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質押借款合同範本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14日

  押合同,是出質人與質權人雙方基於主債務合同就質物擔保事項達成的書面擔保合同。質押合同與抵押合同有相似之處,關鍵是擔保期限內擔保物誰佔有。那麼民間借貸質押借款合同是怎樣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民間借貸質押借款合同,歡迎參考閱讀。

  民間借貸質押借款合同範文一

  借款人: 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

  抵押人: 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

  貸款人: 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

  本合同各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及《包頭市房地產抵押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平等、自願、互利和誠實信用原則,為明確責任,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並保證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 貸

  第一條 借款性質:本借貸行為系民間借貸。

  第二條 借款用途限制:本合同項下之借款借款人須合法使用,不得從事非法活動。

  第三條 借款額為人民幣大寫: 萬元整,小寫:¥ .00元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下同。

  第四條 借款期限:借款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個月,期限最後一天為還款日。實際借款日和還款日以借款人向貸款人出具的借款借據上所記載的日期為準未記載的依照本條。借款借據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辦理完畢抵押登記時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第五條 借款利率、付息方式、時間及逾期付息規定:本合同項下借款期限內的年利率為 %百分之 。利息從貸款發放之日起計算。借款人按期付息,每 個月為一期,共分 期,每期 元;第一期利息於 年 月 日前付清,第二期利息於 年 月 日之前付清,依此類推具體付息時間依照借款借據,借款借據未註明的依照本條規定。若逾期付息,借款人同意除按本條規定利率支付利息外,每天再按貸款餘額的萬分之三加付利息。

  第六條 提前還款:借款人若提前還款,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貸款人,並取得貸款人同意。提前全額還款的,除按實際借款天數計息外,還應另行支付30天的利息。部分提前還款的,除按實際借款天數計息外,還應就提前還款額另行支付20天的利息。

  第七條 借款人承諾:

  1、保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本息;

  2、當其出現危及借款安全的情況時,應最遲在事件發生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及共同委託的服務商,並提前償還貸款本息;

  3、如實提供有關證件、證明和其他資料,在貸款人審查其資信材料、還款能力、借款用途、貸款使用情況時予以積極配合。

  4、向貸款人提供抵押人第二住所第三人房產亦可保證材料,並向貸款人提供由提供住所保證人簽字的《提供住所保證書》。

  5、借款人變更住所、通訊地址、聯絡電話等事項時,應在有關事項變更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及雙方共同委託的服務商。

  第八條 貸款人承諾:

  1、保證資金來源合法;

  2、按時足額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3、雙方在本合同簽字及辦理抵押物登記後,如貸款人無故拒絕發放貸款,貸款人應承擔借款人由此支出的全部費用並承擔違約金。

  第九條 提前收回貸款:

  貸款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貸款,如因生計確需提前收回貸款的,應提前30日書面告知借款人,若借款人同意,利息按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期限以實際借款天數為準;若借款人不同意,則本合同繼續履行。

  如出現下列影響貸款安全的因素,貸款人有權在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發生時,隨時可解除本合同並要求借款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前清償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違約金,而無須為行使此項權力對借款人所引起的任何損失負責:

  1、借款人將本貸款資金用於非法活動;

  2、借款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被宣告失蹤、死亡且財產管理人或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不承擔還款義務;

  3、借款人未按時償還貸款利息、且逾期10天以上者;

  4、借款人因犯罪或重大經濟糾紛被起訴或借款人的財產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等限制財產權利的行為發生時;

  5、抵押物毀損或滅失,不足以實現本合同擔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貸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擔保的。

  第二部分 抵 押

  第十條 抵押物:為確保貸款人的貸款能如期償還,抵押人自願以其擁有所有權的位於包頭市 、建築面積 平方米的合法房地產權證字號: 號抵押給貸款人,為借款人提供擔保。抵押人承諾,抵押行為已得到抵押物的其他共有人同意。如果因某種原因導致抵押擔保無效,擔保人承諾與借款人一起承擔還款責任。

  第十一條 抵押價值:本合同各方確認,前條約定的抵押房地產在本合同締結之日市值約為人民幣大寫 萬元整,實際抵押額為人民幣大寫: 萬元整。

  第十二條 抵押登記:本合同簽訂後兩日內公休日順延,抵押人應持房地產權證和其他有關證件協同貸款人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如因抵押人提供虛假材料或掩蓋重要事實導致登記不能、抵押無效或者抵押登記被登出的,借款人和抵押人應對貸款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第十三條 抵押擔保範圍:為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及實現債權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評估費、拍賣費、貸款人律師的代理費等。

  第十四條 抵押物保管:抵押人在抵押期間應妥善保管抵押物並負責維修、保養,保證抵押物完好無損,並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

  第十五條 補充擔保:抵押期間,無論何原因使抵押物價值減少,借款人或抵押人應在30日內向貸款人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第十六條 權利限制: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將該抵押物轉讓、抵債或設定其它負擔。經貸款人書面同意轉讓的,轉讓所得應首先用於償還貸款本息。

  第十七條 抵押物評估:若貸款人認為有必要對抵押物估價,抵押人必須予以合作。 第十八條 抵押物的處置:如借款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還款義務,則貸款人有權依 處分該抵押物,並就其變現價款優先受償。

  因發生本合同第九條所述情形,貸款人提前收回貸款的,抵押人同意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九條 抵押注銷:貸款人應在借款人償還全部款項後的兩個工作日內協助抵押人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抵押注銷登記。

  第三部分 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 貸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應當向借款人支付全部貸款本金20%的違約金。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貸款人履行還款義務,且逾期十天以上者,應當向貸款人支付全部貸款本金20%的違約金。

  第四部分 其他約定

  第二十二條 費用負擔:因訂立和執行本合同所產生的費用均由借款人和抵押人共同承擔。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和抵押人確認,在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項下的還款義務時,貸款人為實現債權而發生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因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發生的與訴訟有關費用、貸款人律師費代理費、查詢費等由貸款人和抵押人承擔並負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 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需要人民法院裁決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生效、變更、解除或終止:本合同自各方當事人簽訂並辦理完畢抵押登記後生效,於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及所有其他費用清償完畢之日終止。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除本合同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外,應由合同各方共同達成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達成之前,合同條款仍然有效。如需辦理變更登記,應由合同各方共同辦理。本合同的變更或解除,不影響締約各方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不影響合同中有關爭議解決條款的效力。

  第二十六條 締約人宣告,締約人對於本合同的規定清晰明白特別是楷體字型的條款無任何疑義和歧義。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肆份,締約人各執一份,其餘報有關部門,具有同等效力。

  借款人抵押人:

  貸款人 :

  2012年 月 日訂立於包頭市

  民間借貸質押借款合同範文二

  借款人: 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

  抵押人: 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

  貸款人: 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

  本合同各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及《青島市房地產抵押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平等、自願、互利和誠實信用原則,為明確責任,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並保證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 貸

  第一條 借款性質:本借貸行為系民間借貸。

  第二條 借款用途限制:本合同項下之借款借款人須合法使用,不得從事非法活動。

  第三條 借款額為人民幣大寫: 萬元整,小寫:¥ .00元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下同。

  第四條 借款期限:借款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個月,期限最後一天為還款日。實際借款日和還款日以借款人向貸款人出具的借款借據上所記載的日期為準未記載的依照本條。借款借據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辦理完畢抵押登記取出房屋他項權證時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第五條 借款利率、付息方式、時間及逾期付息規定:本合同項下借款期限內的年利率為 %百分之 。利息從貸款發放之日起計算。借款人按期付息,每 個月為一期,共分 期,每期 元;第一期利息於 年 月 日前付清,第二期利息於 年 月 日之前付清,依此類推具體付息時間依照借款借據,借款借據未註明的依照本條規定。若逾期付息,借款人同意除按本條規定利率支付利息外,每天再按貸款餘額的萬分之三加付利息。

  第六條 提前還款:借款人若提前還款,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貸款人,並取得貸款人同意。提前全額還款的,除按實際借款天數計息外,還應另行支付30天的利息。部分提前還款的,除按實際借款天數計息外,還應就提前還款額另行支付20天的利息。

  第七條 借款人承諾:

  1、保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本息;

  2、當其出現危及借款安全的情況時,應最遲在事件發生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及共同委託的服務商,並提前償還貸款本息;

  3、如實提供有關證件、證明和其他資料,在貸款人審查其資信材料、還款能力、借款用途、貸款使用情況時予以積極配合。

  4、向貸款人提供抵押人第二住所第三人房產亦可保證材料,並向貸款人提供由提供住所保證人簽字的《提供住所保證書》。

  5、借款人變更住所、通訊地址、聯絡電話等事項時,應在有關事項變更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及雙方共同委託的服務商。

  第八條 貸款人承諾:

  1、保證資金來源合法;

  2、按時足額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3、雙方在本合同簽字及辦理抵押物登記後,如貸款人無故拒絕發放貸款,貸款人應承擔借款人由此支出的全部費用並承擔違約金。

  第九條 提前收回貸款:

  貸款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貸款,如因生計確需提前收回貸款的,應提前30日書面告知借款人,若借款人同意,利息按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期限以實際借款天數為準;若借款人不同意,則本合同繼續履行。

  如出現下列影響貸款安全的因素,貸款人有權在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發生時,隨時可解除本合同並要求借款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前清償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違約金,而無須為行使此項權力對借款人所引起的任何損失負責:

  1、借款人將本貸款資金用於非法活動;

  2、借款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被宣告失蹤、死亡且財產管理人或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不承擔還款義務;

  3、借款人未按時償還貸款利息、且逾期10天以上者;

  4、借款人因犯罪或重大經濟糾紛被起訴或借款人的財產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等限制財產權利的行為發生時;

  5、抵押物毀損或滅失,不足以實現本合同擔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貸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擔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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