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法中自首與立功的認定
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行為,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自首與立功的相關法律知識。
刑法中自首與立功的認定
在我國刑法中規定了立功和自首兩種可以從輕、減輕甚至可以免除刑事處罰的量刑情節,在法律規定上和我們現實理解中,怎樣才是立功或者自首,意見上存在差異,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針對自首和立功作出兩個司法解釋,針對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情節是否可以認定為自首或者立功,予以闡明、細化。
一、自首是指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在犯罪嫌疑人被採取強制措施時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或他人其他罪行的,也可以認定為自首。
自首的兩個要點是: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
所謂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根據法律、司法解釋,以下情況可認定為自動投案: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
3、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
5、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
6、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
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如實供述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對於如實供述的認定總結下有下列三種情況:
1、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
2、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3、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二、對於立功的法律規定是: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關於立功的表現形式,有以下幾種:
犯罪分子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應當認定為重大立功表現的:
1、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
2、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
3、阻止他人犯罪活動;
4、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5、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
6、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針對此項應當認定為重大立功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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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的表現形式
一是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並經查證屬實的。犯罪分子被羈押或者歸案後,不僅如實地交代自己的犯罪,而且還主動地揭發其他人的犯罪行為,包括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以外的其他犯罪行為。這種揭發必須經司法機關查證屬實。如果經過查證,發現其揭發的情況不是事實,或者無法證實,或者不屬於犯罪行為,則這種的揭發不是立功。
二是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線索,使偵查機關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應是指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重要犯罪線索,即能夠證明犯罪的重要事實、犯罪人或者有關證人等。提供的重要線索必須是實事求是的,司法機關能夠據此查明犯罪,偵破案件。如果經過偵查,發現提供的線索不實,或者無法證明發生過犯罪,或者不屬於犯罪行為的,就不應當認為是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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