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養老保險類論文參考範文
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村人口占全國總人口的2/3以上,農村老年人口占全國老年人口的75%左右,解決好農民養老問題就等於解決了佔中國大部分的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問題。下文是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關於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淺析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供給
摘 要:在我國城市化和工業化程序加速以及農村人口老齡化逐漸加劇的背景下,以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為研究物件,引入制度經濟學中交易費用的概念,在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公共產品屬性進行界定的條件下,試圖利用分析公共產品的供給主體模型對各級政府制度供給進行分析,並確定各級政府對制度供給的最優規模。
關鍵詞: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公共產品;制度供給;交易費用
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是國家發達文明的重要標誌。農村養老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農民和政府是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主體,農民是制度的需求者,政府則是制度建立的主導者和制度的主要供給者。相比於農民的需求而言,政府的意願對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軌跡起著更為重要的作用。
一、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公共產品屬性
我國憲法第4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農民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大部分群體自然也有權利享受社會的養老權利。據此,可以判定理想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符合公共產品的第一個屬性——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它作為政府理應向全體農村人口提供的一項制度,具有共同受益或聯合消費的特點。再者,個體享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不會影響其他個體同時享用,這顯然符合公共產品的第二屬性——非競爭性。最後,這種制度的實施和推行不存在“誰付費,誰享用”,而是為所有農村人口共享,受益範圍覆蓋了全體農村人口。綜上所述,理想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具有公共產品的屬性。
目前,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專案存在三種方式:1“個人統籌、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2由村、社群等集體組織籌集資金,運營基金、發放養老金的補充養老保險;3完全自願參加、自己繳納保費、保險公司商業化運作的商業養老保險。就這三種方式而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可以根據其賬戶組成分別分析,社會統籌賬戶部分應該是純公共品,這部分賬戶的籌資完全由政府補貼,因此,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而個人賬戶部分則是準公共品,這部分賬戶的資金是由政府和個人共同籌集,個人如不繳費則不能參與。集體社群補充性養老保險屬於準公共品,它具有明顯的俱樂部產品性質,屬於這個集體的成員可以享用,而這個集體之外的人則不能享用。商業養老保險屬於私人產品,它由個人完全繳納保費,個人完全享受養老金,具有排他性和競爭性。
就目前我國的實際國情來看,我國還沒有在全國範圍內建立上述三種養老保險方式相結合的多層次農村養老保險體系的物質基礎。我國政府現在要做的是依照十七屆三中全會的精神,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因此,本文主要探討的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供給。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供給的最優模型分析
一模型假設
1.所研究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理想的制度,是公共產品,其供給方是政府,不存在市場供給。
2.只有一個農民參加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且其效用函式已知。
3.已知公共產品供給過程中的生產成本和交易費用都為產量q的函式,即Pc=Pcq,Tc=Tcq,農民的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中的收益函式為Tr=Trq,所以,農民的利潤函式為π=Trq-Pcq-Tcq。
4.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供給,且價格相等。之所以作此假設,因為我國政府分為中央、省、市、縣市、鄉五級,而從財權劃分,可粗略分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兩級,每級政府既然存在,並通過稅收等渠道獲得財政收入就必須為本地區提供公共產品。而在實踐中,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試行也特別強調了兩級政府的概念,“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地方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準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基於以上理由,本文在探討最優供給模型中也是以政府分級為前提。
二存在交易費用前提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供給模型
在考慮交易成本的條件下,制度供給者的成本便發生了變化,除了原有的生產成本外,還附加了交易成本。我們仍然假設生產成本是制度供給量的函式,且與供給量成正比。但是承前所述,交易費用的多少決定於組織或人的機會主義行為、市場不確定性、小數目談判及資產專用性。交易費用是資產專用性的增強而呈現出類似於指數函式式的增長趨勢,隨著資產專用性的提高,組織偏離最佳供給規模的程度不斷增加,從而導致組織單位交易費用遞增,呈現出“先降後升”的“U”字形變化。因此,對於組織對制度供給的邊界起決定性作用的是交易費用。
假設:1全社會只有一個消費者參加農村養老保險制度;2制度的供給主體為兩級政府: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3需求者對制度的需求為Q,且其所願意付出的成本為T;4制度的需求者可以通過談判來表達其實際需要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且交易談判的順序是先中央政府後地方政府;5制度需求者願意承受的交易費用為Ta;6制度供給的總成本包括生產成本和交易費用,生產成本PC是制度供給量的正比例函式;而交易費用先降低再上升。
如圖1所示,座標橫軸表示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供給量Q,縱軸代表總成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生產成本曲線分別為PC1,PC2,兩級政府的交易費用曲線則分別由TC1,TC2表示;C1,C2表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總成本。即:
C1=PC1+TC1
C2=PC2+TC2
存在交易費用時:
1根據前面一系列的假設可得,政府能夠供給的制度規模為:
GC=α+βT-TC1-PC1
這顯然小於交易費用為零時政府的供給量。此時,如果需求者為消費制度所願意承受的最大交易費用Tα≥TC1,表明制度需求者可以接受這一交易費用,那麼,中央政府提供全部的制度供給,且支配用於養老保險的全部資源,全社會養老保險供給量為G=GC=α+βT-TC1-PC1;如果Tα≥TC1,則制度需求者不願接受這一交易費用,轉而進入與地方政府的談判。
2需求者為了節約交易費用,會與地方政府進行談判,兩者之間的交易費用為T2。同上面所討論的一樣,如果此時地方政府制度供給的邊際交易費用MTC2≥MTC1,那麼此時仍然由中央政府供給制度,供給量為G=GC=α+βT-TC1-PC1;如果地方政府的邊際交易費用MTC2≤MTC1,那麼可能存在兩種情況,其一是中央政府不再承擔制度的供給,而全部交由地方政府供給,供給總量為G=GL=θ+ρT-TC2-PC2;其二是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競爭,最後的結果是中央政府降低制度供給的交易費用,使得兩級政府的邊際交易費用相等,此時,整個社會的制度供給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提供,中央政府的供給量為GC=α+βT-TC1-PC1,地方政府的供給量為GL=θ+ρT-TC2-PC2T1,T2分別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為制度提供而擁有的資源。如果Tα≤TC2需求者願意承擔的交易費用,制度需求者不能接受這一交易費用,那麼,如果社會中還存在下一級政府,那麼將會由下一級政府供給制度,分析過程同上,如果社會在不存在其他制度供給者時,需求者不消費這樣的制度為最優選擇。
更進一步,如果各級政府供給制度的成本連續,則有無數條政府成本線,可以從中找出一條包絡線。在包絡線上的每一點都代表制度需求者能承受的交易費用一定的條件下,各級政府最優制度供給見圖2。該圖也表明了最優制度供給模式是由交易費用決定。
上述模型說明正是由於交易費用的存在才有各級政府進行農村養老保險的供給。此外,在確定各級政府的供給邊界中,起決定作用的是邊際交易費用,也決定了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供給模式。
三、結論
引入交易費用這個概念對中央、地方兩級政府對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供給邊界進行了分析。從交易費用為零的假設入手,利用埃奇渥思盒裝圖進行理論分析,得出結論:在交易費用為零且不存在資源的政策配置的條件下,兩級政府的供給規模由供給曲線的斜率決定。
接著,剔除交易費用為零的假設,存在交易費用的情況下,除了交易費用,制度需求者可以接受的交易費用Ta對制度供給也產生重要的影響。在制度需求者可以接受交易費用的條件下,政府制度的制度供給邊際交易費用是決定各級政府供給的因素。另外還需特別說明的是,這些分析都是假設政府之間會像企業那樣存在制度供給的競爭,而排除了合謀或利益博弈的狀況。
本文所討論的內容,可能也可以解釋現存於我國發達地區的較具特色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例如“蘇南模式”。蘇南模式的基本特徵是,除了國家規定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還有較好的社群保障,即除了兩級政府供給制度外,集體社群成為制度供給主體。我們不妨可以把集體社群看作第三級政府,那麼,蘇南模式之所以能得以開展,是因為制度需求者選擇制度供給的主體時交易費用存在差異。蘇南地區的縣域經濟極其發達,農村人口與中央甚至是省級政府進行制度交易的交易費用比較大,相反,由集體社群提供製度的交易費用較少,農民所得利益較大,所以,制度的主要供給者是集體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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