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權轉讓合同格式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2日

  中國的林權以土地改革時確定的權屬為基礎,以政府頒發的土地證為主要憑證;那麼林權轉讓合同是怎樣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林權轉讓合同,歡迎參考閱讀。

  林權轉讓合同範文一

  甲方:廈門x公司

  乙方:廈門y公司

  鑑於,甲、乙雙方共同確認:

  1、甲方與發包方簽署了《廈門市山地承包合同》下稱

  2、乙方有意完全受讓甲方上述林權及相關權益,用於經營國家法律准許的茶葉生產基地專案。

  本著誠實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上述林權及相關權益的概括轉讓事宜,甲、乙雙方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達成如下協議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一、轉讓標的

  即甲方基於山地承包合同取得的山地部分山林地的林權及全部相關權益,具體包括:

  1、甲方承包廈門所取得的全部林權,承包期限;

  2、甲方承包上述山林地所取得的地上物所有權,地上物包括但不限於等;

  3、甲方的全部先期投入,包括但不限於水電設施、道路設施、固定裝置、土地肥力投入等。

  二、轉讓價款及支付方式

  乙方充分認可甲方對上述山林地的大量前期投入,並同意按照以下方式支付轉讓價款:

  1、乙方就地上物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轉讓款萬元人民幣,並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內付清;

  2、林權轉讓款分期支付,具體支付安排為: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按每年每畝元支付,並於每年月日前按年支付。

  三、上述山林地的用途

  1、僅限於用作茶葉生產基地專案。

  2、乙方有權以轉包、出租、轉讓、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轉上述山林地,有關手續由乙方自行辦理,甲方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3、乙方就上述山林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盈虧與甲方無關。

  四、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對上述山林地享有充分的管理權和使用權,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對上述山林地的合法利用。

  2、乙方應依法經營,不得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等國家政策法規。

  3、因專案開發需要,須在承包區域內徵用建設用地時,乙方負責辦理相關手續並負擔全部費用,本合同第二條第2款所指轉讓價款作相應調整。

  4、乙方在專案開發過程中或經營專案時需要僱傭臨時工或者招錄工人,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僱傭發包方的村民。

  5、上述山林地全部或部分被政府徵收或徵用的,發生的補償\\賠償款項除土地賠償款歸發包方所有外,地上物及包乾等所有其他補償\\賠償款項均歸乙方所有,與甲方無關,且本合同第二條第2款所指轉讓價款作相應調整。

  6、甲方承諾: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甲方無權單方解除本合同或者單方收回林權或有關權益。

  五、違約責任

  1、乙方逾期付款的,應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2、甲方非法干涉乙方自主經營的,應賠償給乙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六、未盡事宜與爭端解決條款

  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友好協商簽署補充協議。

  2、因本合同的效力與履行發生爭議,雙方協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七、其他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執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蓋章

  乙方:***

  簽訂日期:簽訂地點:

  林權轉讓合同範文二

  合同雙方當事人:

  轉讓人: 村 組 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寧國市 鎮 村 村民組

  法定代表人: 聯絡電話: 委託代理人:

  地址: 聯絡電話: 受讓人: 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營業執照註冊號]

  地址: 聯絡電話: 委託代理人:

  地址: 聯絡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並經原發包方書面同意,甲方自願將合法取得的林地使用權和森林、林木所有權一併轉讓給乙方,由乙方在約定的期限內自主經營和利用,並達成如下協議條款,作為雙方共同信守的憑證。

  第一條:轉讓林權的權利內容

  甲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的約定,將其依法取得的本合同第二條款所指範圍內的林地使用權和森林、林木所有權、使用權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受讓該林地使用權和森林、林木所有權、使用權。

  第二條:轉讓山場的基本情況

  本合同所轉讓的山場地名 ,

  四址東:

  南: 西:

  北: 總面積 畝,林種 樹種 第三條:林權轉讓期限

  乙方受讓上述林地使用權的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轉讓金

  林地使用期內轉讓金每畝 元,總額合計為 整,含林木所有權、使用權轉讓金。

  第五條:轉讓金支付方式

  受讓人按下列 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它形式

  第六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甲方有收取約定的轉讓金的權利。

  2、甲方可對乙方的林業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必要的監督,但應以合理合法為限,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經營行為。 二甲方的義務

  1、甲方保證具備合法和有效的轉讓條件,應在合同簽訂後40天內將林權證變更到乙方名下。

  2、甲方應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積極為乙方辦理林權變更登記手續。 3、甲方應積極幫助乙方協調解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各類矛盾糾紛,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以確保乙方生產經營的順利進行。

  4、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經營行為。

  5、甲方應積極協助乙方對本合同山場附近的護林防火宣傳,禁止在造林山場內野外用火、放牧、砍柴、取土、採石等。

  6、發生林木濫砍、亂伐、偷盜等事件,甲方應及時予以協助處理。 7、甲方應積極協助乙方做好林區道路維修、拓寬的協調工作。 第七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 乙方的權利

  1、林地使用期內,乙方對本合同項下林地享有完全獨立的經營、使用權,並對林地上現有林木及附屬資源享有完全所有權和經營權,但林木採伐更新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林地使用期內,乙方可以其取得的林地使用權、森林林木所有權、使用權以抵押、轉讓等方式流轉,但應設定不超過本合同規定的流轉範圍。同時乙方有權因造林而享受國家或地方的各項優惠政策,對此,甲方不得干涉和妨礙。

  3、林地使用期內,乙方對現有的及其增設的林業輔助設施享有充分使用權,乙方生產經營所需增設的基礎設施,如林業輔助設施等,可要求甲方予以協助辦理。

  4、乙方在林地使用經營過程中,有權選擇用工物件和方式,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安排甲方勞力,若因甲方勞力不足等問題,乙方有權另行安排。

  5、合同期內,將林權變更為乙方名下。 二乙方的義務

  1、按約支付轉讓金。

  2、以營林為主,不得任意改變林地用途。 第八條:債權債務處理

  本合同生效以前,甲方轉讓山場所涉及的債權債務,全部由甲方享有和承擔;本合同期內,涉及的債權債務,全部由乙方享有和承擔。 第九條: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造成甲、乙雙方損失,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不對對方的損失做出賠償。

  2、因國家建設徵用、徵收轉讓的林地,按以下 方式解決相關補償。

  A、林地補償費、安臵補助費歸甲方所有;森林、林木及其它附屬物補償歸乙方所有。

  B、甲方享有總補償額的 %,乙方享有總補償額的 %。 第十條:違約責任

  本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具體法律規定,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均應誠信遵守,任何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項下約定義務的行為以及違背其於本合同中做出的保證、承諾等情況,均構成違約,並按下列方式承擔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時將山場交給乙方的,除應儘快交付乙方外,按轉讓金總額的萬分之五/日支付乙方違約金。

  2、乙方未按時支付甲方轉讓金的,除應繼續支付外,按未交款項萬分之五/日支付乙方違約金。

  3、違約方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除支付違約金外,應賠償守約方實際損失包括預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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