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故意中的事實認識錯誤是什麼
所謂事實認識錯誤,即行為人所認識、所意欲的事實與實際情況、客觀事實不一致。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事實認識錯誤的相關法律知識。
犯罪故意中的事實認識錯誤
1、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
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現實所發生的事實雖然不一致,但沒有超出同一犯罪構成的範圍,即行為人只是在某一犯罪構成的範圍內發生了對事實的認識錯誤,因而也被稱為同一犯罪構成內的錯誤。
對於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存在具體符合說與法定符合說的分歧。具體符合說認為,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具體地相一致時,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法定符合說認為,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只要在犯罪構成範圍內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我國刑法理論採取法定符合說。
1物件錯誤
具體的事實錯誤中的物件錯誤,是指行為人誤把甲物件當作乙物件加以侵害,而甲物件與乙物件體現相同的法益,行為人的認識內容與客觀事實仍然屬於同一犯罪構成的情況。
注意:誤把非犯罪物件當作犯罪物件,或者相反,誤把犯罪物件當作非犯罪物件而加以侵害的,屬於未遂犯和不能犯、過失與意外事件的問題。
在物件錯誤中,具體符合說與法定符合說的結論一致:該錯誤不影響犯罪故意的成立,認定為故意犯罪既遂。例如,甲誤把丙當作乙殺害,無論根據具體符合說還是法定符合說,甲都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
注意:
第一,理論上有人主張,按照具體符合說,甲成立對乙的故意殺人罪未遂與對丙的過失致人死亡罪。這種觀點是錯誤的。按照具體符合說,甲對丙實施了殺人行為,當時甲在主觀上也是追求丙這個特定人的死亡,在具體的事實層面主客觀一致,所以甲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一罪。甲對乙不可能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因為甲對乙根本沒有實施殺人的實行行為。
第二,同一犯罪構成內不同物件、不同行為方式的認識錯誤,不影響犯罪故意的成立,按照客觀內容認定犯罪事實。
2打擊錯誤
打擊錯誤,也稱方法錯誤,是指由於行為本身的差誤,導致行為人所欲攻擊的物件與實際受害的物件不一致的情況,但這種不一致仍然沒有超出同一犯罪構成。
注意:
第一,具體符合說與法定符合說這兩種學說在2008年司法考試之前沒有明確提出,之前的考題答案直接按照法定符合說給出。2008年考題要求考生掌握兩種學說及其結論,但從2009年之後,要求知道兩種學說,並重點掌握法定符合說的結論。
第二,打擊錯誤不同於我國傳統刑法理論中所謂的“手段錯誤”。所謂手段錯誤包含以下幾種情況:行為人所使用的手段本來會發生危害結果,但行為人誤認為不會發生危害結果;或者行為人本欲使用會發生危害結果的手段,但由於認識錯誤而使用了不會發生危害結果的手段;或者行為人所使用的手段不可能導致危害結果,但行為人誤認為可以導致危害結果發生。這幾種情形分別屬於過失犯、未遂犯與不能犯的問題,與故意認定中的事實認識錯誤並不相同。
3因果關係的錯誤
所謂因果關係的錯誤,是指行為人侵害的物件沒有錯誤,但造成侵害的因果關係的發展過程與行為人所預想的發展過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結果推後或者提前發生的情況。
因果關係的錯誤又可以分為三類:
1狹義的因果關係錯誤,是指結果的發生不是按照行為人對因果關係的發展所預見的程序來實現的情況。由於故意的認定不要求行為人明確認識因果發展的具體樣態,而只要求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結果即可。所以,狹義的因果關係錯誤並不影響故意犯罪的成立。
2事前故意Weber的概括的故意,是指行為人誤認為第一個行為已經造成危害結果,出於其他目的實施了第二個行為,但實際上是第二個行為才導致預期的結果發生的情況。例如甲以殺人故意對乙實施打擊,造成乙休克之後,甲以為乙已經死亡,為了毀滅罪證,將乙扔到水裡掩埋、碎屍或者扔下懸崖等等,實際上乙是死於後一行為。刑法理論的通說認為,這種情況下,不影響故意犯罪的成立。
3犯罪構成的提前實現,是指提前實現了行為人所預想的結果。
2、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
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現實所發生的事實,分別屬於不同的犯罪構成,即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所發生的事實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構成因而也被稱為不同犯罪構成間的錯誤。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1物件錯誤,是指行為人誤把甲物件當作乙物件加以侵害,但甲物件和乙物件體現不同的法益,分屬不同的犯罪構成。
2打擊錯誤,是指由於行為人本身的差誤,導致行為人所欲攻擊的物件與實際受害的物件不一致,而且這種不一致超出了同一的犯罪構成範圍。
注意: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不存在因果關係錯誤的情形,因為後者成立的前提是實行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客觀因果關係。而實行行為與危害結果具有因果關係,就表明二者屬於同一個案件,行為人的行為只能成立一個故意犯罪既遂。這樣一來,也就不存在客觀事實和主觀內容分別符合不同犯罪的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的問題了。
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的處理原則:在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基礎上,以法定符合說為標準判斷故意的成立,即在主觀故意與客觀事實的法律評價相一致的範圍內認定是否成立故意犯罪。
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具體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1主觀上想犯輕罪,客觀上卻觸犯重罪,如果客觀事實在法律評價上包含輕罪的客觀事實,則按照輕罪的故意犯罪既遂處理。該種情形不可能成立重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因為行為人沒有認識到重罪的客觀事實但對重罪事實可能成立過失犯罪,屬於想象競合犯。
2主觀上想犯重罪,客觀上卻發生輕罪的結果,如果主觀故意在法律評價上包含輕罪的故意,根據案件具體情形是否成立重罪未遂,有兩種處理結論:
第一,當案件存在重罪的實行行為,並導致重罪的危險結果,則成立重罪未遂,同時也成立輕罪既遂,認定為重罪未遂與與輕罪既遂的想象競合犯,擇一重罪處罰。
第二,如果沒有重罪的實行行為,也沒有重罪的危險結果,則不成立重罪未遂,只是成立輕罪既遂。
注意:
第一,在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中,按照法定符合說,如果主客觀沒有重合內容的,則不成立犯罪或者僅僅成立客觀內容的過失犯罪如果連過失都不存在,則屬於意外事件。
第二,主觀內容與客觀內容涉及不同犯罪,但法定刑完全相同,而且按照法定符合說,主客觀內容完全重合的,按照客觀內容認定犯罪的性質。
例如甲以為是偽造的票據進行詐騙,但實際上卻是偽造的金融憑證或者相反。甲主觀上是票據詐騙罪的故意,但在客觀上是金融憑證詐騙罪的行為。按照法定符合說,兩罪具有重合性:甲具有票據詐騙罪的故意,當然包含著實施同等程度或者更低程度的金融詐騙的故意。所以,在金融憑證詐騙罪的範圍實現了主客觀相統一,成立金融憑證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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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認識錯誤中的兩種錯誤:
客體錯誤
客體錯誤,是指行為人意圖侵犯一種客體,而實際上侵犯了另一種客體。比如,行為人誤認為正在抓捕人犯的警察正與其朋友打架,於是上前將警察打傷。在此案中,行為人意圖侵犯的是他人的健康權利,卻由於其認識錯誤,而實際上侵犯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正常的公務活動。對於這種認識錯誤,應當按照行為人意圖侵犯的客體定罪,認定為 故意傷害罪。
物件錯誤
對行為物件的認識錯誤,有以下幾種情況:
1誤把甲物件作為乙物件加以侵害,而二者體現相同的社會關係。如行為人在行為時,誤把甲認為是乙而對其實施殺害行為。這種對體現相同社會關係的具體目標的錯誤認識,並沒有使行為人罪過的內容發生改變,所以行為人仍應負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
2誤把甲物件作為乙物件加以侵害,而二者體現的社會關係不同。比如,行為人意圖盜竊辦公室的一般財物,卻到值班室將槍支作為一般財物加以盜竊。對於這種錯誤,只能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內容認定犯罪性質,即行為人以盜竊一般財物的故意實施盜竊行為,成立盜竊罪。
3誤將犯罪物件作為非犯罪物件加以侵害。比如,行為人誤以人為獸而實施殺傷行為。對於這種錯誤,由於行為人沒有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而不是故意犯罪,而應根據實際情況成立過失犯罪,或是意外事件。
4誤將非犯罪物件作為犯罪物件加以侵害。比如行為人意圖殺害甲,但在黑夜中將牲畜誤認為是甲而加以殺害。對於此種錯誤,由於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故意,客觀上實施了犯罪行為,只是由於認識錯誤而未得逞,應而構成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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