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導優秀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3日

  教育督導是教育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促進教育法規和方針政策貫徹落實的重要手段,是保障教育教學目標實現的有效機制。教育督導在推進基礎教育改革,實施素質教育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下文是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關於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淺析教育督導的職能及任務

  [ 論文 關鍵詞] 教育 督導 職能 系統 反饋

  [論文摘要]本文通過對教育督導內涵及職能的闡述,對我國當前教育督導工作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明確指出應建立一套 科學 、系統合理的教育督導體制,指導我國教育事業的健康、全面 發展 。

  在世界範圍內,教育督導成為一種制度,已有一百多年的 歷史 ,自教育督導產生以來,人們對它的認識在逐步深化,實行這一制度的國家也在逐漸增多。

  一、教育督導的內涵

  教育督導,實質上是一種行政監督和管理的重要職能,是國家對教育實行監督和指導的有效機制和有力手段,也是 現代 化教育的科學管理體系必不可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涵義是指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給所屬的教育督導機構和人員代表本級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對下級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的工作,依據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法規,按照督導的原則和要求,運用科學的方法,進行監督、檢查、評估、指導,並向本級和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報告教育工作的情況,提出建議,為政府的教育決策提供依據。區別過去的教育視導,明確地賦予它以下新的涵義:

  1.“教育督導”不同於一般“教育視導”。視導,通常只是指“視察與指導”的意思;而教育督導,一是限定於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給予所屬的教育督導機構和人員代表本級政府行使教育督導職能;二是其涵義,從本質上講,主要是行政監控職能。

  2.從總體上看,實行教育督導制度首先是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的責任,而並不僅僅看成是教育部門內部的事。

  3.它拓寬了工作的內容和許可權,對“督導的物件”提出了新的見解,即提出“不僅要督導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還要督導下級政府的教育工作”。

  4.這樣表述,強調了“教育督導”要依據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法規,按照督導的原則要求,運用科學的方法,來“進行監督檢查、評估和指導”。

  5.這樣表述,也能比較完整地體現教育督導的監督和反饋的全過程,說明教育督導對下的主要職能是“監督”和“指 導”,對上的職能作用就是“參謀”和“反饋”。

  6.如此表述,也清楚地說明教育督導在整個教育管理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肯定了它是國家對教育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的有效機制和有力的手段,是現代教育科學管理體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教育督導的職能

  要明瞭“教育督導”,具體地說就是要明瞭教育督導的職能與任務。教育督導機構是一個職能部門,它的職能並不是單一的,主要包括監督、指導、評估和反饋四個職能。

  一監督職能

  監督是指上級對下級的監察和督促。監督職能是教育督導機構最核心和最能體現這一機構本質屬性的職能。其目的在於使下級部門能迅速有效、準確、積極主動地貫徹執行教育方針及各級政策,完成教育、教學和教育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任務。沒有或者削弱了這一職能,教育督導機構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或者根本不能正常地發揮作用。教育督導機構行使監督職能必須依據國家有關的教育方針政策、 法律 、法規、指令、規章和制度,絕不可受任何個人的主觀意志所左右。監督部門從某種意義上說,就是執法部門。

  在我國,由於長期以來忽視立法,因此法制極不健全。我們習慣於“按檔案辦事”,而各級政府的檔案又沒有明確的法律效應,加之缺乏強有力的監督系統,所以,人民群眾也包括相當多的幹部缺少法制觀念。同時,由於法制觀念淡薄,雖然我們制定了一些法規,如《義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師法》等,但在執行過程中遇到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仍會削弱法律的約束力,出現有法不依的現象。建立健全的教育監督機構,加強監督職能,正是與法制建設同步進行的重大改革措施。

  教育督導機構及其成員,是代表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行政監督職能,猶如“教育欽差”,檢查和督促下級政府和行政部門以及所屬學校全面正確地貫徹黨的方針、政策、法令、指示和計劃的情況,使執行不偏離決策,從而保證管理目標的達成,從這樣意義上講,教育督導機構乃是決策機構和執行機構在實現管理目標時最有力的助手。眾所周知,任何管理系統都是分層次的,原因之一就在於管理能力的覆蓋面是有限的,決策者和執行者雖可親自下去搞些調查研究,並對下屬實行監督,但畢竟不可能經常離開機關、長期在下面工作,教育督導機構正是代表政府行使監督職能的。

  教育督導機構的監督職能具有不可替代性。這一點從教育督導的物件、內容和工作重點就可以明確看出來,如可以監督下級是否把發展教育事業放在突出的戰略位置,主要領導是否親自抓教育工作,是否把解決教育的有關問題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是否把教育發展目標列入領導成員的任期目標,是否把發展教育事業納入當地 經濟 發展的總體規劃,是否按教育 規律 、教育方針政策辦事,是否堅持學生的全面發展,是否根據中央決定的精神,結合本地的實際制訂教育發展規劃,而不是照搬其他地區的作法,是否積極籌集教育經費,增加教育投入,挖掘內部潛力,提高教育經費的使用效益等方面,這些都表明監督職能的重要性與不可替代性。

  二指導職能

  指導是指上級對下級工作方面、工作內容和程式以及工作方式方法給以具體的指教和引導。行政監督歷來可以憑藉權威和法律的靜態功能來實現,現代社會的發展趨勢已逐步走向以指導、激勵輔助等動態為主,十分重視發揮人的潛在積極性。二戰之後,世界上許多國家對教育督導工作的改革,其內容之一,就是擴大教育督導機構的指導、建議職能。從督導工作的過程來看,指導是其中重要的一個環節,成功的指導是以事實調查和基於事實所作的評價為依據的,以督導人員與被督導人員之間相互信任為條件的。

  教育督導機構及其成員對下級實行行政監督,不能僅僅憑藉手中的權力和法紀,因為權力和法紀雖然在管理過程是十分重要和十分必要的,但這一種管理功能是靜態的、刻板的,對於提高管理效能來說,更重要的是通過對下屬的積極熱情的態度和有針對性的具體幫助指導,發揮其動態功能,特別是在我國當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監督部門應特別重視通過幫助和指導激勵下屬潛在的積極性、充分發揮其主觀能動性,切不可以欽差大臣自居,到處指手劃腳,甚至盛氣凌人,督導工作的成敗在於督導主體與督導物件之間的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相互支援,做到目標一致、心理相容。督導人員應當是下屬的良師益友,不應該把監督與指導分離開來,更不應該對立起來,要永遠記住,監督本身並不是目的。列寧同志曾指出,任何一次監督的基本任務,不僅僅是“研究事情的過程,發現並記錄缺點,而且,當事情不能令人滿意時,主要的不單是捕捉、暴露,而是要善於幫助、確定和糾正它,其實質就在這裡。”我們組織教育督導,是要使它成為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和教學水平的強有力的手段,成為管理與教學過程的調節者。

  這一職能的體現也是十分明確的,如指導學校的教職工隊伍的建設,指導教育政策、方針的實施,指導如何努力改善辦學條件,指導貫徹其他國家、地區的先進教育、教學經驗等各方面,使這一職能積極付諸於行動之中,使教育督導工作得以完善。

  三評估職能

  教育 評估也稱教育評價,它是一門由本世紀初 發展 起來的新興教育 科學 ,是當代教育科學研究的三大領域之一。所謂教育評估,是依據一定的教育目標,利用相應的、 現代 化的教育統計和教育測量手段,對教育物件進行價值判斷的過程。

  從現代教育行政管理的觀點和發展趨勢來看,積極開展教育評價,對於提高教育管理質量、貫徹教育方針政策和推動教育事業的發展有著巨大的作用。教育評價的內容是很廣泛的,概括起來主要有,對教育行政部門管理水平的綜合評價、對教學工作的評價、對學生的學習態度與學習質量的評價。

  教育督導評估乃是教育評價系統中的一重要組成部分。科學的教育評估對於正確導向,端正教育思想,促進教育改革,加強科學管理,實現教育整體優化,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充分調動廣大教育管理幹部和廣大群眾的積極性,都具有重要意義。教育督導機構的督導人員要努力發揮在這一方面的職能作用,並要善於與有關部門協作、配合,建立系統的教育評估制度,積極發揮協調作用和應有的骨幹作用。

  教育是一種社會實踐活動,它的活動結果滿足一定社會的 政治 、 經濟 和文化發展的需要,因而也就構成了教育的政治價值、經濟價值和文化價值,這些價值總和就構成教育的社會價值,教育評估就是對某些教育活動的社會價值做出科學判斷,從而推動教育活動的不斷髮展。教育評估不同於以往我們所做的對教育活動的評比和鑑定,它有一套較為完整的理論體系和檢測方法。教育評估作為一種系統,其功能是多種多樣的,概括起來,主要具有導向、激勵、改進和鑑定等功能,如導向功能主要指評價目標一定要有方向性和客觀性,通過評價的引導,可以為學校指明辦學方向,為教師和學生指明教與學的奮鬥目標;通過評價過程不斷反饋調節,可以使學校領導、教師和學生不斷逼近理想目標。激勵功能主要是指評價及時反饋的功能,通過評價及時獲得教育結果的資訊,及時強化、調節和矯正,使教育教學過程、教育方案和教育結果不斷完善和提高。鑑定功能主要指對教育效果進行價值判斷,通過比較、區分和評定等級,為確定、篩選和管理服務。教育評估是教育督導機構對下級行使監督的重要手段,它對實現教育管理的科學化,提高管理水平和提高教育質量具有重要意義。

  四反饋功能

  反饋在控制論中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反饋是指一個系統輸出的資訊作用於被控物件後所產生的反應,再把這種反應作為資訊收回,並對控制系統的資訊的再輸出發生影響的過程。

  教育督導系統被視為教育管理的反饋系統,也就是說,教育督導機構人員通過反映下級教育部門、教育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實現上級各項方針、政策、指令任務、執行情況以及方針政策本身問題的“反饋”。反饋是檢查決策包括方針、政策、指令、任務等是否正確、執行是否有效的依據,與此相聯絡的一個頭號問題是教育督導機構及人員在分析反饋資訊的基礎上,通過向教育行政部門、學校領導及教師提出意見和建議,實現其參謀職能。

  在教育督導系統內,指揮中心發出指令,下屬執行系統的實施情況,乃至指令本身是否正確,都能通過反饋系統直接瞭解,從而形成一個封閉的管理迴路。反饋是架設在原因與結果之間的“橋樑”,它使事物的發展與周圍環境處於動態的統一之中。如果決策有失誤,可進行追蹤決策,及時糾正;如果決策是正確的,執行出現偏差,也可及時調控,拔正航向,督導人員在資訊反饋過程中,起著獨特的和不可替代的作用,這是由於一方面他比較超脫,看問題比較客觀,另一方面他不是簡單的傳聲筒,而是遵循一定的程式、原則、途徑和方法,採集、鑑別和篩選取第一手材料,並加工、製作和傳遞真實有效的情況。充分發揮督導機構的反饋職能,能使領導者耳聰目明,運籌帷幄,指揮若定。

  現代國家管理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廣泛地設定專家智囊機構有的稱為諮詢機構,一切重大決策都必須通過科學論證,從中選取擇一個最佳方案。教育督導機構就是政府和教育行政領導的智囊團和參謀部,是領導的“外腦”,督導人員既有行政職權,又有相當高的業務水平;既在領導身邊,又在基層巡視;既明上意,又知下情;既有理論指導,又有實踐經驗,充分發揮督導機構的諮詢、參謀作用,可使領導情況明、決心大、決策準,從目前我國這種決策缺少充分論證,執行缺乏廣泛監督的管理現狀來看,充分發揮教育督導機構的反饋職能就顯得十分必要。

  以上的四種教育督導機構的主要職能,是一個統一的整體,要督導結合,既要督,也要導,並以正面指導為主,“監督、檢查、評估”都是為了做指導工作,是“指導”的前提和基礎,“指導”是“監督、檢查、評估”的深化和集中體現,督導的最終目的就是指導被督導的單位把工作做好,把學校辦好。

  由此,在教育督導過程中,只有充分發揮其整體功能,才能是好地發揮教育督導機構的效能,這四方面缺一不可,不能斷節,否則就會產生工作中的嚴重失誤。

  三、我國教育督導工作現狀及問題

  針對我國的教育督導工作的現狀,我們可以看出:

  1.教育督導機構的雙重性問題,它既屬於諮詢機構,又屬於職能部門,應有明確的許可權說明和職責範圍。作為教育機關中的獨立設定的機構,它與同級其它部門的協調及許可權也會發生很大的矛盾,這些都影響督導工作的正常順利的進行。

  2.教育督導機構的工作人員即督學的數量和質量問題。經調查發現,專職的教育督學遠遠趕不上時代發展的要求,數量上就相差懸殊;其次,質量上,一些督學的素質太低,不符合督學的基本條件,兼職督導人員較多,專職人員太少,由此應對督導人員進行嚴格篩選,且要對他們進行高層次的培訓,這是發揮教育督導作用的關鍵所在。

  3.我國的法制建設還很薄弱,在教育督導實行過程中,還有很大的漏洞,出現許多無法可依、有法不依的現象,由此造成了教育督導工作的失效,不能及時地解決督導過程中的一些問題,所以一定要加強我國的法制建設,提高教育督導工作的效率。

  4.在教育督導機構中反饋回來的資訊,由於即時性的限制,使得資訊反饋回來失效,問題得不到解決,造成整個教育督導工作的完全浪費。希望國家或地方的行政部門及教育行政部門能夠聽取合理的建議,科學認真論證,促使教育事業發展的順利進行。

  5.在我國現行教育行政管理體制中,決策系統、執行系統和監督系統是混合在一起的,故而在管理實踐中,常常出現領導忙於下達命令、指示,傳達上級精神,而很少照顧到下面如何貫徹、執行,貫徹執行怎麼樣,應給予什麼樣的幫助指導,以及決策系統、執行系統反饋情況難等現象,所以我們應建立獨立教育監督系統,杜絕那種報喜不報憂的嚴重現象。

  6.我國的教育督導機構的設定在型別上屬於“外獨立型”或“近外獨立型”的機構設定,但在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發展中,如何進一步完善機構設定及形成法規是亟待解決的一大問題。

  7.教育督導工作過程中一定要遵循教育客觀 規律 ,教育督導遵循原則辦事,不能盲目無步驟地去做,要發揮所有教育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工作潛力,聽取他們的合理意見,這樣就能建設一個合理的教育督導模型,有效完成教育督導工作。

  總之,從近些年教育改革的力度和決心上看,我國政府一定會科學運用教育督導的職能,發揮其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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