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馳名商標的反淡化保護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論文摘要
馳名商標反淡化理論進入我國理論界後,經過十幾年的發展,我國對馳名商標反淡化的保護已經漸漸地接近國際水平。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馳名商標保護凸顯出來的問題也越來越多,顯示出我國對馳名商標反淡化保護的力度和措施仍然不夠。例如規定的不統一和零散,保護範圍的狹窄等等都與反淡化保護的宗旨相違背。因此完善馳名商標的反淡化保護顯得尤為重要。本文將以反淡化理論作為入導點,通過分析我國反淡化保護的缺陷及對比我國與其他國家的立法規定,提出相應的完善馳名商標反淡化保護的建議。
論文關鍵詞 馳名商標 淡化理論 反淡化保護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商品或服務經過銷售和宣傳後在消費者中廣為傳播並形成了一定的聲譽,經過企業申請後標識該商品或服務的商標成為了馳名商標。。現在的市場上出現了越來越多淡化馳名商標的情況,馳名商標淡化的出現不以競爭為前提,因為他人可以將與馳名商標相同或相類似的商標使用在與馳名商標不同或不相類似的服務或商品上,利用馳名商標所具有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來為自己的產品或服務作宣傳,以此來提高銷售。淡化造成的損害是通過時間的流失而漸漸積累起來的,長久下去必然會損害馳名商標的價值。普通的商標保護不能防止淡化行為的發生及其帶來的後果,筆者認為應該要對馳名商標進行格外的反淡化保護。
一、馳名商標淡化概述
(一)概念
即他人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在與馳名商標不相同或不相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馳名商標相同或相類似的商標,使消費者混淆,誤認為該商品與馳名商標的生產者或者來源有一定的聯絡,以此來降低馳名商標的知名度,削弱馳名商標的顯著性和獨特性,導致馳名商標對消費者的吸引力下降,最後淪為一般的商標。
(二)特徵
1.潛伏性。馳名商標的淡化行為體現在馳名商標的顯著性和識別性逐步降低的過程中,而這一個過程是緩慢且間接的,不容易被馳名商標的所有權人所察覺,具有相當高的隱蔽性。
2.長期性。淡化行為的潛伏性致使商標所有權人難以發現侵權行為的存在,當馳名商標所有權人察覺到異樣並開始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的時候,淡化侵權行為已經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
3.損害的難以挽回。淡化行為的出現沖淡了馳名商標與其專屬商品或服務之間的密切聯絡。它容易誤導消費者,誤認為其他商品或服務具有與馳名商標相同的優良品質和保證。長久影響下,馳名商標的信譽度會因此而不斷下降,其所代表的商業價值也會在慢慢的削弱中消失。
二、我國的立法現狀
(一)立法依據
根據1996年8月16日由工商行政管理局頒佈的《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任何第三人如果將和馳名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標在非類似的商品上申請註冊或者使用的,並且會因此而損害馳名商標所有權人的合法利益時,馳名商標的所有權人可以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申請駁回或撤銷第三人的註冊申請或者請求制止第三人的繼續使用行為。這是我國保護馳名商標反淡化最早確立的行政制度,由於當時的法律水平有限,該規定的效力範圍有限,制裁的力度不強。
2001年《商標法》經過了修訂,跨類別地保護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這一規定體現了國家對馳名商標保護的重視。修訂後的《商標法》規定,任何第三人模仿或者複製他人已經註冊使用的馳名商標,並用該近似商標在與已經註冊商標不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上申請註冊的,致使馳名商標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應當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該近似商標。這個規定雖然對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提供了保護,但是卻忽略了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而且,《商標法》也沒有對可能減損馳名商標的標識能力的行為作出規定,例如他人把馳名商標註冊為企業的名稱。顯然《商標法》對商標淡化的表現形式規定不全面,這必然導致法官在判決的時候缺乏法律依據。
(二)現行立法的缺陷
1.傳統混淆理論的阻礙。傳統混淆理論認為,不同的生產者生產不同的商品,商品的出處和來源也會因此不同,這是商標的主要區分作用。隨著經濟的發展和進步,商標積累了一定的知名度,成為了馳名商標。如果在非競爭的商品上廣泛使用馳名商標,必然會降低或者毀損馳名商標的馳名度,因為馳名具有一定專屬性,只屬於某種特定的產品。馳名商標可能會因為非授權的使用而消失或者變成一種通用名稱,不再具有馳名度,這對於商標所有權人是一種非常巨大的經濟損失,是無法彌補的嚴重後果。
2.未註冊的馳名商標得不到跨類保護。所謂的跨類保護是指非授權性地將某種馳名商標使用在非競爭(不相同和不相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的行為必然受到法律的禁止。在我國,有些類似百年老字號的馳名商標雖然沒有註冊,但是因其年代久遠深入民心而具有馳名度。對於這些沒有未的馳名商標,它們的名譽和權益也應該受到法律的跨類保護,但是《商標法》只是規定了禁止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沒有註冊的馳名商標。這就意味著其他人可以在非競爭的商品或者服務上註冊或者使用未註冊的馳名商標。筆者認為如果不對未註冊的馳名商標進行跨類保護,是偏離了《商標法》立法時對於保護商標的價值取向,因為只要有淡化行為的出現,商標的名譽和馳名度必然會受到侵害。
3.反淡化缺乏法律的保護。《商標法》對於馳名商標反淡化的保護並不完善,只是作了簡單的規定。雖然其他的法律對反淡化的情況也有相關的規定,例如《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使用了與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稱或包裝的,致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為是知名商品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也規定了相同或者相似商標使用後對馳名商標的顯著性和市場聲譽造成減弱或者貶損的後果。但是這些凌亂的規章制度凸顯出我國法律對馳名商標反淡化保護的缺失。對如何定義淡化、其表現形式的判斷、淡化有哪些損害結果及其法律責任等問題我國都沒有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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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馳名商標 淡化理論 反淡化保護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商品或服務經過銷售和宣傳後在消費者中廣為傳播並形成了一定的聲譽,經過企業申請後標識該商品或服務的商標成為了馳名商標。。現在的市場上出現了越來越多淡化馳名商標的情況,馳名商標淡化的出現不以競爭為前提,因為他人可以將與馳名商標相同或相類似的商標使用在與馳名商標不同或不相類似的服務或商品上,利用馳名商標所具有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來為自己的產品或服務作宣傳,以此來提高銷售。淡化造成的損害是通過時間的流失而漸漸積累起來的,長久下去必然會損害馳名商標的價值。普通的商標保護不能防止淡化行為的發生及其帶來的後果,筆者認為應該要對馳名商標進行格外的反淡化保護。
一、馳名商標淡化概述
(一)概念
即他人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在與馳名商標不相同或不相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馳名商標相同或相類似的商標,使消費者混淆,誤認為該商品與馳名商標的生產者或者來源有一定的聯絡,以此來降低馳名商標的知名度,削弱馳名商標的顯著性和獨特性,導致馳名商標對消費者的吸引力下降,最後淪為一般的商標。
(二)特徵
1.潛伏性。馳名商標的淡化行為體現在馳名商標的顯著性和識別性逐步降低的過程中,而這一個過程是緩慢且間接的,不容易被馳名商標的所有權人所察覺,具有相當高的隱蔽性。
3.損害的難以挽回。淡化行為的出現沖淡了馳名商標與其專屬商品或服務之間的密切聯絡。它容易誤導消費者,誤認為其他商品或服務具有與馳名商標相同的優良品質和保證。長久影響下,馳名商標的信譽度會因此而不斷下降,其所代表的商業價值也會在慢慢的削弱中消失。
二、我國的立法現狀
(一)立法依據
根據1996年8月16日由工商行政管理局頒佈的《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任何第三人如果將和馳名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標在非類似的商品上申請註冊或者使用的,並且會因此而損害馳名商標所有權人的合法利益時,馳名商標的所有權人可以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申請駁回或撤銷第三人的註冊申請或者請求制止第三人的繼續使用行為。這是我國保護馳名商標反淡化最早確立的行政制度,由於當時的法律水平有限,該規定的效力範圍有限,制裁的力度不強。
2001年《商標法》經過了修訂,跨類別地保護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這一規定體現了國家對馳名商標保護的重視。修訂後的《商標法》規定,任何第三人模仿或者複製他人已經註冊使用的馳名商標,並用該近似商標在與已經註冊商標不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上申請註冊的,致使馳名商標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應當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該近似商標。這個規定雖然對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提供了保護,但是卻忽略了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而且,《商標法》也沒有對可能減損馳名商標的標識能力的行為作出規定,例如他人把馳名商標註冊為企業的名稱。顯然《商標法》對商標淡化的表現形式規定不全面,這必然導致法官在判決的時候缺乏法律依據。
(二)現行立法的缺陷
1.傳統混淆理論的阻礙。傳統混淆理論認為,不同的生產者生產不同的商品,商品的出處和來源也會因此不同,這是商標的主要區分作用。隨著經濟的發展和進步,商標積累了一定的知名度,成為了馳名商標。如果在非競爭的商品上廣泛使用馳名商標,必然會降低或者毀損馳名商標的馳名度,因為馳名具有一定專屬性,只屬於某種特定的產品。馳名商標可能會因為非授權的使用而消失或者變成一種通用名稱,不再具有馳名度,這對於商標所有權人是一種非常巨大的經濟損失,是無法彌補的嚴重後果。
2.未註冊的馳名商標得不到跨類保護。所謂的跨類保護是指非授權性地將某種馳名商標使用在非競爭(不相同和不相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的行為必然受到法律的禁止。在我國,有些類似百年老字號的馳名商標雖然沒有註冊,但是因其年代久遠深入民心而具有馳名度。對於這些沒有未的馳名商標,它們的名譽和權益也應該受到法律的跨類保護,但是《商標法》只是規定了禁止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沒有註冊的馳名商標。這就意味著其他人可以在非競爭的商品或者服務上註冊或者使用未註冊的馳名商標。筆者認為如果不對未註冊的馳名商標進行跨類保護,是偏離了《商標法》立法時對於保護商標的價值取向,因為只要有淡化行為的出現,商標的名譽和馳名度必然會受到侵害。
3.反淡化缺乏法律的保護。《商標法》對於馳名商標反淡化的保護並不完善,只是作了簡單的規定。雖然其他的法律對反淡化的情況也有相關的規定,例如《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使用了與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稱或包裝的,致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為是知名商品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也規定了相同或者相似商標使用後對馳名商標的顯著性和市場聲譽造成減弱或者貶損的後果。但是這些凌亂的規章制度凸顯出我國法律對馳名商標反淡化保護的缺失。對如何定義淡化、其表現形式的判斷、淡化有哪些損害結果及其法律責任等問題我國都沒有明確的規定。
淺析我國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