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2日

  《》是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的條例。下文是,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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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髮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怎樣計算帶薪年假

  我們應該明確知道“帶薪年假是每一位勞動者均擁有的權利”。

  《》第二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根據該條規定,帶薪年假的適用範圍包含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簡單的說,就是每一位當前有工作的人,無論是企業的正式職工還是受僱於小吃店的服務員,只要曾連續工作1年以上,都應該享受帶薪年假。

  享受帶薪年假前必須有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時間,但是該工作時間不要求必須是在當前單位的工作時間。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 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根據這兩個條款的規定,儘管一個職工可能是剛由其它單位進入當前工作單位,但是隻要他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就享有享受帶薪年假的資格。至於他所能享受的帶薪年假的長短,則要根據他在當前單位本年度的工作時間來確定。我將以下面的案例進一步說明。假設小王自2008年7月份畢業時開始在A公司上班,後於2009年9月1日跳槽到B公司。問:小王應當從什麼時候起開始在B公司享受帶薪年假?根據《實施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小王進入B公司時,已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就應當具備了開始享受帶薪年假的資格。同時,根據該條第二款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我們還可以計算出2009年小王在B公司所能享受的帶薪年假的天數。當年剩餘的“日曆天數”為122天,他今年的年休假天數應為***122÷365***×5天≈1.67天。由於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他在今年的年休假天數是1天。

  需要特別提醒大家的是,按照《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計算方式,累計工作時間不滿十年的跳槽職工在新單位當年休帶薪假的臨界點為73天,也就是說在新單位得幹滿73天以上方可休帶薪年假,即每年10月20日之後跳槽而還未休年假者,當年的年假基本就泡湯了。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每位勞動者休帶薪年假的權利,除由職工本人作出書面放棄休假權利的承諾外,用人單位對職工未休年假的天數均應給予法定的報酬,且應當在應休年假年度內給付。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該條規定明確了休年休假是每位勞動者的法定權利,除勞動者本人放棄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剝奪。用人單位如果不能安排職工休假或者安排職工休假的天數不夠法定天數的,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未休年假的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工資報酬。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這裡的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應當在當年度內給付職工應休年假的報酬。這也意味著:用人單位如果未能在應休年假年度內將職工未休年休假的報酬支付給職工的話,就構成拖欠職工的工資。對於用人單位拖欠職工工資的行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者有權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並可以被迫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離職時,可以就其應當享受而未享受的年休假天數要求用人單位支付300%的工資報酬。其應享受的年休假天數按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職工在離職前已休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中所確立的帶薪年休假標準是法定的最低標準,任何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休假都不能低於法定的5天或10天或15天,但可以高於該標準。

  例如A公司福利待遇較好,其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凡是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5年的職工,可享受15天的帶薪年假。A公司的這一規定,賦予了在該公司連續工作滿5年的員工較高的福利待遇,同時並沒有對員工享受法定年休假作出限制,法律是允許的。有甲乙丙三人是該單位職工。其中,甲從學校畢業後一直在A公司上班,已在該單位連續工作6年,乙雖然已經有10年工作經驗,但是今年1月份才剛進入A公司,丙已經有20年的工作經驗,在A公司也連續工作了4年,問甲乙丙三人在本年度應分別享受多久的年休假?

  解決這個問題,我們首先要看法規的規定。根據《》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由此,甲乙丙三人應享受年休假天數的最低標準分別為5天、10天、15天。再結合A公司規章制度中的規定,甲因在A公司已連續工作滿5年,應當享受公司給予的15天年休假福利,乙和丙均不具備該條件,只能按法定標準享受。因此,該案例中甲乙丙三人在本年度應享受年休假的天數是:甲,15天;乙,10天;丙,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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