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作業審批管理制度範本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6日

  為了加強對危險作業的管理,保證作業人員和其他人員及裝置的安全,需要制定並實施相應的管理制度。小編今天為你整理了,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篇一

  一、根據安全管理有關規定,為加強安全管理,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危險作業的定義:凡對操作者本人及周圍其他人員和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險的作業,稱為危險作業。

  三、危險作業的範圍:

  1、高處作業;

  2、帶電作業;

  3、禁火區內或對忌火器、物進行明火或易燃作業。

  4、爆破或有爆炸、燃燒危險的作業;

  5、有中毒或窒息危險作業;

  6、清倉、清庫作業;

  7、符合危險作業的定義的其它作業。

  四、危險作業規定

  1、凡時間允許的情況下,危險作業應事先提出申請,經有關部門同意後辦理審批手續;特殊情況如搶險或緊急處理事故等允許事後補辦手續,安全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2、危險作業的審批視危險程度而定,特別危險作業由公司領導審批,危險較大的作業由專案領導審批,危險性較小的作業由施工部領導審批。

  3、危險作業審批前,有關人員必須親臨現場通過必要的檢測資料,落實好相應的防護和救護措施後方可批准。

  4、危險作業人員必須有一定實踐經驗和專業技術,身體狀態良好,禁止女工、老、弱、病、殘人員參加。

  5、危險作業現場必須有明顯標誌,有專人監護,做到可幹可不幹的一律不幹;能夠到安全地點或安全期間乾的一定轉移到安全地點或延遲到安全期間幹;能用比較安全的方法代替的一定採用較安全方式作業。

  五、危險作業的審批手續及許可權。

  1、進行危險作業,應有申請作業部門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見附表,經安全負責人現場檢查,審查批准後方可實施。

  2、危險作業的審批許可權。

  ⑴高處作業由班組領導兼職安全員或部門主管兼職安全員審批;

  ⑵在輕質物面上的作業彩鋼瓦頂、由施工主任或部門主管審批。

  ⑶禁火區或忌火裝置、工器具、油桶、電氣室等易燃場所進行明火作業,由專案安全部門審批;

  ⑷有中毒或跌落深埋、窒息等危險作業清倉、清罐、清庫、煤倉煤磨檢查和維修,由安全辦審批;

  ⑸帶電作業由施工部安全員審查報專案審批;

  ⑹爆破或易燃、易爆場所煤粉製備系統、油庫、油罐、氧氣乙炔瓶庫動用火種、電氣焊由專案安全辦審查,專案經理簽署意見上報安全環保監察部審批;

  六、從事危險作業人員的基本條件。

  1、年滿18週歲。

  2、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工作認真負責,具有本工種作業所需的安全技術知識和實踐經驗。

  4、作業前、作業中不準喝酒,不準吃速效感冒藥、苯海拉明、非那根等能使人打瞌睡、睏倦或精神不振的鎮靜劑藥物。

  七、危險作業安全要求

  1、作業時要穿戴好防護用品、裝置、輔件、用具要完好可靠、符合安全要求。

  2、作業區域內要整潔,道路要暢通,要有明顯標誌或告示。

  3、作業完成後應進行現場整理和清點,並及時向審批部門報告。

  篇二

  目的

  為了加強對危險作業的管理,保證作業人員和其他人員及裝置的安全,特製的本規定

  1、 危險作業的範圍

  本規定所稱危險作業是指對作業人員本身和周圍人員及裝置具有較大的危險性,可能引發重大事故的作業,包括以下一些作業。

  1-1動火作業

  1-2高出作業

  1-3密團空間作業

  1-4其他符合危險作業定義的作業。

  2、危險作業管理的原則

  對危險作業實行“分級負責,控制重點,及時申報,措施到位”的原則,也就是對各類危險作業要實行申報審批制。凡是危險作業,各部門必須按固定填報“危險作業審批單”經相關部門同意方可進行作業。附表

  3、職責

  3-1危險作業人員的職責嚴格執行、落實有關安全措施,不違章作業。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對於違章指揮有權拒絕。正確使用和佩戴安全防護用具和用品。

  3-2監護人的職責監督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對違章作業及時糾正。在發生危險時採取救援措施。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和清理。

  3-3安全責任人的職責提出並監督落實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組織進行安全教育。加強對作業現場的檢查與指導。

  3-4審批人員的職責對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進行審查。檢查並督促各項措施的落實。督促相關人員履行其職責。

  4、管理與審批

  4-1“危險作業審批單”由作業部門填寫,一試兩份,履行正常手續後方可作業。

  4-2審批時,重點對危險作業的安全措施進行審查,認為符合安全作業要求後就可同意施工。對於危險性較大的作業,作業部門必須召開專題會議,討論確定安全措施。

  4-3審批人員重點對危險作業的安全措施進行審查,並監督其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認為其安全措施符合要求後,可批准同意施工。對於不能保證安全作業的,有權不批准。

  4-4審批人、監護人、安全責任人等相關人員必須加強對危險作業的監督管理和指導。

  4-5“危險作業審批單”在規定的期限內有效。

  4-6應該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而沒有辦理就進行作業的,行政部門有權停止作業,並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罰。

  篇三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危險作業申報要求和審批程式。

  本標準適用於危險作業的審批管理。

  2 引用檔案

  《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 勞部發[1995]56號

  3 術語和定義

  危險作業

  科研、生產、試驗容易產生人員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作業。

  4 危險作業範圍、原則、作業人員條件

  4.1 範圍

  a 離地面2m以上的高空作業;

  b 有觸電危險的帶電作業;

  c 有易燃、易爆危險的作業;

  d 爆破或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e 有急性中毒、窒息危險的作業;

  f 有塌方可能的土石方作業;

  g 一般作業因條件改變而轉化為有危險的作業;

  h 在禁火區域動用明火的作業。

  4.2 原則

  危險作業必須堅持危險品定量少、作業人員少、工作程式少、危險作業與非危險作業現場分開的原則。

  4.3 作業人員條件

  a 身體健康無禁忌症,技術水平高,操作熟練,責任心強;

  b 經過安全技術教育或培訓考核,特種作業人員應持有效操作證;

  c 熟知作業物件及使用裝置效能和防火防爆知識,能正確使用消防和安全設施,具有在發生事故時及時排除不安全因素的能力。

  5 危險作業申報要求

  5.1進行危險作業時,下達任務處室和承包或執行任務單位,要共同研究擬定“危險作業實施方案”,其內容包括:

  a 作業專案、量級、次數,擬定作業時間;

  b 使用的主要裝置、儀器;

  c 選擇的作業場所及其準備情況;

  d 作業人員、組織指揮及技術責任人的責任、分工;

  e 安全防範措施和事故預測及其應急預案;

  f 人員教育培訓;

  g 方案論證結論及技術負責人意見與簽名。

  5.2 作業單位領導應組織本單位的安全員、工程技術人員、班組長和有關人員組成危險作業實施方案審查小組,對“危險作業實施方案”逐項進行審查,做出審查結論,由單位領導簽署意見。

  5.3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審批

  a 不符合本標準要求的;

  b 不符合安全規範的;

  c 使用的裝置、儀器、特種工具和安全裝置,無進行定期校驗、試驗的完整記錄或合格證的;

  d 技術人員、操作者、組織領導者安全責任未明確,各級簽字不全的;

  e 作業時間選定為大風、大雨、大霧、雷電、烈日、低溫、黑夜無足夠照明的等情況下進行的。

  6 危險作業審批程式

  6.1 由作業單位填寫“危險作業審批單”見附錄A表A.1,經審批方可作業。

  6.2 審籤人員有權對產品狀態、試驗方法等提出質疑。必要時,要進行安全評審。

  6.3 對危險程度較大,且又無能力採取安全技術措施的作業,作業單位填寫“危險作業審批單” 報送安全管理處室,由安全管理處室協調落實安全措施,並呈報公司主管領導審批。

   《危險作業審批單》不得轉讓、塗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範圍。

  6.5 一切危險工作應在白天進行事故除外。

  6.6 《危險作業審批單》和《危險工作準許證》一式兩份,三人聯籤,三級審批後一份交安全環保處備案,一份留施工備查。

  6.7 在未取得《危險作業審批單》時,職工有權拒絕執行領導分配的任何危險作業。

  6.8 《危險作業審批單》時效為24小時,超過時限另行辦理。

  7 危險作業實施要求

  7.1 危險作業必須制定詳細的操作規程,執行崗位定置、定員、定量和限定作業現場部位的原則。下達任務處室和承包或執行任務單位,應重點把好安全防護措施關,防護措施應符合勞動保護法規和安全規章制度的要求。

  7.2 作業現場要設負責人,統一管理,設現場專職或兼職安全員負責安全工作。必須明確每個作業人員的責任。

  7.3 危險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臨時用工人員從事易燃、易爆等危險作業。

  7.4 放射源銷燬等危險作業,應由具備有效資質的單位進行。

  7.5 危險作業要有相應的防護裝置、防護措施。

  7.6 在危險作業現場設定必要的警示標誌和圍欄。

  7.7 實施危險作業前,作業負責人應對全體作業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教育,並對現場進行安全檢查。作業人員必須按照擬定好的安全程式、規程進行作業。作業結束後,注意清理現場,消除隱患。

  7.8 實行連續多班作業的危險作業,要建立嚴格的交接班制度、人員進出制度,並作詳細記錄。

  7.9 為排除突然發生的危險情況,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的危險作業,現場負責人可以採取臨時緊急安全防護措施或啟動應急預案,但必須將情況報告安全管理處室或主管業務處室和主管業務的公司領導。

  7.10 對於已審批的危險作業,在執行中如遇有新的事故隱患或有改變時,應立即向審批機關報告,待安全防護措施補充完善後,方可繼續作業。

  7.11 凡屬危險作業範圍,作業單位不辦理審批手續,甚至冒險蠻幹、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造成傷亡事故或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時,對不履行危險作業審批手續的單位和責任者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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