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責任保險適用範圍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6日
目前,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時期,對我國勞動法的作用、意義、宗旨應有冷靜客觀的認識。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你喜歡。
責任保險***Liability Insurance***是指承保致害人***被保險人***對受害人***第三者***依法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說,當被保險人依照法律需要對第三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時,由保險人代其賠償責任損失的一類保險。主要有公眾責任保險、第三者責任險、產品責任保險、僱主責任保險、職業責任保險等險種。
責任保險,適用於一切可能造成他人財產損失與人身傷亡的各種單位、家庭或個人。具體而言,責任保險的適用範圍,包括如下幾部分:
1.各種公眾活動場所的所有者、經營管理者。如體育場、展覽館、影劇院、市政機關、城市各種公用設施等,均有可能導致公眾的人身或財產損害,這些地方的所有者或經營管理者就負有相應的法定賠償責任,從而需要、且可以通過責任保險的方式向保險公司轉嫁風險。
2.各種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維修者。
3.各種運輸工具的所有者、經營管理者或駕駛員。
4.各種需要僱用員工的法人或個人。
5.各種提供職業技術服務的單位。
6.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
此外,在各種工程專案的建設過程中,也存在著民事責任事故危險,建設工程的所有者、承包者等,亦對相關責任事故危險具有保險利益;各單位場所***即非公眾活動場所***也存在著公眾責任危險,企業等單位亦有投保公眾責任保險的必要性。
關於勞動合同約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