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媒與傳媒政策的相關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5日

  無論是從產業層面還是從事業層面來看,傳媒政策都要求媒體不僅要發揮“黨的喉舌”作用,還需要關注市場受眾需求。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推薦的,希望大家喜歡!

  篇一

  《論司法與傳媒的關係》

  [摘 要] 近年來,媒體不斷加強對司法活動的關注,在我國的司法體制中,社會輿論對司法的作用的地位日趨上升。然而司法與傳媒的衝突也漸漸浮現,人們開始思索傳媒與司法的關係。本文擬就這關係做進一步闡釋。

  [關鍵詞] 司法;傳媒;辯證統一;重構

  【中圖分類號】 D90-059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4244201402-065-2

  在當今這個時代,法律司法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司法彰顯至高權威,而與此同時,傳媒新聞在這個時代高度發展,媒體輿論監督在這個時代也在不斷地加強。司法是法律貫徹實施的重要保障,而傳媒包括新聞,網路,報紙,廣播,期刊等,各類傳媒對司法的監督或介如可看作是公眾輿論的監督或介入的表現。

  近年來,媒體不斷加強對司法活動的關注,在我國的司法體制中,社會輿論對司法的作用的地位日趨上升。然而司法與傳媒的衝突也漸漸浮現,人們開始思索傳媒與司法的關係。司法與傳媒的關係日趨緊密,司法的公正獨立和媒體監督都是當今民主社會的重要基石,正確的傳媒報道有助於促進司法公平公正,有助於遏制權利的濫用,有助於弘揚社會的法治精神,但應該認識到,不正確的媒體報道也會影響到司法的獨立。

  為什麼司法與傳媒會有衝突呢?傳媒與司法的衝突是由於兩者所追求的價值不同,傳媒追求的價值是思想自由,表達自由,而司法追求的價值則是法律的嚴謹,司法的公正,法益和人權的保護。司法和傳媒的衝突主要表現為表達的自由和司法公正的衝突矛盾。如何處理這兩者的衝突關係到公眾的言論思想自由和司法權威和公正的問題。司法如何直面媒體,媒體如何監督司法,這是一個現實問題,同時也是無法迴避的。

  一、司法與傳媒的辯證統一

  司法與傳媒的關係是辯證統一的,傳媒既對司法有積極的促進作用,但同時在有些情況下,傳媒也會影響司法公正判決,影響司法判決的權威性。兩者的辯證關係主要表現為:

  第一,傳媒對司法的積極促進作用。總的來說,對於司法公正,獨立審判來說,如果傳媒的報道合乎客觀事實真相,傳媒的評論合乎法律規範,則對司法有所幫助。正如前所述,傳媒之所以對司法有積極的促進作用,是因為兩者的價值取向有一定的連線點,加強和保證司法的公正性,以及更為廣泛地、有效地保障社會成員的權利都是司法和傳媒認同的,司法機關開展司法工作正是以司法公正為其所追求的執法目標,傳媒進行司法報道也以司法的公平公正為傳播追求的目標,所以司法與傳媒雙方呈現一定的積極促進關係。因此,負責任的傳媒的客觀公正符合客觀事實的報道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獨立審判、公正司法等司法活動、程式的有效正常運轉,而相對的,司法機關也樂於運用傳媒這種得天獨厚的優勢與資源來傳播各種社會資訊,以及運用公眾對司法的普遍關注的心理來為司法公正服務。

  首先,負責任的正確的符合客觀事實的傳媒報道有助於防止和遏制司法權力的濫用。司法權利是國家賦予的專屬權利,由特定的主體獨立地排他行使,,任何人不得干擾。因此司法具有封閉性的特徵,司法的這種封閉性有利於排除各種案外的干擾因素,但也有可能使司法變得保守和僵硬,而且容易導致權力濫用和暗箱操作。而正確的合乎事實的傳媒報道有助於打破司法過程的這種封閉性和保守性,從而增加司法過程的公開性和透明性。例如河南靈寶的“王帥事件”,王帥因為在網上發帖,揭露了靈寶市政府違法徵地,從而導致靈寶警方跨省追捕,而王帥本人卻因誹謗罪被靈寶警方刑事拘留,此案例中靈寶警方的做法就是典型的濫用司法權力,以誹謗罪為名行打擊報復之實。後來正是在全國媒體的一致聲討中,靈寶警方最後才不得不將王帥無罪釋放。

  其次,正確的負責任的合乎客觀事實的傳媒報道有助於促進司法公正,更好地保障法益和人權。例如在“孫志剛案”中.正是因為媒體的跟進報道,才使得案件被廣大公眾所關注,從而使《收容遣送辦法》得以廢止,最終使得更人性化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辦法》得以實施。再如,雲南晉寧的“躲貓貓事件”,警方一開始給出的說法是,李蕎明是由於與同監室的獄友在看守所天井中玩“躲貓貓”遊戲時,不慎撞牆頭部受創致亡,後又稱因和普某發生衝突時致傷死亡。這一死因的說法引來廣大網友的強烈質疑,在各種傳媒新聞媒體的強烈關注和跟進下,在官方的組織下,網友自主組團去調查,結果就在短短几天時間內,官方就調查出本案件的真實結果:李蕎明是被獄霸牢頭毆打致死的。試想,如果離開傳媒的報道跟進和監督,李蕎明的死因可能就這麼含糊地過去了,也就不能夠如此順利查清了,原看守所的責任民警也不能夠被追究刑事責任了。

  第三,司法與傳媒的衝突。司法與傳媒的衝突主要矛盾在於司法的獨立與傳媒的思想自由和表達自由。傳媒對司法案件的不符事實的報道和不當的帶主觀性的評論嚴重衝擊了司法獨立性。例如當時轟動的“藥家鑫案件”,從案發進入到司法審判程式,經過一審到二審,直到最後的執行判決都很大程度地受到了新聞媒體,報刊等各類傳媒和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整個司法程序中,“輿論喊殺聲”貫穿整個案件,以及另一種聲音認為“判決被社會輿論所影響”,由此司法的獨立性受到極大的挑戰。

  又比如曾經轟動全國各地的“張金柱”案件。1997年8月24日晚,原鄭州市某區公安分局局長張金柱,因酒後駕車沿人行道逆向行駛,結果撞上一對推自行車行走的父子。後來,11歲的孩子不治身亡,而父親則和自行車被卷在車下,被其拖行長達1500米。從法律上講,張金柱的行為只是交通肇事而已,最多也只是應當判處15年的有期徒刑。但該案公開報道後,由於此案件張金柱的行為惡劣,後果也嚴重,因而引起了全國各大媒體的廣泛高度關注,民憤極大,尤其是對案件中的張金柱傲慢的態度和其案發時的殘忍細節和進行了大量的繪聲繪色的描述,更是引起了全國民眾的極大憤慨。在媒體輿論的窮追猛打、一浪高過一浪的持續不斷的喊殺聲中,法院最終卻以故意傷害的罪名判處了其死刑的極刑。

  在司法的領域,司法是法律實施的重要環節,公正審判是正當法律程式的體現,它要求法官在審判過程之中處於公正無偏的中間立場,法律是審判的最高準則和標準,是司法人員判案的唯一依據。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傳媒常常可能成為法庭外的力量,傳媒報道內容和其營造出的某種輿論氛圍,或許對裁判者產生重大壓力或其它影響,其結果使得法官判案難以做到程式公正,難以做到獨立、冷靜的審理案件。

  二、我國司法獨立與媒體監督的現狀

  現實中,我國傳媒與司法的關係目前正呈現出一種錯綜複雜的狀態,比如衝突呈現出多樣性和普遍性,對一些基本問題缺少共識,目前還尚無具體的執行規則和協調機制等。並且在我國,絕大部分媒體都是隸屬於某一黨政機關或某一部門的,其傳媒媒體的部門色彩,政治色彩和地方色彩都是極其濃厚的,我國的新聞媒體,通常是作為某一種政治又或是其它力量的代言人而存在,傳媒的報道與評論也很容易受到其他外力的影響,從而偏離真實客觀和準確的事實,新聞準則,因此新聞報道有時候也是會偏其符合離客觀事實的新聞準則,其報道有時也不是那樣地合乎傳播規範的。

  再者很多媒體工作者通常缺少必要的法律專業知識和素養的訓練與培養,同時新聞報道以時效性和簡明的風格為要求,這些都使得新聞報道更傾向於把司法案件當成事件來報道,所以新聞報道過程中更注重描述層面和事實的概括。傳媒的新聞評論也通常與法律精神相去甚遠,乃至於有可能成為純粹的一種“媒體炒作”行為,其結果是既損害了司法公正和獨立的審判,又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三、我國司法獨立與媒體監督的重構

  那麼在狂風般的輿論壓力中,我們又該如何維持司法審判的公正性與獨立性?應該承認,傳媒監督司法審判具有一定的正當性與合法性,但這種監督應該是有界限的,傳媒要建立相應的機制來規範自己的行為,同時也應該進行相應的司法體制的改革,保障司法獨立,也要保護新聞的自由及其監督的職能。

  在傳媒方面,首先,媒體應該明確定位自己的監督角色。傳媒應該清醒地意識到一點,司法是第一位,媒體是第二位,媒體對司法的報道必須符合事實,服從司法程式的需要。對於司法的報道,媒體履行的是其傳播職能,而不是監督職能,媒體對司法活動的報道與其說是監督,不如說是為了幫助公眾更好地實現知情權,而監督只是由此派生出來的副產品。其次,應該完善頒佈和完善傳媒監督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一切依法行事,確定傳媒的監督原則,規範傳媒監督行為,傳媒應堅持自律原則,尊重司法特性原則,新聞報道和新聞評論分開,做到客觀公正。並且通過自律或他律的形式建立相關規則,在傳媒監督與司法公正、獨立之間建立平衡雙方關係的法律機制。

  在司法方面,司法審判應獨立於輿論中的民意,司法公正的源泉在於司法制度本身,而不是大眾輿論的滿意度。司法是一種專業性較強的認為的理性思維活動,它通過裁決者所具有的專業知識和素養,藉助科學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式和證據體系、法律規則來裁決糾紛,實現懲罰犯罪,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的功能。司法權的行使者都應以法律和合法證據為最高標準,而不應以民意來支配和左右審判。因此應完善改革司法體制,完善司法制度本身,改革司法體制,減少司法獨立對法院外部因素的過度依賴。建立資訊公開制度,開放資訊渠道,鼓勵媒體對司法進行監督,防止和遏制司法權的濫用。同時建立司法新聞發言人與記者招待會的制度,搭建媒體與司法的對話平臺,通過兩者間的對話與研究,從而達成更多的共識。

  在我國,司法界與傳媒界兩者不是對立面,司法和傳媒都是為了實現司法公正和社會正義,都是為了保障社會成員的權利,都旨在推進民主法治的程序。雙方都應當為維護司法公正而採取積極的合作態度,司法機關不能拒絕傳媒對司法工作的客觀報道和輿論監督;而傳媒也不能干預司法工作的獨立正常進行。將來的發展,更需要傳媒與司法明確各自的定位,通過深化改革,實現兩者關係的調整和平衡,以更好地實現中國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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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簡介:周燕燕1991-,女,漢族廣東梅州人,廣東培正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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