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畢業設計論文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日趨完善,現代物流在經濟發展中必將起到重要的作用,它也是衡量一個國家和地區綜合實力的重要指標。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範文一:簡析電子商務糾紛難點研究及破解思路
論文摘要 電子商務在減少交易時空限制、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越來越顯示出其無可比擬的優越性,伴隨而來的是大量的電子商務糾紛案件的出現。本文從電子商務交易本身特點及現狀出發,闡述此類糾紛的難點並進行深入分析,同時嘗試提出解決問題的設想,以期完善電子商務交易的法制環境。
論文關鍵詞 電子商務 交易糾紛 難點問題 破解思路
一、引言
在電子資訊網路技術廣泛應用於各個領域的時代,電子商務蓬勃發展並深刻地影響著人們的生活方式,改變著人們的思維模式。人們或多或少都有著網路銷售、網路購物、網上虛擬貨幣交換、線上處理交易事務等經歷,同時也經歷著網路維權的不易與困惑,在出現此類糾紛時往往要面臨更為複雜的問題。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傳統意義上買賣合同的交易方式不同,電子商務的開展主要是藉助於電子資料資訊為載體,交易雙方之間達成合意,並不需要書面合同加以形式上的確認,即除了電子資料資料之外,並無其他“物”的載體對雙方權利義務內容予以保留,以備如日後發生糾紛時有“據”可查。電子商務雖然藉助了網路資訊資料的技術橋樑,但其本質上仍然為買賣雙方的“交易”,無法擺脫傳統觀點中對此類案件的認知理念。
由於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電子商務交易領域內的立法數量有限,缺乏適應現狀的電子商務立法對相關事項進行規範,與之對應的其他部門法也並不健全,因此出現糾紛時,裁判機關仍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為依據進行審查,而上述法律法規多是沿用數年,由於時代背景及技術前瞻性限制,並未考慮到電子商務案件的立案、審理等程式的特殊性,不利於網路維權行為的進展。
二、電子商務糾紛案件中難點問題
一確定電子商務交易主體存在障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的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是原告是否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是有明確的被告;三是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是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鑑於上述法律規定,數量龐大的電子商務案件在進入訴訟程式時,面臨的首要問題即為:如何認定電子商務交易雙方主體,到法院立案的當事人如何證明以虛擬網名或暱稱的真實身份,證明在網路中進行的虛擬交易在客觀世界真實發生?實務操作中,由於進行電子商務交易的雙方當事人沒有書面合同以文字形式記載的交易主體,更沒有交易雙方的簽字捺印及蓋章,因此判斷起訴者所主張的“原告”與“被告”是否是適格主體成為較大難點,而分析這一難點,應從電子商務本身特質出發進行思考。
電子商務交易雙方所依據的“資料電文”主要通過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生成、儲存或傳遞的資訊,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於電子資料交換EDI、電子郵件、電報、電傳或傳真,雖然EDI具有高速便捷不易受干擾的優勢,但同時因僅能在不同電子計算機之間通過某種約定或通用標準來規定資訊結構的資訊電子傳輸,不能確定交易埠操作控制主體的特定性。
當滑鼠點選“確認”時,資料電文的“發端人”或“收端人”可能是交易方本人,也可能是其委託人、中間人、親朋好友或其他通過正當或非正當渠道獲知其計算機密碼或交易通告口令的人,是否相關資料一經發送或儲存的,即代表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交易的一方需在未見面的情況下對另一方的身份情況進行確認,除了依靠技術的進步外,還需法律的介入。我國法律並沒有就電子商務糾紛案件交易各方主體的認定開闢專門的通道,在普通的民商事糾紛中判斷訴訟主體問題時,主要仍是依據易於從表面上審查的書面合同、協議、有據可查的傳真或電報等,而在電子商務案件中,網路簽名及無法核對真實性的名稱,是這成為電子商務糾紛案件進入訴訟程式的首道障礙。
二電子商務合同的法律效力認定存在難點
在處理電子商務案件時,另一個重要的難點問題是對電子商務合同的效力的認定。世界各國對由此產生的電子商務糾紛都進行了深入研究,上世紀九十年代,為應對世界範圍內電子商務急速增長的現狀,迫於各國對電子資料交換規則統一規則出臺的急切需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考慮制定在世界範圍內通用的EDI,即統一規則的電子資料方面的法律。
通過大量考察及審議工作,相關機構最終制定了電子商務領域第一部法律規範,即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該《示範法》第5條關於資料電文的法律承認相關內容中,對以電子資料形式締約的合同效力性作如下規定:“不得僅僅以某項資訊採用資料電文形式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執行性。”這一規定確認了合法形式資料電文的證據效力,《示範法》隨後的幾條對電子資料電文的證據效力進行了規定,即通電子資料可獲取的資訊可以作為認定合同的依據。
我國《合同法》中也規定,合同的成立需經要約、承諾等過程表達訂立合同的意願,特別註明了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的合同,資料電文進入特定系統的時間為要約到達時間。但在電子交易實際操作中,上述法規在具體應用中仍存在過於抽象及操作性不強的問題,實務中影響電子資料電文作為合同依據的因素仍存在。比如,合同簽署人在定立合同時對電子資料內容的認可這一前提如何解決、訂立電子商務合同所依據的路徑正當性是否成立、交易雙方促成契約達成意向的所採取的方法是否恰當等一系列問題都需要考慮。
因各方當事人對計算機內部系統操作及資訊傳遞路徑的瞭解並不專業,僅是通過藉助電子網路交易平臺供應商所提供的平臺,必須藉助於他人的技術支援才能達成協議交易的合意,因此電子商務交易的形成還包括諸多網路頁面上無法看到的“隱蔽工程”。雖然電子資料電文形成的合同表面上僅有買賣雙方,但實際促成合同訂立的有三方甚至多方,我們看到只是在顯示介面體現的“演員”,而實際上促成電子交易完成的“導演”、“工作人員”等職能可能更為重要,各方的參與缺一不可,各環節協調一致方可使電子商務模式交易順利進行。“每一筆電子商務交易的進行,都必須以多重法律關係的存在為前提,這是傳統口頭或紙面條件下所沒有的”。
正因為如此,由於在專業技術上的不可控性,交易主體不能保證到達對方的資料電文不被增減或刪改,不能保證惡意軟體及病毒的入侵導致交易資訊的失實,在此情況下成立的交易是否合法有效?非交易雙方可控導致資料內容發生變化,無責一方是否必須為到達對方的資料電文內容負責?在目前有關電子商務合同效力認定這一領域尚無有效、廣泛的認定方法。
三電子商務合同案件違約責任認定存在難點
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義務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包含法定義務及約定義務。傳統交易模式中,違約責任主體的確定具有相對性,違約責任的認定具有確定性,即使由於第三方原因造成履行不當仍應由其對應的合同一方當事人承擔責任,其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及責任法定原則,只有在出現不可抗力、合理損耗及債權人過錯時違約方才可免責,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法在合同中也有明確的約定。因此,在有紙質載體的普通交易背景下,違約責任的處理並不是難點問題。
但在電子商務交易背景下,買賣雙方需經過網路資訊科技交易平臺方能將各自的意思表示通過資料交換方式確立,因此交易平臺供應商實際上也參與到合同的訂立過程中,並且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不僅是“介紹者”、“翻譯者”、“資訊傳遞員”,更是“促成者”。交易平臺供應商與電子商務合同買賣雙方之間也形成了《合同法》中規定的居間合同關係,其本身雖然不參與電子交易合同內容,僅是促成合同成立,收取一定的佣金。但如果平臺供應商沒有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居間人義務,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使資料電文的生成或傳遞悖離了交易雙方的真實意圖,導致交易失實,一方是否有權依據不實的合同向另一方主張違約責任,還是仍應按形成的契約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再考慮向平臺供應追究責任?
三、電子商務交易糾紛疑難問題的破解思路
針對電子商務交易中存在的上述問題,筆者試從以下幾個方面提出破解思路,以期對解決電子交易案件的系列問題有所幫助:
一電子商務立法巨集觀原則層面
加大平等、自願、契約自由等民法基本原則在電子商務糾紛案件中的貫徹力度,提高交易雙方的誠實信用度,將傳統部門法的某些規則等同地移植到電子商務領域,以達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目的。
由於交易雙方是在互不瞭解、互不見面的情況下根據對方提供的交易資訊進行分析,是作為資料電文的創制人與接收人在資料電文的傳遞過程中,根據自己的意願進行操作,因此相對於其他形式的交易言,具有更大的風險性和不可控性,交易的一方甚至不能確定其收到的資料電文是否是對方的真實願意。試想,在一個在很高程度上依靠各方信任建立的電子交易市場中,如果在交易過程中充滿了欺詐、侵害社會公共及他人合法權益等不法行為,會給市場競爭甚至社會發展帶來不利影響。
因此,在利用更高效技術手段與注重獲取更高經濟效益同時,電子商務糾紛交易大環境更應採取比傳統交易方式更為嚴格的自律體制,在訂立電子商務合同時對以自己有效名義發出的郵件及網頁資訊等方式作為的要約及承諾無法定原因不得持否認態度,以規範電子商務市場交易的秩序,創造更為良好的電子商務經營氛圍。
二電子資訊科技支援層面
提升計算機資訊科技層面的支援力度,建立與之相配套的行之有效的電子技術領域法律法規對交易行為加以規範,同時注意保留電子技術領域及立法領域發展的彈性空間。為了解決電子商務交易主體真實性、特定性、唯一性這一問題,包括我國在內,世界各國紛紛採取了各方技術方式對交易主體的身份加以認定,比如動態通行口令、加金鑰、指紋語音識別系統等,對涉及網路安全管理、資訊資料存取控制、防火牆及防病毒保護有效地防止主體身份失竊的情況。
我國於2005年頒佈實施的《電子簽名法》中確定了可靠電子簽名的幾情形式,包括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簽署時電子簽名製作資料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簽署後對資料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及當事人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同時確認了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在世界範圍內,早在上世紀九十年代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在第29屆會議上,早已將有關電子簽署和證明機構相關事項納入審議議程,並安排工作小組就電子商務交易所需電子簽署統一身份規則徵求各成員國態度,據此製作出《關於電子簽署的統一規則草案》,提出了僅使用形式上相對安全的方式方法得出的電子簽名能夠比普通的電子簽名提供更加可依賴的信任度是否可行等問題,同時為了增進在不同國家之間進行電子商務交易的便利性,現階段關於建立世界範圍內統一的電子商務交易認證中心的設想最受到關注。
通過這一機構的設定,可從源頭上解決上述種種問題,包括交易主體准入制度的建立、交易主體簽章的誰、交易秩序的規範、交易安全的保障等方面均有了統一的控制模式,交易當事人方通過該機構獲取的資訊及從事的具體行為均視為客觀有效、真實意思表示,只要交易雙方按認證機構制定的統一操作流程進行商務業務處理,一旦出現交易對方主體資質資訊不實或業務內容相關的電子資料終端傳遞有誤等情況,守約一方當事人只須證明自己行為的正當程式性即可免責,同時由認證中心對其提供的資訊資源及技術操作的正當性進行核查,這樣可以極大地解決交易雙方的後顧之憂。
同時,我們也應清楚地認識到,因電子商務交易所依賴的計算機資訊科技處於高速發展狀態,在設定有關統一認證體系的構想時,應考慮相關規定的技術拓展空間及更新速度,為電子商務資訊科技的發展留下足夠的彈性空間,同時也保持了相關技術發展的持續性與穩定性。
三電子商務法律立法技術層面
打破對電子商務問題的處理在不同地域規定不同的限制,在全國範圍建立統一標準的電子交易程式法,同時借鑑世界範圍內先進電子商務交易法,提高我國電子商務相關法律的科學性、前瞻性。從本質上看,電子商務的順利開展依賴於電子計算機技術的不斷髮展,因此與其他型別的交易相比,電子商務交易更具有技術性、程式性特徵。
因我國不同省市之間技術發展不平衡,對計算機資訊科技投入的程度也不同,造成電子商務交易雙方所處的技術環境存在巨大差別,與此同時新的交易形式不斷增加,如近期網際網路金融的驟然升溫,都給電子交易增加了新的籌碼,只有制定在全國範圍適用的建立統一、高效、的電子交易法律,才能使命交易雙方真正處於平等的技術支援平臺之中,保障交易活動公平公正的基礎。
綜觀在世界範圍內的電子立法,其他國家對電子商務交易的立法研究早已進行多時,如美國、德國、新加坡、印度、馬來西亞等,都已對電子交易立法投入諸多精力。其中美國有關電子商務方面的立法走在世界前列,制定了《統一電子交易法》,對通過電子資訊科技進行的資訊服務、資料共享等多項交易進行了立法調整,有力地規範了電子商務交易市場秩序。
而我國電子商務由於興起的時間較晚,相關立法研究由於起步晚,重視程度不高,目前我國涉及電子商務領域的立法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對於電子交易過程中的簽名准入進行了規定,而對其他諸如交易流程、交易規則等問題則缺少具體的立法。鑑於這一現狀,有關電子商務交易的立法就更需具備包容性和吸納性,在技術層面充分考慮法律移的因素,可以借鑑其他國家先進的立法經驗和立法方式為我所用,結合我國電子商務交易的特點制定專門的法律規定,從而完善我國的電子商務立法制度。
四電子商務資料電文證據認可度層面
提高資料電文證據在電子商務交易糾紛中的證明效力認可度,賦予其與書證、物證等在普通民商事糾紛中同等的功能效能。《民訴法》有關證據內容部分規定,電子資料與其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鑑定意見等證據均為我國法律認可的有效證據,但在司法實務中手機簡訊、電子郵件、QQ留言等形式的證據,除當事人沒有異議之外,能被法庭採信的電子資料電文形式的證據相比書面證據、物證等證據是少之又少。
現階段有關電子資料電文形式證據效力認定方面的法律法規數量不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第5條已規定不得僅僅以某項資訊採用資料電文形式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執行性,第6-8條詳細地描述了資料電文作為有效證據所應具備的法律條件,第9條則更進一步地闡述了資料電文的可接受和證據力。《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也對電子簽名的有效性加以規定,以法律形式對資料電文證據的證據效力予以確定。
我國在加強對電子商務的立法模式、發揮民法的基本原則方面已經有了很大進步,但我們也應清楚地認識到,目前電子資料電文與其他形式的載體相比,其在社會中的認可度仍然不高,有關電子商務糾紛中證據認定難的問題依然存在,僅靠法律規定尚不能完全解決,仍需在實務操作中提高對以資料電文作為載體的交易形式的認可。
四、結語
電子商務作為近年來興起的新型的交易模式,藉助計算機資訊科技的平臺,將生產廠家、物流公司、金融機構以及消費者和監管部門帶入了全新的網路經濟時代。正因為如此,有關電子商務專業立法應是能解決涉及計算電子技術、市場營銷、監督管理、現代物流等問題的綜合性立法,筆者相信,在不久的將來,電子商務案件處理中的難題將會隨著經濟環境的有序發展及立法制度的健全而大大減少,電子商務的發展將會迎來更加廣闊的空間。
範文二:簡析電子商務環境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
論文摘要 電子商務作為商務模式的變革性產物,在提高商務效率、擴大貿易規模,方便消費者消費等方面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在電子商務環境下,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問題日益突出,必須緊緊依靠法律,依法維權,促進電子商務健康發展。
論文關鍵詞 電子商務 消費者權益 經濟法
電子商務是現代商務快速發展的產物,從根本上改變了商務模式、消費方式,提高了人們的生活質量,加速了商業社會的形成,是不可阻擋的商業潮流,然而,電子商務在快速發展的過程中,也存在著一些急需解決的問題。如電子商務存在著虛擬性特徵,侵權事件時有發生,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是個不小挑戰,因此必須依靠法律,在法律框架下發展電子商務,保護消費者權益。
一、電子商務環境下消費者權益損害問題的表現
由於電子商務的虛擬性,在電子商務環境下,對消費者權益侵害手段也是多樣的,具有高科技性、智慧性、隱蔽性等特徵。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表現主要有如下幾項: 虛假廣告和網路欺詐問題。
這是消費者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經常碰到的問題,網路虛假廣告,是指經營者為達到引誘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目的而釋出的關於其商品或服務的不真實的資訊內容,如誇大產品效能和功效、虛假價格、虛假服務承諾等,以騙取消費者對其商品或服務的信任,從而成為購買其商品或服務的潛在客戶。消費行為的做出是建立在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相關資訊瞭解的基礎上的。在傳統的消費活動中,消費者可以直接面對經營者,充分了解經營者及其商品或服務,通過觀察、比較來做出購買與否的決定。
而在電子商務中,一切都虛擬化了,消費者在接觸不到經營者和商品的情況下,只能通過供應商的宣傳來了解商品或服務的資訊,這就為經營者釋出誇大其詞或虛假的廣告提供了可能。消費者也很難判別廣告資訊的真實性、可靠性,其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就難以得到保障。虛假廣告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是嚴重的侵權行為。
消費者交易安全問題。這是核心侵權行為。電子商務環境下,消費者消費存在著不可避免的風險,而且交易安全也是消費者普遍關注的問題,是投訴率最高的問題之一。網路的開放性增加了消費者財產遭受侵害的風險性,網路交易是一種非即時清結交易,通常由消費者通過信用卡或其他支付手段付款,電子貨幣的加入為不法分子打開了一道方便之門,使B2C的風險高於生活中即時清結的消費交易。
消費者在使用電子貨幣支付貨款時可能承擔以下風險:網上支付資訊被經營者或其他金融機構收集後洩露給第三者,甚至冒用;不法分子盜竊或非法破解賬號密碼,導致電子貨幣被盜、丟失;消費者未經授權使用信用卡造成損失;支付系統被非法入侵或病毒攻擊等。消費者的財產安全在電子商務中受到了極大的挑戰,很大程度上制約了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
消費者隱私權及個人資訊保護問題。電子商務快速發展讓一些不良商家想到了利用消費者個人資訊牟利的策略,嚴重侵犯了消費者隱私權。網路隱私權是指在網際網路中,任何人對自己的個人資料依法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使用和支配的權利。
個人資料是由有關個人的一組資訊組成的資料,對於這個人,可以通過該資訊或者通過資料使用者所擁有的該資訊的其他資訊識別出來。在發達國家,隱私的範圍較廣,一般諸如個人年齡、工資、信用狀況\財產狀況、身體狀況、就業情況、家庭情況、愛好習慣等等都包括在內。而在發展中國家,某些個人資訊,則不被認為是隱私,其隱私的範圍較狹窄。
然而在市場經濟社會,個人資訊是一種重要的社會資源,無疑具有重大的經濟價值,隨著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個人資訊的商業價值越來越重要,並且很容易被收集、傳播而受到侵害,因而對個人資訊的保護不容置疑。所以我們這裡所講的隱私權的保護,是包括個人資訊在內的廣義的隱私權。在網路環境下,個人資料不僅可以用於經營者自己的商業目的,而且有時被作為“產品資訊”進行買賣。這種將個人資料商品化的行為,是對個人資訊最嚴重的一種侵害行為。另外,商家之間相互交換各自收集的資訊,或與合作伙伴共享資訊,都是一種變相侵害個人隱私權的行為。
消費者的損害求償權問題。這是維權熱點而且維權成本居高不下。具體而言,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第一,侵權物件認定困難。經營者為了方便或其他原因,有時會提供多個網站或網路名稱,而且有些網站是沒有進行註冊登記的,這就導致經營者在實施侵權行為後,消費者和監管部門難以找到現實中的經營者,使消費者的求償權難以實現。第二,侵權取證困難。由於電子資料易於修改,在電子商務中經營者在發現侵權行為被追查時,往往利用技術手段修改或毀滅侵權證據,使消費者和監管部門對資料的真實性、可靠性難以確定,甚至根本無從取證。第三,侵權責任認定困難。電子商務涉及多個環節,消費者權益被侵害,往往不是某一個環節造成的,各個環節之間的扯皮推諉使侵權責任的認定難度增加。第四,司法管轄認定困難。電子商務打破了地域時空限制,消費者可以與任何國家的任一商務網站進行電子交易,並無視這個國家文化、法律等方面的差異,然而一旦發生糾紛,就會涉及到各國的涉外管轄權問題,而這種跨國糾紛的解決是要花費很高成本的,這就使得消費者的求償權更難以實現。
以上是電子商務環境下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主要表現,實際上,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侵害消費者權益還有更多的表現。
二、用經濟法為消費者權益保駕護航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這是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沒有法律進行規範,市場經濟就會無序發展,市場秩序就會混亂,電子商務是網路技術與市場相結合的產物,是市場經濟在網路環境下的延伸,要促進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必須拿起經濟法的武器,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不法行為做堅決的鬥爭。
要維護消費者隱私權必須確立經濟法框架的公平理念。隱私權、資訊自決權同屬於民法範疇。從個人資料的內容來說,其與隱私在很大方面都有相似性。但是從個人資料的發展狀態和保護的層面上看,以經濟法公平論作為消費者個人資料的理論基礎更為適宜。網路對個人資料的收集和利用並不是針對個人的行為,而是涉及一個巨大的群體性的動作。個人資料受到侵犯所造成的損失並非是個人的損失,而是消費者整個群體的利益受到侵害。
這種侵害實質是由網路技術上的不平等造成的,市場無法自覺的調節這種不平等,在這個方面市場就處於失控的狀態。而經濟法產生的目的就是為了矯正市場自我調節的失靈,糾正不平等,實現實質公平。我們應該認識到德國選擇人格權,美國選擇隱私權,均是出於對本國法律傳統的尊重。我國的隱私權權利和制度並沒有像美國那樣得到長足的發展,擁有深入的理論研究。也不存在與德國相似的法律傳統和濃厚的政治色彩。
完全把隱私權理論生搬硬套在我國個人資料保護的理論基礎上是欠妥當的。我國應該立足於中國法律體制,尊重我國的法律文化傳統,確立以經濟法公平論為個人資料保護的權利基礎。發揮經濟法矯正市場機制失靈的特點,對個人資料進行法律上的有效規制,保護並促進網路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平等地位,真正實現實質上的平等。
增強經濟法的可操作性。加強執法力度。我國有關保障電子商務安全的法規已有一些,但近年來有關電子商務的糾紛和網路犯罪仍居高不下,原因有二:一是立法的可操作性欠缺。如{刑事訴訟法中缺乏有關訴訟程式和證據採集、證據應用的規定,而證據在計算機犯罪中是至為重要的;二是我國對電子商務中的違法者打擊力度不夠.導致了人們對法律法規的淡漠與輕視。因此,電子商務立法要注意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和加強執法力度。
確立個人資料保護原則。目前全球都在採取措施對個人資料進行保護,如在全球電子商務行動計劃中提出了有關保護使用者資料的兩條基本原則:第一,對使用者的保護,尤其是在個人隱私、保密、匿名和內容控制方面,應當通過政策加以保證,這些政策必須以自由選擇、個人行使權利和產業為主的解決方案為依據,而且應該遵守相應的法律。第二,商業界應該為使用者提供可用的手段,使他們有權在個人隱私、保密、內容控制和適當環境下匿名等方面進行選擇。在有關因特網個人資料保護的問題上,該行動計劃還強調政府應當認識到因特網是一種提供新的機遇和挑戰的新媒體,法規體系和自律系統必須靈活,承認通過採用強化個人資料的技術來實施有效自律的合法性和適用性,教育公眾正確使用個人隱私保護技術。
建立網上信用體制。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毫無疑問,信用是最大的資產。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網路經濟與市場經濟相比是一種更為開放、更為靈活的經濟模式,其帶來更多的商機的同時,也必然帶來更高的風險,而面對種種風險與不確定因素,需要我們建立一個完善的信用體系。法律體系有事後解決的作用,而信用體系卻往往能進行事前預防,況且法律解決機制畢竟是需要耗費較高訴訟成本的途徑。所以在網路經濟與電子商務中,建立完善的信用體系已成為社會各界的共識,其緊迫性與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建立完善的信用體系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也是至關重要的一環。
用經濟法規範電子商務,必須高度重視電子商務環境下的風險控制和規避工作,要在經濟法的框架下,加強網路技術建設,用高科技規範電子商務發展,要在公眾普及網路安全教育。網路安全教育包括網路安全一般知識、網路安全現狀、常用網路安全防護等,網路安全教育迫在眉睫,目前國外對我國電子商務的網路攻擊有增無減,對消費者權益造成巨大威脅,每個消費者在進行電子商務活動時必須具有強烈的安全意識和基本的網路防護技巧,才能避開“釣魚網站”等不法網站的侵害。經濟法不是萬能的,經濟法進行規範電子商務必須與消費者的網路安全意識和網路安全知識相結合才能夠真正淨化電子商務環境。
電子商務環境下的消費者維權的成本比較高,這是因為電子商務的虛擬性決定的,要降低維權成本,消費者個人還必須有幾本的法律素養和經濟法知識,繼而確定維權步驟,一般來講,較高法學素養的人在電子商務環境下進行網路交易要安全得到,因此,迫切需要將法制宣傳活動引向深入,要藉助“六五普法”等平臺,廣泛傳播經濟法律法規如民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電子商務法、物權法等,讓消費者在網路消費過程中安全消費、放心消費。
三、結論
電子商務交易走向法制化軌道是不可逆轉的潮流,是市場經濟的必然選擇,網路經濟作為新鮮的經濟形態,在規則尚未完全確立起來的過程中,處於無序發展,消費者權益屢受侵害,網路經濟發展到一定規模後,規則就必須形成系統,而經濟法是最具有系統性強制性的規則,是規範網路經濟的強大武器,是消費者維權的法寶,消費者在維權的過程中必須首先明確電子商務侵權的幾種表現,具有基本的法學素養,擁有基本的網路安全防範技巧和經濟法知識,選擇正當的途徑維權,只要廣大消費者積極行動起來,電子商務就會發展的健康,就會受到市場接納。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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