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規定
為了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健全財務制度,杜絕違紀違法行為,事業單位要做好財務管理。本文是,歡迎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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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行政單位的財務管理,保障行政單位工作任務的完成,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量入為出,保證重點,兼顧一般;注重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條 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
一合理編制行政單位預算,統籌安排、節約使用各項資金,保障行政單位正常運轉的資金需要;
二定期編制財務報告,如實反映單位預算;對單位財務活動進行控制和監督;
三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
四加強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四對單位所屬並歸口行政財務管理的單位的財務活動實施指導、監督;
第四條 嚴格財務管理,各種工程款按工程進度由各科室負責人、分管領導、局長簽字後方可支付、經費支出實行一支筆審批,各項支出嚴格按標準使用,不得虛報冒領。
第五條 嚴禁公款私存或公私不分,不得挪用公款、罰沒款及其他資金,特殊情況必需借公款時由領導批准;借支範圍不得超過個人的月工資標準。
第六條 其他事業性收費和行政性收費,必須實行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統一收據、票據,不得使用普通收據;對統一票據要嚴格管理,不得隨便轉借外單位和個人。對所收各
項費用,全額上交財政,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制度。
第七條幹部出差期間的住宿費、差旅費等均按有關檔案執行。
會計崗位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的財務計劃和年度預算,協助主管領導提出各項開支的計劃和安排,以及節約資金的辦法。
二、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範財務管理,健全各類賬目和資金收支票據。
三、負責做好財務賬目的日清月結工作,記賬要清楚,票據要規範,報表要真實。
四、負責建立健全財務管理方面的各項規章制度,加強財務管理人員的相互制約監督,管好資金的使用。
五、協助主管領導安排好其他各項費用的使用計劃,並做好預算外資金的入賬、管理和使用。
六、負責做好主管領導安排的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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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預算管理,加強財務監督,規範財務收支行為,提高依法理財水於,強化節約意識,根據有黨政機關管理規定和財務制受,結合局機關財務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基本原則
一統一管理原則。局屬財政金額預算管理單位經費實行統一管理,各單位不得私設“小金庫”。
二“逐級”審批原則。從嚴控制,緊縮支出,嚴格審批許可權,努力堵塞漏洞。
三保證原則。在開源節流的前提下,保證機關整體工作的正常執行。
第三條基本任務
一科學編制預算,依法組織收入,積極爭取資金,保障工作運轉;
二建立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強化預算管理,實現財務管理的制度化、規範化;
三加強會計核算工作,如實反映財務狀況,保證賬賬相符、賬款相符、賬實相符、帳表相符、賬證相符;
四定期進行財務分析,管好國有資產,防止流失:
五加強財務控制和監督,建立縫全內部核查制度,防止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發生。
第二章 財務管理的程式和要求
第四條 機關財務管理堅持預算審批制度,貫徹事前審批、事中監督和事後審查的原則,反對浪費,厲行節約。
第五條業務招待費嚴格貫徹執行《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標準》規章制度。
一接待範圍。嚴格控制國內公務接待範圍,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一律不予接待。確需接待的,派出單位需發出公函、告知內容、行程和人員。
二接待程式。各承辦科室單位應在公務活動結束後,應當如實填寫接待清單,並由相關負責人審籤。接待清單包括接待物件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專案、時間、場所、費用等內容。
三接待標準。
住宿標準 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接待省部級幹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間。不得超標準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及水果等。
用餐標準 接待物件應當按照就餐標準人均80元自行用餐。確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並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物件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物件人數的三分之-。工作餐應當供應家常菜,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餚和用野生保護動物製作的菜餚,不得提供香菸和高檔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 出行標準 國內公務接待的出行活動應當安排集中乘車,合理使用車型,嚴格控制隨行車輛。不得在機場、車站、高速路口和轄區邊界組織迎送活動,不得跨地區迎送,不得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得安排群眾迎送,不得鋪設迎賓地毯;地區、參門主要負責人不得參加迎送。
不得超標準接待,不得組織旅遊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安排專場文藝演出,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
接待費報銷憑證應當包括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和接待清單。接待費資金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有關規定執行。採用銀行轉賬或者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因招商引資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因公來訪人員,實行單獨管理,杜絕奢侈浪費。嚴禁擴大接待範圍、增加接待專案,嚴禁以招商引資為名變相安排公務接待。
第六條、差旅費嚴格貫徹執行《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規章制度。
出差必須按照規定報經主管領導批准,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差旅費核算內容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已由會議主辦單位安排食宿的,不再報銷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
一城市間交通費。出差人員要按照規定等級乘坐交通 工具。憑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 超支部分自理。縣級及縣級以下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標準為:火車硬席硬座、硬臥,高鐵/動車二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二等座,輪船三等艙和飛機經濟艙。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出差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的,需經主要領導批准方可乘坐飛機。
二住宿費。工作人員應本著“經濟節約”的原則含理選擇住宿賓館。出差住宿費實行規定等級標準內憑據報銷。按出差實際住宿天數計算,超出規定等級標準部分由個人負擔。
住宿費規定等級報銷標準為:副處級及以上人員住單間或標準間限額標準每人每天200元,其餘人員住宿標準間每人每天不超過150元一線城市:京、滬、律,渝四個直轄幣知深圳、珠海以及沿海發達地區省會城市的住宿費標準另行掌握。實際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幣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三伙食補助費。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 歷天數實行定額包乾。包乾標準為:到漯河市屬縣出差每人每天20元;市外省內出差每人每天30元;省外出差每人每天50元。
四市內交通費。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計 算。每人每天80元包乾使用,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 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報銷市內交通費。
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遊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外出參加會議、考察學習等費用報銷,必須有領導指示的檔案或通知為附件,電話、口頭通知應有分管領導籤批為附件,方可稽核、報銷。差旅費推行使用公務卡結算,出差人員憑發票、消費交易憑條等手續進衍報銷,屬於公務卡結算範圍不得使用現金結算,否則將不予報銷。
第七條 每項支出先由分管領導簽字,再報局長審批: 10000元以上報黨委會研究決定。
第八條 辦公用品由辦公室統一購置、管理和發放,其它科室和個人不得擅自購置,否則,不予報銷。遵循先申請,後購買的原則。購買前,由物品管理人員,造預算、列清單,主管領導審批後、有辦公室採購發放。
第九條 實行固定資產備案制度。單位增加固疋資產一 般裝置單位價格5 0 0元以上,專用裝置單位價格8 0 0元以上, 或者減少出售、拆除、報廢、毀損、丟失、變更固定資產出租、出借、無償轉讓、置換、使用機構變更、管理人員變動、登出固定資產,按照有關規定,登記固定資產卡片,填報固定資產變動表。
第十條 固定資產的購置由辦公室編制預算,局長審批。大宗固定資產的購置應實行政府採購,由局紀檢監察室對招投標的全過程進行監督。固定資產購買後應及時登記入帳,機關所有固定資產,不論是機關購買,或是上級業務部門配發,所有權一律屬於市XX局,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轉移,上級業務部門配發的固定資產要及時報局辦公室登記八帳,不得私自佔有。
第十一條 機關房屋、道路、水、電的維修由辦公室統一組織和安排。
第十二條 鼓勵各科室自己動手編輯檔案材料,之後交局文印市統一排版列印。對於影印、傳真業務,除特殊情況外,原則上統一在局文印室列印,未經辦公室同意在外部列印、影印的,一切費用自行承擔。
第十三條 看望病號、慰問老幹部等由辦公室統一安排,否則,費用自理。
第十四條 局機關公文和信函的郵寄由辦公室統一辦理。禁止私人信件公費郵寄。
第十五條 機關人員就醫按市醫保政策執行,不再報銷醫藥費、治療費等就醫費用。
第三章 收費備案制度
第十六條 經過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收取的應該納入預算 管理的罰沒收入、行政性事業收費、基金,以及應繳入財政專 戶管理的各種收費,單位在執行收費前,填寫《收費備案監督 表》,報局紀檢監察室備案。紀檢監察室要認真稽核其收費依 據、收費許可、收費範圍、收費專案、收費標準、收費物件、 收費期限等,符合規定的,局紀檢書記簽字或蓋章後方可執行。
第四章監督檢查制度
第十七條 自覺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各界監督。監督 檢查內容:
一財務規章制度制定和執行情況
二財務經費管理情況
三“四費”支出公開情況
第十八條 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要切實增強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主動接受監督,對拒絕或規避監督、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一經發現或舉報查實,將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XX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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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行政單位的財務管理,保障行政單位工作任務的完成,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級行政單位、事業單位和實行預算管理的其他機關、政黨組織以上統稱行政單位的財務活動,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量入為出,保證重點,兼顧一般;注重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條 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
一合理編制行政單位預算,統籌安排、節約使用各項資金,保障行政單位正常運轉的資金需要;
二定期編制財務報告,如實反映行政單位預算;
三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對行政單位財務活動進行控制和監督;
四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五對行政單位所屬並歸口行政財務管理的單位的財務活動實施指導、監督;
六加強對非獨立核算機關後勤服務部門的財務管理,實行內部核算辦法。
第五條 行政單位的財務活動在單位負責人領導下,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行政單位應當單獨設定財務機構,配備專職財務會計人員,進行獨立核算。人員編制少、財務工作量小的單位,可以實行單據報賬制度。
第二章 單位預算管理
第六條 行政單位預算是行政單位根據其職責和工作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行政單位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七條 按照經費領撥關係和預算管理許可權,行政單位預算管理分為下列級次:
一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領經費,並對下一級預算單位核撥經費的行政單位,為主管預算單位;
二向上一級預算單位報領經費,並對下一級預算單位核撥經費的行政單位,為二級預算單位;
三向同級財政部門或者上一級預算單位報領經費,沒有下級撥款單位的行政單位,為基層預算單位。
第八條 各級預算單位應當按照預算管理級次報領、核撥經費,並按照批准的預算組織實施,定期將預算執行情況向同級財政部門或者上一級預算單位報告。
第九條 財政部門對行政單位實行收支統一管理,定額、定項撥款,超支不補,結餘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第十條 行政單位的各項收入和支出應當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管理,統籌安排使用。 行政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入和其他收入應當首先用於彌補經常性支出不足和必要的專項支出。
第十一條 行政單位預算依照下列程式編報和審批:
一行政單位根據年度工作計劃和收支增減因素,提出收支概算,逐級彙總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二財政部門參照行政單位提出的收支概算,稽核分配單位預算指標;
三行政單位根據分配的單位預算指標正式編制年度預算,並逐級彙總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四財政部門正式批覆行政單位預算。
第十二條 行政單位應當嚴格執行預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整理安排各項資金,不得超預算安排支出。
行政單位年度預算執行中,財政部門核定的財政預算撥款收入和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收入,原則上不予調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行政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式逐級報送主管預算單位或者財政部門審批。非撥款收入部門發生變化,需要相應調整支出的,由行政單位自行調整並報送主管預算單位或者財政部門備案,主管預算單位或者財政部門批覆決算時稽核確認。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條 收入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撥款收入、預算外資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財政預算撥款收入,是指財政部門核撥給行政單位的財政預算資金。
預算外資金收入,是指財政部門專戶按照規定核撥給行政單位的預算外資金和經財政部門核准由行政單位按照計劃使用,不上繳財政專戶的少量預算外資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取得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範圍以外的收入。
行政單位的各項收入必須統一管理。
第十四條 行政單位各項收入的取得,應當符合國家規定,及時入賬,並按照財務管理的要求,分項如實填報。
第十五條 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應當納入財政預算的罰沒收入、行政性收費收入和基金,以及應當繳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不屬於行政單位的收入,必須及時足額上繳。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條 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為開展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資金耗費。
第十七條 行政單位支出,包括經常性支出、專項支出和自籌基本建設支出。 經常性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為維持正常運轉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務發生的支出。 專項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為完成專項或者特定工作任務發生的支出。
自籌基本建設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經依法批准用財政預算撥款以外的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支出。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支出,分別按其用途列入相應的預算科目。
第十八條 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項支出由單位財務部門按照批准的預算和有關規定稽核辦理。防止多頭審批和無計劃開支。重大支出專案,應當集體討論決定。各項資金的安排使用情況,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分別反映。
第十九條 行政單位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保證人員經費和單位正常運轉必需的開支,並對節約潛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專案實行重點管理和控制。
行政單位用於職工待遇方面的支出,不得超出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
第二十條 行政單位的專項支出,應當按照批准的專案和用途使用,並按照規定向主管預算單位或者財政部門報送專項支出情況表和文字報告,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二十一條 行政單位應當嚴格控制自籌基本建設支出。確需安排支出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履行報批手續。核批後的自籌基本建設資金,納入基本建設財務管理。
第五章 結餘管理
第二十二條 結餘是指行政單位收入和支出相抵後的餘額。
第二十三條 行政單位結餘不提取基金,全額結轉下年使用;其中,已完成專案的專項經費結餘,報經主管預算單位或者財政部門批准後,方可使用。
第六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四條 資產是指行政單位佔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和固定資產。
第二十五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庫存材料、暫付款等。
第二十六條 固定資產是指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包括房屋及建築物、一般裝置、專用裝置、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
一般裝置單位價值在500以上, 專用裝置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為固定資產。 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使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按固定資產管理。 第二十七條 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由財務部門統一建賬、核算,由資產管理部門統一登記、管理。行政單位應當明確財務部門、資產管理部門以及使用部門的責任,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清查盤點,保證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年度終了,應當進行全面清查盤點。
第二十八條 行政單位應當由財務部門統一開設和管理銀行存款賬戶。
行政單位開設銀行存款賬戶,應當報主管預算單位或者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九條 行政單位應當嚴格控制暫付款的規模,並及時進行清理,不得長期掛賬。 第三十條 行政單位所需的固定資產,應當根據業務工作的需要和單位財力的可能,根據合理、節約、有效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配置。
第三十一條 行政單位的固定資產增加時,應當及時登記入賬;減少時,應當按照國有資產處置規定辦理報批手續,進行賬務處理。
第三十二條 行政單位固定資產處置、出租收入,應當首先用於單位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
第七章 應繳款項和暫存款項的管理
第三十三條 應繳款項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取得並應當上繳國庫的預算資金和應當繳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等款項,包括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納入預算管理的罰的沒收入、行政性收費、基金以及暫未納入預算管理但應當繳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
第三十四條 行政單位取得罰沒收入、行政性收費、基金等收入,應當使用合法票據。 行政單位取得各種應繳款項,應當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或者同級財政專戶,不得挪用、截留或者坐支。
第三十五條 暫存款項是行政單位在業務活動中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預收、代管等待結算的款項。
第三十六條 行政單位應當加強對暫存款的項的管理,不得將應當納入單位收入管理的款項列入暫存款項;對各種暫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
第八章 行政單位劃轉撤併的財務處理
第三十七條 行政單位劃轉撤併的財務處理,應當在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主管預算單位的監督指導下進行。
劃轉撤併的行政單位應當全面清查資產,編制有關財務報表,提供資產目錄以及往來款項清單,提出資產作價依據和往來款項的處理意見,辦理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手續,並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三十八條 劃轉撤併的行政單位的資產經主管預算單位稽核並上報財政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後,分別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轉為事業單位和改變隸屬關係的行政單位,其資產無償移交,並相應調整、劃轉經費指標。
二轉為企業的行政單位,其資產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評估作價後,轉作企業的國家資本金。
三撤銷的行政單位,其全部資產由財政部門或者財政部門授權的主管預算單位處理。
四合並的行政單位,其全部資產移交新組建單位;合併後多餘的資產,由財政部門或者財政部門授權的主管預算單位處理。
第九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三十九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行政單位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預算執行結果的總結性書面檔案。
第四十條 行政單位的財務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四十一條 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總表、支出明細表、基本數字表以及預算外資金收支明細表、專項支出情況表等有關附表。
財務情況說明書應當反映本期收入、支出、結餘、專項經費使用及資產變動的情況,說明影響財務狀況變化的重要事項,總結財務管理經驗,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等。 第四十二條 財務分析內容包括預算執行、開支水平、人員增減、固定資產利用等。 財務分析的指標主要是:支出增長率、人均開支水平、專項支出佔總支出比重、人員經費佔總支出的比重、人車比例等。行政單位可以根據其業務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四十三條 行政單位應當依據會計核算資料和有關檔案、真實、準確、完整地編制財務報告,認真進行財務分析,並按照規定報送財務部門、主管預算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
第十章 財務監督
第四十四條 財務監督是行政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對本單位及下級預算單位的財務活動進行稽核、檢查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行政單位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預算的編制、執行和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稽核、檢查;
二對各項收入和支出的範圍和標準進行稽核、檢查;
三對有關資產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促;
四對違反財務規章制度的問題進行檢查糾正。
第四十六條 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內部審計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健全內容監督機制。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行政單位的基本建設投資、外事經費、社會保障經費的財務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 列為行政編制並按受財政撥款的社會團體和未列為行政編制但完全行使行
政管理職能的單位在進行財務活動時,依照本規則執行。
行政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企業、事業單位分別執行相應的財務制度,不執行本規則
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