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出三不去有哪些歷史意義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4日

  七出三不去是西周時期中對於婚姻的解除所作的習慣性規定。是古代以維護家長權、父權、夫權為核心內容的家禮的體現,是對婦女地位的貶低。正式歸入律法,是從唐代開始。以下是小編為你精心整理的,希望你喜歡。

  七出三不去的歷史意義

  古代宗法倫理觀念對婚姻十分重視,將婚禮置於禮之本的地位。《禮記·昬義》指出:“男女有別而後夫婦有義,夫婦有義而後父子有親,父子有親而後君臣有正。”“君子之道,造端於夫婦”,婚姻是被認為人倫之始的。但是,就當時的婚禮的內容來看,它主要是為了維護統治階級的一夫一妻制和包辦、買賣婚姻服務的。在統治階級中,名義上的一夫一妻制和事實上的一夫多妻制並行而不悖。就禮制而言,正妻僅得為一人,但並不妨礙其夫佔有妻以外的女性。這種事實上的多妻制具有強烈的等級制的特點。多妻的狀況是同夫的身份、地位、權力等成正比的。

  從婚姻成立的程式來看,奴隸制時代後期已經以聘娶婚作為主要的結婚方式。這種婚姻是以父母等尊長對子女、卑幼的婚事實行包辦強迫為特徵的,往往以聘娶為名,行買賣之實。

  雖然“七出”“三不去”是規定夫妻離婚所時所要具備的七種條件,但實際是當妻子符合其中一種條件時,丈夫及其家族便可以要求休妻。是古代以維護家長權、父權、夫權為核心內容的家禮的體現,是對婦女地位的貶低。

  從七出和三不去的條件可以看出,婚姻的締結與解除和夫妻雙方的感情沒有任何關係,沒一條是有關感情的。因為古代婚姻是兩家之間的關係,不考慮當事人的感受,所以古代社會才有了“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嫁個木頭抱著走”的說法,因為一不能自己做主,二不能在結婚前見面,只聽媒人說對方情況。婚姻的決定權在於父母,結婚、離婚都由父母說了算。所以才出現了《孔雀東南飛》中的蘭芝、陸游妻子唐氏的離婚悲劇。

  這三項規定主要是出於維護禮制的要求,但對於婚姻關係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七出的介紹

  由來

  接觸婚姻關係的大權掌握在男子手中,稱為:“出妻”、“休妻”。周禮規定,丈夫可以以七條理由休妻妻子故而得“七出”之名。

  具體內容

  “七出”指的是:無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盜竊、妒忌、惡疾。特別要說明的是以下三點:無子,是就妻子過了五十歲以後來說;口多言,指撥弄是非、離間親屬。妒,更多是認為妻子對丈夫納妾的忌嫉有害於家族的延續;惡疾是指耳聾、眼瞎、腿殘疾等嚴重的疾病。

  第一、“不順父母”:亦即妻子不孝順丈夫的父母。大戴禮中所說的理由是“逆德”,在傳統中國,女性出嫁之後,丈夫的父母的重要性更勝過自身父母,因此違背孝順的道德被認為是很嚴重的事。

  第二、“無子”:亦即妻子生不出兒子來,理由是“絕世”,在傳統中國,家族的延續被認為是婚姻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妻子無法生出兒子來便使得這段婚姻失去意義。以《唐律》為例:妻年五十以上無子,聽立庶以長。疏議據此認為四十九以下無子,未合出之。隨傳統中國“一夫一妻多妾制”的逐漸成熟,真正是以無子的原因而休妻的情形大為減少。

  第三、“淫”:亦即妻子與丈夫之外的男性發生性關係。理由是“亂族”,也就是因為淫會造成妻所生之子女來路或輩分不明,造成家族血緣的混亂。

  第四、“妒”:指妻子好忌妒。理由是“亂家”,亦即認為妻子的凶悍忌妒會造成家庭不和,以及“夫為妻綱”這樣的理想夫妻關係的混亂,而許多看法中,更認為妻子對丈夫納妾的忌嫉有害於家族的延續。

  第五、“有惡疾”:指妻子患了嚴重的疾病。理由是“不可共粢盛”,是指不能一起參與祭祀,在傳統中國,參與祖先祭祀是每個家族成員重要的職責,因此妻有惡疾所造成夫家的不便雖然必定不只是祭祀,但仍以此為主要的理由。

  第六、“口多言”:指妻子太多話或說別人閒話。理由是“離親”,在傳統中國家庭中,女性尤其是輩分低的女性,被認為不應當多表示意見,而妻子作為一個從原本家族外進來的成員,多話就被認為有離間家族和睦的可能。

  第七、“竊盜”:即偷東西。理由是“反義”,即不合乎應守的規矩。

  七出內容與之類似,包括:無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盜竊、妒忌、惡疾。

  整體來看,七出和七去的內容大多是以夫家整體家庭家族的利益為考量,凡是因為妻子的行為或身體狀況,不能符合於這個考量,夫家或丈夫就可以提出離婚。相較而言,妻子要主動提出離婚的義絕,條件就嚴苛得多了。

  三不去包括:一、“有所娶無所歸”:指妻子無孃家可歸;二、“與更三年喪”:指妻子曾替家翁姑服喪三年的;三、“前貧賤後富貴”:指丈夫娶妻時貧賤,但後來富貴的。

  別稱

  “七出”又稱“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丈夫可以根據七條中的理由之一休棄妻子。

  三不去的介紹

  三不去:“有所取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後富貴”。

  第一是指結婚時女方父母健在,休妻時已去世,原來的大家庭已不存在,休妻等於是無家可歸;

  二是和丈夫一起為父親或母親守孝三年的不能被休;

  三是丈夫娶妻的時候貧賤,後來富貴了。

  “三不去”是作為“七出”規定的補充規範,但指出“惡疾及奸者不在此列”。也就是說,妻子若符合“七出”中的“有惡疾”及“淫”兩項,則不在“三不去”的保障範圍之內。另外,若有義絕的情形,法律規定雙方必須離婚,則“三不去”亦沒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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