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單與提單的區別
在倉儲中,提取倉儲物的時候會要求要有各種憑證。其中就有倉單與提單。你知道這兩者有何區別嗎?下面就跟著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倉單和提單的區別
提單***BILL OF LADING,簡稱B/L***,是貨物的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貨物後簽發給託運人的一種證件。提單既是貨物的收據,更是物權憑證,還是承運人與託運人之間的運輸協議的證明,非常重要。收錢的時候沒有提單是萬萬不能的。
倉單又叫進倉單,是出口人將貨物送進保稅倉庫待裝貨櫃時領取的入庫單。
通俗地講,貨主把貨物交給海運承運人,總得有個收據吧,提單可以起這個作用。那買家憑什麼收貨呢?還是憑提單。賣方從運輸方那裡得到提單以後,把它轉交給買方。轉交的過程也是收錢的過程。所以說,提單對收錢很重要。
在裝船之前,所有的貨都要先送進海關保稅倉庫,然後再裝集裝箱,送到輪船上去。貨進倉庫的時候,也要有一張進倉單。否則賣家如何證明或已交到海運承運人指定的地方?憑什麼去換提單?最後,憑什麼收錢?
倉單
倉單***Warehouse receipt***是保管人收到倉儲物後給存貨人開付的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倉單除作為已收取倉儲物的憑證和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外,還可以通過背書,轉讓倉單項下貨物的所有權,或者用於出質。存貨人在倉單上背書並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轉讓倉單始生效力。存貨人以倉單出質應當與質權人簽訂質押合同,在倉單上背書並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將倉單交付質權人後,質押權始生效力。
倉單含義
倉單***Warehouse receipt***是保管人收到倉儲物後給存貨人開付的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倉單除作為已收取倉儲物的憑證和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外,還可以通過背書,轉讓倉單項下貨物的所有權,或者用於出質。存貨人在倉單上背書並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轉讓倉單始生效力。存貨人以倉單出質應當與質權人簽訂質押合同,在倉單上背書並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將倉單交付質權人後,質押權始生效力。
倉單性質
1、倉單為有價證券
《合同法》第387條規定:“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並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可見,倉單表明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對倉儲物的交付請求權,故為有價證券。
2、倉單為要式證券
《合同法》第386條規定,倉單須經保管人簽名或者蓋章,且須具備一定的法定記載事項,故為要式證券。
3、倉單為物權證券
倉單上所載倉儲物的移轉,必須自移轉倉單始生所有權轉移的效力,故倉單為物權證券。
4、倉單為文義證券
所謂文義證券是指證券上權利義務的範圍以證券的文字記載為準。倉單的記載事項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當事人須依倉單上的記載主張權利義務,故倉單為文義證券,不要因證券。
5、倉單為自付證券
倉單是由保管人自己填發的,又由自己負擔給付義務,故倉單為自付證券。
倉單證明存貨人已經交付了倉儲物和保管人已經收到了倉儲物的事實,它作為物品證券,在保管期限屆滿時,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可憑倉單提取倉儲物,也可以背書的形式轉讓倉單所代表的權利。
提單
提單,是指作為承運人和託運人之間處理運輸中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依據。雖然一般它不是由雙方共同簽字的一項契約,但就構成契約的主要專案如船名、開航日期、航線、靠港以及其它有關貨運專案,是眾所周知的;有運價和運輸條件,承運人也是事先規定的。因此在託運人或其代理人向承運人定艙的時候就被認為契約即告成立,所以雖然條款內容是由承運人單方擬就,託運人也應當認為雙方已認可,即成為運輸契約。
因此,習慣上也就成了日後處理運輸中各種問題的依據。
提單基本概念
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海商法》第71條***簡稱B/L,在對外貿易中,運輸部門承運貨物時簽發給發貨人***可以是出口人也可以是貨代***的一種憑證。收貨人憑提單向貨運目的地的運輸部門提貨***若收貨人手裡是小單,則需要向國內貨代換取主單***,提單須經承運人或船方簽字後始能生效。D/O單是海運貨物向海關報關的有效單證之一。
海運提單Marine Bill of Lading or Ocean Bill of Lading,或簡稱為提單Bill of Lading,B/L,是國際結算中的一種最重要的單據。《漢堡規則》給提單下的定義是:Bill of lading, means a document which evidences a contract of carriage by sea and
the taking over or loading of the goods by the carrier, and by which the carrier undertakes to deliver the goods against surrender of the document. A provision in the document that the goods
are to be delivered to the order of a named person, or to order, or to bearer, constitutes such an
undertaking.《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1993年7月1日施行第71條規定:“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提單中載明的向記名人交付貨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貨物,或者向提單持有人交付貨物的條款,構成承運人據以交付貨物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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