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知情權訴訟案例分析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3日

  股東知情權訴訟是法院受理公司糾紛中存在爭議較多的焦點問題之一。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供大家閱讀!

  篇1:

  原告:孟某某,系大連長興島某花卉有限公司的股東。

  被告:李某某,系大連長興島某花卉有限公司的股東。

  原告孟某某訴稱,原、被告均系大連長興島某花卉有限公司的股東,各佔50%股份。2008年大連長興島某花卉有限公司廠房動遷,該公司獲得大連長興島臨港工業區企業動遷指揮部支付廠房安置補償款7450899元,企業不動產設施搬遷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款15714906元,企業工人工資補償款135000元。上述款項為被告李某某非法佔有,為此,原告訴至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支付給原告動遷款9957902.50元;責令被告說明企業工人工資補償款135000元的分配情況及下落;責令被告交出企業會計賬冊、印鑑,依法對對合夥經營公司的經營狀況進行審計,分擔債務分配盈餘。被告李某某辯稱,公司盈餘分配不是民事案件受案範圍,決定公司分配利潤的權利是股東會,且法定責任主體是公司而不是公司的股東。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應成立。

  篇2:

  1999年底,為開發建設位於北京市朝陽區花家地的“精英家園”專案,清大公司與北京中訊公司共同出資設立了嘉悅公司,嘉悅公司註冊資本1000萬元,其中中訊公司出資510萬元,佔註冊資本的51%;清大公司出資490萬元,佔註冊資本的49%。嘉悅公司成立後,中訊公司憑藉其股權優勢控制了董事會,並通過董事會聘用總經理、監事及財務人員等,完全控制了嘉悅公司。在中訊公司的控制下,嘉悅公司自成立以來從不按照章程的規定定期召開股東會會議,致使清大公司在股東會會議的表決權受到侵害,長期無法參與公司的決策和管理;且嘉悅公司從不按照章程的規定,向清大公司送交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致使清大公司無法瞭解公司的經營狀況;同時嘉悅公司一直不向清大公司分配公司盈餘。清大公司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股東享有與其出資比例相應的表決權”,“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按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股東享有知情權”,“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享有公司盈餘分配權”的規定,嘉悅公司的行為,嚴重侵害了清大公司的上述權利。清大公司多次提出異議,嘉悅公司均不予糾正,所以只好起訴至法院。

  篇3:

  甲公司是成立於2006年的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有限責任公司,2010年4月8日,甲公司股東李某、吳某、孫某、王某***以下簡稱“四股東”***向甲公司遞交申請書,稱其對公司經營現狀一無所知,公司經營至今沒有發過一次紅利,並對外拖欠大量債務,使其股東權益受到了嚴重侵害,為了解公司實際情況,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準備於2010年4月23日前,在公司住所地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查閱或複製公司的所有資料***含公司所有會計賬簿、原始憑證、契約、通訊、傳票、通知等***。

  2010年4月20日,甲公司函覆四股東:“本公司已於2010年4月8日收到……《申請書》以及《授權委託書》。對於《申請書》以及《授權委託書》中所述事項,因涉及較多法律問題,我公司已授權委託律師代表我公司依法予以處理。”

  甲公司覆函之前,2010年4月14日,四股東訴至一審法院,請求判令四人對甲公司依法行使知情權,查閱、複製上述所有公司資料。

  篇4:

  江蘇佳德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德公司***成立於2003年,股東為施允生、王國興、張育林等五人。2007年9月,張育林將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轉讓給李淑君。

  2009年4月8日,李淑君、吳湘、孫杰、王國興向佳德公司遞交《申請書》,稱他們對公司經營現狀一無所知,公司經營至今對外拖欠大量債務,故此四申請人要求查閱或複製公司的所有資料。2009年4月20日,佳德公司函覆四名股東,稱查閱公司資料涉及較多法律問題,公司已授權委託律師依法予以處理。

  在佳德公司覆函之前,四申請人於2009年4月14日訴至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四人對佳德公司依法行使知情權,查閱、複製佳德公司的會計賬簿、議事錄、契約書、通訊、納稅申報書等***含會計原始憑證、傳票、電傳、書信、電話記錄、電文等***所有公司資料。同日,宿城區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庭審過程中,佳德公司辯稱:其從未不同意四原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但鑑於四原告具有不正當目的,故請求駁回其要求查閱、複製佳德公司會計賬簿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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