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道德哲學觀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5日

  康德道德哲學的出發點是自由,而其政治哲學是以其道德哲學為基礎的,自由在其哲學中處於核心的地位,是其政治哲學的本質特徵。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的相關資料,希望對你有幫助!

  篇一

  康德政治哲學的道德基礎

  [摘要]康德道德哲學的出發點是自由,而其政治哲學是以其道德哲學為基礎的,自由在其哲學中處於核心的地位,是其政治哲學的本質特徵。正義作為外在自由準則,為個人自由規定了界限,並且他關於政治與道德的統一在其正義學說中得到充分的體現,這對後世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關鍵詞]康德;政治哲學;正義;道德哲學

  [中圖分類號]B50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2426200904-0008-03

  康德以自律原則為中介把道德和自由意志聯絡起來,本質上是確立了作為立法者的道德主體的尊嚴和價值。而他的正義學說體現了他試圖統一道德與政治的理想,這些在其自由主義政治哲學中得到了充分的體現,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康德並沒有完全獨立意義上的政治哲學,其政治哲學是與道德哲學緊緊聯絡在一起的,並以其道德哲學為基礎的。本文試圖通過對正義的分析,對其政治哲學的道德基礎進行一些論證並簡述其對後世的影響。

  一

  康德認為對公民的限制不是任意的,而是必須的。因此我們可以說,他的政治哲學的根本在於他認為應當建立在正義、正當和權利上面,而不是功利、效用和幸福上。這也就是說,其政治哲學是與當時十分盛行的功利主義相對立的,並且是極其反功利的。康德也曾指出,法律理應確保最大多數人的更大幸福,而不是最小部分人的更大幸福,這也是普遍自由的實現的前提。為此,康德明確指出了立法主體的第一個條件就是他的自由。其實在康德那裡,正義是與強制聯絡在一起的。對康德來說,自由是以個人為中心的,它就是個人的選擇自由,用自己認為合適的方式追求自己的目的。無可否認,自由在康德哲學中的地位是其他概念都無法與之相比的,他在三大批判中為自由確立了拱心石的地位。當然,自由不是意志的創造性選擇,而是內心的包含著理性的規律,更何況自由也只能作為主體人的自由,並且康德哲學幾乎都圍繞著“人”而展開。他認為,現象的人是物質世界的一部分,在這個世界上,人是受自然規律和社會秩序制約的,因而是不自由的;但人也是“自由之物”,因此他有選擇的自由,而這種自由正是他的人性之最重要和最突出的特點。康德提出,自由乃是人唯一生來即有的權利,其他權利都是後來取得的。因為人生來就是自由的,所以“每個人生來就有一種平等的權利”,這種權利就是“對待任何事情,自己不受別人約束同時也不去約束別人的權利。這是每個人固有的本質憑藉這種本質,他有權成為他自己的主人。”[1]另一方面,康德又寫道,人的自由也應該加以約束,因為他是服從理性的,既然自由是受理性支配的,在社會政治生活中就不能把自由看作是理性的自由,即服從理性的“法則”和“要求”,只有這樣,人在社會政治生活中才有真正的意義。

  既然每個人生而自由,也就每個人生而平等。所以,人與人之間都必須相互尊重,並且在他看來,對人的尊重突出了人的價值本身,即人的理性的合理性和普遍性,也就是平等。我們只有在對普遍的道德法律的尊重中,才能被看成是平等的,這就需要我們與我們的理智的自我保持關係,並且我們越是能保持這種關係,我們就越是能做到平等,反之,我們越是與感性的自我即自己的慾望和需求形影不離,我們也就離公正越遠,故此我們可以推知“理智的自我是我們平等觀的源頭”,“把所有人都當作人對待”,這一提法的意義就在於讓社會及其他束縛人的背景不成為平等的障礙,並要求人成為理智精神意義上的人,一種能獲取平等價值的人而不是經驗上的人。這實際上就是把人看作抽象的超越的人而不是經驗上的人,並在此為道德的普遍性和必然性尋求了終極的根源,公民的權利和人的權利也就此而提出。至此,康德就把自由作為先天可能的思辨理性的唯一觀念。同時我們可以認為:自由,作為人類不可缺少,不可剝奪的本質,是道德內在的基礎和源泉;同時沒有自由,政治、法律道德學範疇及其實踐也就沒有什麼意義了。這樣,康德也就把自由學說的重心落到了現實,落到了社會政治生活,走向他的實踐哲學。而其實踐哲學是以道德哲學為核心和歸宿的,也只有這樣才能解決有關人的價值、法權和德性以及人人平等、獨立和博愛等一系列問題。政治哲學作為實踐哲學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以道德哲學為基礎,因為政治哲學所牽涉的問題關係到整個社會的福祉,道德和正義在其中必然要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

  康德的政治哲學是建立在其道德哲學基礎上的,並且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他的道德哲學就是其政治哲學。他的正義概念來源於他對人的看法,在道德哲學中康德認為,人如果作出不公正的行為,就會產生一種羞恥感,就會體驗到自己屬於一個低下的而不是高貴的族類感覺,這種感覺破壞了人的自尊,因而喪失了自己的價值感。因此,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學原理》一書中指出:人受限制於兩種規律,即自然的規律和理性的規律。這兩種規律與兩個世界即兩種生活相對應,也就是現實世界的日常生活和本質世界的道德生活。在本質世界中,我們與價值和動機打交道,這種交道只出現在精神之中。因此,我們的知識是不受限制的,在此,我們不妨把自己看成是本體,看成是一個意志可能企及的道德和實在。這樣我們就會感受到我們作為本體的一部分不受制於因果律,而是受制於自由的理念。我們的自由意志就產生於這樣把我們自己看成是理性的,不受感性的因素支配的產物,人就是這種自由與必然的產物。我們在現象界,要避免把自己看成是完全自由的,我們在本體界和道德界,又要避免把自己看成是完全受因果律決定的,不自由的。由於在現象界,人不是自由的,對道德無法承擔責任,故康德認為,道德原則只有從本體的意義上,即理性或先驗的意義上才能夠成立。

  當然,在康德那裡道德絕對不可能是來自經驗,康德也正是從這一點出發否定功利主義的。在他看來,功利主義的理論根據就是從經驗中去尋找道德規律及指導原則。但是由於作為現象的經驗依賴自然,因此由經驗匯出的道德也就不可能會有普遍的適用性。另外,康德還認為功利主義的哲學家所能夠做的至多隻是通過歸納法把經驗提升為一般性。康德認為道德律從經驗和實然的世界中是推不出來的,它不是世界怎樣運動和人的行為是怎樣的問題,而是為制約人應當如何行為提供理由,即便是在事實上,無法發現任何這種行為的例證。康德也正是這樣,通過其正義的理論使他那種純粹的道德哲學由關注本體世界而最終深入到現象世界。

  關於他的正義理論,他是通過從道德形而上學的一個組成部分的角度去加以考察的,也就是從道德哲學的日常生活中的地位去運用道德原則進而考慮正義或權利的理論。正如前面所說:對人的尊重是最高的,也就是說尊重人是無條件的義務,同時法律也並不損害道德。法律的義務所要求的正義是每個人都把自己當成目的同時尊重他人,平等地對待他人的自由。在康德看來正義觀的基本點也就是:正義就是使人作為一個自由人,接受自由的普遍法則而履行自己的職責,所關心的重心是社會整體秩序的合理性和人的價值實現。所以,究其本質,康德奠基於道德哲學基礎之上的政治哲學實質就是法權哲學。康德也正是在這一基礎上進一步把法制國家之下的公民正義表述為:“一、憲法規定的自由,這是指每一個公民除了必須服從他表示同意或認可的法律外,不服從任何其他法律;二、公民的平等,這是指一個公民有權不承認自己在人們當中還有在他人之上的人,除非是這樣一個人,處於服從自己的道德權利加給他的義務,好像別人有權利把義務加給他;三、政治上的獨立,這個權利使一個公民生活在社會中並繼續生活下去,並非是由於別人的專橫意志,而是由於他本人的權利以及作為這個共同體成員的權利。”[2]法律與道德法則不同,它界定的是人的外在自由而不是人的內在自由,即人民隨心所欲行動的自由,只要不妨礙或侵犯他人的自由。康德認為,國家首先需要加以考慮的是福利,恰好就是通過法律來保障每個人自己的自由的那種合法的體制,每個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理解,以多樣的方式運用自由和追求幸福,國家不能強制性地為人們規定幸福的道路。他還批評宗長式的暴政把公民當成“不成熟的孩子”,取消了一切自由,損害了人們的權利,即使出於善意也成了“最大的專制主義”。其實這也就預示著個人與社會不可能處在一個和諧的共同體中,因為這一原則存在的基礎就在於個人的私人目標與他人目標是衝突的,因而他認為,為了使個人的自由能夠得到保證,國家的強制機器是必須的,並一再強調反抗暴君的不合法,革命的非正義。因此康德認為,在任何情況下,人們反抗政府都是不合法的並且堅決反對暴力革命,因為唯有服從普遍的立法意志才能有一個法律和有秩序的狀態。他認為對一個已經存在的憲法造反就是推翻所有的文明和法律關係。即使法律損害了個人自身的幸福,這裡的問題也不是一個能否獲得幸福的問題,而是每一個人的權利是否得到切實保障的問題。通過正義的概念,康德確立了對他人行為進行干預的原則,即保護個人的自由。正如密爾在《論自由》中指出:“人類之所以有理有權可以個別地或者集體地對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動自由進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衛。”[3]這也就意味著,一旦公民社會建立,我們就幾乎沒有什麼正當性再去幹預他人的合法行為。不論是以共同體全體利益的名義,或者甚至以當事人自己的福利的名義都不行。因為在康德看來,所謂共同體的利益實際上就是個人利益的積累,因而不存在所謂脫離個人利益的共同利益;而就個人自己的福利而言,個人就是他自己利益的最好判斷者,我們並不知道怎樣做才對別人最有好處,我們只知道怎樣做才對自己最為有利。

  其實,康德對正義的推導並不是從個人的利益和慾望出發的,並認為通過對人的外在關係加以制約正義的規則是從屬於他的內在的道德獨立性的。但是,在康德那裡卻明確地提出了正義就是我們在原則上怎樣最好的組織我們的社會生活的問題。另外,康德並不是把國家的建立像盧梭那樣歸咎於人在道德上和政治上的不完備性,而是最終歸咎為人的兩重性:人能夠理性地思維但不能理性地行動,這些都離不開他的哲學在本體和現象上的分裂,而人存在的世界不僅僅是現象世界而且更為重要的是能夠通達本體世界,這就是康德哲學的意義所在。

  他還指出,人的理論和實踐活動,在最終意義都可以概括為三個問題:一、我能知道什麼?二、我應該做什麼?三、我可以希望什麼?這三個問題在理論上意義是很小的,並且很難獲得準確的回答,它們的真正意義在於它們的實踐的意義。它們可以讓我們去深刻地思考道德的必然規律,因為有了規律,我們就可以按理性的必然的方式行事,而它的意義也正是要幫助人們去發現善以及義務。這裡與盧梭的觀點基本一致:無論是在這個世界之內還是在這個世界之外,除了善良意志之外,還存在著絕對的善,如果一種願望是為了尊重道德規律或被關於義務的意識所決定,它就是善良的行為、情緒化的行為,而不是道德的行為。因為道德行為是不顧這些情緒化的衝動,純粹出自對道德規律的尊重。其實,純粹出自對道德規律的尊重是行為的道德評價的最高標準。

  三

  康德作為古典哲學的奠基者,作為盧梭和牛頓思想的後繼者,在綜合了兩人思想的基礎上,構建了自己的哲學體系。因此,根本不同於17到18世紀英法思想家的主要思想。他的政治哲學的中心問題就是探討究竟是經驗還是理性決定道德,他的回答明顯與經驗論是對立的,他認為道德不是來自經驗,道德同時也必須脫離經驗,如果把道德歸結於經驗,那麼道德就會成為一種主觀任意的東西,就不可能成為普遍的、客觀的和必然的東西,也就沒有普遍的、客觀的和必然的有效性,康德也就是在這個意義上把道德與幸福對立起來。

  我們可以這樣來表述康德正義和道德的關係:一方面法律的正義創造了一種法律的條件來保障個人的消極自由,以便他們能夠自己選擇,這樣就意味著法律的正義為個人的道德自律或者自主創造了一種可能性;另一方面法律的正義並不要求人具有善良的意志,因此,在不依靠善良意志的情況下,它促使人去做合法的事情,而這些事情本身也是道德所要求的,因而它部分地實現了道德的目標。在這兩種情況下,政治都是道德的工具。

  康德政治哲學的理論貢獻在於他認為:道德的評價不是根源於感性人的幸福、快樂和利益,而是超越了這些感性經驗的先驗的絕對命令,個人必須服從它並用以指導自己的行動,這實際上是指出道德就是作為整體的人類社會的存在對個體的要求、規範和命令,人之所以需要理性,在康德看來,恰恰是證明了人不是理性的存在而是感性的存在,因而需要理性來指導他的行為。在道德領域,需要實踐的理性來指導他的自然情慾。實踐理性要求道德與理性統一,而這種統一在經驗中是不可能達到的,這就要求道德規律在理性上的善,而不是像幸福那樣是一種實質意義上的善,是一種形式和理想意義上的善,它是一種對於世俗生活的超越。他認為道德不可避免地走向宗教,這就是康德所說的理想的信仰。因為在他看來人的信仰自由有兩種:理想的信仰與迷信的信仰。正是在這些倫理學的理論基礎上,康德建立了自己的法權理論的正當哲學,法權理論是康德的政治倫理學。他認為對自己的義務是道德理論,對別人的義務是法權理論。道德是肯定的,是推動人的行為的;法是否定的,是限制人的行為的。因此,法權的一般原理即是限制一定自由以便獲得“完整”的自由。這雖然是人們自願作出的規定,但並不構成人們之間的契約關係,而是一種先驗的理性的產物,是理念和理想意義上的實踐理性。

  當然,康德政治哲學在政治哲學史上具有特定的地位,並對後世政治哲學的發展起到了深遠的影響。他的道德哲學從論證絕對命令的意志自由的普遍必然性著手,詳盡論證了人的自然權利和主體立法自由與服從的基礎,旨在為政治自由和平等奠定一個無條件的道德基礎。康德批判了馬基雅維利主義,批判了道德上的懷疑論,試圖以新的基礎重建政治與道德的統一。儘管道德政治家有時也成為他無法控制的環境的犧牲品,儘管政治中處處充滿了不道德的因素,但康德認為我們仍然沒有理由完全否認道德在政治中的作用,因為事實上並非所有因素都是與進步、與改善作對。因此,我們仍然有理由相通道德在政治中的作用。他的政治哲學實際上構成了其實踐哲學的一部分,是他的道德哲學的延伸。他的正義概念來源於對人的看法,在道德哲學中康德主張人的道德是進步的。在他看來,政治問題的最終解決即建立一個普遍法治的公民社會,在國際上建立起永久和平都離不開人的道德進步。這是否表現得過於樂觀呢?確實如此,從事實的觀點看,道德進步的跡象亦微乎其微,但從人的自律的觀點看,我們還能有什麼更好的立場呢?如果人確實是有自由的,我們只有採取我們的觀點,只有通過有意識的道德努力才能改善我們的處境,促進國內政治與國際政治向著改善的方向發展。牟宗三認為康德對道德發展的先驗性和普遍性的論證,“在西方哲學史上第一次令人信服的說明了道德法則的崇高和嚴整。”[4]

  康德對道德哲學的論證,在西方倫理學史上引起了重大的轉向,他把道德的根據和價值標準從主體外部移到主體內部,從感性移到理性,使道德的他律變為道德的自律。因此他的道德哲學是依據先天理性、道義論和責任論,給出的原則是絕對的道德命令和自由意志,對後世的契約倫理與社會正義思想提供了關於理性價值和尊嚴的內在基礎。羅爾斯公開承認他奠基於社會契約之上的“正義論在性質上是高度康德式的”[5],他雖然區分了康德的道德建構主義與所謂公平正義的政治建構主義之間的差別,但仍然認為“一種自律的政治觀念便為一種具有理性多元論特徵的立憲政體提供了一個合適的政治價值基礎和政治價值秩序”,公民對正義和公共理性的政治價值的理解,“建立在他們在跟作為自由而平等之公民觀念和作為一公平合作系統的社會觀念相聯絡的實踐理性基礎上的。”[6]

  此外,康德在道德哲學中還確立了人的主體地位。人作為道德主體乃是人的主體性的最高峰,人自由地作為道德主體,才能真正達到最高的自由,實現人的尊嚴,“個人不是有價值,就是有尊嚴”[7]。在當代的人權理論和國際人權公約中都十分強調人作為主體的價值和尊嚴,可以說處處都能看到康德為後世所帶來的影響。

  參考文獻:

  [1][美]M.馬奈力.康德、黑格爾和馬克思的自由概念[J].哲學譯叢.1981,3.

  [2]康德.法的形而上學原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140-141.

  [3][英]約翰・密爾.論自由[M].北京:商務印書館,1982.10.

  [4]德國哲學論叢1999[C].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256.

  [5]羅爾斯.正義論[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序言.

  [6]羅爾斯.政治自由主義[M].南京:譯林出版社,2000.105.

  [7]康德.道德形而上學探本[M].北京:商務印書館,195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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