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民事公益訴訟是人們生產、生活日益社會化的產物,是近現代文明的結晶。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供大家閱讀!
篇1:
2010年,被告戴望相、班志華等六人在安寧市縣街鎮下元良村委會小箐口村民小組落水洞進行非法採礦,其行為不僅造成國家礦產資源價值達44.3512萬元的損失,而且已涉嫌非法採礦犯罪,為此,安寧市檢察院向安寧市法院提起公訴,並對該六被告給予了刑事處罰,之後,安寧市國土資源局以公益訴訟人的身份起訴六被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44.3512萬元的環境損失和3萬元鑑定費。該案經昆明中院調解,各方當事人達成由六被告人向昆明市環境公益訴訟救濟資金專戶支付損失44萬餘元的調解協議。該款進入“救濟資金專戶”後,安寧市林業局向“救濟資金專戶”管理人申請試用該筆賠償金,經中院稽核,同意了申請人的申請,“救濟資金專戶”管理人向申請人撥付了44萬餘元,該款已全部用於“昆明環境公益訴訟林”集中植樹,涵養水源,修復生態環境。
篇2:
2011年1月26日,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雲南首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判決被告昆明三農農牧有限公司、昆明羊甫聯合牧業有限公司向“昆明市環境公益訴訟救濟專項資金”支付417.21萬元和評估費132520元,該筆費用將用於治理被汙染的七裡灣大龍潭。
法院經審理認為,二被告自2008年6月在畜牧小區專案的環保治汙設施未通過竣工驗收的情況下,就陸續將承包的養殖用地分割發包給200餘戶生豬養殖戶,並簽訂了承包合同。由於被告的環保設施未經環評驗收合格,養殖廢水滲入地下水系統,導致七裡灣大龍潭水2009年11月、2010年2月兩次爆發汙染,經環境監測部門多次抽樣檢測龍潭水氨氮指標和菌落總數及大腸桿菌等指標嚴重超標,致使依賴該龍潭水生產、生活的農村、單位人畜無法繼續飲用。對法定監測部門昆明市監測中心和嵩明縣監測站連續出具的《監測報告》,法院予以採信,確認七裡灣大龍潭水水質至今仍然處於汙染狀態。環境公益訴訟,作為全社會參與環境保護的一種有效形式,具有起訴資格的主體應當多樣化。除了環保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外,還應當更多地鼓勵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民間環保組織,甚至熱心環境保護公益事業的個人,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目前國家正在對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進行修訂,希望該案的實踐能對環境公益訴訟的法治化起到推動作用。
篇3:
三農公司、羊甫公司畜牧小區專案自2008年6月起,在環保治汙設施未通過竣工驗收的情況下,陸續將承包的養殖用地分割發包給200餘戶生豬養殖戶,並與生豬養殖戶簽訂了《昆明市標準化生豬養殖基地小哨三農生態畜牧園專案承包合同書》,養殖戶就進入畜牧小區從事生豬養殖至今。由於三農公司、羊甫公司的環保設施未經環評驗收合格,養殖廢水滲入地下水系統,導致嵩明縣楊林鎮大樹營村委會七裡灣大龍潭***以下簡稱大龍潭***水於2009年11月初開始出現發黑發臭現象,致使長期以來依賴該龍潭水生產、生活的大樹營村委會相關村組人畜飲水發生困難。經環境監測部門多次抽樣檢測,證實該龍潭水氨氮指標和菌落總數及大腸桿菌等指標嚴重超標。汙染事故發生後,官渡區環保局經過相關行政調查程式,給予三農公司責令停止生豬養殖,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並根據環境後評估評審結果和現狀通知其立即停止畜牧小區建設,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價。2010年3月9日,官渡區環保局向官渡區法院申請執行畜牧小區停止養殖的處罰決定。三農公司先後於2010年3月2日、4月15日分兩次向官渡區環保局繳納了50萬元的行政罰款。2010年2月27日至3月3日,畜牧小區再次發生養殖廢液洩漏進入地下水系統事故,經環境監測部門對大龍潭水檢測,氨氮指標於3月5日達到峰值。至2010年1 2月6日最近一次取樣監測,大龍潭水質相關指標仍超標。
篇4:
無錫市蠡湖惠山景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景區管委會***在負責開發建設動植物園和兒童樂園專案的過程中,擅自佔用2萬平方米左右的林地。涉案專案尚有2500平方米山體土壤裸露宕口地塊,繫上世紀八十年代開採山石遺留狀態,景區管委會未在該地塊進行任何建設。中華環保聯合會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景區管委會將非法佔用的林地恢復用途並賠償損失,立即將專案區域內裸露的部分土地進行復綠固土。
行政行為公益訴訟判裁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