了除外責任。所謂除外責任是指保險公司明確規定不予承保的損失或費用。

  二附加險別

  一般附加包括:

  1、偷竊提貨不著險:保險有效期內,保險貨物被偷走或竊走,以及貨物運抵目的地以後,整件未交的損失,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2、淡水雨淋險:貨物在運輸中,由於淡水、雨水以至雪溶所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都應負責賠償。淡水包括船上淡水艙、水管漏水以及汗等。

  3、短量險:負責保險貨物數量短少和重量的損失。通常包裝貨物的短少,保險公司必須要查清外裝包是否發生異常現象,如破口、破袋、扯縫等,如屬散裝貨物,往生育裝船和卸重量之間的差額作為 計算 短量的依據。

  4、混雜、沾險:保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混進了雜質所造成的損換。例如礦石等混進了泥士、草屑等因而使質量受到 影響 。此外保險貨物因為和其他物質接觸而被沾汙,例如布匹、紙第、食物、服裝等被油類或帶色的物質汙染因而引起的 經濟 損失。

  5、滲漏險流質、半流質的液體物質同和油類物質,在運輸地程中因為容器損壞而引起的滲漏損換。如以液體裝存的溼腸衣,因為液體滲漏而使腸發生腐爛。變質等損失,均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6、碰損、破碎險:碰損主要是對金屬、木質等貨物來說的,破碎則主要是對易碎性物質來說的。前者是指在運輸途中,因為受到震動、顛簸、擠壓而造成貨物本身的損失;後者是在運輸途中由於裝卸野蠻、粗魯、運輸工具的顛震造成貨物本身的破裂、斷碎的損失。

  7、串味險:例如,茶葉、香料、藥材等在運輸途中受到一起堆儲的皮第、樟腦等異味的影響使品質受到損失。

  8、受熱、受潮險:例如,船舶在航行途行途中,由於氣溫驟變,或者因為船上通風裝置失靈等使艙內水氣凝結、發潮、發熱引起貨物的損失。

  9、鉤損險:保險貨物在裝卸過程中因為使用手鉤、吊鉤等工具所造成的損失,例如糧食包裝袋因吊鉤鉤壞而造成糧食外漏所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同在承保該險的史下,應予賠償。

  10、包裝破裂險:因為包裝破裂造成物資的短少、沾汙等損失。此外,對於因保險貨物運輸過程中續運安全需要而產生的候補包裝、調換包裝所支付的費用,保險公司也應負責。

  11、鏽損險:保險公司負責保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為生鏽造成的損失。不過這種生鏽必須在保險期內發生,如原裝時就已生鏽,保險公司不負責任。

  上述11種附加險,不能獨立承保,它必須附屬於主要險面下。也就是說,只有在投保了主要險別以後,投保人才允許投保附加險。投保“一切險”後,上述險別均包括在內。

  特別附加險

  特別附加險也屬附加險類內,但不屬於一切險的範圍之內。它往民 政治 、國家行政管理規章所引起的風險相關連。 目前 中國 人民保險公司承保的特別附加險別有交貨不到險、進口關稅險、黃麴黴素險和出口貨物到香港包括九龍在內或澳門儲存倉火險責任擴充套件條款。此外,還包括戰爭險和罷工險等。

  二.海上運輸貨物保險所保障的損失,接損失的程度可以分為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兩類。

  -全部損失

  全部損失簡稱全損,可分為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

  1.實際全損又稱絕對全損,凡有下列情況下之一者即可構成實際全損:1被保險的貨物已經完全滅失;2被保險貨物遭受嚴重損害喪失原有用途,已不具有任何使用價值;3被保險貨物喪失已無可挽回;4船舶失蹤。

  2.推定全損是指被保險貨物雖未完全滅失,但對被保險人而言已經沒有什麼用途或價值,凡有下列情況下之一者即為推定全損:1被保險貨物遭受嚴重損害,完全滅失已不可避免;2被保險貨物受損後,修理費用估計要超過貨物修復後的價值;3被保險貨物遭受嚴重損害之後,繼續運抵目的地的運費已超過殘存貨物的價值;4被保險貨物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使被保險人失去被保險貨物所有權,而收回這一所有權,其所需費用將超過收回被保險貨物的價值。

  二部分損失

  部分損失是被保險貨物的損失沒有達到全部損失的程度,部分損失包括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兩種,由於在以後的論述中還要專門涉及,在此就不再講述。

有關基本養老保險論文
淺談火災保險相關論文
相關知識
有關貨物運輸保險論文
有關海上運輸保險論文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轉讓須得經保險人同意嗎
貨物運輸保險合同
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範本
有關基本養老保險論文
有關商業養老保險論文
有關農村養老保險論文
有關企業養老保險論文
淺論內河危險貨物運輸風險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