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高職教育評估層次的缺陷與完善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1996年,我國高等教育的毛入學率僅為6%,2002年達到高等教育精英化階段和大眾化階段的臨界點15%,到2005年上升至21%,10年間年均遞增1.5個百分點。這其中,高職教育的快速發展起到了基礎性與決定性作用。 以下是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我國高職教育評估層次的缺陷與完善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我國高職教育評估層次的缺陷與完善全文如下:
 

  教育評估制度是教育評估過程中各級部門之間的權責劃分、隸屬關係、組織形式、實施程式等一系列機構、人員、資源的組合方式。高職教育評估層次屬於教育評估制度設計的範疇,對高職教育評估的層次進行研究,有助於促進我國教育評估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提高評估工作的針對性和系統性。

  一、高職教育評估層次的內涵

  我國現有的高職教育評估工作並未就評估層次作出過明確規定,從學術研究的角度而言,根據評估實踐所涉及的物件範圍,高職教育評估可以劃分為巨集觀、中觀和微觀三個層次。

  巨集觀層次的高職教育評估將高職教育事業視作一個整體,立足於國家全域性的高度,對全國和地方高職教育的發展規模、學科專業設定情況、辦學資源投入情況、人才培養結構與產業和勞動力市場需求結構的對接狀況、人才培養的總體質量、高職教育與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互動關係、教育政策執行的效果等進行系統評價。在這個層次上開展評估,其目的是促進高職教育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良性互動,加強教育問責,提升教育質量。

  中觀層次的高職教育評估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高職教育實施機構的綜合性評估――高職院校評估。我國《高等教育法》明確規定,高等學校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開展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人才培養作為高校最基本的任務,人才培養工作的水平也成為高校各方面工作成效的集中體現。因而,當前我國高職院校評估的表現形式即是高職院校人才培養工作評估。二是高職教育專項和專業評估。專項評估活動包括諸如高職院校師資隊伍建設情況專項評估、學生實習實訓工作專項評估、學生德育工作專項評估等對高職教育某一方面具體工作的評估。專業評估主要是指對高職院校某一學科專業辦學水平與特色等的評估。

  微觀層次的高職教育評估是高職院校內部為保障教育教學質量所開展的評估活動,如教師課堂教學效果評估、教職工工作績效評估、院系教學工作評估等。這個層次上的評估活動是高職院校內部教育教學質量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微觀層次評估的意義在於增強辦學主體的自我質量意識,構築教育教學質量的自我保障機制,客觀掌握學校人才培養工作的狀態,準確掌控影響教育質量提高的內部因素,為學校發展及質量改進提供全面的資訊資料。

  二、我國高職教育評估層次的缺陷與成因

  一高職教育評估工作的現狀

  從已有的評估實踐來看,我國高職教育評估活動主要包括院校評估人才培養工作評估、專項和專業評估、院校內部的自我評估等型別。

  1.院校評估

  當前,我國高職院校評估主要表現為人才培養工作評估。自2004年啟動實施以來,人才培養工作評估已成為目前我國高職教育領域範圍最廣、影響最大的評估活動,是對學校人才培養質量的全面考察,涉及學校的基本建設、師資隊伍、學科專業設定、教學管理等軟硬體辦學要素,可以被看作是對學校辦學情況的一次綜合性、全面性檢驗。

  在評估機構設定與執行機制上,人才培養工作評估主要涉及教育部、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學評估中心、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評估委員會、評估專家組等機構。其中,教育部負責統一領導,制定評估方案、工作指南、工作細則等評估的指導性檔案。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學評估中心作為國家為切實推進評估工作的實施、提高評估質量、加強評估規範而成立的一個行政性事業單位,主要負責高校本、專科教育評估工作的組織實施、評估專家培訓、評估政策法規研究等相關事務。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職責是在教育部發布的評估政策法規指導下,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高職院校評估的年度計劃和總體規劃,確定適合本地區的評估實施方案和細則,報教育部備案後實行。同時,教育部還要組織專家組不定期地對省級評估結論進行抽查和檢驗。評估委員會的全稱為高職院校人才培養工作評估委員會,其分為國家級評估委員會和省級評估委員會,分別在教育部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下為各地高職教育評估工作提供諮詢、指導和幫助。評估專家組則是進駐到高職院校通過現場考察、抽查或調研來具體完成評估任務的工作小組;專家人員一般從教育部組建的專家庫中抽取,接受教育部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與委派來履行職責,評估結束後其使命自然終止。2008年4月,教育部發布了新修訂的《高等職業院校人才培養工作評估方案》教高[2008]5號,對高職教育評估方案和指標進行了調整,但並未對評估的組織實施方式作出調整。我國高職院校評估的機構設定及其關係見圖1。

  圖1 我國高職院校評估機構設定及其關係

  根據教高[2008]5號檔案,院校評估的程式為:首先,教育部統一制訂總體評估方案和指標體系。其次,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對評估工作做出總體規劃,根據上級評估檔案制訂適合本地的實施細則並向教育部報備。第三,評估工作的具體實施,分為“學校自評―提交材料―確定專家組成―現場考察―確定結論”五個步驟。第四,評估工作檢查。評估結束後,教育部會組織力量不定期對各地方評估工作的質量與規範等進行督查與指導。

  2.專項與專業評估   相對於院校評估,高職教育專項評估和專業評估的物件範圍比較窄,其聚焦於學校的某一專項工作或專業領域。在評估的組織實施上,一般由教育部業務主管部門或地方教育行政部門發起,選調相關領域專家成立評估工作組,擬定評估方案與指標,按評估物件特點開展評估。目前我國高職教育領域的專項評估活動有德育工作專項評估、就業工作專項評估、師資隊伍專項評估、實習實訓專項評估等。專業評估即對高職院校專業建設與發展情況的評估,考察內容涉及專業特色、專業設定結構、人才培養目標規格、課程內容與標準、教學條件等。專業評估的作用主要在於推動專業建設,促進專業設定貼近地方產業結構,提高人才培養的適應性,完善高職教育質量保障體系,形成內外銜接的專業發展機制,實現專業管理的科學化[1]。目前我國在高職教育專業評估方面還沒有國家層面的指導性評估方案,但已有學者就專業評估方案和評估指標體系等開展了研究探索。

  3.自我評估

  自我評估屬於內部質量保障的範疇,是高職院校為保證教育教學質量而自覺開展的一系列常規性評估工作;它基於學校辦學的自我約束,由各院校自主實施。相較於院校評估和專項與專業評估,一方面其評估內容更加貼近和關注一線教育教學實踐;另一方面各校評估的形式、方法、手段和頻次等也更加多元和自主。總體來看,高職教育評估工作實施以來,在內外部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我國高職院校內部基本都建立了各具特色的自我教育質量保障與評估機制。

  二高職教育評估層次的缺陷與成因

  依據前文對高職教育評估層次內涵的界定,現有的高職院校評估、專項及專業評估屬於中觀層次評估的範疇,高職院校自我評估屬於微觀層次評估的範疇。相比之下,我國巨集觀層次的高職教育評估仍然缺位,有待建立。

  導致巨集觀層次高職教育評估缺失的主要原因是我國高職教育的舉辦形式和管理體制。我國高職院校的舉辦者主要是地方政府或者行業企業,高職院校具有明顯的地方區域性特徵和行業特色。以2010年資料為例,政府作為辦學主體的高職院校佔當年全部高職院校的比例為52.96%,企業集團為辦學主體的院校所佔比例為7.64%,行業為辦學主體的院校所佔比例為13.88%,公民個人、社會團體等辦學主體的院校所佔比例為24.06%,其他辦學主體的院校所佔比例為1.48%。按照辦學主體的性質來看,公辦性質辦學主體政府、企業、行業、其他的院校所佔比例為75.94%,民辦性質辦學主體公民個人、社會團體等的院校所佔比例為24.06%[2]。

  可見,公辦院校是我國高職院校的主要群體,其中政府主要是省級政府又是我國公辦高職院校的主要辦學主體。高職院校的審批權、舉辦權和日常管理權主要集中於地方政府,導致高職院校的管理重心較低,教育部對高職教育事業發展和高職院校辦學的監督、管理、統籌功能弱化。高職教育舉辦和管理體制的這種特徵反映到教育評估層面,就是高職教育評估工作名義上是由教育部統一組織實施,但工作的具體開展仍由地方政府負責。各地方高職教育評估工作主要面向本轄區內的高職院校,這導致了從全國層面對高職教育事業和高職院校發展整體情況評估的缺失,不利於高職教育發展的全國性統籌規劃和監督指導。

  三、完善我國高職教育評估層次的思考與建議

  一實施巨集觀層次的高職教育評估

  1.意義與依據

  首先,引導高職院校準確定位,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高職教育作為我國高等教育體系中的一個型別,肩負著培養面向生產、建設、服務和管理第一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的使命。對接區域發展需求,靈活調整和設定專業,是高職教育的一個重要特色。高職院校所培養的人才是否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是衡量一所高職院校人才培養成功與否的最重要標準,也是高職院校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開展巨集觀層次的高職教育評估,有利於國家從整體上引導高職院校和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進一步明確辦學的目標定位,改進人才培養模式,提高高職院校畢業生的社會適應性。

  其次,督促舉辦者加強對高職教育的管理和投入,優化資源配置。

  自2000年國家把職業院校的設立審批權下放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以來,十餘年間我國獨立設定的高職院校已猛增至1200餘所[3],佔據了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由此帶來的管理問題也日益突出。由於高職教育在辦學層次上處於高等教育體系的底端,部分省市對高職教育在思想上重視不夠,在教育經費等辦學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更傾向於在本科及以上層次的教育上投入更多,經過擠壓,高職教育獲得的辦學資源相對較少,一定程度上制約了高職院校發展。教育部作為中央教育行政部門由於其管理重心較高,難以對全國規模龐大的高職院校實施直接管理與監督。巨集觀層次的高職教育評估把高職院校的舉辦者列入評估物件,這對督促其加強對高職院校的管理和指導、增加教育投入、規範院校辦學、優化資源配置等具有積極作用。

  第三,緩解高職院校畢業生就業的結構性矛盾。

  大學生就業的結構性矛盾是指用人單位的用工需求與高校畢業生求職之間的矛盾,也就是“招工難”和“就業難”並存的局面。培養貼近一線需求的高階技能型、實用型人才是高職教育區別於其他型別教育的特色所在,是高職教育的存在之本,如果高職院校畢業生未能充分就業或者就業的專業對口率較低,那麼其人才培養工作就應當受到質疑。因此,高職院校畢業生與勞動力市場需求結構和經濟產業結構的協調性是衡量一個地區高職教育事業發展質量的重要標準之一。

  以2009屆高職院校畢業生調研資料為例,該屆畢業生中就業崗位與所學專業對口率僅為57%,而已就業的學生中畢業半年內離職率達45%[4],這表明目前我國高職院校畢業生的就業結構性矛盾還比較突出。建立巨集觀層次的高職教育評估,有利於從全國高度來審視高職教育事業的發展規劃和高職院校的專業設定,立足於全域性對高職教育的招生、就業、院校數量、專業結構等實施動態調整和統籌協調,有助於緩解高職院校畢業生就業的結構性矛盾。

  第四,國外職業教育評估實踐的借鑑與啟示。

  以美國為例,與分權制的教育管理體制相對應,美國建立了國家、州和院校三個層次的職業教育評估體制。根據美國《帕金斯法案》要求,國家要定期對全國職業教育的發展情況進行評估檢查,內容包括全國和地方職業教育的實施情況、聯邦政府撥款方式變化的影響、教師質量、學生入學情況、學習與就業成效、僱主對職業教育的滿意度及參與情況、教育技術及遠端教學、實行教育績效責任制的效果等[5]。

  因而,國家職業教育評估意在從總體上把握全國職業教育的發展狀況,巨集觀評判職業教育的進展、趨勢與不足,加強對州政府的問責與督促,檢驗教育政策的執行效果並將之作為改進依據。州層面的職業教育評估由各州在《帕金斯法案》的指導下結合實際自主實施,其面向職業教育院校,對辦學資源的使用效益、教育進展與質量等進行系統評價,開展教育問責。院校層面的職業教育評估作為學校辦學質量自我保障的常規舉措,其直接關注教育教學的具體事務。這種多層次的職業教育評估體系充分尊重不同層次評估主客體的自主權,評估內容具有顯著的側重點和區分度,形成了較為健全的評估層次體系。

  2.路徑與策略

  建立巨集觀層次的高職教育評估,首先要明確“誰來評――評估的主客體、評什麼――評估的內容指標、怎麼評――評估的實施程式”三個基本事項。

  評估的主體與客體。評估的主體即評估工作的組織實施者。鑑於我國國情,巨集觀層次的高職教育評估主體應由教育部直接組建或委託國家級評估機構來擔當。其原因包括:一是巨集觀層次評估是對全國高職教育發展狀況的全面考察,需要較高的行政權威來保障;二是巨集觀層次評估相對更加系統和複雜,牽涉到全國和區域經濟發展規劃、教育事業規劃等諸多方面;三是我國的社會中介組織發展遲緩,資質和公信力高的教育評估中介組織尤為稀缺。評估的客體即評估的物件,根據巨集觀層次高職教育評估的內涵與目標,評估的客體既要包括全國高職教育事業和高職院校,對其發展的巨集觀狀態和總體情況進行考察評估;又要包括高職院校的舉辦者,對其為促進高職教育發展和質量提升所做的努力進行問責與督促。

  評估的內容與指標。巨集觀層次的高職教育評估應考察高職教育的以下方面:國家和地方高職教育事業發展的總體情況院校分佈、生源型別與來源、專業結構與佈局等;高職院校的舉辦者對所屬高職院校的辦學資源投入和日常管理情況;國家和地方高職教育師資隊伍的結構和水平;學生職業資格證書等的獲取情況;高職院校畢業生的學業質量與就業質量;國家職業教育政策的執行情況以及教育質量改進的措施與成效;高職教育人才培養與區域經濟發展的協調性;高職教育與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互動作用。

  評估的組織實施。巨集觀層次的高職教育評估應遵循由上而下、統一組織的原則,由教育部組建或委託國家級評估機構來負責實施。評估主體應包括來自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門、高職院校、用人單位、行業企業、相關研究與諮詢機構的代表。評估機構應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立場,緊密圍繞評估目標、內容與指標認真履行評估職責,直接對教育部負責。目前,我國個別民間性質的第三方研究機構已在某些方面開展了一些具有巨集觀評估性質的研究與調研工作,如麥可思公司定期釋出的全國及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大學生就業質量報告、諮詢研究報告等在社會上產生了一定影響。但巨集觀層次的高職教育評估是一個複雜龐大的工程,僅憑民間研究機構之力難以全面深入完成,從國家層面建立巨集觀層次的高職教育評估制度勢在必行。

  二充實改進中觀和微觀層次的高職教育評估

  1.成效與不足

  目前我國中觀和微觀層次的高職教育評估已經建立並付諸實踐多年,形成了較為固定的評估機制、程式與方法。上述評估對促進高職教育人才培養質量提升和高職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所發揮的積極作用無可否認,如:教育質量意識得以提升、舉辦者的責任意識得以增強、評估方法技術取得進展等,評估工作總體上得到了認可。同時,起步晚、積累少、進展快是我國高職教育評估發展的基本特徵。

  由於時間較短、經驗不足,當前中觀和微觀層次的高職教育評估仍存在諸多不足亟待改進,如人才培養的評估導向表現出較強的功利主義色彩,高職教育的社會功能被過於強化,學生自我發展、自我存在的個體功能被弱化。政府在評估中的角色依然過重,評估的體制、機制、方式有待理順和改進。評估指標內容不夠科學全面,許多對教育教學效果有著重要影響的非量化因素未能在評估中得以體現。注重對教育結果的靜態判斷,缺乏對人才培養過程的動態和持續監控等。

  2.改進舉措

  針對上述問題,未來我國中觀和微觀層次的高職教育評估應在以下四個方面作出改進調整:

  一要立足於“人的發展”這個支點,通過評估引導高職院校在人才培養上恪守以學生個體能力全面提升和持續發展為導向的高職教育質量觀,堅持工具理性與價值理性的有機統一;

  二要切實推進教育“管辦評”分離,提升評估工作的獨立性與客觀性。“管辦評”不分容易導致評估主體多元化流於形式、限制評估中介機構功能的發揮、影響評估結論的客觀性和科學性。2015年5月,《教育部關於深入推進教育管辦評分離促進政府職能轉變的若干意見》教政法[2015]5號的頒佈為切實推進“管辦評”分離奠定了政策基礎,未來的主要任務即是如何將其在實踐中細化、落實;

  三要優化評估方案與指標體系,研究對教育思想觀念、教學模式與方法、育人環境、創新精神等人才培養中隱性要素進行考察的方式方法,使評估工作真正觸及教育教學的核心;四要創新評估形式,研究實施監測評估。與傳統評估相比,持續性、系統性、即時性、反饋性是監測評估的基本特徵。開展監測評估,可更為徹底、全面和系統地考察教育質量,及時甄別教育活動中存在的偏差與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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