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方藥銷售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3日

  為認真貫徹執行藥品分類管理的規定,嚴格控制處方藥品的銷售,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下

  1、銷售處方藥必須憑醫生開具的處方,由駐店藥師對處方進行稽核並簽字,方可依據處方調配銷售,對有配伍禁忌和超劑量的處方,應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需要經原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後方可調配或銷售。處方所寫內容模糊不清或已被塗改時,不得調配。銷售人員調配完畢核對無誤後應在處方上籤全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如門店藥師不在崗,有店長指定人員稽核簽字。顧客必須取回處方的,應用抄方單抄寫處方,並讓顧客在患者處簽字留檔。

  2、如遇無處方顧客,仔細詢問患者病史及相關用藥情況,確定患者長期應用該藥後,方可調配,並讓顧客在患者處簽字留檔。處方病因病種必須正規書寫疾病診斷名稱。

  3、處方藥當天銷售必須當天抄寫完成,如遇檢查處方抄寫未完成或簽字不完整的,視同無處方銷售,處罰店長100元。藥師簽字字跡必須一致,如發現字跡不一致的,處罰店長100元。處方必須按處方藥銷售明細抄寫,如抄寫與電腦或實貨不符的,處罰店長100元。店長應追究相關責任人。

  4、處方藥銷售要留存處方並做好記錄,處方儲存5年備查。

  5、對違反該規定造成糾紛或投訴的,查明原因,視情節嚴重程度,對店長及當事人進行處罰。

  處方藥銷售流程

  1、顧客進店要求購買處方藥,首先詢問顧客有無處方,對有處方的顧客,從顧客處接受由執業醫師或助理執業醫師開據的處方。

  2、接到處方的營業員,認真審查處方的姓名、年齡、性別、藥品劑量、用藥方法、藥物配伍及醫師簽章,如有藥名書寫不清,藥味重複,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量等情況,應向顧客說明情況,經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章後再調配。

  3、調配處方時,應按處方依次進行,調配完畢後,讓另一營業員進行核對處方,對藥名、含量、用法、用量等認真核對,核對無誤後,發藥給顧客後,並詳細交待服藥方法,注意事項和答覆詢問等。

  4、發藥完畢後,藥師藥師不在崗的門店由店長指定人員及發藥人均應在處方上簽字,處方留存五年。

  5、如詢問顧客後無處方,應詳細詢問病史及相關用藥情況,確定患者長期應用該藥後,讓患者親自在抄方單簽字後發藥。發藥給顧客後,並詳細交待服藥方法,注意事項和答覆詢問等。並告知顧客下次必須憑處方購藥。

  6、抄方單應規範書寫,嚴禁出現超量、配伍禁忌及藥味重複等情況,抄方單各項內容必須填寫完整,稽核人處簽字筆跡一致。疾病診斷應書寫病種名稱。

  7、處方藥銷售當日必須書寫完處方,及時裝訂,處方留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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