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評價洋務運動的企業體制
編者按:基於上述理解,通過考察洋務派的官辦工業體制,可以看出:官辦企業,尤其是官辦的軍事工業,根本不是企業,從性質上講,依然是封建政府或官僚的一個生產部門而已。
?小編給你分析分析
研究歷史的意義不僅在於客觀公正地瞭解和評價過去,更重要的則是總結歷史的經驗和教訓。以古鑑今,給後人以啟迪。發生在19世紀中後期的洋務運動,是一場以“自強”、“求富”為宗旨的封建地主階級的經濟改革運動。對於這場運動的性質和作用,史學界的觀點褒貶不一。但至少有一點取得了人們的共識——洋務運動客觀上順應了中國當時經濟結構變動的潮流,推動了中國近代工業的發展。本文試圖通過對洋務派企業體制的分析和評價,為現階段國有企業改革提供一點有益的借鑑。
洋務運動
洋務派的官辦工業主要有軍工和民用工業。從1861年曾國藩創辦安慶內軍械所,至1893年張之洞創辦湖北槍炮廠,洋務派官僚先後創辦了大大小小19個軍火工廠。在大興軍工之同時,也創辦了一些官辦民用工業,如臺灣基隆煤礦、湖北織布官局等。洋務派官辦工業,與傳統的官營手工業相比略有不同。這些企業使用的是新式機器,僱傭了大量的工人,大體按照西方機器大工廠的組織形式來進行生產。但是,把這些機器工廠看作是企業,卻很值得商榷。企業是社會化大生產和市場經濟條件下,從事商品生產經營的基本經濟組織。從這一定義出發,企業至少應具備以下幾個特徵:***1***企業必須是從事商品生產和經營的單位,即企業的產品必須以商品的形式出現在市場上,通過市場交換,實現其價值;***2***企業必須以追求利潤為其生產經營的直接目的和動力;***3***企業必須是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主經營的經濟單位。
基於上述理解,通過考察洋務派的官辦工業體制,可以看出:官辦企業,尤其是官辦的軍事工業,根本不是企業,從性質上講,依然是封建政府或官僚的一個生產部門而已。
首先,洋務派創辦軍火工廠之目的;並非為了滿足市場需要,而是為了提高清政府的軍事裝備能力,以達到“自強”或“御外侮、彌內患”之目的。由於軍工產品的特殊用途,洋務派官僚絕對禁止民間製造,故而只能採用官辦的形式。從而追求利潤這一企業的根本特徵在這類工廠中不存在。
其次,這些工廠的產品由於其非商品性,因而不計成本、不計價格,由政府統一調撥到各軍事部門。
最後,從這些軍工廠的內部管理來看,其非企業性更為明顯。一方面,軍工廠的一切投資和日常經費均由封建政府通過財政途徑劃撥,決定了它們的生產管理決策權直接掌握在政府官員手中。儘管洋務派官僚在許多軍工廠中聘請洋人做技術顧問、或由洋人來具體管理,實際上這些洋管家只不過是洋務派官僚在企業中的代表而已,生產什麼,生產多少,怎樣生產以及生產規模的擴大與縮小,都由清政府決定。另一方面,軍工廠的人員安排由清政府決定,企業內部實行封建式衙門管理。
所以,洋務派官辦的軍事工業,算不上什麼企業,它與傳統官辦手工業沒有根本的區別。至於官辦的民用工業,其產品除直接供給政府,滿足政府需求之外,主要用於市場銷售,商品生產性質表現的較為明顯,但其內部管理體制與官辦軍事工業無甚差別。
這種官辦官營工業體制,在很大程度上受制於封建政府,必然受封建官場惡習的影響,最終的結果只能是經營混亂,管理無方,人員冗雜,領取乾薪,徇私舞弊,扯皮推諉等現象難以避免,工廠效益低下,毫無生機可言。“製造局積弊,在換一總辦,即添用心腹委員三、四十名,陳陳相因,有增無減,故司員兩項,幾至二百,實屬冗濫”1。如臺灣基隆煤礦,從1878年建成投產便暴露了經營管理上的混亂和管理者的無能。正式投產時,該企業設計生產能力為300噸,實際只能日產100噸左右,三分之二的礦山裝置能力未能得到發揮。在煤炭運輸方面,礦務局以防止洋商援例在臺灣沿海行駛洋船為由,拒絕使用汽船拖拽煤船之法,用舊式駁船藉助風力行駛,以致運輸力量遠遠落後於生產的需求,嚴重阻礙了煤礦生產能力的發揮。在產品銷售上,不分析市場情況,一味堅持高價政策,使市場大為縮小。至於局內大小官員、營私舞弊,貪汙等腐敗現象,更是普遍存在。由於其經營上的極端混亂和長期的腐敗不堪,最終以長年虧損而於1892年倒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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