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賠償案例
醫療過錯法醫學鑑定因能夠合法地對醫療過錯、因果關係、病歷真偽、損害結果等內容實施鑑定,因而成為醫療損害賠償案中正確認定侵權要件事實的主要證據方法,也是審查醫學會鑑定結論證據的一種客觀、全新的方法。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篇1
【案例聚焦】患者手術後致殘 醫院有過錯賠償13.5萬元
本來只是骨折,在衛生院就診後卻成了七級傷殘。失之毫厘謬以千里,責任究竟在誰?近日,湖北省巴東縣人民法院水布埡法庭審理了這起醫療事故責任糾紛案。
2014年2月,丁某被他人毆打致傷到巴東某衛生院住院治療,經檢查診斷丁某為左股骨轉子間粉碎性骨折,衛生院根據病情並徵得病人同意後,為丁某行左股骨轉子間骨折開放性復位加固手術,並於2015年8月為丁某行左股骨內固定器取出手術,術後丁某回家做康復治療。一段時間後丁某發現左下肢不能行走,左髖關節不適。丁某到法醫司法鑑定機構檢查發現,左側骨轉子明顯移位,骨折處畸形癒合,左下肢縮短9釐米,左髖關節功能喪失達65%,經進一步鑑定丁某為七級傷殘,需後期治療費約70000元。
丁某認為其傷殘與衛生院過錯診療之間存在因果關係,2016年3月,丁某將衛生院告上法院,請求判決衛生院共計賠償196740元。
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因案情複雜且涉及專業醫學知識,無法認定兩者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及責任大小,經與當事人協商,法院委託湖北同濟法醫學司法鑑定中心進行鑑定。經鑑定,衛生院對丁某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與其損害後果存在主要因果關係,其過錯參與程度為60-70%。
鑑定結果出來後,法官再次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衛生院認識到自己確實在手術中存在過錯,積極配合調解。最終在承辦法官的努力下雙方以135000元調解結案,保證丁某能夠儘快領取款項進行後續治療。
篇2
近日,一宗醫療損害賠償案件在安康市中級法院塵埃落定。本起案件經過兩級鑑定機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作出了前後兩份結論不一的鑑定書,當事人又對訴訟過程中的司法鑑定提出了質疑。法官運用自由裁量權,判定糾紛非醫療事故;但認為醫院存在民事過錯,因此醫院仍要承擔醫療過失損害賠償責任。
事件患者就醫次日死亡.
2003年6月29日14時30分,原告劉某某、李某某之子劉xx以“頭痛、頭昏、左側肢體活動障礙一小時”之主訴入某某縣醫院住院治療。入院查體,脈搏80次/分,呼吸20次/分,血壓150/120毫米柱,神志清,精神差,頭顱CT檢查:右基底節出血約30毫升。診斷:1、腦出血;2、高血壓病2級,很高危。處理:一級護理,吸氧,脫水降顱壓,營養腦細胞,控制血壓,止血,支援對症療法。當晚及6月30日前半天,患者症狀、體徵同前,病情較穩定。6月30日下午3時40分,患者燥動,鼻部不適,患者陪護人員告知醫務人員,醫方拔掉氧氣管,同意停氧。護理記錄記載:6月30日下午4時,患者神志清,精神差,雙瞳孔等大等圓,對光反應靈敏,訴頭痛、頭昏,血壓170/110毫米柱,脈搏98次/分,呼吸22分/次。下午5時護理記錄:神不清,瞳孔0.2釐米,光反射遲鈍,呼吸快,鼾聲重,呼之不應。下午6時給呼吸興奮劑等處理,8時再次作頭顱CT檢查,右基底節出血有增加約40亳升,出血灶周圍有水腫灶形成。醫方口頭告知家屬病情,雙方商議後,由醫務人員護送轉往安康市中心醫院,途中患者死亡。爭議幾次鑑定各有說法。
安康市安康市醫學會2003018號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分析認為:1、患者腦出血右側基底節量大,併發二次出血,繼發腦水腫、腦疝形成,導致中樞性呼吸迴圈衰竭是患者直直接死亡原因。醫方的診斷及處理原則、主要措施是基本確定的。2、醫方在病情變化時,觀察,記錄、處理欠及時。3、“病危通知書”未送達到病人家屬手中,轉院指徵欠妥。鑑定結論屬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負輕微責任。陝西省醫學會2005129號醫療事故鑑定書分析意見:1、腦出血診斷明確。2、入院收住內科搶救室診治措施基本符合治療原則。在病情加重時雖及時行復查頭顱CT,但應請神經外科會診,以確定手術時機,採取轉院方式欠妥。3、腦出血、腦疝形成導致死亡。4、病歷資料中有關入院時間在病歷記載中數處不一致屬醫院管理缺陷。結論不構成醫療事故。原告方委託陝西安康永衡司法鑑定所作出永法鑑字2006017號司法鑑定書,該鑑定書分析意見:某某縣醫院在診治劉xx的全過程中存在諸多缺陷,其主要是:1、未執行“腦出血”護理常規,首先未嚴密觀察病情變化,其次未進行對症護理,再次未觀察準確記錄24小時出入量,也沒有嚴密觀察水電解度平衡。2、治療原則缺陷,未及時組織神經外科會診,隨時CT跟蹤檢查,掌握病情變化,確定手術時機。3、根據患者當時病情確定轉院時機、方式欠妥。4、住院病歷記錄及答覆中多處時間、日期、內容不符。鑑定結論:醫方違背醫療水準和未盡到最高注意義務,在治療搶救過程中存在諸多過失,其醫療行為與患者死亡存在主要因果關係。雖不構成醫療事故醫院仍被判四成責任。
一審旬陽縣人民法院認為,本案原告主張的是醫療過錯損害賠償,應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對被告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應根據被告醫療行為的過錯或過失程度對原告承擔民事責任。
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依法應由被告醫院方對其醫療行為與患者的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在本案中,被告主張其醫療行為與患者劉xx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的主要證據是醫療事故鑑定結論,法院認為,該鑑定結論並不能否定醫方醫療行為存在的過錯。儘管幾份鑑定書的結論不一致,無法確信哪份鑑定結論更具有公正性和客觀性,但每份鑑定結論在分析意見中均指出了某某縣醫院在對劉xx的治療過程中存在諸多過失,包括未執行“腦出血”護理常規;治療原則缺陷,未及時組織神經外科會診,隨時CT跟蹤檢查,掌握病情變化,確定手術時機;根據患者當時病情,轉院指徵欠妥等。可以看出被告的診療行為有明顯的疏乎和懈怠,因此,應認定被告的醫療行為有過錯,其過錯與原告的損害後果之間有一定的因果關係。由於原告主張的是過錯或過失賠償,應根據被告的過錯或過失程度來確定其賠償責任,被告承擔的責任不應超過構成醫療事故的責任比例。根據認定的被告的過失、過錯理由,被告承擔的過失責任,應以次要責任為限,被告賠償原告損失的比例以40%為宜。依法判決醫院賠償各種損失82275.84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
一審宣判後,某某縣醫院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一款八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劉xx在某某縣醫院住院治療過程中死亡的事實清楚,相關的幾份鑑定均指出某某縣醫院有實施治療過程中存在一定過失。現某某縣醫院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不存在醫療過錯以及醫療行為與劉xx的死亡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因而一審結果正確,駁回了某某縣醫院的上訴。
解 析
訴訟性質不同承擔責任的前提不同,導致的法律後果亦不同。在醫患糾紛中,主要有兩類不同性質的訴訟:醫療事故賠償訴訟、醫療過失或過錯賠償訴訟。這兩類訴訟,在歸責原則上,實質都是過錯責任原則,但表現形式有所區別。
醫療事故賠償訴訟,須以醫療行為構成醫療事故為醫方承擔責任的前提和必要條件;而在醫療過失損害賠償訴訟中,法院判定醫方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並不以醫療行為構成醫療事故為前提和必要條件,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過失及過錯、過失程度決定醫方承擔民事責任及承擔責任的大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案件的通知》第一條規定:“該《條例》施行後發生的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訴到法院的,參照《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該解釋給那些因醫療行為存在過失、過錯,經鑑定不構成醫療事故的患者方以有效的司法救濟途徑。但應當注意,在醫療過失損害賠償訴訟中,對醫方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實際是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舉證責任分配的結果,如果醫方不能證明自己不存在醫療過錯,則可以推定醫方存在過錯,依據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本案中,原告訴訟的理由是醫療過失損害賠償,因此應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對被告醫院方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就審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答記者問中講到,如果患者因醫療機構非醫療事故的行為受到損害,醫療機構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那就不僅違反了我們憲法確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而且還會導致受害人受到損害沒有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局面,受害人因侵權行為受到損害,沒有任何救濟渠道,這也違背了公平正義的基本要求,也不可能為社會或廣大人民群眾所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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