飯店合夥合同協議書模板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2日

  由於經營的產業和專案性質不同,所以經營合同並沒有固定的格式,根據實際的經營確定合同的內容和職責,今天小編就給大家來分享一下經營合同,希望大家一起來收藏哦

  關於飯店合夥合同模板

  姓 名________,性 別________,年 齡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住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 名________,性 別________,年 齡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住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 名________,性 別________,年 齡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住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 名________,性 別________,年 齡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住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夥人按上列專案順序填寫

  第一條 合夥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合夥名稱 、主要經營地: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合夥經營專案和範圍: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合夥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

  第五條 出資金額、 方式、期限。

  一合夥人___姓名以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元。

  其他合夥人同上順序列出

  二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齊。

  三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元。

  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

  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餘分配:以______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_____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特別提示: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可以約定按各合夥人各自投資或者平均分配。

  未約定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按投資分擔。

  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七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

  1. 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 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 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1. 自願退夥。

  合夥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③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 當然退夥。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3. 除名退夥。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夥人退夥後,其他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

  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

  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第八條 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一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

  適用於規模小的合夥企業。

  二合夥協議約定或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_______為合夥負責人,其許可權為:

  1. 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 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夥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 支付合夥債務;

  5.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的權利:

  1. 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 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 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4. 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二合夥人的義務:

  1. 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 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 為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進行交易。

  四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 合夥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二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夥期限屆滿;

  2. 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 已不具備法定合夥人數;

  4. 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銷;

  6.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的清算:

  1. 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 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______合夥人或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稅款;合夥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4. 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 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

  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 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____年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二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資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夥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1、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2、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有合夥企業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 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二入夥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___份,合夥人各執一份,送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四本合同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

  簽約時間:____年___月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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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乙方: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丙方: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丁方: 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甲、乙、丙、丁四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 店事宜達成如下合作協議:

  第一條 合作宗旨

  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備的資金管理優勢和獨特風味,使合作人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 合作名稱 、主要經營地、法人:

  合作經營的飯店名為: 經營場所位於: 法定代表人:

  第三條 合作經營專案和範圍

  經營專案為 ,範圍包括 等。

  第四條 合作期限

  本次合作由合作人四方均同意終止合作,視為終止。

  第五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甲方____________以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人民幣大寫:伍萬圓整,佔總股份的四分之一;

  乙方____________以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人民幣大寫:伍萬圓整,佔總股份的四分之一;

  丙方____________以 方式出資, 計人民幣 元人民幣

  大寫:伍萬圓整,佔總股份的四分之一。

  丁方____________以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人民幣

  大寫:伍萬圓整,佔總股份的四分之一。

  2.各合作人的出資,於 年 月 日以前交齊,匯到銀行卡上,卡和密碼由甲、乙、丙、丁四方認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股份資金時,需至少兩人同時在場。

  其他合作人有監督和核查權。

  3.本合作出資共計人民幣 元人民幣大寫 整。

  合作期間各合作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作終止後,各合作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協議終止當天或按合作人約定的時間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餘、工資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淨利潤,即合作創收盈餘,此為合作分配的重點,將以合作人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如在合作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作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作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作人的出資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 合作人簽單事項

  合作人到店簽單事項由合作人四方決定後另行約定。

  第八條 入資、退資、出資的轉讓

  一入資

  1. 新合作人入資,必須經全體合作人同意; 2. 新合作人須承認並簽署本合作協議;

  3. 除入資協議另有約定外,入資的新合作人與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資的新合作人對入資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資

  1. 自願退資。

  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作人可以退資: ①合作協議約定的退資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作人書面同意退資;

  ③發生合作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作企業的法定事由。

  合作人擅自退資給合作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損失。

  2. 當然退資。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資: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作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資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資生效日。

  3. 除名退資。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作企業造成經濟損失; ③執行合作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作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作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資。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作人退資後,其他合作人與該退資人按退資時的合作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作人轉讓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

  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作人有優先受讓權。

  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資對待,否則以退資對待轉讓人。

  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作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作協議即成為合作企業的合作人。

  第九條 合作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作人的權利:

  1. 合作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以及重要事項須由合夥人甲、乙、丙、丁四方共同決定;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權;

  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協議的約定進行,合作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作人共有;

  4. 合作人有退資的權利。

  二合作人的義務:

  1. 按照合作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 分擔合作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 為合作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禁止行為

  一 未經全體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作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作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作人蔘與經營與本合作專案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三 除合作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業進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作企業利益的活動。

  十一條 合作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資的情況下,其餘合作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作人入夥經營;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作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接納該繼承人為新的合作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合作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作期限屆滿;

  2. 全體合作人同意終止合作關係; 3. 已不具備法定合作人數; 4. 合作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銷;

  6.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作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 合作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 清算人由全體合作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作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作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託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作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作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作所欠稅款;合作的債務;返還合作人的出資。

  4. 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 清算時合作有虧損,合作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三款盈餘分配的辦法辦理。

  各合作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作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作人追償。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二合作人未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資處理,轉讓的合作人應賠償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作人造成損失的,該合作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四合作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因違反《合作企業法》而導致合作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作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作人違反本協議第九條規定,應按其他合作人實際損失進行全額賠償,對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體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 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作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貴陽仲裁委員會仲裁。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 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二新入資合同可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協議一式肆份,合作人各執壹份,送工商管理機關存檔壹份; 四本協議經全體合作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全體合作人簽章處: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簽約時間:____年___月___日

  餐廳合作經營合同閱讀

  甲方:

  乙方:

  為了結合雙方優勢,共同致力於開創連鎖餐飲經營,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共同發展,優勢互補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在合作意向上達成一致,結為合作伙伴,現就雙方合作的具體事宜及雙方的權力與義務達成如下合同:

  第一條 合作宗旨

  共同開創連鎖餐飲經營事業

  第二條 合作經營專案和範圍

  連鎖餐飲產品的研發;連鎖餐廳的籌措、設立、經營、推廣、管理;

  第三條 合作期限

  本合同生效時起至 止,並僅限於雙方共同設立的前兩家實體餐廳

  第四條 合作方式

  產品研發及連鎖餐廳籌措期間,乙方以委託顧問的方式為甲方提供餐廳食品的研發、連鎖餐廳的設立籌備等;

  甲乙雙方以合夥關係,共同經營管理連鎖餐廳第一間及第二間實體餐廳。甲乙雙方根據產品研發和連鎖餐廳的設立進度分期分批進行投資。具體如下:

  1.設立第一家實體餐廳時:

  甲方以現金方式出資,出資額為該實體店鋪投資額的90%.

  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出資額為該實體店鋪投資額的10%.

  乙方該期出資由甲方無息出借給乙方。待該實體店鋪盈利時,從乙方盈利分配所得中直接扣除後返還給甲方。

  2.設立第二家實體餐廳時:

  甲方以現金方式出資,出資額為該實體店鋪投資額的90%.

  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出資額為該實體店鋪投資額的10%.

  各合夥人的出資,於實體店鋪設立前 日內交齊,乙方若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對第二家實體店鋪不享有合夥人權利,不能參與該實體店鋪之盈利分配。

  3.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產品研發及連鎖餐廳籌措期間:

  ① 向乙方支付5000元/月的研發經費,該經費包含產品研發過程中所產生的所有費用,包括通訊費、車船費、材料費、廚具器具費等;

  ② 向第三方購買相關餐飲核心產品之原料、配方,享有該產品配方之所有權,並有權不向乙方披露;

  ③ 組織餐飲產品研發,享有該研發產品之所有權;

  ④ 連鎖餐廳之經營權、商標權、產品之所有權等為甲方享有;

  ⑤ 負責確定連鎖餐廳的品牌、定位、logo設計,並享有其所有權;

  2、合夥期間各項決策由甲

  乙雙方按照出資比例進行表決確定。甲方為合夥負責人。其權利義務為:

  ① 對外以合夥名義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② 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③ 組織餐飲產品的研發,享有該研發產品之所有權;

  ④ 實體餐廳設立後,享有5000元/月的工資;

  ⑤ 支付合夥債務;

  二乙方的權利義務:

  1.產品研發及連鎖餐廳籌措期間:

  ①負責策劃連鎖餐廳之定位,設計連鎖餐廳品牌、logo;

  ②負責餐飲產品之研發、改進,並將所得之產品配方披露給甲方,甲方享有該研發產品之所有權;

  ③負責餐廳烹飪裝置的規劃、設計,實現烹製裝置的標準化;

  ④定製餐廳產品材料選購、加工、配送的各項標準和流程,將食品加工從廚房中分立出來,實現後勤生產的標準化;

  ⑤負責定製餐廳各級管理、各項工序、各種操作的標準及崗位流程,將餐廳操作有序且量化,實現餐廳操作的標準化;《1》《2》《3》

  ⑥乙方提交的各類規範規程、崗位手冊、策劃設計方案、技術成功等的所有權、著作權歸甲方所有,且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權益,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⑦乙方未按上述規定履行其顧問職責的,甲方有權隨時解除合同,乙方應返還甲方支付的委託顧問費,並賠償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2、合夥期間

  ①參予合夥事業的管理;實體餐廳設立後,享有5000元/月的工資;

  ②乙方應當盡職盡責負責店鋪之經營管理,將其多年管理連鎖餐廳之經驗應用到合夥實體餐廳之運營中,具體包括但不限於:

  負責餐飲產品之研發、改進,並將所得之產品配方披露給甲方,甲方享有該研發產品之所有權;

  負責連鎖餐飲產品的定位、包裝設計;

  負責餐廳的選址、定位、外觀設計、室內佈置、成設、裝潢,構建餐廳衛生、健康、溫馨的外部形象,建立良好的就餐環境;

  負責餐廳及其經營產品的宣傳與推廣,定製餐廳的宣傳口號、定期策劃促銷活動,積極開拓市場,努力使餐廳及產品獲得客戶的滿意和認可;

  負責餐廳員工之招募、錄用、培訓、考勤、管理,制定員工崗位手冊,營造融洽的勞資關係,調動員工的工作熱情和積極性;盡忠職守;

  定期向甲方彙報餐廳之運營情況、產品之顧客反饋,同甲方共同商討餐廳之發展方向及改善措施。

  ③未經甲方同意,禁止乙方以合夥連鎖餐廳之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其收益歸合夥所有;若造成損失則由乙方按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④禁止乙方在合夥期限內經營與合夥連鎖餐廳存在競爭的業務及相關餐飲業務,及禁止乙方在合夥期限內在與合夥連鎖餐廳存在競爭業務及相關餐飲業務的企業內擔任負責及管理職務。

  ⑤乙方在合夥期限內應當盡忠職守,嚴格遵守餐飲行業之執業道德和操守,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個人利益,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牟取一己私利。

  ⑥自第三家實體餐廳時起,乙方不享有第三家及以後所有連鎖餐廳之權利、不承擔與此相關的所有義務;

  ⑦禁止乙方再加入其他合夥。

  ⑧禁止乙方與本合夥簽訂合同。

  ⑨合夥期間,乙方提交的各類規範規程、崗位手冊、策劃設計方案、技術成功等的所有權、著作權歸甲方所有,且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權益,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⑩如乙方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夥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經甲方勸阻後仍執意孤行的,可由甲方決定除名。

  第六條 合夥期間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以出資額為依據,按比例分配。實體店鋪的利潤為實體店鋪的總收入減去總支出後的盈餘,產品折舊年限不能超過三年。

  2.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出資額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 合夥期間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1.入夥: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夥:①合夥第一年內不得退夥。乙方若未經甲方同意在合夥第一年內退夥的,乙方應當雙倍返還研發籌措期間由甲方支付之研發經費,立即返還第一家實體餐廳設立時甲方出借給乙方之借款,承擔甲乙雙方設立之實體餐廳之虧損,且返還從所設立之實體餐廳中享受的盈利分紅;②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③退夥需提前 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④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

  3.出資的轉讓:在合夥期限內,乙方可以原出資額為限將其在合夥中的出資轉讓給甲方。

  第八條 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①合夥期屆滿;②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③合夥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夥終止後的事項:①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②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九條 保密條款 :

  合同有效期內,雙方在合夥或合夥之外從對方獲得任何有價值的商業資訊或技術資訊應予以嚴格保密,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披露或洩露,也不得擅自許可別人使用,違反本條將視為嚴重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一切由此導致的經濟損失。

  第十條 糾紛的解決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於連鎖餐廳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東莞市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甲方執 份,乙方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訂立並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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