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決書與判決書的區別有哪些
我們都聽過判決書與裁定書吧,但是卻有很多人不知道兩者之間的區別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裁決書與判決書的區別,希望你們喜歡。
裁決書與判決書的區別
1、判決中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而裁定既解決實體問題,也解決程式問題。
2、在一個案件中,發生法律效力並被執行的判決只有一個,而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個。
3、判決必須用書面形式表現出來,而裁定既可用書面形式,又可用口頭形式。口頭裁定作出後,記入筆錄即可。
4、上訴、抗訴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審刑事判決、裁定的上訴期,在民訴中分別為15日、10日,在刑訴中分別為10日、5日。
判決與裁定的區別
民事判決,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依照法律,對審理終結的訴訟案件或者非訴訟案件,就當事人民事實體權利義務的爭議,或者就確認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作出的決定,民事判決的書面形式,就是民事判決書。
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對案件程式問題作出的決定,影響的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涉及實體問題,如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撤銷判決,財產保全等,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無影響,但直接影響了訴訟權利,在這種情況下,應該使用裁定。民事裁定的書面形式,就是民事裁定書。
根據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民事裁定和民事判決,雖然都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作出的決定,都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但是,二者又不相同:
1、適用的事項不同。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式問題,目的是使法院有效地指揮訴訟,清除訴訟中的障礙,推進訴訟的程序。民事裁定解決訴訟中的程式問題,而民事判決解決的則是訴訟中的實體問題。
2、作出的依據不同。
裁定根據的事實是程式性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
判決根據的事實是法院認定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等實體法,判決一般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
3、形式、上訴範圍、上訴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
裁定可以採取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而判決必須採取書面形式。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准許當事人在裁定送達後10日內上訴,其他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
判決允許上訴的範圍比較廣泛,凡是適用兩審終審的民事案件,地方各級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在判決送達後15日內准許上訴,當然法律或司法解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如一審法院所作無效婚姻的判決就是一個特例。
裁定的效力及於程式,隨程式性事實的改變,裁定可以相應改變,如對中止執行的裁定,在中止執行的原因消除後,應作出恢復執行程式的新裁定;
而判決的效力及於實體,非經法定再審程式不得改變。
裁決書的主要方法內容
1.文書標題。文書標題由文書製作機構名稱和文書名稱組成,即"××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書",分兩行居中書寫。
2.文書編號。文書編號一般由年份、製作機構代字、文書性質和序號組成,如:蘇州仲裁委員會製作裁決書的編號為"2005蘇仲裁字第007號"。
3.仲裁參加人的基本情況。寫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是自然人的,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和聯絡方式;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寫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聯絡方式。有委託代理人的,分別在委託人後一併寫明。委託代理人是律師的,寫明姓名、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名稱和律師職務。委託代理人是其他人的,寫明姓名、年齡、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
這部分是仲裁裁決書的主要內容,由引言、案情、仲裁庭意見和裁決結果四個部分構成,引言不加標題,其他二三部分分別以"一、案情"、"二、仲裁庭意見"、"三、裁決"的標題列明,標題居中。
1.引言。仲裁裁決書在引言部分說明仲裁程式事項,具體包括:
1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的時間、根據、案件編號以及案件適用的仲裁程式。
2仲裁庭的產生和組成情況。寫明仲裁員選定或者指定的時間、經過,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和首席仲裁員的姓名,如果有申請回避的情況,應予說明。
3仲裁材料、檔案和通知提交和送達的情況。
4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或證據保全的,應寫明申請保全的時間、內容、提交人民法院的時間及人民法院的裁定事項。
5當事人提出反請求或者管轄權異議的,應說明對反請求的受理或者對管轄權異議作出決定的情況。
6案件審理的情況。應說明是書面審理還是開庭審理,審理的過程,和解或調解的情況。開庭審理的,還應說明開庭的次數,每次開庭的時間、雙方的出庭情況。
2.案情。主要寫明:
1爭議的事實。寫明係爭合同的主要內容,特別寫明與爭議有關的合同條款的具體內容;按先後順序寫明爭議發生的整個事實經過。
2申請人的仲裁請求及所依據的主要事實與理由。完整、客觀地按照當事人的仲裁申請書的內容進行歸納或者直接引用,切忌斷章取義,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一併列明。
3被申請人的答辯理由。完整、客觀地寫明被申請人的答辯及所提供的證據。
4被申請人的反請求和申請人對反請求的答辯。如果有反請求.作全面、客觀地記載。
5歸納爭議焦點。全面、準確地歸納當事人爭執的主要問題,列明爭議雙方各自對這些問題的觀點和論據。
3.仲裁庭意見。仲裁庭意見包括仲裁庭查明的案件事實,依據事實和法律,劃清爭議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明確雙方責任的理由。該意見是仲裁裁決書的關鍵內容,是作出仲裁裁決的基礎。
1查明的事實。寫明仲裁庭經過庭審調查、辯論、質證所查明的事實以及所依據的證據。這部分應對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從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上進行分析,對證據與事實之間的邏輯關係進行論述,闡明仲裁庭對證據採信或者不採信的理由。
2對雙方的爭議進行分析判斷。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據法律分析說明當事人的哪些主張和要求符合事實和法律,應予支援;哪些主張和要求不符合事實和法律,不予支援;哪些主張和要求超出示仲裁程式,不予審理。分析判斷時要前後呼應,論點要明確、論據要充分,論證要嚴密,語言要簡練,表達要準確,條理要清晰。
3對如何承擔仲裁費用說明理由。
4.裁決結果。寫明以下裁決事項:
1請求事項的裁決。針對當事人的請求事項作出裁決結果,既不能超出請求的範圍,也不能有遺漏。裁決應明確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和責任分擔,確定權利人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人履行的義務。裁決應準確、全面、明確、具體,有給付事項的,應寫明給付義務人、給付物件、給付的標的物、給付數額、履行期限及具體方式、逾期履行的責任。
2仲裁費用的裁決。具體寫明仲裁費用是由一方承擔還是雙方分擔,具體的數額。
1.寫明"本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2.在裁決書的右下方由仲裁員依次簽名,在簽名的下方註明裁決書作出的年月日,在日期上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在裁決書上簽名。
製作仲裁裁決書應注意的問題 陳衛東,劉計劃編著.法律文書寫作.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03.
1.對於仲裁裁決書中爭議事實和仲裁理由部分,一般情況下應寫明,但如果申請人不願寫明爭議事實和理由,可以不寫。這是仲裁裁決與民事判決書的不同之處。
2.仲裁裁決書的引言部分一定要寫明受理案件的依據,即申請人之間的仲裁協議和申請人的仲裁申請。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作出的仲裁裁決可能會因申請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予以撤銷。3.對於仲裁結果,既要對雙方的請求予以答覆,或支援或駁回,分項表述;同時又不能超出仲裁請求,必須是針對雙方的請求事項作出的。裁決結果應當明確、具體,便於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執行。
4.仲裁裁決書的語言表達應清晰明確。仲裁裁決書是仲裁庭行使仲裁權的集中體現,也是申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依據,所以行文必須有條有理,表達應當清楚、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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