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區國有土地租賃暫行辦法全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3日

  在國有土地租賃和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概念中,都採用了租賃、租金這樣的詞語,使人容易混淆,實質上國有土地租賃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之間存在著區別。以下是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內容。歡迎閱讀和參考!

  如下:

  第一條 為了促進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完善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浙江省國有土地租賃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市政府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出租給土地使用者,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以下稱出租人與土地使用者以下稱承租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承租人根據合同約定使用國有土地並支付租金的活動。

  第三條 本市市區範圍內的國有土地租賃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市區範圍內國有土地的租賃活動及監督管理。

  建設、價格、財政、工商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國有土地租賃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除房地產開發專案外的經營性專案建設用地,可以通過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當通過租賃等方式實行有償使用。

  通過租賃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包括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

  第六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以通過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七條 租賃國有土地,應當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採取協議方式:

  一因國有企事業單位採取內部職工持股或定向兼併等方式改革,無法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的;

  二招標、拍賣、掛牌過程中,因不可預見因素導致無法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的;

  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前款規定的招標、拍賣、掛牌的具體程式參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掛牌程式辦理。協議租賃的,租賃條件、結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社會公告,接受監督。

  第八條 租賃國有土地應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當載明以下主要內容:

  一賃當事人;

  二租賃地塊的坐落、四至範圍和麵積;

  三租賃地塊的規劃用地性質、建築容積率和密度等各項規劃要求;

  四租賃的年限;

  五租金及租金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和調整方式;

  六租賃地塊基礎設施建設的責任;

  七租賃地塊的交付期限;

  八專案建設的開工和完成期限;

  九土地租賃合同解除條件;

  十違約責任;

  十一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國有土地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同類用途出讓土地的最高年限。

  第十條 租賃土地租金的最低標準,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基準地價,結合用地性質、租賃期限、地塊區位等因素制訂,並報市政府批准。基準地價調整時,租金的最低標準作相應調整。

  協議租賃土地的租金不得低於前款規定的最低標準。

  第十一條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收取的土地租金按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的規定上繳市財政部門,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並按規定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監印製的統一收費票據。

  第十二條 土地租賃合同簽訂後,承租人應當按照土地登記規則向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第十三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條件,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的土地。

  承租人應當按照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金額、期限和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第十四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用途、要求和其他條件,進行土地開發利用。

  在國有土地租賃期限內,承租人需改變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或者土地使用條件的,應當向出租人和市規劃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出租人和市規劃主管部門同意變更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租賃合同或者簽訂補充合同,並對租金作相應調整;不同意變更的,出租人和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書面告知承租人。

  第十五條 在國有土地租賃期限內,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並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轉讓、轉租、抵押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按合同約定已支付租金;

  二實現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條件;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六條 轉讓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原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受讓人應當與承租人、出租人三方簽訂土地租賃合同轉讓協議。

  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 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轉租的,原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不變,承租人應當與第三人簽訂租賃土地轉租合同,第三人的他項權利由租賃土地轉租合同約定。

  第十八條 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轉租的年限不得超過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超過國有土地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無效。

  第十九條 在國有土地租賃期限內,承租人可以將租賃土地使用權作為合作、聯營的條件與他人合作、聯營。

  第二十條 承租土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或者發生合併、分立的,由承擔其權利、義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繼續履行土地租賃合同。

  承租土地的自然人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繼續履行土地租賃合同。

  第二十一條 土地租賃合同期限屆滿前,出租人不得擅自收回租賃的國有土地。

  因公共利益或者實施城市規劃需要調整土地用途的,經原批准建設用地的政府或有批准權的政府批准,出租人可以提前收回租賃土地,並對承租人給予補償。

  第二十二條 國有土地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需要繼續租賃土地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期。

  經批准續期的,承租人應當與出租人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並辦理租賃土地使用權登記。

  第二十三條 國有土地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未申請續期的,或雖申請續期但未獲批准的,出租人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四條 承租人要求提前中止租賃合同的,應當提前3個月告知出租人。出租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並由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五條 出租人未按租賃合同的約定交付租賃地塊的,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並請求違約賠償。

  承租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或者未付足租金的,出租人有權責令承租人限期支付,並按日加收3‰的滯納金;承租人逾期1年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登出土地使用證,並請求違約賠償。

  第二十六條 國土資源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越許可權批准用於租賃的建設用地的;

  二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租賃國有土地而有意規避,沒有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的;

  三協議租賃國有土地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公佈的;

  四違反本辦法租金收取期限的規定,逾期不收取租金,造成較大損失的;

  五違反本辦法規定辦理租賃國有土地登記手續的;

  六違反本辦法規定收回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七挪用國有土地租賃資金的;

  八有其它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

  根據中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房屋租賃不僅須由雙方當事人簽訂租賃合同,而且應向房產管理部門備案。房屋租賃中如一方系房地產經營公司,則其租賃活動應在當地房地產交易所進行。由於房屋是特定物,雙方應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標的物的質量和數量。質量指房屋的內部構造、使用的建材、相應的配套設施等,數量則指房屋的面積、間數等。

  這是房屋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也是出租方收取租金的依據。如果出租方不能按照約定交付標的物或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條件,例如房屋面積與合同約定有誤差,應視為出租方交付的標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要求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可以採取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雙方經協商減少租金,變更合同內容。

  如果出租人交付的房屋狀況與約定不符,承租人能否用其他手段如拒交物業管理費等來對抗呢?這要看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如果雙方約定物業管理費由承租人支付,則承租人不能拒絕支付物業管理費。

  租金由出租人收取,是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對價;物業管理費則由物業管理公司收取,是物業公司以自己的經營活動為所有業主、租戶提供服務所收取的費用,二者不是一個法律關係,不能混為一談。但如雙方在合同中對於此項無具體約定,則出租人無權要求承租人支付物業管理費。

  在房屋正式交割前,交易雙方應當簽訂一個《租賃合同》,這對雙方都有好處。簽訂合同看起來當時有些麻煩,但是事前有一個文字的東西,雙方都按約定來做,對雙方都有一個約束,能夠使以後少出現不必要的矛盾,出現矛盾時也有據可查,避免出現大的麻煩。

  房屋租賃合同屬於不動產租賃合同,是租賃合同的一種。根據中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是一種承諾合同,也就是說,合同一經簽訂,即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出租人不僅應按時交付作為標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應符合約定的使用目的。

  房屋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人,但並不限於所有人。凡對標的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權的人,都有權將其使用的標的物轉由他人使用,成為出租人。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拒絕支付租金,只能要求出租人承擔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同時,《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

  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這一條款規定了承租人的轉租權,說明承租人只要有出租人的合法授權,也可以行使部分出租人的權利,只是其權利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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