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刑事訴訟中的沉默權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30日
摘論文要 沉默權的出現展示出反對強迫自證其罪或無罪推定的一種嶄新的法律觀念,這是和傳統的口供主義和有罪推定對立的,這也展示出我國法律對於人權的重視以及對於程式的公正性的關注。
論文關鍵詞 沉默權 合理性 重要意義
所謂沉默權,顧名思義,就是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警察訊問的過程中以及在出庭受審的過程中,具備沉默而拒絕回答問題的權利。在西方各國的刑事訴訟法律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具備一定的沉默權,與此同時,沉默權也是受刑事追訴者進行自衛的一種非常關鍵的刑事訴訟權利。香港電影中的臺詞“你可以保持沉默,但是你所說的每一句話都有可能成為陳堂證供”是我們對沉默權最直接的認識。
在現階段,我國的法律並未對於被告人有沉默權進行相關的規定,然而,沉默權對我國刑事訴訟中的蒐集證據也是非常有幫助的,這是非常有利於規範證據的收集。因此,研究刑事訴訟中的沉默權具備非常重要的意義。在最近的一段時期,我國有相當一部分學者通過論著等形式來建議推行沉默權制度。基於此,接下來,本文將結合現階段我國法律制度的具體現狀,來深入研究刑事訴訟中的沉默權。
一、沉默權規則的起源
沉默權起源於17世紀的英國。在資產階級政權開始形成的大背景下,沉默權逐漸在法律中獲得了認定。在眾多的國家和地區的刑事司法案例中,沉默權主要涵蓋了“默示沉默權”和“明示沉默權”兩種。其中,所謂“默示沉默權”就是說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但預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保持沉默的權利,而“明示沉默權”則是法律上有明文規定。
二、沉默權的內涵及其進步意義
沉默權的內涵有兩種:一種是程式沉默權,也就是說,司法人員尤其是控訴方必須在刑事訴訟程式的過程中對於被告人的沉默權給予明確的說明,讓他們知道他們自己有沉默權,而絕對不能夠因為被告人的沉默而做出一些違背刑事訴訟程式的行為。另外一種就是實體沉默權,也就是說,被告人不具備向控訴一方或法庭提出會導致他們自身跳到不利境地的陳述和其它證據的一種沉默權。控訴方絕對不應該通過非法的措施以及非人道的途徑來逼迫被告人進行供述或提供證據。在刑事訴訟中實行沉默權,,這是和傳統的口供主義和有罪推定對立的,這也展示出我國法律對於人權的重視以及對於程式的公正性的關注,也能夠體現出被告人的自由。
三、我國建立沉默權制度的重要意義
(一)建立沉默權制度有利於加強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權的保障
沉默權是一種“不說話”的權利,這是涵蓋在言論自由之中的。我國憲法對於我國公民的言論自由的權利進行了非常明確的規定,拓展到刑事訴訟中,這就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能夠如實說出事情的真相也可以保持沉默。在司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對於他們最終的判決結果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基於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能夠如實說出事情的真相,能夠敢於坦白,不然的話,就是拒絕認罪的一種表現,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就可能會被強迫如實說出事情的真相,而不具備沉默權,使其基本的人權得不到保障。
(二)建立沉默權制度有利於遏制刑訊逼供等非法行為
毋庸置疑,如果沒有建立沉默權制度,那麼刑訊逼供問題就會層出不窮,從而導致各種各樣的冤假錯案的出現。在現階段,在我國大陸的司法實踐過程中,由於沒有建立沉默權制度而導致的冤假錯案現象時常發生,已成為一項久治未愈的痼疾,嚴重影響了我國的司法公正性。在這種背景下,建立沉默權制度顯得尤為重要,但是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權,真的能從根本上遏制刑訊逼供現象嗎?答案有待於論證。
中國目前的刑法與刑事訴訟法都規定了“嚴禁刑訊逼供”的條款。眾所周知,刑訊逼供一方面是一種違法行為,另一方面,它也是一種犯罪行為,必須進行嚴厲的處罰,必須給予最大限度地阻止。然而,儘管立法採取了“嚴禁”的態度,,由於沒有建立沉默權制度而導致的刑訊逼供以及冤假錯案現象時常發生,雖然如此他們也會認為這是他們工作的手段之一,不以為然。在司法實踐中實行沉默權制度,能有效的遏制刑訊逼供等非法行為的產生。
共同犯罪中主從犯的實質界分
重婚或同居使夫妻感情破裂有什麼依據
論文關鍵詞 沉默權 合理性 重要意義
所謂沉默權,顧名思義,就是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警察訊問的過程中以及在出庭受審的過程中,具備沉默而拒絕回答問題的權利。在西方各國的刑事訴訟法律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具備一定的沉默權,與此同時,沉默權也是受刑事追訴者進行自衛的一種非常關鍵的刑事訴訟權利。香港電影中的臺詞“你可以保持沉默,但是你所說的每一句話都有可能成為陳堂證供”是我們對沉默權最直接的認識。
在現階段,我國的法律並未對於被告人有沉默權進行相關的規定,然而,沉默權對我國刑事訴訟中的蒐集證據也是非常有幫助的,這是非常有利於規範證據的收集。因此,研究刑事訴訟中的沉默權具備非常重要的意義。在最近的一段時期,我國有相當一部分學者通過論著等形式來建議推行沉默權制度。基於此,接下來,本文將結合現階段我國法律制度的具體現狀,來深入研究刑事訴訟中的沉默權。
一、沉默權規則的起源
沉默權起源於17世紀的英國。在資產階級政權開始形成的大背景下,沉默權逐漸在法律中獲得了認定。在眾多的國家和地區的刑事司法案例中,沉默權主要涵蓋了“默示沉默權”和“明示沉默權”兩種。其中,所謂“默示沉默權”就是說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但預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保持沉默的權利,而“明示沉默權”則是法律上有明文規定。
二、沉默權的內涵及其進步意義
沉默權的內涵有兩種:一種是程式沉默權,也就是說,司法人員尤其是控訴方必須在刑事訴訟程式的過程中對於被告人的沉默權給予明確的說明,讓他們知道他們自己有沉默權,而絕對不能夠因為被告人的沉默而做出一些違背刑事訴訟程式的行為。另外一種就是實體沉默權,也就是說,被告人不具備向控訴一方或法庭提出會導致他們自身跳到不利境地的陳述和其它證據的一種沉默權。控訴方絕對不應該通過非法的措施以及非人道的途徑來逼迫被告人進行供述或提供證據。在刑事訴訟中實行沉默權,,這是和傳統的口供主義和有罪推定對立的,這也展示出我國法律對於人權的重視以及對於程式的公正性的關注,也能夠體現出被告人的自由。
三、我國建立沉默權制度的重要意義
(一)建立沉默權制度有利於加強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權的保障
沉默權是一種“不說話”的權利,這是涵蓋在言論自由之中的。我國憲法對於我國公民的言論自由的權利進行了非常明確的規定,拓展到刑事訴訟中,這就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能夠如實說出事情的真相也可以保持沉默。在司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對於他們最終的判決結果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基於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能夠如實說出事情的真相,能夠敢於坦白,不然的話,就是拒絕認罪的一種表現,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就可能會被強迫如實說出事情的真相,而不具備沉默權,使其基本的人權得不到保障。
(二)建立沉默權制度有利於遏制刑訊逼供等非法行為
毋庸置疑,如果沒有建立沉默權制度,那麼刑訊逼供問題就會層出不窮,從而導致各種各樣的冤假錯案的出現。在現階段,在我國大陸的司法實踐過程中,由於沒有建立沉默權制度而導致的冤假錯案現象時常發生,已成為一項久治未愈的痼疾,嚴重影響了我國的司法公正性。在這種背景下,建立沉默權制度顯得尤為重要,但是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權,真的能從根本上遏制刑訊逼供現象嗎?答案有待於論證。
中國目前的刑法與刑事訴訟法都規定了“嚴禁刑訊逼供”的條款。眾所周知,刑訊逼供一方面是一種違法行為,另一方面,它也是一種犯罪行為,必須進行嚴厲的處罰,必須給予最大限度地阻止。然而,儘管立法採取了“嚴禁”的態度,,由於沒有建立沉默權制度而導致的刑訊逼供以及冤假錯案現象時常發生,雖然如此他們也會認為這是他們工作的手段之一,不以為然。在司法實踐中實行沉默權制度,能有效的遏制刑訊逼供等非法行為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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