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養老保險改革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5日

  作為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養老保險在保障退休職工老年生活,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了作用。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養老保險改革論文,供大家參考。

  養老保險改革論文範文一:淺談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摘要】養老保險制度是現代社會保障體系中最為重要的制度安排,各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成敗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養老保險制度的成敗。因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巨大差距而遭受到了日益尖銳的抨擊,因此,全面深化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促進這一重大制度走上了有序、健康、持續的發展軌道,客觀上已刻不容緩。

  【關鍵詞】全國統籌;雙軌制;投資保值

  中圖分類號:C91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205-007-01

  一、全國統籌如何走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體系中最為重要的構成部分,因為伴隨工業化、城市化程序的加快與機關事業單位改革的推進,越來越多的勞動者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而農民養老保險參保人數將持續下降,因此,應當儘快優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為全國勞動力市場的一體化與勞動者自由流動提供統一制度保障。為此建議:

  一加快實現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

  這是依照《社會保險》和國家“十二五”規劃來完善這一制度的需要。為此,一方面應當明確全國統一的徵繳費率,如將總費率控制在25%左右,單位繳費率可定為15%,個人繳費率定為10%,允許高於此費率者逐年降低,低於此費率者逐年提高,在2015年實現全國統一費率標準;另一方面,可以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定為全國統籌基金,實行一級管理,社會統籌部分實行全額預算制,個人賬戶基金實行完全積累並進行投資運營。

  二明確劃清全國統籌前後的界線

  凡全國統籌前,地方結餘的基金全部留給地方,允許其用於改善本地退休人員的待遇;凡全國統籌前,地方虧損均由中央財政予以補足。用有限的中央政府支出,換取全國統籌的實現。

  三明確中央與地方按比例分擔責任的機制

  即未來養老金的支付風險在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是按照7:3或6:4的比例分擔,以充分體現這一制度中央負責的全國統一性,同時約束地方的行為。

  四建立全國統一的資訊系統

  儘快由中央財政列出專項預算,迅速建立全國統一、暢通的資訊系統,為全國統籌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撐。

  二、三步走打破雙軌制

  由於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無論是籌資機制、財務機制還是待遇調整機制,都完全不同,要將兩者一下了整合成一個制度,根本無法取得共識,因此,一步到位整合兩個制度將難以實現,事業單位養老保險5年前就開始試點改革 ,但進展不大,表現目標模式無法一步到位。基於理性,分步推進制度變革不失為可行之策。為此,特提出如下整體聯動與三步走的改革。

  第一步是儘快為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也就是公職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責任分擔機制,讓工作人員像企業職工一樣承擔相應的繳費義務,同樣實行與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一樣的統賬結合的財務機制。

  第二步是對退休金待遇進行結構分解,即將現在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退休金被分解成基本養老保險金與職業年金,用雙層結構替代單一層次。其中的基本養老保險金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相同,職業年金企業年金對應。應當降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金,使之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接近。

  第三步放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金與工資增長掛鉤的機制,代之與企業職工養老金計發辦法一樣的機制。至此,導致兩者之間差距的因素就消除了,制度並軌也就水到渠成了。

  在三步走的方案中,還應當貫徹“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中人選擇過渡辦法”的原則,即老一代人無論是在機關事業單位還是在企業,都不能待遇差距大,而應當按照貢獻大小,職級與工齡等享受相應的待遇;新參加工作者無論是公務員或事業單位職員還是企業職工,都應當按照同樣的標準參加保險,並享受平等的待遇;中人則可以憑其自願選擇。如果這樣,改革的阻力就會小些,制度整合就會容易些,理想的目標實現起來就會快些。

  三、社會保險基金投資保值如何著手

  加快制定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政策,切實維護基金的保值增值。養老保險採取部分基金制的一個重要目標,是確保基金的增值,保值是底線,貶值則可視為制度的失敗,投資是必須的。為此建議:

  一必須儘快創造基金投資的條件

  包括:一是早日實現全國統籌,以便集中管理基金,只有集中管理才能避免分散條件下的失控風險,才能進行有效投資。二是制定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政策,並上升到法制規範的層面,包括明確基金性質、監管機制、投資渠道與途徑、投資組合及其比例等,為基金投資提供具體的依據。三是成立專門的基金投資管理機構。基於全國社會保險保障基金理事會管理的基金是戰略儲備基金,且還會不斷壯大,國家應當為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建立專門的基金管理機構,該機構應當具有獨立的地位,並擔負基金管理與投資的職責,同時接受社會保險主管部門的監管。

  二對投資股市必須審慎小心

  與西方國家股市成熟相比,我國的股市尚未成熟,投機性強,上市公司質量參差不齊,投資風險巨大。因此,暫不宜考慮。即使養老保險基金要在股市投資試水,也須嚴格限制,在當前的情形下,至多允許不超過基金總額的5%的份額進入股入,以免誤導股民,到時不可收拾。

  三在相當長時期內值得優先考慮的投資去向應當是以下三個方面

  1.實體經濟。與歐美國家實體經濟成長空間有限相比,我國的實體經濟還有著廣闊的成長空間,只要先進選準了朝陽產業進行投資,便能夠兼具安全性與收益性,這是值得考慮的投資去向。2.公共設施與重大基礎設施。因公共設施與重大基礎設施通常是由政府擔保,其安全性有保障,而這種投入又能夠取得良好的收益,因此,值得重點考慮。3.其他社會保障投資。如投向保障性住房建設,投向老年人、殘疾人、兒童、婦女福利與服務設施等的建設,其安全性通常是可靠的,即使只能保值,這筆基金也為發展各類福利事業再作了一次貢獻,這比存放在銀行貶值或者投向股市冒風險,都不失為一舉兩得的選擇。

  養老保險改革論文範文二:高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研究

  摘要:高校後勤 社會化改革涉及到人員分流、剝離、調整等人事問題,目前此改革所遇的最大問題之一就是人員不能順暢流動出去。高校社會保障制度跟不上,尤其是養老 保險制度缺乏,導致絕大多數職工顧慮重重,抵制改革,嚴重影響了高校後勤社會化改革的程序。在此背景下,對高校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進行一些思考,以供從事該方面的研?a href='//' target='_blank'>咳嗽輩慰肌?/p>

  關鍵詞:高等院校;後勤社會化;養老保險;改革;完善

  中圖分類號:G647文獻標誌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930-0259-02

  高校後勤社會化改革涉及到人員分流、剝離、調整等問題,而高校養老保險制度不健全,導致改革中人員不能順暢進行流動,給高校後勤社會化改革程序帶來了嚴重影響。本文以此為緣由,對高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進行一些思考。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中的一部分,也是社會保障體系中最核心部分。社會保障是以國家或政府為主體,依據法律規定,通過國民收入再分配,對公民暫時或永久失去勞動能力,以及由於各種原因發生生活困難時,給予的物質幫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社會保障是社會 發展的安全網和穩定器,由相對獨立又相互 聯絡的一系列保障專案所構成,我國正在構造的社會保障體系內容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與社會互助,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等。

  新中國在建國之初就建立了養老保險制度,當時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與企業是分開 管理,1958年把兩者合併起來,到1978年改革開放後又把兩者分開。1997年7月國務院釋出《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和1999年1月國務院釋出《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標誌著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基本框架的確立。

  1.高校數量多、分佈廣,但目前只有個別高校開展了養老保險的試點,絕大部分高校還未實行養老保險制度。無論從全國還是地方來看,都未形成覆蓋所有高校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這是高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中存在的最大問題。

  2.高校離退休制度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之間相容性差,兩者在制度和結構上各不相同,不利於人員在企業與高校之間的正常流動,特別是在隨著企業年金的發展,如果不改革目前高校的離退休制度,必將對人才正常流動形成障礙,不利於全國統一的人才市場的建立。

  3.養老金計發辦法不合理。目前高校的養老金計發以退休前檔案工資為依據,這種辦法與社會保險制度不銜接,待遇與繳費不掛鉤,不能體現效率優先、兼顧公平、權利和業務對等的原則。同時,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全部在統籌基金中發放,不能體現繳多繳少、繳長繳短在養老待遇上的差別,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高校教職工參保的積極性。

  1.高校後勤配套改革的需要。目前,高校後勤社會化改革正在向縱深發展,公開招聘和選拔、固定與流動相結合的用人制度以及聘用制已經作為高校的一項基本用人制度,在分配領域,逐步建立了重實績、重貢獻,向優秀人才和關鍵崗位傾斜,形式多樣、自主靈活的分配激勵機制。這一系列的改革迫切需要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與其相配套。如高校中的人員 辭職、辭退或分流到企業,養老保險怎麼辦?此問題不解決,這些人無法順暢從高校中流出,改革也就無法順利地進行。

  2.職工正常流動的需要。現在人才流動以及人才配置已經從過去由 組織決定的模式轉變為由市場決定。人才流動過程中一個很重要的問題是養老保險關係的銜接,現在暴露的問題已經很多,主要原因是現在企業單位建立了養老保險制度,但高校還仍然實行事業單位退休制度,人才流動中的保障機制受制約,影響了人才的正常流動。高校中的人員流動到企業還好辦理,可以建立新的個人賬戶,但原來未參加的如何處理也是個問題,更為難的是從企業中流動到高校人員如何辦理?近幾年,出現此類情況很多,目前還沒有好的辦法,只有暫時擱置起來,等待相關政策出臺。

  3.改革現行退休制度的需要。目前,高校退休制度執行2006年事業單位分配製度改革後的政策,與養老保險的計算辦法相比,這種退休制度存在著一定的不協調性:

  1離退休人員的養老費完全由單位負擔,給單位帶來沉重的、巨大的 經濟壓力。

  2這種退休制度是由行政部門主導,很大程度上是一種政策性保險,容易受到行政職能部門調整而影響制度內在穩定性,帶來直接後果是制度容易在 實踐中發生變革。

  3這種退休制度是非社會化的,帶有一定的封閉性,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分設,沒有較好的協調機制,使得高校職工流動性極弱,既不利於高校健康發展,也不利於職工聰明才智發揮,不可避免地帶來對效率的損害。

  4.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的需要。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是維護社會公正的需要,高校養老保險是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一環,其不完善不僅制約了高校其他保障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也對整個社會保障制度的健康發展構成重要影響。只有健全高校的養老保險制度,才能建立和完善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促進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

  1.選擇合理的制度模式。目前,養老保險制度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幾種:1國家統籌型養老保險模式。指退休金支出全部由國家和單位承擔,個人不繳納養老保險費。2強制儲蓄型養老保險模式。指通過建立個人退休賬戶方式積累養老保險基金,待遇由所繳費用以及利息決定。3投保資助型養老保險模式。指政府通過立法,單位和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政府依法從 財政中撥款一部分作為保險基金,受保者達到一定年齡退休後,就可以定期領取養老金。三種類型模式各有優缺點,高校在選擇時,應充分吸收每一種模式優點,實行某幾種形式的優化組合,這樣既達到吸收借鑑目的,也能保證所選取模式符合實際,適應高校發展。

  2.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

  1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中重要組成部分和最基本的內容,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在《決定》中明確提出,城鎮職工養老和醫療保險金由單位和個人負擔,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其主要特點,一是依法強制實行,用人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領取養老金必須符合一定條件;二是養老保險費用一般由國家、用人單位和個人三方負擔,實行廣泛的社會統籌互濟,由專門機構實行社會化管理。

  2補充養老保險。高校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可以形成強有力的人才競爭 環境,彌補高校教職工勞動補償的不足,完善教師聘任制度,促進中國 教育市場的發展。建立高校 職業年金制度,既可以推進高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又可以為職工提供一個通過市場化運作而不斷增值的補充年金,起到推進改革、穩定隊伍的作用。高校職工職業年金應略高於企業年金平均水平,因為在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並軌條件下,要保證高校職工退休養老待遇高於企業,只能體現在補充養老保險上。3個人儲蓄型養老保險。為使職工退休後保障程度更高,保障形式更靈活,可考慮設立個人儲蓄型養老保險。採取這種模式,主要是考慮將來養老保險可能打破現在這種分配模式。

  3.實現 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1高校選擇此制度模式符合國家的政策規定。1997年7月1日,國家人事部、 財政部《關於徵求事業單位 工作人員養老 保險制度改革的意見及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規定,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確定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原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要結合事業單位特點,根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 經濟體制的需要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總體目標要求進行。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單位、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2高校實行與企業相同的養老保險制度,有利於處理好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可充分借鑑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經驗,實現高校新舊制度平穩過渡和職工在高校和企業之間合理流動。3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既體現了社會互濟,共擔風險,又有激勵勤奮勞動的機制;既在社會保險這個再分配中講究公平,調節社會成員收入分配關係,又注重效率,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個人賬戶養老保險資金積累起來,還可以應對中國人口老齡化高峰可能帶來的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風險。

  4.既體現高校特點,又要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高校是社會公益事業得以正常運轉中重要部門之一,其重要性決定了其彙集了整個社會的棟樑和精英,這些特點反映在社會保障領域,就是要保證他們的待遇要高於企業一般職工。高校與企業的養老保險制度既要相互區別又要相互銜接:在基本養老保險方面要相對統一,在補充養老保險方面有所區別;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制度,高校要建立相應的 職業年金制度,替代率方面,職業年金替代率要高於企業年金替代率。

  5.根據情況,區別對待,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中人過渡辦法”。“新人”是指新制度實施後參加工作的職工,“老人”即實行新制度前退休的職工,“中人”是指新制度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的職工。“新人新辦法”就是對新制度實施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完全按新的社會保障制度執行,“老人老辦法”就是對實行新制度前退休的職工,繼續按照原來的養老保障制度執行,按原來的規定計發養老金,所需基金由國家撥付,“中人過渡辦法”就是對新制度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的職工,把新制度實施前的工作年限視為繳費年限,按一定的係數折算為當前個人賬戶儲存額,然後再按新辦法計發養老金,空賬由國家逐步予以補償。

  高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後勤社會化改革的前提與基礎,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與完善,能解決後勤社會化改革中人員流動問題,解決後勤職工後顧之憂,從而有效引導職工迎合改革、支援改革,為高校後勤以及整個高校的 發展做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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