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畢業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01日

  中國保險產業經過20多年的恢復性發展,目前已基本完成了產業奠基階段,形成了一個相對完整獨立的產業系統。下文是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淺析存款保險制度國際經驗研究及我國的借鑑意義

  存款保險制度是承保範圍內的存貸款機構按規定費率交納保費,當其面臨危機或瀕臨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資金支援並在一定限額內向存款者進行償付。存款保險制度既維護了存款者的利益,又穩定了金融體系,能有效防止金融危機的肆意蔓延。截至2015年,國際上已經有113個國家實行了存款保險制度。

  一、存款保險制度的國際經驗

  美國次貸危機的迅速蔓延給西方各國帶來沉重打擊,但顯性限額存款保險制度在此次金融危機中對歐美等西方發達國家的金融體系穩定中,發揮了功不可沒的作用。

  按組織模式劃分,存款保險制度可分為三種:由政府單獨建立、由政府與銀行界共同建立、在政府支援下由銀行業聯合建立。下文將選取最具有代表性的國家存款保險制度的三種組織形式進行介紹。

  一政府存款保險制度――以美國為代表

  美國存款保險制度是在經濟危機的背景之下建立的。1933年美國經濟大蕭條,金融體系遭受重創,近萬家銀行前後相繼破產,造成約14億美元的存款損失。為了控制危機繼續蔓延,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因此創立。

  經過幾十年的發展,美國存款保險制度目前已較為成熟,在幾個方面均具借鑑性: 1實行強制和自願相結合的參保方式,地域性原則明顯;2償付方式為限額償付,最高限額目前為25萬美元;3保費由機構的風險決定,實行差別費率;4賦予FDIC監管職能,在危機發生前對問題銀行採取措施;5FDIC獨立執行。

  二官民合辦存款保險制度――以日本為代表

  日本存款保險機構DICJ建立初期,職責範圍僅包括收取保費和支付保金。然而隨著20世紀80年代經濟危機的爆發,日本的存款保險制度也不斷作出調整。在保險額度上,從100萬日元提高到1000萬日元;在保險費率上,由0.006%提高到0.012%;其次DICJ被賦予了更多的權力並增加了財務救助範圍,又重新實行限額賠付制,督促金融機構進行內部風險優化。

  和美國相比,日本存款保險機構不具有監管職能,事前監督受控;其次日本的存款保險制度具有強制性,凡在本國註冊的銀行均為參保主體,同時實行固定費率制,參保機構根據政策委員會的統一要求繳納相應的保費

  三非官辦存款保險制度――以德國為代表

  20世紀30年代,德國的一些地區為了救助陷入金融危機的成員,自主成立地區性保險組織。20世紀末,德國受歐盟強制性投保制度的影響,在保留原有自願原則的同時,又建立了一個強制性投保的制度,並要求信用機構按規定繳納保費。

  德國的存款保險機構由銀行同業在政府的支援下聯合建立,實行自願投保,承保主題確定同時考慮地域和國別。德國的存款保險體系由三大存款保險體系構成:儲蓄銀行業存款保險體系、商業銀行業存款保險體系和合作金融業存款保險體系。儲蓄銀行存款保險體系與合作金融業存款保險體系均傾向於為存貸款機構提供事前保護。三大體系獨立運作,且政府不直接干預,由行業內相關公會直接管理運營。

  二、對我國的借鑑意義

  在對三個國家的分析中發現,美國的存款保險機構獨立性最強,且具備監管職能,能全時段監控金融機構的發展狀況,同時差別費率能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公平性;德國的承包範圍覆蓋率最大,且三大不同性質體系獨立執行也帶來管理上的便利;與此同時,我國還應學習日本根據發展過程中的要求變化而對存款保險制度進行不斷調整的行為。

  一完善存款保險機構職能

  考慮到我國銀行業的發展水平、儲蓄結構和監管機構等實際情況,我國建立的存款保險機構不應僅具有事後保障的職能:運營存款保險基金管理以及向存款人進行償付。還應學習美國,同時具備事前監督的功能:全時段掌握銀行的運營資訊,發現潛在風險,抓住救助的最佳時機,提前對危機銀行進行整頓,將損失降到最低。另外,我國銀行的最後貸款人角色由央行承擔,銀行業監管由銀監會負責,因而在保持存款保險機構獨立的前提下,還應使其與央行和銀監會進行資訊共享,有效提高銀行業監督管理,避免風險的惡化和蔓延。

  二完善存款保險體制建立

  在承保範圍上,可以借鑑德國,同時考慮地域和國別,要求所有境內外的存款機構參保,這樣既能避免擠兌風險,也能大大提高金融體系整體的穩定程度。在費率確定上,我國目前的保險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共同決定,確定一個合理的保險費率十分必要。在綜合考慮存款結構、存款規模、機構發展狀況的情況下,確立一套明確合理的差別費率機制,在各金融機構不加大負擔的前提下,不僅能激勵中小銀行的發展動力,提高整體抗風險能力,還能有效避免金融機構冒險投資,肆意擴大資產等道德風險的發生。

  三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雖然我國已明確開始實施存款保險制度,但仍存在法律權責空白。我國目前的存款保險制度只表明銀行破產後存款保險機構會對存款人進行償付,但具體的實施程式、規則和存款人的利益保護條款均未明確給出。同時,銀行破產後,除了存款人的利益外的其他債務清償,以及問題銀行的承接管理、收購重整等,都未出臺相關的法律規定,這些法律空白都意味著風險的加大和危機的潛伏,因此我國應在實施的過程中不斷完善有關存款保險制度,明確存款保險機構在問題處理、行政撤銷、停業整頓、破產清算的權職權責,進一步減少風險的擴大和危機的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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