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養老保險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2日

  基本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中之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成敗關係到一個國家政治、經濟的穩定與發展。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基本養老保險論文,供大家參考。

  範文一:統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問題探析

  統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事業的新發展,是十八以來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舉措,也是深化養老保險事業發展的必然要求。本文立足於對我國養老保險事業的認識,就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中存在的問題做了如下具體闡述,並由此提出了幾點應對策略。

  一、統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中存在的問題

  1.統籌層次低,各級財政投入不足。

  首先,省、直轄市的養老保險基金的統籌模式主要是“個人繳費”、“政府補貼”和“集體補助”。對於各基層縣市、區而言,個人繳費基金儲存於財政專戶之上,這就使得這部分基金難以實現統籌使用,也無法有效實現保值增值。而“政府補貼”和“集體補助”兩部分支付方式,一方面加重了政府的財政壓力;另一方面也讓政府面臨巨大的風險,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長久化推進極為不利。其次,政府補貼主要源於三級政府中央、省、市縣的基金投入,但在省、市縣級方面,財政出資相對較少,且對於縣級政府的補貼採用“依據指標劃撥”的方法。對於一些貧困縣市,政府補貼的壓力較大。財政吃緊,出現“寅吃卯糧”的問題。

  2.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問題突出,制度激勵作用欠缺。

  首先,在制度銜接的過程中,缺乏對實際情況的綜合考慮。如:一些被徵地的農民,其不僅享受了“新農保”的基礎養老金,而且也享受了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其次,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中,一些試點地區逐步形成了具有地方性的制度模式,若與現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相銜接,勢必存在銜接的苦難。再次,制度的激勵作用欠缺,並具體表現為:一是對於多繳費參保人的激勵比較欠缺,尚未實行“多繳多補”的有效激勵機制;二是對於繳費年限長的參保人員,制度激勵作用不明顯,各省市也尚未出臺相應的政策,對繳費年限長的參保人員給予更多補貼。

  3.居民參保意識淡薄,制約統籌工作的穩步推進。

  從實際來看,我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統籌發展仍存在較大阻力,這一方面就來源於城鄉居民參保意識相對比較淡薄。首先,在傳統養老方式的影響之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缺乏一定的群眾基礎,部分城鄉居民對其不夠重視;其次,一些城鄉居民認為繳費時間長,且收益比較小,這就在很大程度上弱化居民參保的積極主動性。因此,社會諸多因素和觀念的影響之下,我國積極推進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發展仍是一個過程,需要進一步建立廣泛的群眾基礎,提高城鄉居民參保的意識。

  二、強化統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策略

  1.進一步明確財政補貼產權,維護好城鄉居民的合法權益。

  當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模式中的個人繳費難以統籌使用,存入於個人賬戶之中。但對於政府補貼部分,是不能繼承的。這就要求,對這部分不能繼承的基金的歸屬權進一步明確,並通過審理專門的賬戶,並建立“分類補貼”的方法,對其進行有效管理和再分配。如,依據參保人員的繳費年限,對其相關的養老保險福利進行延伸。諸如參保者在養老金的領取之前出現死亡,那麼可以依據投保者的繳費年限所在的分類補貼標準進行補貼,確保城鄉居民的合法權益。

  2.逐步完善財政支援機制,做到財政投入充沛。

  當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面臨各級財政投入不足的問題。因此,逐步完善財政支援機制,做到財政投入充沛,實統籌發展的重點。地方經濟發展存在較大差異性,一方面要確保城鄉居民保險基金做到“專項利用”;另一方面要結合各地方的實際情況,在承受能力範圍之內,遵循“彈性原則”,強化政府的財政支撐。

  3.妥善處理好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問題,推進統籌工作新進展。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是新型農保與原城市養老保險的融合,如何實現各養老保險制度的有效銜接,直接影響到城鄉養老保險統籌發展。因此,要進一步妥善處理好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問題,確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與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相融合。一方面,制度銜接要確保公平、公正,這是統籌發展的重要前提;另一方面,建立多層次的城鄉保險體系,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事業的統籌發展創造良好的內外基礎。總之,統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黨的十八以來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之舉。統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面臨諸多問題,特別是在財政投入、制度銜接等方面,問題的存在極大地制約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事業的統籌發展。

  範文二:逃費現象下的

  一、基本養老保險逃費現象的成因分析

  目前,養老保險制度還存在一定的缺陷,還有很大的完善空間,一方面,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不是非常全面,部分地區的養老保險資金收繳會成為死角,這就會使人們產生不平衡的心理,這也是逃費現象的導火線。另外,養老保險制度的設計的公平性還有待提高,目前的這種制度是有地域、行業、身份之分的,而且個人的權益分配也不是太合理,從而影響基本養老保險收繳資金的公平順利進行。再者,基本養老保險資金的收繳率也不是非常合理,收繳率偏高,這會給人們帶來經濟壓力,從而影響他們繳費的效率。

  二、解決基本養老保險逃費現象的對策研究

  我們已經初步瞭解到基本養老保險逃費現象的不良影響,改善這種現象對社會的和諧發展來說是勢在必行的,所以,我們需要不斷探索出相應的解決對策,以便於有效避免這種現象的發生。

  1.健全基本養老保險收繳的法律制度

  在如今的這種法制社會,不管是何種性質的資金收繳,都需要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所以,在解決基本養老保險逃費這一現象時,首先要將相關的法律制度健全,最大限度地阻止非法人員鑽法律的空子。另外,依據外國許多基本養老保險執行順利的案例來看,健全的法律制度是基本養老保險正常收繳的重要保障。所以,國家及相關政府部門一定要健全基本養老保險收繳的法律制度,讓正常的資金收繳具有法律權威的保護,而且用法律手段懲罰逃費現象更能體現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神聖不可侵犯。當然,基本養老保險的立法層次也要相應提高,從而引起更多人的重視。逃費人員需要負的法律責任也要有足夠的力度,起到警示的作用,要具有確保他們不會再犯的權威性。因此,健全養老保險的法律制度是解決逃費現象的有效對策。

  2.制定完善的基本養老保險收繳制度

  制定完善的基本養老保險收繳制度,能夠給人們一個公平合理的繳費制度,讓大家自覺遵守制度,達到公民自覺繳費的效果。首先,制定的制度要公平合理,一視同仁,不能有徇私舞弊的現象發生,同時,制定的制度還需要具有普遍性,讓所有公民都繳納基本的養老保險資金,所制定的制度也要具有廣泛的覆蓋性,才能服民眾。當然,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就必須享有相應的權利,要讓公民的老年有所保障,才能讓他們從心底裡願意為自己的老年投資。另外,養老保險收繳的資金要適度,需要繳納的資金要在他們能承受的能力範圍之內,如果超出了他們的能力範圍,會對他們的正常生活造成壓力,久而久之,這種制度必然會引起民憤,也不能確保我國養老保險的可持續發展,更不能讓社會和諧的發展。所以,國家及相關政府要有效解決基本養老保險逃費的現象,還需要建立完善的收繳制度,才能保障養老保險的順利進行。

  3.加強基本養老保險收繳的監督管理制度

  有了健全的法律以及完善的收繳制度的支援,還需要相應的管理制度嚴格管理相關的執行人員,才能確保我國養老保險的可持續發展。首先,在執行養老保險相關制度時,要加大稽查監督制度,確保執法人員能夠公正地處理逃費現象,同時也要嚴格執行基本養老保險的收繳制度。其次,在如今的資訊化時代,也要順應時代的發展趨勢,加強資訊化管理,我們可以將相關的收繳資金的資訊錄入計算機,然後收繳雙方也可以通過計算機進行操作,能夠有效提高工作效率。而且計算機能儲存的資訊也是非常龐大的,可以節省基本養老保險管理中人力、物力資源的浪費。再者,在這種監督管理機制中,也要有相應科學適當的獎懲制度,鼓勵遵循制度的人,也大力懲罰逃費的人,這樣,可以有效激勵更多的人遵守相應章程,降低逃費現象發生的頻率。

  三、結語

  總之,基本養老保險資金的收繳是我國養老保險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國家及相關政府部門一定要嚴格執行,最大限度地降低養老保險逃費現象,確保社會的協調發展,同時,這也是我國公民養老的最大保障。同時,我們還需要將有效的解決逃費現象的對策儘快地落到實處,為基本養老保險基本的正常執行提供有力的支援,這也是促進我國市場經濟不斷完善的有效手段,可以保障我國全社會的和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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