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養老保險制度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03日

  中國的養老保險制度經過幾十年的不斷髮展和完善,基本建立起多層次保障的基本框架,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面越來越廣,納入保險範圍內的參保人員也越來越多。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範文一: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研究

  [摘要]人口老齡化是21世紀一個重大的社會問題,也是新世紀人類發展的主要特徵。縱觀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歷史,正視市場經濟中養老保險的新需求,直面新舊養老保險制度的矛盾衝突及諸多現實問題,借鑑和研究國外先進養老保險制度的經驗,構築有中國特色的養老保險制度,以適應我國市場經濟對養老保險的新要求,已是理論和實務界的當務之急。

  [關鍵詞]養老保險 制度 模式 建議

  一、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歷程

  1、傳統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1951-1981

  新中國成立初期,國家採取了一系列措施保障職工退休後的生活。1951年2月,國家政務院頒佈了全國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草案》,1953年通過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若干修改意見的決定》,1955年國家出臺實施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職處理暫行規定》,1958年國務院釋出了《關於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草案》。規定將企業和機關事業兩個相對獨立的養老保險辦法進行了統一,養老保險制度基本在全國範圍內建立起來了。1966-1977年間十年期間,建國初期建立起來的養老保險制度處於停滯、倒退的階段。結束後,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得到恢復。1978年國務院釋出了《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規定》和《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退休制度得到了恢復。傳統養老保險制度在當時保證了社會的安定,保障了人民的基本生活,但其特點也使其在從計劃經濟走向市場經濟時面臨巨大挑戰。

  2、社會統籌階段1981-1991

  這個階段,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企業經營自主權的逐步提高,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使得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單個企業內部自保的傳統養老保險制度所隱含的企業間負擔的不均衡以及退休人員保障與所在企業經營風險相關的弊端逐步顯現出來,傳統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嚴重缺陷。為此,從80年代中期開始,中國養老保險制度開始了由“傳統制度”向“社會統籌”變遷的過程。

  1984年,中共十二屆三中全會發布了《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要求國有企業獨立核算、自負盈虧,這直接衝擊了企業自保下的企業之間負擔輕重不一的矛盾。在這樣一個背景下,退休費社會化統籌機制開始在國有企業試點推廣。

  3、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探索和實施階段1991-

  隨著經濟的發展,面對社會統籌的種種弊端,1991年國務院頒佈的《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檔案,檔案明確:三方負擔――改變養老保險完全由國家、企業包下來的辦法,實行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職工個人也要繳納一定的費用。三個層次――責任的重新定位: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國家、企業、個人三者責任開始了重新定位,從而產生養老保險的三個層次,即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針對各地養老保險改革出現的混亂局面,國家於1996年開始研究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並於1997年7月,由國務院頒佈了《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決定》明確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是中國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統一模式,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為基本模式的補充。

  20世紀末,我國已初步建立社會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儲蓄性保險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規定了國家、企業、個人三方負擔的多元化籌資渠道,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金計發辦法,從國家到地方均有專門的機構管理,並且基本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二、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實踐模式

  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實踐模式經過了半個世紀的探索和實踐,目前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實踐模式已經確立了一個比較完備的實踐模式。從原來的現收現付制逐步過渡到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制模式。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是黨中央、國務院基於對我國基本國情特點的深刻認識,借鑑國際上社會保險發展的經驗和教訓,把社會統籌的長處與個人賬戶的優勢結合起來,創造的一種具有中國特色的養老保險制度。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實質就是把公平與效率結合起來,把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結合起來,把保障基本生活與鼓勵勤奮勞動結合起來。該模式既吸收了傳統型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優點,又借鑑了個人賬戶模式的長處;既體現了傳統意義上的社會保險的社會互濟、分散風險、保障性強的特點,又強調了職工的自我保障意識和激勵機制。隨著該模式在我國實踐中的不斷完善,必將對世界養老保險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

  三、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績效評價

  1、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績效

  第一,基本上建成適應我國國情的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模式。實現了由“國家包攬費用”向“國家、企業、職工個人三方面共同分擔養老保險費用;形成了費用合理負擔和基金穩定籌集的新機制,從而減輕了國家、企業負擔,增強了職工的投保、繳費、積累等自我保障意識。第二,對養老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在較大範圍內實現了社會互濟,體現了分散風險和均衡負擔的“大數原則”。第三,確立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原則,其中個人賬戶體現的是勞動者的貢獻大小相聯絡的效率原則,而社會統籌部分則是貫徹了公平原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生活權利,這樣把效率原則和公平原則有機地結合起來。第四,根據我國現階段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格局,而國家只確立基本保險,企業發展補充保險,個人辦理儲蓄保險,換言之國家只承擔基本保障即“有限責任”,這樣可以避免陷入“高福利”的泥沼中。第五,在養老保險制度模式的實施上由“現收現付制模式”向“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制模式”轉變。第六,基本建立起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體系。第七,養老保險制度的財務機制得到進一步的強化,養老保險儲蓄基金管理得到重視。

  2、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和矛盾

  第一,養老保險基金來源不穩定,養老保險缺乏充足可靠的資金保障。目前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資金主要來源是企業和個人共同分擔,國家扮演擔保的角色。但由於受經濟條件限制,企業和個人有時無法按時繳納養老保險費,造成養老保險基金來源不穩定,整個養老保險體系得不到保障。第二,存在較大隱性債務,形成“空賬”執行規模大。我國當前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制,但是,目前的實際情況是個人賬戶空賬執行,其形成原因主要是已經退休的老職工和新制度實施前參加工作的職工過去都沒有個人賬戶的積累,以致造成了這部分個人賬戶的空賬;同時目前我國用社會統籌部分來支付離退休職工的養老金,也根本不能滿足,所以最直接便利的辦法就是捌5用在職職工個人賬戶的資金,這樣就使使我國養老保

  險基金的債務不斷增加,進而使已按規定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所有在職職工的個人賬戶全部或部分變成了空賬。第三,現行的退休制度滯後於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我國現行退休制度沒有形成激勵機制,也沒有把人力資本發揮到最大限度,落後於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主要表現為退休年齡偏低,且男女性別在退休年齡上差距太大。第四,養老金替代率水平不適合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養老金的替代率是國際通用的衡量勞動者退休前後保障水平差異的基本指標之一,是指勞動者退休時的養老金領取水平與退休前工資收入水平之間的比率。養老金替代率的水平高低決定了養老保險基金水平的高低,即養老保險基金替代率越高,養老保險金的支出水平就越高。我國當前已退休人員養老金的替代率為80%,有時甚至高達90%以上,這個水平遠高於40%-60%的國際水平。因而我國養老保險金支付壓力大,不適合目前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第五,養老保險基金投資形式單一,缺乏增值的有效途徑。第六,我國養老保險覆蓋範圍還比較小,但是從我國基本國情出發不能夠一下子把全部的人都納入養老保險的範圍。第七,社會保險的法制建設落後於養老保險制度發展要求。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受制於特定的政治、經濟、歷史、文化、受制於其他相關的法律配套。而目前由於我國社會保險法律體系還沒有完善建立起來,與社會的發展步伐還有一定的距離。這樣就制約了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

  四、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政策建議

  1、多渠道的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提高養老金保值增值的能力

  通過建立起有效的法律制度來管理養老保險基金,使養老保險基金得到有效的管理和運營,使養老保險基金得到有效的運用,安全的進入市場,使其得到真正的保值增值,把養老保險基金做大,做實。

  2、解決養老保險隱性債務問題

  第一,從國有資產或土地地租收入中劃出一塊轉入養老保險基金。第二,通過增加稅種或提高稅率途徑來籌資解決養老保險基金隱性債務。第三,適度地利用財政支出來填補養老保險基金隱性債務。第四,發行養老保險基金隱性債務融資債券。第五,發售社會福利彩票籌集資金償還養老保險基金的隱性債務。第六,完善養老保險制度本身,使養老保險基金隱性債務得到有效管理。

  3、解決個人賬戶的“空賬”問題

  第一,加強管理,劃分清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實行個人賬戶專管體系和社會統籌專管體系,從而避免社會統籌向個人賬戶“借”的風險。第二,通過法律制度來建立專門的基金管理部門來負責個人賬戶管理,使其基金得到有效的管理和營運,確保其保值增值。第三,國家應建立有效的制度來明確責任,對“老人”養老保險基金進行財政補貼,使養老保險金能夠按時發放。第四,國家應在不同的適宜時間對養老保險基金進行補充,發展個人儲蓄與補充養老保險相結合的發展機制,使個人賬戶制度得到有效的施行。

  4、改革我國現行的退休制度

  第一,逐步提高法定退休年齡。提高退休年齡還可以在減少退休人口的同時相應地增加在職人口的數量,從而可以降低贍養比率。有研究表明,中國目前的退休年齡如果各提高5歲的話,當前退休人口會減少1000萬,在支付水平不變的前提下,養老金的支出可以減少1/3。第二,建立激勵相容的養老金給付機制。把退休時間和待遇之間緊密聯絡起來,根據不同的退休時間調節養老金的給付,體現公平與效率結合。第三,推行彈性退休制度。彈n生退休制度是指在退休年齡、退休方式、退休收入具有某種彈性的、較為靈活的退休制度。彈性退休制度可以最大限度發揮人力資本,且有助於緩解勞動力市場的供求壓力。

  5、解決養老金替代率高的問題

  第一,逐步降低“老人”養老金替代率,適時上調“中人”“新人”中低收入者的養老金替代率。通過養老金替代率的調整,將使養老保險收支狀況得以改善。第二,加強財政補助力度。養老金替代率自動調整所需要的成本原則上由社會統籌賬戶承擔,但是這可能引起社會統籌賬戶出現缺口。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由國家財政建立專門基金,進行轉移支付,從而改善了養老金收支平衡。

  6、提高我國養老基金運營效率

  第一,拓寬養老基金投資渠道,在保障安全性、流動性的前提下,實現基金資產增值;第二,允許養老保險基金在保障安全性、流動陛的前提下,實現基金資產增值前提下境外投資;第三,鼓勵養老保險基金投資基礎設施與大型建設專案,這樣即有利於支援國民經濟建設,也有利於養老保險基金的有效利用。

  7、逐步把我國所有人納入養老保險體系.並在養老保險發展過程中建立起不同的養老保險體系,以適應我國不同的人口群體

  根據我國經濟發展的現狀和趨勢來看,我們首先要完善城市養老保險體系,然後發展農村養老保險體系,使城市養老保險體系和農村養老保險體系協調共同發展,這樣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就會覆蓋全國,所有人都得到保障,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得到完善和順利發展。促進經濟有效的發展。

  8、強化社會保險法制建設

  建立成一套適合於我國國情並有利於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的法律體系。使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有法可依,並得到有效的管理和實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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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範文二:中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變遷綜述

  社會保障改革和發展的一舉一動,關乎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社會保障中的養老保障改革,更是關係到老年保障問題。首先回顧重新審視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改革,分析其利弊得失,進而為以後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提供理論和決策依據。

  從 1951 年政務院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開始,我國的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經歷了從“部分國家統籌型”向“企業保險”直至“社會保險”轉變的制度變遷過程,並逐漸形成了統籌面廣、層次多、部分積累式的養老保險制度。具體來說經歷了以下幾個階段:

  養老保險制度的初建構建:新中國養老保險制度始建於20世紀50年代。1951年,當時的政務院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該《條例》的頒佈標誌著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1953年1月,政務院又通過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若干修改意見的決定》, 1956年《勞動保險條例》的實施範圍擴大到13個產業和部門。至此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已在各行各業的國營企業和一部分大集體企業初步建成,當時的養老保險特點是職工退休條件較低而退休金工資替代率較高。

  養老保險退化為企業自保和退休機制的停頓:1966年~1977年,建國初期建立起來的養老保險制度處於停滯、甚至倒退的階段,特別是企業間轉移支付機制的撤消使我國的養老保險退化為了單個企業間內部的養老保險或企業勞保。這種相互分割的單個企業內部自保的養老保險模式留下了企業間負擔不均衡,退休人員生活保障與所在的單個企業經營風險相關的弊端。但由於制度覆蓋範圍內的經濟組織,要不本身就是各級政府機構機關事業,要不就是各級政府的附屬部門國有及大集體企業,都不具有獨立的經濟職能或經濟責任,背後其實是政府承諾的政府託底保障責任。因此,即便是這種退化在一個個相互獨立的單位內部養老保險的制度安排還是比較好地實施了下去。

  退休機制的回覆和向多種經濟成分的延伸:改革開放後,我國經歷了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企業成了自負盈虧的市場競爭主體,而當時一批50年代就業的職工陸續達到退休年齡,退休離休和退職人員與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由1979年的6:100上升到1991年的16.7:100,這12年來退職、退休、離職人數的年平均增長率為12.3%,而同期在職職工年平均增長只有3.1%,這大大加重了企業或在職職工的負擔。所以在當時養老保險制度完全由企業負擔的現收現付模式下,不僅企業間養老負擔苦樂不均,老企業負擔過重,留利水平大大下降;新企業負擔輕,各方面發展較為順利,而且各企業幾乎沒有任何資金積累,職工的養老保險權益得不到保障,產生了新老企業競爭條件的不公和新老職工的矛盾,傳統養老保險制度開始逐漸暴露出其體制弊端。

  退休費社會統籌的推進和個人繳費機制的引進:80年代初,一些地方開始自行進行退休費用社會統籌試點。1984 年以後,在各地政府和勞動部門的推動下,全國範圍內也開始進行積極的試點工作,從而拉開了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序幕。統籌的目的就是要變“企業保險”為社會保險,以減輕國家財政和企業的負擔。

  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推出:1991年,國務院釋出了《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明確要求擴大統籌範圍,建立養老保險的三支柱模式,即:政府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在政府基本養老保險中提出了引入個人繳費機制,由國家、企業、個人三方負擔的基本原則。1993年,中共中央十四屆三中全會頒佈了《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又明確提出了要“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之後,各地區正式開始建立“統賬結合”制度的試點。1994年,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改革試點開始全面推開。

  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養老保險制度的規範:1997年,這種“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的社會保險形式已逐漸被廣大群眾所接受,人們開始關心自己的個人賬戶,積極繳費並督促企業按時足額繳費,從而提高了養老保險金的收繳率,取得了一定的積極的效果。於是,國務院於1997年7月頒佈了《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歸納了今後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六專案標,即“廣覆蓋,多層次,四統一,兩結合,兩對應,兩分開”,我國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進入制度統一階段。2000年底,在遼寧省、黑龍江和吉林三省進行了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工作。

  2005年12月,在充分調查研究和總結東北三省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又頒佈了《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其重點一是擴大了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規定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都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把非公有制企業、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工作作為重點;二是改革了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為與做實個人賬戶相銜接,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

  現階段我國老齡化的加劇無疑對於處於改革程序之中的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無疑是一個巨大的挑戰,就養老保險制度自身而言,贍養率的不斷提高,要麼使工資替代率下降,要麼使繳費率提高,在養老保險金剛性的條件下,人口老齡化對養老保險的後果是繳費率的提高。從經濟增長和養老保險的關係上看,人口老齡化給經濟增長帶來的不利影響,最終會反映在養老保險的待遇水平上。在人口老齡化不可避免的大趨勢下,需要採取多管齊下的措施,繼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擴大養老保險的覆蓋範圍,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障體系,以及加大對研發投入和人力資本投資,以應對人口年齡結構變化對養老保險的帶來的衝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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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馮建威: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回顧與思考,載《社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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