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物資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為切實加強森林防火專用裝備的管理,進一步加強森林防火物資管理、組織、配發工作,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森林防火物資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是森林防火專用裝備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專用裝備的管理、建設、採購、調配、培訓、使用、維護、建檔,管理實行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二條 森林防火專用裝備是指森林撲火裝備,森林消防車輛,森林防火通訊裝置等專業性強的裝備和裝置,專門用於森林消防工作。

  第二章 組織程式

  第三條 為了做好物資管理,各級護林防火辦公室成立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負責稽核物資發放等重大事宜。

  第四條 自治區護林防火辦公室向全疆地***州***、縣***市***集中發放森林防火物資時,由領導小組成員集體研究確定物資發放單位及物資數量,形成檔案進行配發。

  第五條 縣***市***級林業部門申請森林防火物資裝備,自治區護林防火辦公室不直接受理,統一由所在地***州***市林業主管部門上報自治區林業廳。

  第三章 管理原則

  第六條 各地、州***市***、縣防火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選派責任心強、具有一定專業技術的人員負責管理工作。裝備物資管理工作實行防火辦領導負總責、具體管理人員負主責的責任制。

  第七條 森林防火物資儲備的內容,各地應結合實際,以實用管用、方便操作、滿足火場急需為原則。一般為風力滅火機、油鋸、水泵、滅火水槍、滅火彈、組合工具、二號工具、阻燃服、軍大衣、睡袋帳篷、手電筒、鋤頭、***、兵工鏟、水桶,應急通訊裝置***包括移動中繼臺、電源天線***,火場通訊工作箱***包括對講機、多路充電器,照明裝置,發電機***,火場常用藥品,乾糧食品等物資。

  第八條 物資裝備實行臺帳管理制度。專用裝備必須按年度、分類、登記造冊,帳薄、調撥單規範,物資擺放整齊,出入庫手續完備,檔案資料齊全,做到賬物相符。

  第九條 專用裝備實行定期維護保養制度。撲火機具每年防火期前後都要全面檢修1-2次,保證預防和撲火救災之用。森林防火無線電專用超短波通訊網路及裝置維護,各地、州***市***、縣防火辦要從應急通訊保障措施出發,建立長效維護機制,可委託專業技術性強、服務質量信譽好的通訊網路建設公司,承擔網路維護和裝置維修工作,簽訂“維護保修合同”,按合同進行維護檢修,按年支付維護費用,保證通訊網路正常執行,裝置良好,預防和撲救通訊暢通。

  第十條 各級森林防火部門要加強專用車輛管理,嚴格控制專用車指標,切實做到專車專用,無森林防火任務的部門不得配備和使用,式樣應符合國家標準,標誌和裝置不得隨意塗改、拆除。森林防火期必須在崗在位,未經本級指揮部領導批准,不得駛出轄區外,保證森林防火值班和火情火災應急處置。凡改變車輛用途、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將按規定取消其森林消防車優惠政策,停止對該地、州***市***、縣專用車輛指標的安排。

  第十一條 專用裝備的報廢。按國家和自治區的相關規定,森林消防專用車,使用達到一定年限和行駛達到一定里程,技術安全效能差,使用費用高的,可按規定辦理報廢手續,各單位憑報廢申請表,更新森林消防專用車輛。撲火機具和通訊裝置,在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中損壞的、使用年限過長,經多次修理,仍不能修復的可以報廢,但必須辦理固定資產報廢手續。撲火消耗物資和消耗品,每年防火期結束,由使用單位進行清理登記,按實際消耗報財政部門統一核銷。各地應將報廢裝置清單上報上級防火部門備案。

  第四章 物資種類及配置原則

  第十二條 撲火裝備分為機具類、防護類、被裝類,配備各類森林消防隊伍,專門用於森林火災的撲救工作。

  第十三條 森林消防車輛是國家配備各級森林防火部門用於森林防火檢查、宣傳、巡邏、火場指揮、運送專業撲火隊員和撲火物資的專用車輛,車身顏色為桔紅色、安裝紅色警燈警報器,噴有中國森林消防標誌、森林消防字樣。

  第十四條 森林防火無線電專用裝置是指短波電臺、超短波電臺,包括中繼臺、移動中繼臺、基地臺、車載臺、對講機、控制器、全頻道電臺、電源、太陽能電池等。

  第十五條 森林防火其它通訊裝置包括衛星通訊傳輸裝置、全球星電話、GPS、計算機網路裝置、視訊可視網路裝置、程控電話、傳真機等裝置。

  第十六條 森林防火半專業撲火隊伍物資裝備建設,依照國家專業撲火隊伍建設標準進行配置。縣、市及基層森林防火單位,依據申請報告並結合森林防火工作實際,以撲火機具為主、其他裝備為輔的分配原則。

  第五章 管理責任

  第十七條 在專用裝備管理中,對管理制度不健全、檔案管理不規範,維護保養不到位、消防車輛未專管專用、隨意轉借專用裝備,造成通訊不暢、裝備損壞、丟失、等問題的,要追究管理人員責任。造成重大損失,影響火災處置工作的,要追究領導責任。對出現臺賬與實物不相符,擅自串換或倒賣物資裝備的單位或個人,要依法依紀嚴肅查處。

  第十八條 建立撲火隊員專用裝備培訓制度。各級防火辦要制定培訓計劃,對森林消防專業隊和專職技術人員進行定期培訓,每年不得少於1次,增強專業人員操作技能,提高維護和排除故障的能力,時刻保持專用裝備處於良好狀態。

  第十九條 自治區護林防火辦公室每年至少二次組織專人對地州級森林防火物資裝備進行指導、檢查,地州級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檢查組每年不少於三次對縣市級森林防火物資裝備進行指導、檢查,確保森林防火物資裝備完好。

  第二十條 裝備管理工作納入地州級森林防火辦公室年度工作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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