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除四害管理規定
《》由重慶市人民政府於1998年6月15日釋出,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除四害管理規定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儘可能消除鼠、蚊、蠅、蟑螂以下簡稱四害,防止疾病傳播,保障人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各區及縣市城鎮。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防範和殺滅四害的義務,並承擔除四害所需經費。
第四條 市和區市縣、街道鎮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主管本轄區的除四害工作,各級愛衛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負責本規定的具體實施。
第五條 除四害工作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管理體制。衛生防疫部門負責技術指導、效果監測,各級主管部門應抓好所屬單位的除四害工作。
第六條 各級愛衛會對除四害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章 控制與處理
第七條 除四害應採取改造環境,控制四害孳生地及殺滅等綜合防治措施。食品生產經營、廢品收購、建築工地和農貿市場等易招引或孳生四害的行業或場所,在生產經營、貯存、運輸及廢棄物處理中,應有完善的防範殺滅措施,嚴格控制四害的繁殖。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應認真執行國家和本地區有關環境衛生管理的規定,做好以下防制工作:
一定期清疏下水道、溝渠、平整窪地,清除室內外各種積水,控制蚊蟲孳生;
二垃圾收集、運輸應做到密閉化,日產日清,並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糞池、糞缸應嚴密封蓋,住宅區栽種花木不得施用未經發酵的有機肥;
四設定完善的防鼠、蚊、蠅設施,堵塞鼠洞;
五填縫補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第九條 鼠、蚊、蠅、蟑螂的控制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滅鼠:粉跡法,不超過3%;鼠跡法,不超過2%;城區內建築工地、垃圾收集站、公園、綠地、河流湖泊沿岸、鐵道兩側、學校、單位院內、住宅區等累計2000延長米的外環境,鼠跡不超過5處;重點單位防鼠設施不合格處不超過5%;
二滅蚊:居民住宅、單位蚊幼及蛹的陽性率不超過3%;大中型水體陽性率不超過3%;特殊場所人誘蚊30分鐘不超過1只;
三滅蠅:重點單位有蠅房間不超過1%,其他單位不超過3%,平均有蠅房間不超過3只;重點單位防蠅設施不合格房間不超過5%;加工、銷售直接食品的場所不得有蠅;
四滅蟑螂:室內有蟑螂房間不超過3%,有活蟑螂卵鞘房間不超過2%,有蟑螂糞便、蛻皮等蟑跡的房間不超過5%。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國家機關、大中型企事業單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公共場所應有專兼職人員負責除四害工作。
第十一條 各級衛生防疫部門應將除四害納入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公共場所發放衛生許可證管理。對設施不完善,四害密度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不予發放衛生許可證。
第十二條 拆遷、新建、改擴建的施工工地,在施工前、施工後及施工過程中,必須進行除四害工作,四害密度應控制在國家規定標準以內。
第十三條 因故不能自行實施除四害措施的單位、居民住戶和個體工商戶,可委託除四害服務機構代為承擔,並支付相應的藥物和勞務費用。其收費標準由市愛衛辦會同市物價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各級愛衛辦負責轄區內除四害服務機構的日常管理,並組織從業人員的專業知識培訓,各級衛生防疫站負責對所服務單位的防制效果進行監測。
第十五條 生產、銷售滅鼠藥品,必須經市衛生防疫機構檢測合格,報經市愛衛辦審查同意。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經營、使用劇毒急性鼠藥和沒有批准文號、商標、使用說明、廠名的滅鼠藥物和衛生殺蟲劑。
第十六條 市和區市縣在組織除四害活動時,應統一使用市愛衛辦規定的藥物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十七條 市和區市縣、街道鎮設除四害監督員。除四害監督員由從事除四害衛生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擔任,分別由市和區市縣愛衛會任命。
第十八條 除四害監督員的職責是:
一依據本規定對管轄範圍內的除四害工作進行監督;
二宣傳除四害知識,指導開展除四害工作;
三依法參與處理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四章 罰則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愛衛辦處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一除四害制度不健全,無專人負責除四害工作,不積極參加除四害活動的;
二除四害綜合防治措施不落實的;
三干擾除四害監督員監督檢查的。
第二十條 對四害密度超過標準的單位,視情節輕重,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超過標準一倍,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超過標準二倍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以此類推,但最高不超過5000元。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由愛衛辦會同工商、技術監督、農業、化工、公安等部門依照國務院《農藥管理條例》等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實施行政處罰,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 除四害監督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秉公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有關部門應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阻礙或拒絕除四害監督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含義:
一粉跡法是以一日內布放的長、寬各20釐米的有效粉塊中,有鼠跡粉塊所佔比例計算鼠害程度的一種測定方法;
二蟑螂成、若蟲陽性率或卵鞘陽性率是指發現有成、若蟲或卵鞘的房間佔總查房間數的百分比;
三孳生地是指適宜蚊、蠅等蟲害繁殖生長的場所;
四易招引或孳生四害的行業和場所是指有招致四害或孳生、繁殖四害的適宜條件,經常發現蟲害且數量比較密集的行業和地方;
五重點單位是指農貿市場、飯店、賓館、飲食店、副食店、食品加工廠、釀造廠、屠宰廠、糧庫、醫院、機場、港口、火車站、長途汽車站;
六特殊場所是指廢品、輪胎、缸罐存放處,建築工地等;
七小型單位是指單位佔地或使用面積不滿1000平方米的單位;中型單位是指單位佔地或使用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不滿3000平方米的單位;大型單位是指單位佔地或使用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單位;單位佔地或使用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的,作兩個大型單位計算;超過10000平方米的,以此類推。
第二十七條 本市其他區域的除四害工作,可由區市縣愛衛會參照本規定,結合當地情況,制定實施辦法並報市愛衛會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重慶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1998年6月15日起施行。1993年8月25日釋出的《重慶市除四害工作規定》原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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