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應安排的工作是否被辭退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在某種情形下,不適應被安排的工作,要被辭退嗎,現在小編為大家解答不適應被安排的工作能被辭退嗎的疑問,希望對你有用。
不適應安排的工作被辭退按照規章制度規定處理
規章制度與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聯絡主要來源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該款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實際操作中,很多用人單位在其員工守則中會有類似“以下行為屬於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內容,並以此解除勞動關係,同時認為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無需支付賠償金。 首先,從程式上說,規章制度須經過民主和公示程式。其次,從內容上看應合法、符合常理。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處罰措施,也只有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才能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該標準亦應在客觀、公正的框架內。
拿不到賠償金的辭退情況
在試用期間,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被單位辭退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1.試用期期間的規定要合法。即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發》第十七條。
2.確定實際試用期間。試用期間可以約定,但不能超過法定最長期間。實際的試用期間應當以約定期間為準;若約定試用期超出法定最長時間,則以法定最長時間為準; 若試用期滿後仍未辦理勞動者轉正手續,則不能認為還處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不能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3.確認是否合格。是否符合錄用條件,是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間,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條件。一般情況下應當以法律法規規定的基本錄用條件和用人單位在招聘時規定的知識文化、技術水平、身體狀況、思想品質等條件為準。
4.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所謂證據, 實踐中主要看兩方面:一是用人單位對某一崗位的工作職能及要求有沒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單位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有沒有客觀的記錄和評價。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而被辭退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1.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是合法、合規、合理,而是通過民主程式公之於眾。
2.勞動者的行為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並且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3.單位辭退勞動者,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且按照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式辦理的。
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而被辭退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因嚴重過失行為或者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故意行為,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例如,因粗心大意、玩忽職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負責而經常產生廢品、損壞工具裝置、浪費原材料或能源等。用人單位可以辭退勞動者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辭退補償金的稅務處理
一、辭退補償的企業所得稅方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支付給職工的一次性補償金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批覆》規定,企業對已達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齡或接近退休年齡的職工內部退養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補貼,以及企業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一次性補償支出***包括買斷工齡支出***等,屬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084號***中第二條,即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的,原則上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各種補償性支出數額較大,一次性攤銷對當年企業所得稅收入影響較大的,可以在以後年度均勻攤銷。具體攤銷年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二、辭退補償的個人所得稅方面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計徵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另外,根據國稅發[1999]178號檔案規定,對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三、關於企業減員增效和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機構改革過程中實行內部退養辦法人員取得收入徵稅問題
***1***內部退養所得報酬不屬於離退休工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
***2***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應按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的所屬月份進行平均,並與領取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併後減除當月費用扣除標準,以餘額為基數確定適用稅率,再將當月工資、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減去費用扣除標準,按適用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
***3***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重新就業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與其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併,並依法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要交稅嗎