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我國農業保險發展問題與對策研究
論文關鍵詞:農業保險 財政支援 經營體系
論文摘要: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髮展,農村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我國農業保險面臨著新的挑戰。但是由於農業保險的特殊性,不能完全採用純商業保險的運作方式,在整個保險業迅速上升的同時農業保險嚴重滯後,阻礙了農村經濟的增長。文章從政府、保險公司、農民和保險市場四個角度討論農業保險發展的現狀,分析存在的問題,並提出對策建議。
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現狀令人擔憂
農業保險是指專為農業生產者在從事種植業和養殖業生產過程中遭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保障的一種保險。我國作為農業大國,農業是整個國民經濟的基礎,但我國農業是弱質產業,是農業災害較重的國家。例如2002年全國農業受災面積達47119千hm2,成災面積達27319千hm2。自然災害已經嚴重威脅農業生產,也損害了農民的正常生產生活,一旦遭受自然災害或發生意外事故,僅靠單家單戶的力量根本不能解決問題。目前農業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單戶農民成為風險的主要承擔者,生產規模小,分佈分散,對各種風險的抵禦能力低下。但目前的狀況,一方面,農業保險作為有效的風險轉移管理辦法,能夠很好為農民的生產經營提供保障,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迫切需要農業保險的支援和保護,我國農業保險具有潛在的發展力和巨大的市場空間;但另一方面,由於我國農業科技發展水平不高,沒有形成規模化生產,單戶的小規模生產使得農業生產成本較高,農民收入很難提高,農民可支配收入少使得農民對相對較高費率的農業保險望洋興嘆,旺盛的需求在目前各種矛盾的衝突下卻得不到滿足,並導致目前我國農業保險供給的不斷萎縮,我國的農業保險開始於20世紀50年代。中途因”左”傾思想的誤導,1985年被迫停辦,1982年重新開始嘗試。
20多年來,農業保險的發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績,險種逐步增加,保險面不斷擴大,保費收人大幅增長,顯示了農業保險在抗災救險、穩定經濟中的補償作用。然而在1996年以後,隨著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向商業性保險公司轉化,加上我國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突破了傳統的集體農業經營模式,經營農業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因為該業務虧損而逐漸淡出該領域,全國的農業保險大範圍減少,保險業務發展陷入萎縮狀態,見表1。資料顯示我國農業保險經營情況一路下滑,無利可圖,保險公司因為迫於政府的強制只能艱難支撐,犧牲農業保險的經營規模也就成了保險公司緩解虧損壓力的唯一辦法。
此外,我國已經加入WTO,當前的農業保險問題越來越突出,其他產業都有保險保障,而農業方面只有一些臨時的救濟或捐助,並無很好的保證。我國的農業保險沒有形成規模,與農業發展新階段和WTO框架下的要求很不適應,農業保險發展現狀令人擔憂。
問題與原因分析
1.保險公司有效供給不足
1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缺位。1982年我國農業保險恢復之初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經營,在計劃經濟體制下農業保險的虧損由國家通過免徵部分稅收扶持才能艱難維持生存。1996年各保險公司向商業化改造,農業保險業務也由此轉向商業化經營。商業化經營是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標的,農業保險業務則因為自然條件差異大、經濟發展不平衡導致經營本身風險過高見表2。
從表2資料可以看出我國農業保險淨賠付率非常高,平均高達87.4%,再加上經營成本,保險公司基本是在虧損經營,由此,農業保險經營主體逐漸減少,農業保險的有效供給不足。目前,國內開辦農業保險並有一定規模的,只有人民保險公司、中華聯合和2004年3月成立的上海安信農業保險公司,其他股份制保險公司基本未予涉及。
2保險公司在經營農業保險上存在一些技術障礙。主要表現:①費率釐定難。費率的釐定是以過去一段時間的平均風險損失為基礎的,由於我國目前沒有這方面的長期準確可靠的統計資料,給費率的釐定造成了困難。②責任確定難。保險經營的原則之一是風險的一致性,而我國地域廣闊,各地的社會經濟、自然條件、作物種類、災害種類等都不相同,保險責任很難從技術上確定。③虧損理賠難。由於農業保險的保險標的是有生命的動植物,且在不斷的變化中,很難準確預計該產品的未來市場價值和損失程度。
3保險範圍小,保險品種少。農業保險涉及農業的整個過程,包括農作物收割後儲藏、加工並將農作物運輸到最終市場,農業生產過程中所使用的財產即房屋、機器、裝置和工具、加工廠等,以及從事這些活動的人的保險。而目前中國的農業保險主要集中在農作物保險和養殖業保險,由於我國農業保險的高賠付率,商業保險公司為降低損失已經取消經營風險較大的保險品種,保險品種已由最多時的6O多個下降到目前的不足3O個。目前主要有農產品險、家禽綜合保險、森林火災保險、烤煙保險等。
2.農業保險有效需求不足
1農民的保險意識薄弱。我國的農民因為長期受到小農經濟的傳統觀念影響,加上文化素質水平不高,比較注重眼前的既得利益,而對事情的發展缺乏全盤的考慮,風險大的投保不起,風險小的認為沒必要投保。同時金融保險業在農村滲透不深,如2002年農村固定資產投資完成額8011.1億元,其中金融保險業只佔5.3億元,農村社會對金融保險意識淡薄,對保險更是覺得可有可無,聽天由命。
2經濟承受能力有限。我國農險費率較高,一些地區的農險費率高達9%1O%,而我國農民年收入原本就很低,各種開銷又必不可少,剩下的可支配收入微乎其微,農民想保交不起錢。從下表的資料便可看出我國農民的可支配收入限制了他們對保險的購買。
3.政府政策傾斜力度不夠
鑑於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地位,世界上各個國家都十分重視農業保險。各國政府把農業保險視為農村救濟、農業貸款、農產品價格保護等政策的一部分,來穩定農業生產,增加農民收入。包括政府出資建立初始資本、準備金、負擔全部或大部分經營管理費的同時,還給予保費補貼,日本政府補貼水稻保
費的50%"60%,麥類保費的50%~70%;法國對農業保費補貼為5O%8O%;韓國是5O%;瑞典是66%;美國補貼53%;菲律賓補貼56%~80%。資料來源:王小平《對農業保險幾個問題的認識》另外還對農作物一切險的經營實行免稅政策;凡在全國推行農業保險的國家,都是由政府或政府扶持的商業公司、再保險公司為農業保險提供再保險。美國、加拿大、法國等國更是從2O世紀3O年代就開了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試驗,政府對農業保險實行低費率、高補貼的政策。而在我國,由於國家財力等方面的限制,近年來我國財政用於農業的支出一直在8%附近徘徊,財政對農業保險的支援嚴重不足,政府對農業保險除免交營業稅外,同其他商業保險一樣,無任何財政補貼和配套的政策予以支援。
4.農業保險經營體系不健全
國外農業保險經營除了有政府的經濟支援,還有完整的經營體系;而我國農業保險經營缺乏專業保險公司介入,資本結構單一,使得經營策略和具體業務受到侷限。農業保險業務再保險更是一片空白,使保險公司的風險得不到有效分散和補償。在這種不完整的經營體系下農業保險很難有發展的空間。
5.農業保險缺少法律支援
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對農業保險給予經濟和法律的支援,制定了農業保險法及其實施細則,以保證農業保險體系的順利建立和業務的協調運作,使農民的利益得到保障。尤其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對農業保險立法的重視遠超出一般的商業規範性法律制度,其政府制定專門的法律對開展農業保險的目的、性質、辦法等作了規定。美國和日本早在1938年就制定了《農作物保險法》,美國1994年制定了《克林頓農作物保險改革法》。而我國只在適用於商業保險的《保險法》中規定“國家支援為農業生產服務的保險事業,農業保險有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並且《保險法》還規定保險公司只能採取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兩種組織形式,不利於我國農業保險的開展。
對策研究
1.增加對農業保險的財政支援
農業保險是政策性很強的險種,由於農業生產的特殊性,按市場運作釐定費率農民買不起,保險公司賠不起,鑑於農業保險對農業生產經營的重要作用,政府應給予必要的政策傾斜和財政支援。首先是財政資金支援,即按照WTO規則所允許的“綠箱政策”,用財政資金補貼農業保險業務費率或直接補貼經營主體;其次是稅收支援,如免除經營種植業、養殖業的經營主體和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營業稅和所得稅;三是給予一定的金融和費用支援,增加農業貸款,放寬農民貸款的條件等。
需注意的是,政府補貼要量力而行,在目前政府財力有限的情況下,只能對幾種關係到國民生計的主要農作物提供一定的支援,使其優先形成一個比較完全的市場,待時機成熟後循序漸進、逐步推進。
2.構建合理的農業保險組織體系
1建立國家政策扶持的主體多元化的商業保險經營模式。根據各國經營農業保險的經驗,農險的開展是要由財政支援的,當前國內多數人認為的主要經營模式一是政府扶持,商業性保險公司代理農險政策性業務;二是政策性保險公司;三是互助保險經營機構。鑑於我國正處於經濟建設中,財政能力有限,不可能完全由政府補貼。同時由於我國地域廣闊,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不平衡,農業風險差異性大,因此,現階段我國農業保險經營應立足於市場化經營,輔以國家政策扶持的主體多元化的商業保險經營模式。以商業性農業保險公司為主,在國家政策和資金的支援下對不同地區的不同物件採用適合本地的農業保險經營模式;對不同的地區和保險責任採取在社會範圍內籌集農業保險基金實施農業災害的預防和救助。
2建立分散農業風險的再保險體系。再保險是保險人將承擔自己的風險和責任向其他保險人進行保險的行為。西方國家在推行農業保險業務時都利用行政手段建立多層次的再保險體系,特別是避免特大自然災害對農業和農民的影響,並且都對在保險費標準、管理費用、經營虧損進行全部或部分補貼。而我國的農業保險缺乏再保險的安排,使得風險過於集中在經營主體自身、難於分散,影響經營主體的經營效果。建立農業再保險體系是改變我國農業保險窘況的重要舉措。因為農業再保險不僅是對農險業務的支援,更是使農業保險走向良性迴圈的制度安排。農業再保險通過擴大原保險人的承包能力、保障業務經營的穩定性、增加原保險人的可運用資金等方面,對農業保險的可持續發展有著重要的支援作用。鑑於我國的特殊國情,可由國家出資建立農業再保險公司,與原保險人的再保險業務遵從商業規則,國家對再保險業務給予一定的補貼,以鼓勵其對農業再保險的承保。
3.提高農村保險市場的有效需求
1增強農民的保險意識。要針對農民保險意識淡薄的實際,採取農民可以接受和理解的方式,向農民宣傳農業保險的意義和作用,讓他們瞭解農業保險、認識農業保險、購買農業保險、宣傳農業保險,建立起保險公司和客戶之間的親和感、信任感,使農民真正積極主動地參加農業保險。
2科學制定保險費率,加快提高保險經營技術。在試點的基礎上摸索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農業保險費率以及保費補貼測算方法,按農民可以接受的標準制定保險費率。此外,要加快提高包括監測技術、精算技術、理賠技術在內的各項農業保險的經營技術。
3增加農民純收入。增加農民純收入是提高農業保險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徑。由於農業生產成本高,各種消費支出多,農民的剩餘可支配收入顯得很少,這必然影響農民對農業保險的購買力。所以,目前必須為農民開闢增收的道路,如加大對農業生產的資本投入,進一步減少農業方面的稅收,降低農業貸款利率等,從而提高農民對農業保險的積極性。
4合理確定保險險種。儘管農業風險高,但不是所有的農業險都需要政策性的經營,對多風險農作物,例如大米、小麥、水稻等給予政策性補貼。而一般的保險產品如冰雹災害保
險、洪水險等可採用商業性經營。同時農險險種還要適合當地實際情況,我國是農村區域經濟,比如,江西、湖南、廣東、廣西的優質早稻種植佔全國面積的78%,東北三省的優質玉米和大豆分別佔41%、63%,中原區是牛羊肉產業帶,”三北”是奶業產業帶等《中國農村統計年鑑》2003,經營險種的選擇不能一概而論。
4.健全農業保險法律法規應認真研究和借鑑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加快農業保險的立法,從法律上明確政府、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從政策和財政上予以支援,建立起確保農業持續發展和農村長期穩定的保障機制。鑑於我國的實際情況,我國農業保險立法應涵蓋農業保險的保障水平、會計核算制度、精算制度、初始資本金籌集數額和方式、財政補貼標準及計算方法、管理費和保險費分擔原則、異常災害條件下超過總準備金積累的賠款和處理方式、稅收規定、各有關部門的配合、資金運用等與我國農業保險政策扶持相適應的方面,並且要在實踐中不斷吸取經驗加以充實完善。
5.引進具有農業保險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的外資保險公司國外有很多保險公司具有豐富的農險經營經驗。如法國安盟保險公司在我國保險公司縮小農業保險業務的時候,他們卻看到了我國農險市場的巨大潛力,並通過努力已經獲得了在中國組建財產險分公司經營農業保險的准許證。因此,我們要繼續引進像法國安盟保險等具有農業險經營的先進技術及管理經驗的外資或合資保險公司,這有利於我們接觸掌握國外比較成功的行業經驗,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農業保險經營道路,促進我國農業保險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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