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雪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3日

  為保證降雪後車輛、行人安全和環境整潔,制定了《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掃雪鏟冰管理的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下

  第一條 為了保證降雪天氣以及降雪後車輛、行人通行安全和市容環境整潔,根據《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和區、縣市政管理委員會負責掃雪鏟冰工作的組織落實和監督檢查。

  市氣象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供雪情及天氣預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疏導道路交通,並保障除雪作業車輛和公共交通車輛通行。

  第三條 遇降雪天氣,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責任地段的掃雪鏟冰工作。

  居民居住地區,包括衚衕、街巷、住宅小區等,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組織居民做好掃雪鏟冰工作。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第四條 晝間降雪的,單位、個人以及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應當隨時清掃。夜間降雪的,主要道路的冰雪,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應當在次日7∶30時前清掃乾淨;其他責任地段的冰雪,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次日10時前清掃乾淨。清除的冰雪,應當整齊堆放在不妨礙交通的向陽處所,保證責任地段內車輛和行人安全通行。含有融雪劑的冰雪不得堆放在樹坑和綠地內。

  第五條 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對主要道路除雪時,應當使用符合有關規定標準的融雪劑產品除雪,防止車輛在主要道路上因冰雪打滑形成堵塞,並協助責任地段的單位做好掃雪鏟冰工作,及時清運清除冰雪,維護市容環境整潔。

  第六條 未按照規定完成責任地段掃雪鏟冰工作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責任單位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第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掃雪鏟冰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證降雪後車輛、行人通行安全和市容環境整潔,根據《北京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掃雪鏟冰辦公室設在市環境衛生管理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區、縣人民政府掃雪鏟冰指揮部,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掃雪鏟冰工作的組織和監督檢查。

  第三條 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及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責任單位***,都必須按照當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在所轄城市道路***包括車行道、人行道、人行過街天橋、廣場等***範圍內劃分的責任地段承擔掃雪鏟冰責任,並簽訂責任書,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督促執行。居住區***包括居住區內的街巷、衚衕等***由所在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居民做好掃雪鏟冰工作。

  第四條 降雪後,各責任單位應即自帶工具,按照劃分的責任地段掃雪鏟冰。晝間降雪的,應隨時清掃;夜間降雪的,應在上午10時前清掃乾淨。清除的冰雪,應整齊堆放在不妨礙交通的向陽處所,保證責任地段內車輛和行人安全通行。

  第五條 環境衛生專業隊應在降雪後,對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城市主要道路和立交橋灑鹽水溶雪,並協助責任單位做好掃雪鏟冰工作。灑過鹽水的冰雪,不得堆放在樹坑和綠地內。

  第六條 違反本規定,對責任地段內的冰雪不清掃或在規定時間內未清掃乾淨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監察組織限時清掃乾淨,並視情節輕重,處責任單位500元至1000元***,處責任單位負責人50元***。

  第七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環境衛生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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