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學習心得體會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2日

  《公務員法》頒佈以來,各地各部門高度重視,精心組織,領導帶頭,迅速掀起了學習公務員法的熱潮。接下來就跟小編一起去了解一下關於吧!

   篇【1】

  我市專門組織市直機關人員進行了《公務員法》培訓。這次培訓不僅及時而且必要,使廣大參訓人員受益匪淺,為更好地貫徹落實《公務員法》、開展好今後的工作打下堅實基礎,創造了良好條件。同時,更重要的是通過這次培訓使我們清楚地知道怎樣才是一名合格的公務員,如何才能成為一名人民滿意的公僕。

  一、認真深入學習《公務員法》,做到理論聯絡實際

  《公務員法》是具有劃時代意義的一部法律,是建國以來我國第一部關於幹部人事管理的綜合法律。它的頒佈實施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中的一件大事,標誌著我國幹部人事工作在法制化軌道上邁進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公務員法》的內容涵蓋了公務員管理的各個環節和各個具體制度,既有實體性規定,也有程式性規定,內容豐富。學習《公務員法》要在吃透法律條文上下功夫,反覆學習,深鑽細研,深刻理解公務員制度的基本內容,準確把握公務員的精神實質,全面掌握公務員管理的具體規定,將對《公務員法》的學習不斷引向深入。與此同時,要不斷地結合本職工作進行調查研究和理論研究,根據工作和形勢的需要加強學習,不斷補充更新知識,努力提高自身素質,將工作做好、做精、讓人民滿意。

  二、加強學習,努力提高自身素質

  俗話說的好:活到老,學到老。學習是不斷積累的過程,學習是沒有止境的。學習是人們提高自身素質的一大法寶,作為市直機關工作人員就更要求我們要不斷學習。首先要學習專業知識,通過學習提高自身的理論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提高自身組織管理能力及綜合分析能力;其次向領導和同志們學習。正所謂“三人行必有我師”,同事是我們的良師益友,在工作中和同事相互交流,團結協作才能更好地完成各項工作。

  三、腳踏實地,愛崗敬業,勇於創新

  做一名合格的公務員在工作中要腳踏實地、正確定位,對待每一件事要從大處著眼,從小事做起,不斷地學習,不斷地積累,不斷地豐富自身各方面的知識,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熱愛本職工作,一心為公,無私奉獻,甘當無名英雄。同時我要運用自己所學的知識,充分發揮自己的特長,創造性地開展工作,為單位的全面建設儘自己的一份力。

  四、恪守自律,清正廉潔,無私奉獻

  作為一名市直機關工作人員,廉政這根弦一刻也不能放鬆。要嚴於律已,保持清醒的頭腦,增強自己拒腐防變的能力。一定要自覺地為民盡責,為黨分憂,為人民掌好權、用好權,樹立正確的生活態度,追求高尚的生活情趣,時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嚴格遵守黨紀國法,堅決做到“四自”---自重、自省、自警、自勵與“五慎”---慎處、慎微、慎獨、慎欲、慎交友,防微杜漸,警鐘長鳴,始終做到一塵不染、一身正氣,切實做到為人民造福,務實幹事廉潔從政。無私奉獻是公務員的天職,也是公務員的品格,做任何事都要以人民之憂為憂,為人民之樂而樂,不追名逐利患得患失。

  在今後工作中我要努力加強學習,堅持“兩個務必”,落實“三個代表”,牢記群眾利益,善待每一個人,做好每一件事,珍惜每一分鐘,做一名讓黨和人民滿意的公僕。

   篇【2】

  最近,通過參加區委組織部、區人事局和區委黨校聯合舉辦的學習《公務員法》培訓班,對頒佈不久的《公務員法》有如下的認識: 公務員法的頒佈與實施,將在公務員管理實踐中產生重要而深遠的影響。公務員法內容有了重大改進,其規定: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做出的決定和命令是公務員的基本義務,不得拒絕執行上級依法做出的決定或者命令。但同時也規定,當公務員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時,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命令的意見。這種規定實際上是賦予了公務員拒絕服從錯誤命令和決定的權利,公務員法既為公務員在實際工作過程中履行職責提供了法律準繩,也切實保護了公務員的合法權益,為公務員進行自我保護提供了一把利劍,較好的體現了人本管理的精神。

  一是規範公務員的管理,提高整體隊伍素質。公務員法第四章,明確規定了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應該採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招聘。這是第一次把公開考錄國家公務員寫入法律,其意義是十分深遠的。一個政府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地位和威信如何,工作水平與工作效率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公務員隊伍的整體素質水平如何。也就是說,國家公務員隊伍素質的高低、能力強弱,事關政府形象和工作效率。要提高公務員隊伍的整體素質,除對現有公務員隊伍進行全方位的培訓教育以外,堅持標準,嚴格條件,把好公務員關,是保證未來公務員高素質的關鍵所在。公務員法的出臺,為公開考錄國家公務員提供了法律依據和保障。增強了政府部門用人的透明度,可以有效地避免公共部門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從源頭上遏制****現象的滋生。 另外,以往公務員主要依靠職務晉升為主的晉升方式來提高自己的待遇,現在設立了職務與職級並重的“雙梯制”晉升制度。開拓了公務員晉升的新渠道。公務員即使得不到職務上的提升,也可以通過職級的晉升,來提高自己的待遇,從而拓寬了公務員晉升渠道,從根本上改變了“千軍萬馬擠官道”的狀況與“官本位”思想。公務員法也確立了“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在職務晉升制度中的法律地位,以法律推動職務晉升的公開化、科學化、民主化,杜絕了暗箱操作,創造了良性競爭的環境;同時通過人事任免權的合理劃分,制約了一把手或少數人的絕對權力,並通過建立責任機制來解決人事任免中出現的買官賣官、跑官要官等現象。

  二是公務員依法行政,促進公共管理體制的改革。公務員法規範和約束了公務員本身的具體行政行為和社會形象。任何行政行為均須由公務員來具體實施和操作,因此,公務員法是用專門的法律來規範和約束公務員的言行,這是政府依法行政不可或缺的基礎性法制要件。公務員法相對於《暫行條例》的規定,不僅在公務員晉升級、職位、工資待遇、福利等一系列權利規定方面更加明確化與具體化,而且公務員法強化了公務員的責任與義務,以及相對明確和細化了政紀約束。公務員法將“引咎辭職”制度確立為一款重要法條。這就是說,過去20多年間斷斷續續嘗試過的、在去年逐步推開的“行政問責”制度在公務員法中升級為一項基本的法律制度。這種制度的引入是加強政府官員責任意識,建立健全問責機制的重要舉措,對於維護黨和政府的權威和形象,獲取廣大群眾的廣泛支援有重要的意義。公務員法建立的靈活的職位聘用制度,對公共管理體制改革產生了促進作用。對於一些社會通用性較強的事務性與輔助性的崗位,公務員法規定各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從社會上直接招聘相關人員。這樣把聘任制作為公務員任用的補充形式,拓寬了選人、用人渠道,改善了公務員隊伍結構,增強了公務員制度的生機和活力。

   篇【3】

  我們對幹部人事制度的理解和把握的角度審視,公務員法體現了在總結近二十多年來的理論和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新的認識。該法的頒佈和實施必將開啟我國公共人力資源管理的新階段。公務員法將有力地促進我國公務員的隊伍和人才建設

  首先,公務員法增加了我國公務員的“”渠道。新法在第二章中,明確規定了公務員應當具備的七項條件,增加了公務員的“”渠道。對於不同類別的公務員,可以採用選任、委任和聘用的方式。該法肯定和堅持了我國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一項突出和受到普遍好評的重大舉措,即公開考試、競爭擇優的錄用制度。具體而言,新法要求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採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對於領導職務的任用,則首次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近年來各地各部門積極探索的內部競爭上崗和麵向社會公開選拔的改革成果。在第十六章中還首次明確了機關設立聘任制公務員職位,併為此建立了相應的人事爭議仲裁製度。

  其次,公務員法明確規範了公務員的“出口”。新法在第十三章中以較大的篇幅,列明瞭公務員“不得辭去公職”、“予以辭退”、“不得予以辭退”的具體條件或情形,既確立和彰顯了公務員管理的嚴明紀律,又保護了公務員的個人權益不受侵犯。尤其是針對領導幹部,公務員法還引入了“引咎辭職”和“勒令辭職”制度。

  再者,公務員法把公務員的交流與培訓提升到了突出的位置。第十章規定了對公務員的分級分類培訓,並將公務員的培訓情況和學習成績與公務員的考核、任職、晉升掛鉤。第十一章中規定了國家公務員的交流制度,公務員交流可以在內部進行,也可以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工作人員之間進行。

  公務員法將促進對公務員的全面管理

  第一,公務員法完善了公務員的分類管理制度。《暫行條例》中沒有對公務員進行分類管理的規定,公務員法第三章特別規定公務員職位按照它的性質區別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並且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條件成熟的時候建立新的職位類別。這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分類方法,不同於世界上許多國家採取的政務類和業務類公務員的劃分形式。

  第二,公務員法中對公務員的嘉勉、晉職、升級、工資、福利待遇等一系列權利規定得更為明確、具體;同時細化了對公務員的責任與義務規定,列舉了33個小項、15個大項的行為屬於違紀行為,必須受到相應的懲戒或處罰。具體內容包括貽誤工作、打擊報復、弄虛作假、壓制批評、欺騙群眾、揮霍公款、濫用職權、侵犯群眾利益、參與或支援黃賭毒、經商辦企業或參與贏利經營性活動等。並相應地規定了違反紀律應給予的六種處分形式,而且在處分期間對受處分者在享受晉升、工資待遇方面有所限制。

  第三,公務員法突出了對公務員的嚴格管理,一是規定了嚴明的行為規範和考核、懲戒制度,規定了公務員的9項基本義務、16項基本紀律,同時要對公務員進行嚴格的考核;二是增加了對主要領導成員的管理規定,反映在領導成員的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制度上;三是對公務員的離職從業進行嚴格地限制,即公務員辭去公職或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在離職3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單位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的經營活動,違反者要給予處罰。同時,公務員法還規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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