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樑養護管理制度範文
為加強和規範公路橋樑養護管理工作,保證公路暢通和橋樑執行安全,需要制定並實施相應的管理制度。小編今天為你整理了。
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公路橋樑養護管理工作,保證公路暢通和橋樑執行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國道***含國家高速公路網,下同***、省道的橋樑養護管理工作。其他公路橋樑的養護管理參照執行。
第三條 橋樑養護管理應貫徹“預防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針,努力提高橋樑結構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含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指定的高速公路行業管理機構,下同***、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高度重視橋樑養護管理工作,嚴格執行橋樑養護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採取科學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術措施,對所管轄的公路橋樑及時組織實施檢查、檢測和養護維修,確保公路暢通和橋樑安全。
第五條 橋樑養護管理的技術工作實行橋樑養護工程師制度。
橋樑養護工程師和有關技術人員應按照《公路橋涵養護規範》的要求和規定,及時、全面掌握橋樑技術狀況,保障橋樑安全執行。
第六條 公路橋樑養護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路橋樑養護管理工作的行業管理與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據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對國道和省道的管理職責,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橋樑養護管理工作。其設定的公路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公路橋樑養護管理的具體組織工作。
收費公路的橋樑養護管理工作,由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第七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安排專項經費用於橋樑養護管理工作,保證橋樑安全運營。
國道、省道的橋樑養護管理經費在公路養路費中列支,其中收費公路橋樑養護管理經費在車輛通行費中列支。縣道及其他公路上的橋樑養護管理經費籌集渠道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作出明確規定。
第二章 管理責任劃分
第八條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應根據“事權一致、責任清晰”的原則,明確本轄區公路橋樑養護管理的管養單位和監管單位,併合理確定各自的工作職責。
第九條 公路橋樑養護管理的管養單位是指具體承擔公路橋樑養護管理任務的有關公路管理機構、專門的橋樑養護管理單位或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
第十條 公路橋樑養護管理監管單位是指依照有關規定,主管橋樑養護管理工作的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及受其委託承擔監管職責的公路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 公路橋樑管養單位疏於養護管理,不按相關規定準確掌握橋樑技術狀況,或未及時採取相關措施,而導致的橋樑安全事故,由管養單位承擔主要責任,監管單位承擔監管責任。
負責公路橋樑養護經費的投資決策單位未根據橋樑技術狀況和管養要求安排相應投資而造成的橋樑安全事故,由投資決策單位和具體管養單位共同承擔主要責任,監管單位承擔監管責任。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制訂橋樑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條 公路橋樑管養單位和監管單位必須明確負責橋樑養護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領導和具體技術人員,保證橋樑養護管理的各項職責得以貫徹落實。
第三章 橋樑養護工程師制度
第十三條 各級公路管理機構、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和橋樑養護管理單位,應設定專職的橋樑養護工程師,並保持其人員的相對穩定。
第十四條 公路橋樑管養單位的橋樑養護工程師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 主持橋樑的經常檢查與評定,負責組織橋樑的定期檢查與評定。並根據檢查結果編制並上報養護維修建議計劃,提出須進行特殊檢查的橋樑的申請報告,組織編制橋樑養護、維修、改建方案和對策措施。
***二*** 主持橋樑的小修保養和抗災搶險工作,考核橋樑養護質量,並及時上報轄區的橋樑受自然災害和其他因素損壞的情況。組織實施超重車輛通過的有關技術工作。
***三*** 監督、組織橋樑養護大、中修和改建工程; 組織並參與橋樑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間檢查和交***竣***工驗收。
***四*** 負責所管轄橋樑技術檔案的補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對轄區內橋樑技術狀況進行綜合評價與分析; 負責橋樑管理系統的資料更新、系統維護、系統執行以及橋樑養護報告編寫等工作。
***五*** 負責對下級單位橋樑養護工程師的技術業務培訓、考核工作。
第十五條 公路橋樑養護管理監管單位的橋樑養護工程師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 負責轄區內橋樑養護管理的技術工作,監督檢查管養單位橋樑養護工程師職責履行情況。
***二*** 組織制定轄區內橋樑養護管理工作計劃,並監督實施。
***三*** 按規定負責複核四、五類技術狀況橋樑的評定工作。
***四*** 參與制定重要橋樑的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技術方案和對策措施,並組織審驗其科學合理性。
***五*** 組織轄區內橋樑養護工程師及有關技術人員的技術業務培訓。
第十六條 公路橋樑管養單位的橋樑養護工程師應具有三年以上從事橋樑養護管理工作經歷,具有工程師及以上技術職稱。
橋樑養護管理監管單位的橋樑養護工程師應具有五年以上從事橋樑養護管理的工作經歷,具有高階工程師及以上技術職稱。
橋樑養護工程師的具體資格條件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制訂。
第十七條 橋樑養護工程師實行定期培訓考核制度。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應定期對持證橋樑養護工程師進行技術培訓,並核發上崗證。橋樑養護管理技術人員經培訓並參加考核合格後,才可持證上崗。
第四章 橋樑檢查與評定
第十八條 橋樑檢查分為經常檢查、定期檢查和特殊檢查。
經常檢查主要對橋面設施、上部結構、下部結構和附屬構造物的技術狀況進行日常巡視檢查。
定期檢查是指按照規定週期,對橋樑主體結構及其附屬構造物的技術狀況進行定期跟蹤的全面檢查,評定橋樑技術狀況等級。
特殊檢查指在特定情況下對橋樑技術狀況進行鑑定,以查清橋樑的病害成因、破損程度、承載能力或抗災能力等。
經常檢查和定期檢查應符合《公路橋涵養護技術規範》的規定。
第十九條 經常檢查主要以目測方式配合簡單工具進行,檢查週期為每月不少於一次,汛期應增加檢查頻率。對經常檢查中發現重要部***構***件明顯達到三、四、五類技術狀況的橋樑,應立即安排定期檢查。
經常檢查過程中應填寫“橋樑經常檢查記錄表”,現場登記所檢查的專案和缺損型別,估計缺損範圍和養護工程量,提出相應的小修保養措施,為編制小修保養計劃提供依據。
檢查結束後要及時更新橋樑養護管理系統資料。
第二十條 橋樑定期檢查主要以目測結合儀器檢查方式進行。其檢查週期一般不低於每三年一次,特殊結構橋樑應每年一次。
第二十一條 特殊檢查應委託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單位實施。
特殊檢查應採用儀器裝置,通過檢測或試驗的方法,並結合理論分析,對橋樑的缺損狀況、病害成因、承載能力或抗災能力作出科學明確的判定。並根據檢測結果提出針對性的維修處治措施建議。
橋樑的特殊檢查評定應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依據檢查結果,橋樑技術狀況等級評定分為一至五類。
一類橋:技術狀況處於完好或良好狀態,僅需對橋樑進行保養維護。
二類橋:技術狀況處於良好或較好狀態,僅需對橋樑進行小修或保養。
三類橋:技術狀況處於較差狀態,個別重要構件有輕微缺損或部分次要構件有較嚴重缺損,但橋樑尚能維持正常使用功能。
四類橋:技術狀況處於差的狀態,部分重要構件有較嚴重缺損或部分次要構件有嚴重缺損,橋樑正常使用功能明顯降低,橋樑承載能力降低但尚未直接危及橋樑安全。
五類橋:技術狀況處於危險狀態,部分重要構件出現嚴重缺損,橋樑承載能力明顯降低並直接危及橋樑安全。
第二十三條 公路橋樑技術狀況由橋樑管養單位負責組織評定。對非收費公路、政府還貸收費公路上評定為四類和五類的橋樑按以下規定進行復核。複核期間,管養單位應採取應急保障措施,保證橋樑運營安全。
技術狀況為四類的中、小橋樑以及結構較簡單、病害清楚的大橋,由上級公路管理機構的橋樑養護工程師負責組織複核。
技術狀況為四類的特大橋、結構或病害較複雜的大橋,以及技術狀況為五類的橋樑,由上級公路管理機構橋樑工程師提出初步複核意見後報省級公路管理機構,由省級公路管理機構的橋樑養護工程師負責組織提出最終複核意見。
第二十四條 特大橋、特殊結構橋樑和單孔跨徑60米及以上大橋的檢測評定工作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 在橋樑上下部結構的必要部位埋設永久性位移觀測點,並定期進行觀測,一、二類橋每三年至少一次,三類橋每年至少一次,四、五類橋每季度至少一次,特殊情況時應加大觀測密度。
***二*** 應安排專項經費委託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定期的特殊檢查。一、二類橋每五年至少一次,三類橋每三年至少一次,四、五類橋應立即安排進行特殊檢測。
***三*** 對特別重要的特大橋,應建立符合自身特點的養護管理系統和健康監測系統。
第五章 橋樑養護工程管理
第二十五條 橋樑養護工程分為小修保養、中修、大修、改建。
對技術狀況為一、二類的橋樑應加強小修保養,防止出現明顯病害。對技術狀況為三類的橋樑應及時進行中修,防止病害加快擴充套件,影響橋樑安全運營。
對技術狀況為四類和五類的橋樑,應及時採取管理措施,保證安全。並依據橋樑特殊檢查結果和技術論證分析,安排大修或改建。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應制定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明確警示標誌的設定位置、型式、數量,以及應採取的管理措施等。
對荷載等級、寬度、抗災能力、安全防護標準等技術指標低於所在公路技術標準的橋樑,應有計劃地進行技術改造。
第二十六條 橋樑小修保養、中修工程由管養單位組織實施,大修、改建工程由地市級及以上公路管理機構或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大修、改建工程應通過競爭方式選擇施工單位,並視工程具體情況推行招標投標制度。
情況特殊不進行招標投標的專案,應對被委託人的資質、業績和信譽等有關情況進行審查。
第二十八條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轄區橋樑養護工作實際情況,制定和完善橋樑養護工程市場管理的規章制度,並對從業單位及人員實行信用管理,加強橋樑檢測、加固設計、施工、監理等的市場管理工作,逐步構建統一公開、競爭有序的橋樑養護工程市場。
第二十九條 橋樑大修、中修、改建工程完工後,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驗收。工程實施後的橋樑技術狀況必須恢復至一、二類。
第三十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採取有效措施,加強橋樑養護工程的施工管理。
對需要封閉交通或長時間佔用行車道施工的橋樑養護工程,除緊急情況外應在專案開工前15天,釋出相關資訊。高速公路、國道上的斷交施工資訊應及時按規定報交通部備案。
第三十一條 橋樑養護工程施工單位應按照相關規定,合理佈設施工作業區,設定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保證施工車輛、人員和過往車輛的安全,必要時還應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交通疏導工作。
第六章 技術檔案管理
第三十二條 橋樑管養單位和監管單位應建立健全公路橋樑技術檔案管理制度,大力推廣應用公路橋樑管理系統,及時更新橋樑技術資料,保證公路橋樑技術檔案真實完整,實現電子化管理。
特別重要的特大型橋樑應建立符合自身特點的電子檔案管理系統和養護管理系統。
第三十三條 公路橋樑技術檔案應包括橋樑基礎資料、管理資料、檢查資料、養護維修資料、特殊情況資料等。
第三十四條 橋樑基礎資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 橋樑設計施工圖及竣工圖,結構計算分析報告。
***二*** 施工過程中的試驗檢測及科研資料。
***三*** 工程事故處理資料。
***四*** 施工全過程的結構位移或變形測試資料。
***五*** 觀測或監測點***部件***資料。
***六*** 交***竣***工驗收資料。
對新建橋樑,接養單位應參與交***竣***工驗收。橋樑建設單位應向接養單位移交橋樑基礎資料,並協同做好接養工作。
第三十五條 橋樑管理資料包括橋樑管養單位、監管單位,及其分管領導、橋樑養護工程師等的基本資料。
管理資料中對橋樑養護工程師除應歸檔個人基本資料外,還應歸檔其業務考核情況和年度主要工作情況。
第三十六條 橋樑檢查資料包括橋樑經常檢查、定期檢查結果、養護對策建議、特殊檢查建議報告、養護建議計劃等技術資料,以及檢查的時間、實施人員等基本資料。
特殊檢查還應包括檢測***試驗***方案、檢測***試驗***報告、照片及多媒體材料,檢測***試驗***方的資質證書***影印件***、業績證明***影印件***以及主要檢測人員的資格證書***影印件***等。
第三十七條 橋樑養護維修資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小修保養工程的實施技術資料和養護質量評定結果,以及工程實施的時間、組織實施人員等。
***二***橋樑的中修、大修、改建工程的設計圖紙、竣工圖紙、施工資料、監理資料、監控***監測***資料、質量事故處理報告、交***竣***工驗收等技術資料,以及設計、施工、監理和監控***監測***等各方的資質證書***影印件***、業績證明***影印件***及其主要檢測人員的資格證書***影印件***等。
第三十八條 橋樑特殊情況資料主要包括地質災害、氣象災害、超限運輸等特殊事件的具體情況、損害程度、處治方案等。
第三十九條 基本資料缺失的橋樑,應根據歷年檢查、養護資料,逐步建立和完善其技術檔案。必要時,可專門安排有針對性的檢測、試驗或特殊檢查,補充、完善橋樑技術資料。
第四十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根據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及時向有關交通主管部門或公路管理機構提供橋樑技術檔案。
第七章 應急處置管理
第四十一條 橋樑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應在各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
第四十二條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應制定以預防和處置橋樑坍塌事故為重點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明確資訊上報、分級響應、交通保障與恢復、事故調查等工作的職責和程式。
具體的橋樑養護管理單位應單獨制定針對重要和特大型橋樑的應急預案。對技術狀況為四、五類的橋樑,以及超過使用年限的危舊橋樑,除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外,還應分別制定應急交通組織方案,確保一旦發生事故,交通組織工作井然有序。
第四十三條 接獲公路橋樑突發資訊後,橋樑管養單位應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並啟動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進行處置工作。應急處置過程中,要按相關規定向上級主管部門續報有關情況。
第四十四條 發生以下突發事件,橋樑管養單位和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應在接獲有關資訊後立即上報交通部:
***一***橋樑損毀中斷交通的。
***二***大型、特大型橋樑出現嚴重病害危及橋樑安全的。
***三***車輛或船舶與橋樑設施相撞,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四十五條 地方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公路橋樑養護管理單位、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切實做好應對橋樑突發事件的人員、物資、資金保障工作,確保應急工作正常有序進行。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轄區內公路橋樑的養護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橋樑管養單位、監管單位應自覺接受有關交通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拒絕。
第四十七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對公路橋樑養護管理工作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深入橋樑養護管理工作現場,並採取必要的技術檢測手段,不得流於形式。監督檢查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各項規章、制度和技術規範的執行情況。
***二***人員、經費的落實情況。
***三***橋樑檢查、評定工作的開展情況。
***四***養護計劃執行和養護工程管理情況。
***五***橋樑技術檔案和管理資訊系統的建設維護情況。
***六***各項應急預案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七***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其它監督檢查專案。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對發現的問題,應當責令有關單位立即改正。監督檢查結束後,應向有關單位反饋書面意見。
對橋樑養護管理工作薄弱、技術狀況評定不規範、安全隱患突出的單位,應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的,應按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制度》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1991年頒佈的《公路橋樑養護管理工作制度》同時廢止。
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路橋樑是公路的重要組成部分,直接影響著行車安全和暢通。為了加強橋樑養護管理工作,保持橋樑完好工作狀態並延長其使用壽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級公路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橋樑養護管理工作的領導。縣和縣以上各級公路管理機構都要設定專職***或兼職***橋樑養護工程師***或技術員***一人,保持橋樑養護技術人員的相對穩定,經常監督檢查橋樑的養護管理情況。
第三條 各級橋樑養護工程師應認真執行《公路養護技術規範》有關橋樑檢查、養護的標準和規定,切實掌握橋樑的技術狀況,保障橋樑正常使用。
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於國、省幹線公路的橋樑養護工作。縣鄉公路和專用公路的橋樑養護可參照辦理。
第二章 橋樑養護分級負責制度
第五條橋樑養護實行三級負責制:
1.縣級公路管理機構設專職橋樑養護工程師***或技術員***。
2.地***市***級公路管理機構設專職橋樑養護工程師。
3.省級公路管理機構由總工程師兼管橋樑養護管理工作,也可授權公路養護處***科***設專職橋樑養護主管工程師,負責全省橋樑養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段級專職橋樑養護工程師職責:
1.主持橋樑***涵、隧道***的經常性檢查,並詳盡記錄檢查結果。
2.根據經常性檢查結果,負責向上一級專職橋樑養護工程師和本縣段主管領導報告三類以上橋樑的病害狀況。
3.負責主持轄區內橋***涵、隧道***小修保養和抗災搶險工作,考核橋樑養護質量,及時上報轄區的橋樑***涵洞、隧道***受自然災害和其他因素損壞的情況。並根據上級審定的超重車輛通過橋樑方案,組織和指導超重車輛通過,其後詳細檢查有無破損,同時記錄在案。
4.提出轄區內橋樑***涵、隧道***小修保養年度工作計劃。
5.參與轄區內橋樑養護大、中修、改善工程的竣工驗收。
6.協助上一級專職橋樑養護工程師作定期檢查。
第七條 市***地***級專職橋樑養護工程師職責:
1.制定、安排橋樑年度定期檢查計劃,組織實施轄區內橋樑養護的定期檢查,以及橋樑受各種自然災害、人為損害情況的檢查,並按規定提出檢查報告。
2.根據上述檢查結果,提出橋樑養護、維修、改善方案和對策措施。
3.向上級專職橋樑養護主管工程師或總工程師提出年度需作特殊檢查橋樑的申請報告,說明需要檢查的部位和原因,供總工程師審定。
4.提出轄區內橋樑養護大、中修、改善工程專案年度計劃。
5.負責橋樑養護大、中修工程計劃的落實和工程施工的監督,檢查和質量控制。
6.組織橋樑大、中修,改善工程的中間檢查和竣工驗收。
7.參與轄區內橋樑新、改建工程的竣工驗收。
8.稽核轄區內橋樑小修保養年度計劃。
9.監督、檢查縣級公路管理機構的橋樑小修保養工作情況。
10.協助實施轄區內橋樑的特殊檢查工作。
11.負責轄區內橋樑技術檔案的補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對轄區內橋樑技術狀況作出綜合評價與分析。
第八條 省級公路管理機構總工程師及其授權的專職橋樑養護主管工程師職責:
1.負責全省、自治區、市轄區內的橋樑養護技術工作。
2.稽核並提出橋樑特殊檢查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3.主持審定橋樑特殊檢查報告,依據特殊檢查報告,向本局主管領導提出橋樑特殊加固、改造、改建工程專案建議。
4.組織專職橋樑養護工程師的技術業務培訓。
5.組織制定全省、自治區、市的橋樑養護工作計劃,審批橋樑加固、改造設計方案,並監督實施。
6.提出橋樑養護的科研計劃,主持審定科研成果,組織檢查、分析橋樑養護工作中的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7.參加超限運輸車輛通過橋樑的審批,審定超限運輸車輛通過公路橋樑的方案。
第九條 特大型橋樑由省級公路管理機構或授權橋樑所在地公路管理機構專設橋樑管理所進行養護管理。管理所設專職橋樑養護工程師,行使相應的職責許可權。
第三章 橋樑檢查制度
第十條 橋樑檢查分經常性檢查、定期檢查和特殊檢查。
第十一條 經常性檢查以直接目測為主,配合簡單工具量測,一般可和橋樑的小修保養工作結合進行,每月至少進行一次。
第十二條 經常性檢查的專案和內容:
1.橋面是否平整,有無損壞;
2.橋面洩水管是否損壞、堵塞;
3.橋面是否清潔,有無雜物堆積,雜草生長、蔓延;
4.欄杆扶手、引道護欄是否斷裂、撞壞、鏽蝕;
5.伸縮縫是否填塞、破損、失效;
6.錐坡、翼牆有無開裂、坍塌、沉陷;
7.交通訊號、標誌、照明設施是否完好;
8.其他顯而易見的損壞***病害***。
第十三條 經常檢查要如實記錄,填寫“經常性檢查記錄表”***見表一***。當存在有三類橋樑技術狀況的病害時、應向上一級專職橋樑養護工程師提出定期檢查計劃報告。***橋樑技術狀況分類評定標準見附錄***
第十四條 定期檢查以目測結合儀器檢查為主,對橋樑各部分進行詳細檢查,一般安排在有利於檢查的氣候條件下進行。
第十五條 定期檢查的時間根據橋樑的不同情況規定為:
1.新建橋樑竣工接養一年後;
2.一般橋樑檢查週期為三年,也可視橋樑具體技術狀況每一至五年檢查一次,非永久性橋樑每年檢查一次。
橋樑經常性檢查記錄表***表略***
3.根據下級橋樑養護工程師的報告,病害在三類以上的橋樑,應安排定期檢查。
第十六條 專職橋樑養護工程師在每次實施定期檢查前,要認真查閱所檢查橋樑的技術資料以及上次定期檢查報告,以便有充分的準備和做對比分析。
第十七條 橋樑定期檢查應按規範程式進行,檢查的專案和內容有:
1.橋面鋪裝:是否有坑槽、開裂、車轍、鬆散、不平、橋頭跳車現象等;
2.人行道、欄杆:人行道有無開裂、斷裂、缺損;欄杆是否鬆動、撞壞、鏽蝕和變形等;
3.伸縮縫:是否破損、結構脫落、淤塞、填料凹凸,跳車、漏水等;
4.排水設施***防水層***:橋面橫坡、縱坡是否順適,有無積水;洩水管有無損壞、堵塞、洩水能力情況;防水層是否工作正常,有無滲水現象等。
5.上部結構:
***1***樑式結構:主樑支點、跨中、變截面處有無開裂,最大裂縫值;樑體表面有無空洞、蜂窩、麻面、剝落、露筋,有無區域性滲水,橫隔板是否開裂、焊縫是否斷裂;鋼結構鏽蝕情況、變形情況等。
***2***汙工拱橋:主拱圈是否開裂、滲水、砂漿鬆動、脫落、變形、拱腳是否開裂;腹拱是否變形、錯位;立牆、立柱有無開裂、脫落;側牆有無鼓肚、外傾等。
***3***雙曲拱橋:拱腳有無壓裂;拱肋1/4處、3/4處、頂部是否開裂、破損、露筋、鏽蝕;拱肋與拱波結合處是否開裂;波間砂漿是否脫落、鬆散;橫隔聯絡是否開裂、破損等。
6.支座:位移是否正常;橡膠支座是否老化、變形;鋼板滑動支座是否鏽蝕、乾澀;各種支座固定端是否鬆動、剪斷、開裂等。
7.橋墩:墩身是否開裂,區域性外鼓,表面風化、剝落、空洞,露筋;是否有變形、傾斜、沉降、沖刷、衝撞損壞情況等。
8.橋臺:是否開裂、破損,臺背填土是否有裂縫、擠壓、受沖刷等情況。
9. 翼牆:是否開裂,有無前傾、變形等。
10.錐坡:是否破損、沉陷、開裂、沖刷、滑移等。
11.照明:橋上照明情況是否正常等。
12.河床及調治構造物:河床是否變遷;有無漂浮物堵塞河道。
調治構造物是否發揮正常作用,有無損壞、水毀等。
定期檢查中,無論檢查哪個部分,都要察看它的清潔情況,連同病害一起記錄下來。
定期檢查中,發現三類以上的病害以及難以判明原因和程度的病害都應拍照記錄在案。
第十八條 定期檢查的外業完成後,專職橋樑養護工程師應按下列要求寫出檢查報告:
1.概述檢查的背景、組織工作過程;
2.整理、填寫“橋樑定期檢查記錄表”***見表二******表略***;
3.填寫定期檢查附錄說明。檢查中發現的四類以上的破壞、新發現的三類以上的破壞以及難以判明損壞原因和程度的病害,都要作出附錄說明,並附上照片。多項此類病害,附錄說明應加以編號。***見表三******表略***
第十九條 專職橋樑養護工程師應根據定期檢查結果,評定橋樑的技術狀況。報送本管理機構主管領導和省級公路管理機構總工程師及其授要的專職橋樑養護主管工程師。技術狀況評定按下列表式進行***見表四******表略***
第二十條 定期檢查後,專職橋樑養護工程師應即通知縣級公路管理機構,對二類以下的橋樑進行鍼對性、預防性小修保養。對三類橋樑應提出大、中修方案建議。對於四類橋樑必須向總工程師或授權的專職橋樑養護主管工程師提出作特殊檢查計劃報告;對於難以確定損壞原因和程度的,應作出繼續觀察或提出特殊檢查計劃報告。報告應對提出檢查原因和損壞部位作詳細說明,連同“橋樑技術現狀評定表”一起上報。
第二十一條 橋樑特殊檢查通常按照協議***合同***交由公路橋樑檢測中心***或具有這種能力的科研設計單位、工程諮詢機構、組織***執行。
第二十二條 橋樑特殊檢查係指採用儀器、裝置等特殊手段和科學方法分析橋樑病害的確切原因和程度,確定橋樑的技術狀態,以採取相應的加固、改造措施。一般在下列四種情況下作特殊檢查:
1.在地震、洪水、滑坡、超重車輛行駛、行船或重大漂浮物撞擊之後;
2. 決定對單一的橋樑進行改造、加固之前;
3.橋樑定期檢查難以判明損壞原因、程度及整座橋的技術狀況時;
4.橋樑技術狀況在四類者。
第二十三條 進行特殊檢查前,負責檢查的工程師應充分收集資料,包括計算書、竣工圖、材料試驗報告、施工記錄、歷次橋樑定期檢查和特殊檢查報告等。專職橋樑養護工程師應給予必要的協助。
第二十四條 特殊檢查專案一般有:
1.上述第1、2種情況檢查的專案***見表五******表略***
2.上述第3、4種情況檢查的專案和方法:
***1***結構驗算、水文驗算;
***2***靜載、動載試驗;
***3***用精密儀器對病害進行現場調查和實驗室分析;
①混凝土裂縫外觀及顯微調查、混凝土碳化鑑定、氯化試驗、溼度調查、強度測試、結構分析;
②鋼筋位置、鏽蝕狀態調查;
③預應力鋼筋現狀及灌漿管道狀況、空隙情況調查;
④橋面防水層狀況調查;
⑤橋面鋪裝狀況調查。
第二十五條 橋樑的特殊檢查,應在總工程師與負責檢查的工程師***單位***簽訂特殊檢查合同***協議***後進行,其內容包括:
1.特殊檢查的工作專案和成果;
2.完成的期限;
3.特殊檢查中雙方應負的職責、義務。
第二十六條 負責特殊檢查的工程師***單位***應按規定的時間完成檢查任務,並作出檢查報告,檢查報告的專案和內容:
1.概述檢查的一般情況,包括橋樑的基本情況、檢查的組織、時間、背景、工作過程等。
2.目前橋樑技術狀況的描述,包括現場調查、檢測方法、記錄以及實驗室試驗過程、方法、結果,橋樑技術狀況類別等。
3.詳細敘述檢查部位損壞原因和程度,以及改造、加固方法,並對結構部件和總體提出改造的建議方案。
第二十七條 特殊檢查工作由專職橋樑養護工程師負責協調監督。總工程師或授權的專職橋樑養護主管工程師組織專職橋樑養護工程師及有關的技術人員對特殊檢查報告進行審查核定。
第四章 橋樑養護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縣級公路管理機構應建立專門的橋樑技術檔案,內容包括:
1.橋樑基本狀況卡片***略***;
2.歷次橋樑大、中修工程施工原始記錄和竣工圖表以及驗收報告;
3. 歷次橋樑經常性檢查表。
第二十九條 地***市***級公路管理機構,一般應建立專門的橋樑技術檔案室,由專職橋樑養護工程師負責管理。檔案資料包括:
1.橋樑基本狀況卡片;***同三十條、1 款***
2.橋樑設計圖、施工圖;
3.隱蔽工程施工檢驗報告,材料試驗報告、工程質量監理報告;
4.竣工圖和竣工驗收報告;
5.歷次橋樑定期檢查報告,橋樑技術現狀評定表;
6.歷次橋樑大、中修設計圖紙和驗收報告;
7.歷次橋樑特別檢查報告;
8.歷次橋樑改善、加固工程施工圖紙、施工監理報告、竣工圖驗收報告;
9.橋樑的歷史、地質水文情況;
10.歷年遭受地震、水毀、滑坡、泥石流、超重車輛行駛影響、損害情況。
第三十條 省級公路管理機構應著重建立大、中橋樑卡片及全省橋樑的彙總表,並儲存橋樑的歷次特別檢查報告和橋樑技術現狀評定表;並應逐步建立省、地、縣三級橋樑資料庫管理系統,逐步達到資料共享、使用方便,使省級公路管理機構成為橋樑資料處理中心和資訊中心。
>>>下頁還有更多
收費站衛生管理制度範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