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電子商務概述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3日

  隨著數字技術、網路技術的發展,電子商務也取得了很大的進步,發展迅猛,給人類的生產、生活帶來了深遠的影響。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電子商務概述論文,供大家參考。

  電子商務概述論文範文一:試論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問題探討

  [論文摘要]目前電子商務發展勢頭猛進,大有取代傳統商業之勢。但是與傳統的商業交易相比,電子商務有其自身的特點,在這其中,消費者的權益保護也呈現出新的特點,如何在確保電子商務經濟不斷進步的同時,又有效保護消費者的正當權益,文章針對這一問題展開討論,分析了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

  [論文關鍵詞]電子商務 消費者 權益保護 問題分析

  近年來,隨著資訊網路技術的不斷髮展,在網路的有效輔助下,世界聯絡成為一個有機的整體,資訊網路拉近了人與人之間的距離。商務交易的方式也呈現出多樣化特徵,網上商務交易逐漸盛行起來,資訊網路為商家與消費者提供了一個虛擬的教育環境,成為商務教育的舞臺。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貿易形式逐漸走入人們的視線,與傳統的現場交易相比,電子商務交易為人們的生產生活節省了時間、精力,已經逐漸為人們所接受,網上購物成為現代人們炙手可熱的購物方式。據阿里巴巴的的資料統計,截止2012年11月30日,淘寶和天貓的銷售額突破萬億,這從側面預示著電子商務真正的走進了千家萬戶。但是,在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還出現了一些不和諧的聲音,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等,給消費者的效益保護帶來了新的問題,為此,本文對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問題進行分析探討。

  一、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特殊性

  電子商務簡單說就是網上購物,網上成交生意,買家與賣價通過資訊網路,本著各自的需求進行交易與交流,在網路提供的虛擬平臺中,獲取自己的利用。與傳統的真實的現場交易行為方式對比,網路交易具有自身的特點。

  首先,網路資訊的傳播速度更加快捷,而且網路商品資訊往往能夠波及更多的人,覆蓋更大的消費人群,而且網上交易往往在形式上更加單一,缺少複雜的交易制度或者行為規範的制約。

  其次,網上交易是一種虛擬交易行為,交易雙方沒有真實地看到對方,消費者無法真切地觸及到商品的質量與模式,而是通過網頁或者網頁圖片上的說明,或者宣傳海報來選取產品,簽訂交易協議書,在這一過程中,客戶缺乏的是直接的感官認識,與實際產品的驗證。

  再次,網上交易對於消費者來說具有很大的優勢,節省了消費者的時間與精力,但是主要的優勢特徵還是更加傾向於經營者。因為經營者往往掌握了商品、資金以及貨源的主動權,並在網路技術方面也擁有更多的優勢,這樣的交易性質,決定了消費者一方處於劣勢地位。因為經營者有隨意掌控商品資訊的公開程度的權利,這樣就會使消費者對與一些交易方面的具體規則與商品的實際情況發生疑慮,往往在這個時候,消費者會上當受騙。

  最後,網上交易屬於事後交易。經營者從自身的利益角度考慮,對消費者採取極大的防禦措施,一般都是消費者先付款,然後才能收到商品,這樣消費者收到商品以後,往往會發生實際商品與網路圖片差距甚遠,或者不相一致的狀況,而且多數情況下,一旦交易行為達成,貨物就不予退回,這就對消費者的利益造成了侵害。所以,同傳統的現場交易方式想對比,網上交易往往使消費者面臨著更大的交易風險。

  電子商務交易是科技發展,經濟進步的產物,它的持續發展需要建立在一系列公平與公正的規範與制度的基礎上,使交易雙方都能夠在行為規範的限制下約束自身行為。從目前我國的電子商務的發展狀況來看,缺乏法律制度方面的規範,電子商務的健康有序發展需要對消費者的權益給予保護。

  確保電子商務長遠發展的最根本的條件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一方面:交易安全。交易安全是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基本保障,這其中涵蓋了資訊網路系統的安全執行,網路交易過程的安全以及消費者生命財產方面的安全。

  另一方面:交易公平。公平是市場交易行為最重要的靈魂。交易雙方要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不隨意侵犯對方的利益,確保交易雙方的平等與互惠、互利,只有在雙方互惠互利的基礎上才能保證電子商務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一旦電子商務交易失去了誠實信用,對消費者的利益造成損害,就會失去消費者的信任與支援,這種交易方式就會逐漸被人們所遺棄,影響其長遠發展。

  二、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存在的問題

  電子商務交易具有自身的特點與特徵,在整個的電子商務交易中,消費者屬於弱勢群體,一方面是由於網路資訊科技的欠缺,以及消費者網上購物經驗的匱乏,另一方面一些不法商家利用消費者這些弱點來採取措施進行不正當交易,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大肆宣傳商品,用虛假圖片誘惑消費者,實際商品與圖片大相徑庭,以次充好的現象時有發生,消費者在經驗不足的情況下,很容易上當受騙,買去劣質產品,自身的利益受到極大損害。

  第二,拒絕履行許下的承諾,一些不法商家一旦收到了客戶的貨款就以為獲得了利益,對於消費者的服務十分滯後,不按時送貨上門,貨品質量低下,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正當利益,這是對市場交易公平與城市信用原則的極大破壞。

  第三,商品質量與價格不符,損害消費者利益。一些不法商家在商品交易過程中,以次充好,開展非法的傳銷活動,以此騙取鉅額錢款。

  第四,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計算機技術騙取消費者與其計算機相連線,利用匿名與消費者用昂貴的國際長途電話系統,騙取消費者高額的電話消費。

  第五,利用網路交易合同中的不科學因素來損害消費群體利益。具體表現在:利用合同格式方面的漏洞來限制或者剝奪消費者的利益,將合同風險責任轉嫁給消費者,縮短法定瑕疵擔保期限,故意扭曲與模糊合同上面的文字,或者隱藏一些條款等等,這樣一旦出現問題,主動權仍然掌握在經營者手中,消費者處於劣勢地位。

  以上是經營者行為的綜合評判,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電子商務也存在一系列問題:

  首先,電子商務本身是建立在一個開放性的網路平臺環境下,這樣就為經營者犯罪提供了溫床,客觀上增加了消費者財產受到侵害的風險。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的網上銀行支付,同傳統的現場錢物交換行為相比較具有更大的風險性。消費者在網上貨幣交易過程中往往要成承受下面的風險:在沒有獲得授權的前提下,啟用信用卡形成損失,電子貨幣被盜取或者丟失,電子貨幣系統被病毒侵害——目前在這一環節出現問題,導致消費者的權益受損害的例子屢見不鮮。

  其次,電子商務交易中,對於所有貨品的質量、價格以及使用、送貨等環節,消費者都無法深入瞭解,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很難確保自身的利益。

  在電子商務交易中,消費者始終處於被動地位,網際網路是一個巨大的資料儲存裝置,商品資訊的更新速度異常之快,相關的監管部門不能夠對這些資訊進行有效地監管與審查,沒有對使用網路釋出資訊的企業許可權進行限制,這在客觀上就加劇了經營者對消費者利益的侵害。一些企業在沒有取得營業執照的情況下,隨意在網上釋出資訊,不顧及所釋出的資訊是否合法。一些商家隨意向消費者的郵箱內釋出廣告郵件,這些非法郵件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一些廣告由於無法從表面資訊辨認出來,使得一些消費者主動開啟郵箱,影響了消費者的利益。

  再次,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後,無法獲得賠償。在傳統的面對面實物消費中,消費者的財產安全一旦受到侵害能夠直接找到經營者請求賠償,然而,電子商務交易本身就是一種虛擬的交易行為,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害很難找尋到對應的經營者。

  最後,消費者的個人隱私受到侵害,一些不法經營者在交易過程中,會以各種理由向消費者索要資訊資料,在未經消費者允許的情況下,隨意向他人傳播這些資料,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隱私權。

  三、完善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方法

  第一,嚴格控制網路經營企業的市場準入。要想進入網路世界進行商品銷售,從事電子商務,就要接受相關部門的資格登記審查,無論是經營團體還是個人都要向相關部門申請資格認證,獲得審批條件以後才能正式進入電子商務經營,而且要具體細化審批條件與登記內容,防止出現問題時找不到明確的負責人。

  第二,確保消費者在網路交易過程中享有知情權。電子商務的經營者要負責保護消費者的消費安全,對於一些涉及到消費者自身利益的情況有提醒與告知的義務。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經營者的詳細資訊,例如:註冊名字,責任人的名字,經營生意的網站以及具體的地理位置,聯絡方式等等。2.和交易有聯絡的資訊。這些資訊體現在:商品以及服務的型別、價格以及方式,送貨方式以及售後服務等等。3.經營者要向客戶說明網路通訊所採用的方式、每一筆費用都要清清楚楚地向客戶列出,以此確保客戶對資訊享有知情權。4.向客戶提供爭議的解決方法並指出對應的法律依據等等。5.經營者的經營信用情況,具體涵蓋了:認證機構以及社會團體,通過一些社會服務性機構對自身的服務質量做出承諾與保證。對於以上資訊,經營者沒有提供給消費者的行為,完全由經營者承擔責任。

  第二,建立健全統一的退貨與換貨制度與規則。為了有效保證消費者的利益,要在互利公平的基礎上建立為消費者提供換貨的服務,保證消費者的正當利益。經營者還要負責保護消費者的隱私,包括消費者的銀行卡號,身份證號以及個人資訊等等。

  第三,建立健全網上交易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行政法律制度。要想確保消費者的權益得到切實保護,可以將電子商務交易列入工商行政監管與檢查的範圍內,由相關的執法部門對經營者的行為進行有效監督。

  四、總結

  消費者是支援一項新的消費形式得以持續、健康發展的基礎,電子商務的經營者要從長遠利益出發,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利益,本著公平交易的原則,促進交易行為長遠發展。

  電子商務概述論文範文二:試論電子商務領域壟斷地位的認定

  [論文摘要]文章以電子商務市場為研究領域,深入探討了傳統反壟斷理論中的壟斷地位認定理論在電子商務領域的具體適用,並提出一些適用意見。對電子商務領域反壟斷問題的研究,不僅有利於提高實踐中反壟斷執法水平,維護電子商務市場的公平有序競爭,而且可以對傳統的反壟斷理論進行創新,使其能夠有更高的適用度。

  [論文關鍵詞]反壟斷法 電子商務 壟斷地位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全新交易方式,不僅打破傳統的經濟運作模式,而且也衝擊著傳統的市場競爭理論。電子商務市場競爭的新特點,導致傳統反壟斷理論對電子商務市場的規制產生了新的問題。因此,反壟斷法在電子商務領域適用時必須有所改進。

  一、反壟斷法在電子商務領域適用的基礎

  一反壟斷法在電子商務領域適用的理論基礎

  任何法律制度所追求的基本價值無非是正義、效率、自由和秩序。反壟斷法作為經濟法的核心內容,除了具有上述法律的基本價值以外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反壟斷法所追求的價值是統治階級通過反壟斷法調整社會關係所意圖達到的理想目標。以美國的《謝爾曼法》為例,起初其所追求的價值目標是提高消費者福利,直到20世紀70年代以後,在國內外經濟狀況的變化和芝加哥學派的影響下,才把經濟效率作為其首要的價值目標,也就是保護競爭者的平等地位和經濟利益。當前,我國正逐步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市場經濟的法律主要是要保障交易自由和安全、防止壟斷、鼓勵競爭、維護公平的交易環境。電子商務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市場來說,是新興的市場經濟構成部分,同樣需要這樣的法律來進行規制。與此同時,由於電子商務自身的技術化特徵以及其開放性、全球性特徵,對維護其公平自由的競爭環境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從反壟斷法的調整範圍來看,電子商務市場近年來也成為其調整和人們研究的重點。一般的競爭規則並沒有因為電子商務特有的技術性特徵而發生改變,相反的,超強的技術性反而會促進掌握關鍵技術的企業在相關領域迅速佔領龐大的市場份額。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企業一旦獲得一定的市場力,就會濫用市場支配力而獲得可觀的壟斷利潤。因此,電子商務領域沒有藉口逃脫反壟斷法的規制,並且為了適應其技術性特徵,反壟斷審查技術標準要更加的科學和明確。

  二反壟斷法在電子商務領域適用的現實需要

  國外以微軟案為例,無論這場反壟斷案的結局是否公平與完美,都可以反映出電子商務領域確實需要反壟斷。再放眼國內,隨著電子商務在我國近年來的蓬勃發展,一些電子商務領域的巨頭也被推上了反壟斷的風口浪尖。在“奇虎360起訴騰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一案中, 由於騰訊公司在“3Q大戰”期間濫用其即時通訊工具QQ的市場支配地位、強制使用者解除安裝已安裝的360軟體,奇虎360公司針對該行為提起反壟斷訴訟,並索賠1.5億元。再有,在淘寶商城出臺2012年的招商新辦法和價格調整公告後,遭到中小賣家的抵制,許多專家也表示淘寶商城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建議中小賣家提出反壟斷訴訟,一時間鬧得沸沸揚揚。由此可見,隨著社會科學技術的進步,電子商務的發展,我國的反壟斷法的滯後性暴露無遺,也可以看出電子商務領域對反壟斷調查、規制的呼籲。

  二、電子商務領域壟斷地位的認定

  在反壟斷的執法和司法過程中,對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體現了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結合的特點。

  一電子商務領域壟斷地位的定量分析

  以我國為例,《反壟斷法》第19條的立法表明,按所佔市場份額被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既可以是整體,也可以是其中的任何一家企業,除非這些企業能夠證明相互之間存在實質性競爭,否則將被推定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單從法條來看壟斷定性很是容易,但是想要獲得電子商務領域相關市場份額的經濟資料是有很大難度的,特別是對於相對實力較弱的原告方。例如在百度案中,原告歷經千辛萬苦證明百度公司在相關市場的支配性地位但以失敗告終。

  在一、二審期間原告提交大量證據,其中包括百度網站相關文章、網站相關文章、“CNNIC釋出中國搜尋引擎市場廣告主與使用者行為研究報告”、《中國證券報》相關文章、“2008年搜尋引擎使用者調查報告”、北京正望諮詢有限公司網站“2009年搜尋引擎使用者調查報告發布”等證據。但是法院最終認為,涉及市場份額這類專業性事實的證明問題,還是應當有相關的經濟資料作基礎,因此沒有采納前述證據。最終原告因為不能證明百度公司佔據中國搜尋引擎市場的支配地位而敗訴。

  所以,在定量分析方面,要加強相關資料監控,建立主流資料庫,由專業機構或行業協會定期或按照企業的申請出具權威性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調查報告,以便在實踐中加以運用。二電子商務領域壟斷地位的定性分析

  許多國家地區的反壟斷法或判例都將反映企業綜合經濟實力的各種因素確立為認定企業市場支配地位的標準之一。美國某法院在1953年的“US. v. United Shoe Machinery Co案”中認為,企業佔有75℅的市場佔有率雖然對認定其是否具有壟斷力是重要的,但市場佔有率本身對案件的結果並不具有決定性意義,除了市場佔有率外,法院還要考察其他因素,包括企業制定價格的行為、企業及其競爭對手的競爭實力、企業的研究優勢、企業產品的貨色品種等,也就是說,市場佔有率不再是認定企業具有壟斷力的唯一依據。德國《反對限制競爭法》第19條也有類似規定。

  在眾多因素中,其他經營者進入壁壘應該特別注意考察,因為有時它是決定市場支配地位的最重要因素,特別是在電子商務領域。進入壁壘,是指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判斷一個企業是否具有市場支配能力,除了考慮其市場佔有率外,還要看其是否會排除或限制競爭。

  如果一個企業雖然具有很高的市場佔有率,但其他經營者很容易進入該相關市場,就說明該企業不會排除或限制競爭,即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在WorldCom/MCI合併案中,歐盟委員會認為,因特網產業從表面上看是低進入障礙的,但實際上它的基本市場結構是有等級之分,或者說是呈金字塔狀的,不同的等級具有不同的特點。就較低等級的產業而言,供應商普遍較多且幾乎不存在進入障礙;在金字塔頂部的產業則集中度很高。

  金字塔頂部產業進入的障礙多種多樣,通常包括國家法律規定的條件、網路或者其他基礎設施的控制、智慧財產權方面的障礙、客戶對產品的依賴程度、進入市場的資金或技術、資訊方面的障礙等。在奇虎訴騰訊一案中,奇虎認為騰訊即時通訊產品具有壟斷地位,並同時指出騰訊公司目前擁有產品相關專利超過2000項,並通過專利的排他性極大地限制了同類經營者的發展和其他經營者進入該領域。可見,進入網際網路領域金字塔頂部還是有一定難度的。

  相反的,在電子商務較低等級的產業,進入難度則相對較低。自從2010年1月份第一家團購網站滿座上線以來,中國團購網路市場開始火爆,短短6個月已經發展到近一千家團購網站。當然,其中不乏倒閉和根本沒有開團的網站,不過網路團購的勢頭不可阻擋。經過2年多的發展,團購行業市場份額的集中化已經越來越明顯,團購行業的洗牌已經開始,但是依然還沒有哪家網站是處於市場支配地位的。綜上,在電子商務領域,判斷一家企業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要先看該企業是處於相對較高階的產業還是較低等級的產業,然後再進行市場進入難度的分析。

  客戶對產品的依賴程度也是進入障礙之一。在特定相關市場,如果消費者特別依賴某種產品,其他產品可能就難以進入該市場,相反其他產品進入該市場就相對容易。因為電子商務業務創新快,消費人群低齡化等特點,消費者對特定產品並沒有特別強烈的依賴性。根據正望諮詢2010年5月12日釋出的網上購物消費者調查報告顯示,隨著網購經驗的增長,消費者會逐漸從淘寶網向其他網站溢位。網購經驗1年之內的消費者,淘寶單一使用者只在淘寶網上有過購物的消費者的消費者佔到了55.6%,而網購經驗6年及以上的消費者中淘寶單一使用者僅有三成。網購經驗1年之內的消費者中淘寶與其他網站的複合使用者同時在淘寶和其他網站上有過網購經歷的消費者佔比不足三成,而網購經驗6年及以上的消費者中佔比超過六成。由此可見,僅僅因為淘寶網所佔市場份額較大就認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欠妥當。

  三、我國反壟斷法在電子商務領域的適用建議

  電子商務領域壟斷地位的認定包括巨集觀結構中壟斷認定和微觀結構的壟斷認定。電子商務市場巨集觀結構中壟斷地位的認定,在我國國情下也應該堅持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結合的原則。在定量分析方面,我國應加強電子商務市場的相關資料監控,由專業機構定期出具權威性的調查報告,以便在實踐中引用。在定性分析方面,面對具體的案件法院不可能面面俱到地從每一個角度都加以分析,在眾多因素中,其他經營者的進入壁壘不僅易於判斷而且具有重要意義。

  我國的電子商務雖然處於初步發展階段,但並不能說電子商務市場的進入壁壘問題就不存在。實踐中,應從國家法律規定的條件、網路或者其他基礎設施的控制、智慧財產權方面的障礙、客戶對產品的依賴程度、進入市場的資金或技術、資訊方面的障礙等方面仔細分析。

  電子商務市場微觀結構的壟斷認定是指在一個特定的交易平臺上,價值相同的產品賣家的壟斷認定。例如,淘寶市場中的“金士頓DT101 4G” 產品市場高度集中,銷售量最大的四大賣家的集中度CR4=36.01%,它們分別是歡樂數碼旗艦店、飛毛腿直銷店、火盟通訊和金士頓專業U 盤批發零售;最大的八大賣家的集中度CR8=48.90%。 “金士頓DT101 4G”產品在淘寶網市場集中度高的原因是銷量和網店的信譽。信譽對銷售量的影響遠遠高於價格對銷售量的影響,說明信譽反饋體系已經建立起,並演化成為壁壘,新的賣家想要通過打“價格戰”的方式獲得市場佔有率已經不可能。所以高信譽的賣家便以此建立了一定的市場壁壘,不利於電子商務市場的發展。

  由此可見,對我國電子商務市場的壟斷規制,要巨集觀微觀兩手一起抓,兩手都要硬。只有這樣,我國的電子商務才能在平衡有序的環境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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