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開展河道清障整治專項活動實施方案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5日
為清除河道障礙,提高全縣河道的整體防洪能力,確保今年安全度汛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縣政府統一部署,決定開展全縣河道清障整治專項活動。
一、組織保障
河道清障工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縣防指成立河道清障整治工作組,從縣政府辦公室、農委、安監局、水務局、公安局、交通局、海事處等
單位及有關鎮(場)抽調人員組成。
二、全縣河道的基本情況
我縣境內有渦河、包河、西淝河、北淝河四大水系及38條大溝,承擔著汛期防洪排澇的重要作用。河道障礙將導致水位抬高、洪水漫溢,衝淤的網箱、船舶、樹木、大體積障礙物等還會阻塞橋涵、閘壩等,進而釀成更大的災害。特別是侵佔河道的養殖網箱、住家船民、違章建築、違法採砂、堤防堆沙等現象大量存在,嚴重影響河道行洪安全,構成極大的不安全隱患,亟待進行清理整治。
三、清障範圍和重點
清障整治範圍包括影響防汛安全的各大、中、小型河道。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範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灘地和堤防及護堤地;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範圍為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之間的水域、灘地。
清障的重點:
一是對河道內的違章建築,要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縣河道清障整治工作組責令相關責任單位於6月1日前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縣河道清障整治工作組組織有關鎮(場)和農委、安監局、公安局、水務局、交通局、海事處等部門,於6月10日前強行清除,所需費用由設障者承擔。
二是對河道內所有采沙船舶,由水務局牽頭,農委、公安局、安監局、交通局、海事處和有關鎮(場)配合,於6月1日前對所有采沙船下發禁採通知。對於偷採和不聽勸阻的,由所在鎮(場)配合,縣水務局會同農委、安監局、公安局、交通局、海事處強行拆除採砂工具,嚴厲打擊非法採砂現象的發生。
三是對在行洪河道內停泊的船舶、養殖網箱(特別是渦河二橋至渦陽樞紐段),由縣政府牽頭,農委、安監局、公安局、交通局、海事處、城關鎮、城西鎮、閘北鎮和水務局配合,於6月10日前全部遷移到安全區域,保證汛期水上安全。
四是對在河道內開荒種田,特別是種植高杆作物影響行洪的,要按照《河道管理條例》規定的管理範圍,由轄區鎮(場)負責,於6月10日前徹底清除阻水作物,確保行洪安全。五是對破堤取土影響堤防安全的行為,由轄區鎮(場)負責,組織相關人員認真查處,務必於6月15日前恢復原貌,保障堤防安全。
四、步驟及時間安排
1、調查摸底階段(5月20日—5月23日)
各鎮(場)、縣直有關單位要分別對轄區內的河道障礙物、養殖網箱、住家船民、涉水建設專案等進行調查摸底;縣水務局對各堤防砂場、造船廠等嚴重影響河道行洪安全的情況進行調查摸底。
2、宣傳發動及自清自糾階段(5月24日—5月31日)
大力宣傳《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條例》和相關政策,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責令所有設障主體在5月31日前自行清除違章障礙物。
3、強行清除階段(6月1日—6月10日)
對於在主航道內設定的影響行洪安全的阻水網箱、船舶、阻水建築物、構築物等,由所在鎮(場)組織強行清除,所需費用由設障者承擔。在期限內未清除的,縣政府將成立由農委、安監、水務、公安、交通、海事、有關鎮組成的聯合執法組,予以強行清除,費用由設障者承擔。對阻撓執法的單位或個人,由公安機關依法嚴肅處理。4、驗收及鞏固階段(6月11日—6月16日)
縣政府對全縣河道清障整治工作進行總結驗收,查詢不足,及時糾正完善。對工作主動、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對工作被動、整治不力、造成不良影響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嚴格沿河生產單位、河道採砂、河道內建築物的審查管理。加強宣傳教育,做好群眾工作,建立日常管理的長效機制,鞏固好已經取得的治理清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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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保障
河道清障工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縣防指成立河道清障整治工作組,從縣政府辦公室、農委、安監局、水務局、公安局、交通局、海事處等
單位及有關鎮(場)抽調人員組成。
二、全縣河道的基本情況
我縣境內有渦河、包河、西淝河、北淝河四大水系及38條大溝,承擔著汛期防洪排澇的重要作用。河道障礙將導致水位抬高、洪水漫溢,衝淤的網箱、船舶、樹木、大體積障礙物等還會阻塞橋涵、閘壩等,進而釀成更大的災害。特別是侵佔河道的養殖網箱、住家船民、違章建築、違法採砂、堤防堆沙等現象大量存在,嚴重影響河道行洪安全,構成極大的不安全隱患,亟待進行清理整治。
三、清障範圍和重點
清障整治範圍包括影響防汛安全的各大、中、小型河道。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範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灘地和堤防及護堤地;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範圍為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之間的水域、灘地。
清障的重點:
一是對河道內的違章建築,要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縣河道清障整治工作組責令相關責任單位於6月1日前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縣河道清障整治工作組組織有關鎮(場)和農委、安監局、公安局、水務局、交通局、海事處等部門,於6月10日前強行清除,所需費用由設障者承擔。
二是對河道內所有采沙船舶,由水務局牽頭,農委、公安局、安監局、交通局、海事處和有關鎮(場)配合,於6月1日前對所有采沙船下發禁採通知。對於偷採和不聽勸阻的,由所在鎮(場)配合,縣水務局會同農委、安監局、公安局、交通局、海事處強行拆除採砂工具,嚴厲打擊非法採砂現象的發生。
三是對在行洪河道內停泊的船舶、養殖網箱(特別是渦河二橋至渦陽樞紐段),由縣政府牽頭,農委、安監局、公安局、交通局、海事處、城關鎮、城西鎮、閘北鎮和水務局配合,於6月10日前全部遷移到安全區域,保證汛期水上安全。
四是對在河道內開荒種田,特別是種植高杆作物影響行洪的,要按照《河道管理條例》規定的管理範圍,由轄區鎮(場)負責,於6月10日前徹底清除阻水作物,確保行洪安全。五是對破堤取土影響堤防安全的行為,由轄區鎮(場)負責,組織相關人員認真查處,務必於6月15日前恢復原貌,保障堤防安全。
四、步驟及時間安排
1、調查摸底階段(5月20日—5月23日)
各鎮(場)、縣直有關單位要分別對轄區內的河道障礙物、養殖網箱、住家船民、涉水建設專案等進行調查摸底;縣水務局對各堤防砂場、造船廠等嚴重影響河道行洪安全的情況進行調查摸底。
2、宣傳發動及自清自糾階段(5月24日—5月31日)
大力宣傳《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條例》和相關政策,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責令所有設障主體在5月31日前自行清除違章障礙物。
3、強行清除階段(6月1日—6月10日)
對於在主航道內設定的影響行洪安全的阻水網箱、船舶、阻水建築物、構築物等,由所在鎮(場)組織強行清除,所需費用由設障者承擔。在期限內未清除的,縣政府將成立由農委、安監、水務、公安、交通、海事、有關鎮組成的聯合執法組,予以強行清除,費用由設障者承擔。對阻撓執法的單位或個人,由公安機關依法嚴肅處理。4、驗收及鞏固階段(6月11日—6月16日)
縣政府對全縣河道清障整治工作進行總結驗收,查詢不足,及時糾正完善。對工作主動、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對工作被動、整治不力、造成不良影響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嚴格沿河生產單位、河道採砂、河道內建築物的審查管理。加強宣傳教育,做好群眾工作,建立日常管理的長效機制,鞏固好已經取得的治理清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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