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基層央行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的探討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5日

摘要:本文從基層中央銀行的角度,考察分析了可能面臨的各類系統性金融風險,並探討性地提出了防範和化解的具體措施和方法。

關鍵詞:基層央行 系統性金融風險 防範化解

中央銀行的主要職責之一,就是要“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也就是說,中央銀行要注重防範化解那些“整體性、行業性和全域性性”的金融風險,如政策風險、貨幣風險、利率風險、證券風險、國際風險等等,對涉及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在內的整個金融業發展和穩定的重大問題進行監控,維護其整體穩定,促進其協調發展。

現階段,就基層央行來說,影響區域金融安全穩定的金融風險,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信貸風險。信貸風險,亦稱信用風險,主要是指當前十分普遍的企業對銀行債務的逃廢以及企業之間的相互拖欠,經濟發展失衡,信貸結構單一,信貸投向過分集中等,導致金融機構資產質量非常低下。這也是目前最為集中、最為嚴重的金融風險,其嚴重損害著商業環境和經濟秩序,打擊了投資者的積極性,破壞了資源的合理配置,鉅額的不良資產累積威脅著地區乃至國家的經濟穩定。就目前來看,國家不可避免地會承攬這個損失,但同時不可能完全通過財政資金來補償,而是主要通過中央銀行的基礎貨幣擴張予以平衡。在超過正常經濟和金融發展所要求的貨幣供應增長限度之外,就會發生明顯的通貨膨脹,從而導致經濟較大波動,並損害經濟發展的速度和質量。

2.支付風險。支付風險,就是借款人不能依約償還借款本息的風險,是指吸收存款的金融機構發生支付危機,即銀行、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等,由於經營不善、資不抵債或是流動性發生問題,在一定的地區和一定的時間內可能發生的支付困難,甚至引起擠提風潮。這是最容易由個別風險、機構風險而引發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的因素,所以這類問題必須引起高度重視。我國現行的金融體系是以四家國有商業銀行為主體,這些銀行又與中央銀行直接地緊密地聯絡在一起,雖然保留了某種“吃大鍋飯”的弊病,但是可以起到存款保障的作用,可以避免支付危機。當然,這種以增加國家負擔為代價來保證支付並非長久之計,下一步隨著商業銀行的股份制改造,勢必要增強各金融機構自己的獨立性和責任心,但必須把防止支付危機,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作為重要前提來同時考慮。

3.經營風險。經營風險,是指由於金融機構自身經營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而形成的風險。過分追求高額利潤,違反流動性和風險性的經營原則;一味追求規模擴張、造成過度負債;違規經營,逃避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高利吸儲、低利放貸,形成利率倒掛;內控制度不健全、內部管理混亂、內審手段滯後;經營不善,長期虧損等等,導致金融機構風險累積,危機重重。

4.違規風險。違規風險,是指由於銀行內部主管人員、職員或客戶的欺詐、舞弊等違法亂紀行為,如內部盜用、侵吞、挪用、短款、外部搶劫、盜竊現鈔、私設賬外賬等,致使銀行資金和財產遭受損失的一種風險。

5.創新風險。創新風險,亦稱衍生金融工具風險,這是一種制度創新帶來的金融風險。證券、銀行、保險等業務領域以金融業務交叉為主要內容的金融創新活動,其創新的業務品種越多,衍生金融工具越先進,風險也就越大。

眾所周知,經濟的發展必須建立在金融穩定這一前提和基礎之上, 而金融風險尤其是系統性的金融風險將會嚴重地打擊經濟發展,擾亂社會***甚至造成社會***。中央銀行作為承擔維護金融穩定職責的部門,必須努力做好金融穩定工作,特別是要維護金融業長遠和全域性的穩定。為此,基層央行要從微觀金融現象中超脫出來,以更寬闊的視野、更敏銳的眼光、更準確的判斷來審時度勢,科學決策。既要關注金融企業個體風險狀況,更要關注並評估其對整個金融體系所產生的影響,有選擇地採取相應措施以防範或者化解系統性風險。

1.強化風險意識。基層央行要進一步加強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轄區金融穩定的意識。人民銀行雖不再承擔金融監管職能,但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責依然存在,在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體系整體穩定方面需發揮更大的作用。基層人民銀行必須意識到:在金融機構業務交叉不斷增強的大趨勢下,中央銀行的業務範圍必將拓寬,過去“抓監管、保穩定”這種狹義的維護銀行業穩定的職能弱化了,但是涵蓋區域經濟和銀行、證券、保險等現代金融業務的廣義的金融穩定職能則增強了。在此基礎上,基層央行還要積極開展維護金融穩定的前瞻性研究。目前我國風險機構的救助主要依靠中央銀行再貸款這一單一手段,容易誘發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基層央行應結合轄區實際,借鑑國際成功經驗,對中小金融機構存款保險制度,風險分散、風險轉移和風險隔離制度,風險救助基金等措施的可行性和具體操作辦法進行研究,為有關部門的決策提供有價值的參考,積極推動符合國情的多層次金融安全網的構建。

2.理順工作機制。基層央行要努力探索並逐步理順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工作機制、政策措施,協調有關各方,群策群力,齊抓共管,共同防範、化解、處置系統性金融風險,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一是要理順好與當地政府的關係。多年的監管實踐證明,政府在維護金融穩定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這是政府責任與能力相互作用的結果。首先,金融安全是國家經濟安全的核心,金融穩定是經濟和社會穩定的基石,因此維護金融穩定是政府的政治責任。其次,在現行的行政管理體制下,政府在經濟生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是擁有行政、司法和經濟調配權的重要組織,依靠行政資源所帶來的權威性和信譽,是平穩化解風險的重要力量。第三,按照目前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特別是地方金融機構風險的工作機制看,地方政府負有重要責任。在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過程中,更加明確了農村信用社的“三位一體”的管理體制,即中央部門監管、省級政府管理、農村信用社自主經營。因此基層央行的維護金融穩定工作,必須處理好與政府的關係,通過溝通協調,建立起政府重視支援和參與的維護穩定工作格局。

二是要處理好與三家監管部門的關係。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以後,形成了“一行三會”的架構。基層央行要處理好與當地三個金融監管部門的關係,最根本的是解決好兩個問題:一個是職責劃分,特別是人行與銀監部門的職責劃分問題,職責不清,必然產生監管工作的真空或交叉重複,降低工作的效率和質量水平,進而影響金融機構的正常運營;另一個是協調合作,無論是從金融對外開放的新形勢看,還是從金融混業經營的大趨勢看,建立相互之間的順暢、高效的協調合作機制和資訊共享機制非常重要,這是促進轄區金融業健康穩定發展的必然要求。

三是要協調好內部各職能部門之間的關係。為適應監管體制改革後的工作新形勢、新要求,在最新出臺的基層央行“三定”方案中,貨幣信貸管理科承擔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轄區金融穩定的職責,其它的如調查統計、會計財務、事後監督、內審、國庫、外匯管理等,雖然承擔著不同的職責和工作任務,但是綜合地看,這些工作與金融的穩定有著密切聯絡。因此人民銀行內部職能部門之間要搞好協調配合,共同努力維護金融的穩定。

四是要把握好防範、化解、處置三個環節之間的關係。防範,是維護金融穩定的題中應有之義,防範工作應該具有科學性和前瞻性。當前要轉變過去的思維方式,集中精力,以寬廣的眼光,從全域性的角度和戰略的高度,全面、深入研究防範風險的重大問題。比如:如何因地制宜建立風險預警體系?如何建立符合國情的存款保險制度?如何準確識別金融混業經營趨勢下銀行、證券、保險三者交叉執行可能帶來的問題和風險防範等等。化解,指的就是通過採取措施,使已經進入市場的金融機構繼續運營,免遭退出市場的“命運”。人民銀行開展風險的化解工作,不能像過去那樣直接針對某一具體的金融機構,而是要找準定位,從巨集觀的高度,提出化解金融風險的方法策略和政策措施,最大限度地消除已經存在的風險。處置,指的是救助無望的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由於人民銀行是最後的貸款人,因此在處置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時需要進行大量的工作,比如,要協調風險處置中財政工具和貨幣工具的選擇,實施對運用中央銀行最終支付手段機構的初審複查,參與有關機構市場退出的清算,管理人民銀行與金融風險處置有關的資產等。

3.建立預警體系。建立金融風險預警指標體系,密切監測金融企業的流動性變化和金融業的整體風險,做到動態情況隨時把握,心中有數,是中央銀行履行維護金融穩定職責的當務之急。從基層行看,關鍵要儘快建立高效、靈敏的金融風險預警監測系統,為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提供有力的保障。當前,要抓緊建立一套科學、嚴密的金融風險監測體系,通過對銀行機構報送的報表、資料和政府經濟主管部門反饋的資訊進行系統化的分析和處理,以準確地識別和判斷風險,以便及早進行預警和風險提示,把風險消除在萌芽狀態。同時,通過資訊反饋系統,儘快地將一些苗頭性、傾向性情況向上級行報告,為上級行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提供決策參考。

4.細化防範措施。針對不同型別金融風險各自的特點,基層央行要結合轄區實際,細化防範、化解和處置措施,以達到最佳的防範效果。防範信貸風險,要以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為基礎,初步建立轄區信貸風險監測與提示制度,建立房地產、鋼鐵、橡膠、農業及其它本地重點行業的跟蹤監測分析制度,要準確審查並把握各類借款人的信用情況及貸款的擔保情況,對借款人進行資信評估,並通過聯席會、視窗指導等方式及時釋出信貸預警資訊,指導金融機構採取相應的風險防範措施,引導金融機構分散、規避和防範信貸風險。防範支付風險,要加強對金融機構尤其是城鄉信用合作社支付性風險監測,加強法人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管理,建立商業銀行備付金監測機制,及時發現並提示商業銀行可能發生的流動性和支付能力問題。同時,必須與當地銀監部門共同設計制定嚴密的支付風險應急處置預案,以化解或處理可能發生的個別甚至區域性的支付風險。防範經營風險、違規風險、創新風險等,要配合有關監管部門,及時敦促轄區金融系統,不斷完善內控機制,建立健全決策、執行、監督等相互制衡的內部管理體制。同時,要繼續推進金融安全區建立活動的開展,認真總結經驗,進一步加強組織、協調與指導,完善考核驗收指標體系,各方聯動,優化轄區信用環境,建設金融安全區,逐步清除金融風險賴以滋生的土壤。

此外,對因受到各種行政行為、社會謠言、矛盾糾紛等“外生性”因素引發的金融風險,基層央行也要保持高度警惕,一旦發現“苗頭性”問題,要立即作為重大事件,在上報上級行的同時,即時向地方政府彙報,並協助地方政府做好相關處置化解工作,將風險消滅在萌芽狀態,減少波及面和不良影響。

參考文獻:

加強金融監管  維護區域金融安全      許傳華  《金融與保險》

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巨集觀和微觀對策  馬懷玉 楊凌雲 李新月  《濟南金融》

關於防範金融風險的討論綜述          《金時網》(2000-10-28)

金融風險與金融監管                  李曉西  《江蘇經濟》(2002-01-01)

做好維護金融穩定工作                陳成禮 羅永進  《金融時報》(2004.02.09)

認清職能定位 創新工作方法           王迅  《金融時報》***200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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