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電子商務中主體的法律界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7日

  [論文摘要]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計算機在商業領域的應用已經頗具規模。隨著我國學者在電子商務領域研究的深入,其法律理論框架也開始向著縱深發展。電子商務較傳統的商業行為來看,法律關係更加複雜。因此,從法律的角度對電子商務動態和靜態的各個環節進行解構成為構建良好法律體制的重要任務。本文就電子商務中不同的參與主體在法律上的界定試作解析。

  [論文關鍵詞] 電子商務 主體 網際網路絡

  電子商務的發展一方面基於計算機和網路技術的提升,另一方面也在於不斷改善的電子商務環境為其提供保障。所謂電子商務,從本質上來講,是一種特殊的商事活動,即在電子化的平臺上以資料化手段來完成商業性交易的現代商業行為。電子商務的種類依據不同的標準有不同的劃分方法,其中根據不同的電子商務主體來進行劃分是最具有現實意義的,因此,研究電子商務中不同的主體對於解構和重塑電子商務法律制度是一個重要方面。

  依據主體的不同電子商務可以分為B2B企業對企業,B2C企業對消費者,C2C個人對個人等不同型別的交易模式。對不同主體之間的商事活動進行管制的法律規則也並不相同,因此,應當分析主體性差異的交易模式所處的現狀和境遇。

  一、電子商務主體的內涵

  電子商務就其本質來說,是一種特殊的商事行為。從法律的角度看,電子商務的主體是指作為電子商務法律關係的構成要素之一,享有一定的民商事權利,承擔民商事義務的一方。當然,在對電子商務主體進行法律界定之時,不僅需要從行為外觀上判斷,更重要的是要根據商事關係發生的事實進行認定。

  電子商務的主體在網路環境下具有以下特徵:

  1虛擬性。與傳統的商事活動中主體相比,電子商務的主體因網路的應用而具有了一定的虛擬性,雖然雙方最終交易仍然具有現實性,但其與傳統的商事活動在行為方式上已經存在差別,建立在位元概念上的這種存在,法律對於初步判斷其真實商能力以及對各交易環節的控制都更為困難。

  2多方性。不同於傳統的商事行為,電子商務的主體還包括其他的參與主體,像網路平臺服務機構,建設團隊,管理機構以及其他對電子商務環境有著積極影響的一方。這種錯綜複雜的關係也成為電子商務法制構建上的一個需要克服的困難,尤其是在對各方責任承擔上的認定。

  3發展性。電子商務是一個開放的系統,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網路技術不斷推進,對電子商務的運作方式也將會產生重要的影響,為了促成有效且安全的交易環境,交易模式可能會更加複雜,因此也將可能會有更多的主體參與到電子商務法律關係中來,使得電子商務的主體不斷擴充套件。

  二、電子商務主體的分類

  傳統的商事主體是指在商事法律關係中權利義務的歸屬者。電子商務的主體並非僅指直接交易的雙方,而是在商事法律關係中,對特定電子商務行為的完成具有重要影響的參與者。由此來看,對電子商務主體可以劃分為以下幾類:

  1交易主體

  交易主體通俗來講就是指交易的賣方和買方,也即電子商務中的主要行為者。而交易主體無論從外觀還是實質來看,與傳統交易主體相類似。電子商務作為一種特殊的商事活動,交易雙方從根本上看仍舊需要符合傳統商法的要求。除了個人作為交易的一端外,其他的商事主體需要依據現有商法進行登記,取得營業資格,同時還要求具有商事能力,確保其具有履約能力。交易主體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商事組織:根據法律的規定,成立並依據商法的相關規定從事營業活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法人或者合夥組織。商事組織因具有較為強大的資金和技術支援,更易發展電子商務,成為電子商務中最為活躍的一方。

  2、個人:電子商務中存在C2C以及B2C等交易模式,在交易的兩端均為個人。在電子商務中,個人多數以使用者的身份出現,接受商品或者服務。在有些情況下,個人也作為賣方,利用網路平臺向他人提供商品或服務。

  三、服務主體

  所謂服務主體,是指為電子商務的執行提供技術支援,以便有效的進行網路接入、資訊控制從而快速達成雙方交易。正是這一主體的存在,使得電子商務的法律規制與傳統商法有了較大的差異,這一全新的主體,在電子商務的執行過程中有著不容小覷的影響,對部分糾紛更是具有決定性意義。

  1、網路服務提供者:網路服務提供者ISP,是指為電子商務構建網際網路絡環境,提供資訊連線,資料接入等基礎設施服務的提供者,包括網路基礎設施經營者、電子佈告板系統經營者、接入服務提供者、主機服務提供者等各種服務。良好的基礎環境對電子商務的有效執行是一個關鍵環節,對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規制是不可缺少的。

  2、網路內容提供者:網路內容提供者ICP,則是指為電子商務提供各種實質資訊內容的人,電子商務中形形色色的資訊內容和不同的資訊形式,都是由此類主體提供。從外觀上看,網路內容提供者更是越過交易賣方直接將資訊傳遞給買方的人,因此在區分網路內容提供者和交易主體之間的責任過錯是最困難的地方,如何對其進行法律規制是非常重要的。

  四、監管主體

  所謂監管主體,是指對電子商務的各個環節負有監管責任,保證電子商務環境良好執行義務的主體。電子商務成為經濟發展的一大方式,利用網際網路絡進行商貿交易因其便捷高效的優勢也備受重視。伴隨而來的還有各種糾紛,因電子商務中存在的技術漏洞和網路虛擬等特性,侵害交易雙方的商業機密,威脅交易安全,侵犯個人資訊,財產資訊等合法權益的現象也越來越多。因此,建立和維護電子商務的秩序,形成良好的監管制度對於促進電子商務的良好發展有著積極的意義。

  政府在電子商務的監管中處於舉足輕重的地位,電子商務涉及的不僅是商事交易和商事資訊,還包含著個人資訊等其他的社會性因素。政府作為最為有效的監管主體能夠對電子商務的發展形成有力的保障。其中,對公眾資訊,國家機密的保護,對第三方支付平臺的保障以及對網路犯罪的預防都是重要的方面,因此,加強政府對電子商務的執法,促進政府對網路環境的改善都是刻不容緩的。

  與此同時,作為消費者的個人也應當積極地運用相關的法律,維護消費者自身的合法權益,對各種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和資訊予以監督和舉報,形成一種良好的互動體制,共同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

  參考文獻

  [1]王保樹,《商法總論》[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7.11

  [2]齊愛民,徐亮,《電子商務法原理與實務》[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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